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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对象的相关理论存在着很多争议,主要因为在于混淆了犯罪行为的对象和犯罪客体的承担者,二者的涵义、功能、存在范围均有区别.重构犯罪对象理论,应明确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切断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必然联系,在体系上将犯罪对象纳入犯罪的客观方面,发挥其定罪量刑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