法律职业伦理:历史、价值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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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是伴随法律专业的逐渐发展和完备而出现的,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基于法律专业的特殊性和社会分工的需要,法律职业伦理与普通伦理差异很大.法律人通过职业伦理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从而使法律职业被社会认可和信任.法律职业伦理的主要价值在于确保法律人能够献身法治、捍卫法律,信守自己是享有特殊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特殊责任的专业群体,承担起法律守护人的使命.法律人的商人化、法律职业的趋利化、正义理想的贬值等是当代社会法律职业伦理面临的重大挑战,也是影响民众对法治和法律职业观感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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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仅在集资诈骗等四罪的刑法条文中做了明文规定,表明其功能仅在于辅助这类取得型财产犯罪故意的认定,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可能认定具有犯罪故意.在依据取财行为较为容易认定犯罪故意的其他各侵犯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并无独立功能,非法占有目的已包含于犯罪故意的认定之中.功能重塑视角下,“非法占有”特指行为人通过取财行为形成的,他人财物所处的财产损失或财产损失重大风险状态.“目的”表明行为人对上述财产损失或财产损失重大风险状态的实现持积极追求的心态,“利用意思”应当被排除在非法占有目的内涵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