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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应通过学科教育、法治教育、行为训导和生活管理等引导学生增强法治意识。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意识到法治教育的重要性,真正落实法治教育的计划、机制、责任,并切实保障其师资、课时、内容、方式。
自从1986年“一五普法”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学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落实法治教育教材、课时、师资、经费,中小学法治教育不断改进,但仍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然而国外在中小学法治教育方面有很多可取之处,基于我国的国情和校情,借鉴国外的有关做法,探索完善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治教育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
中小学法治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学校是中小学生法治教育的主阵地。但由于一些职能部门和学校认识上的偏差,中小学法治教育在有些地方被忽视和淡化。
受应试教育影响,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往往不受重视,只能被置于“副课”地位。某些学校甚至把法治教育当成政绩工程来抓,致使法治教育流于形式。同时,有些学校即便开展了法治教育,其具体内容也侧重于传授法律知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为主,而对中小学生一生最为有用的法律素质、法治意识等的培养则被放在次要地位。
(二)缺乏整体规划和设计
当前,中小学法治教育缺乏完整、科学的整体框架设计,不利于法治教育的有效开展。
一是缺乏专门规划设计。学校校长的法治教育意识往往不高,不够重视统一规划。而有些政法干警担任兼职法治副校长后忙于自身单位本职工作,也对学校法治教育缺乏规划设计,加之缺乏教学技能和经验,难以满足法治教育现实需要。
二是缺乏相对完整的课程设置。法治教育主要通过思想品德类课程来开展,课程内容较为单一,对责任、义务强调较多,而对维权意识、实践活动强调过少。
三是缺乏专业师资队伍。法律专业通常不是师范类专业,法律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也大多不会进入中小学任教。法治教育教师的专业背景大多为一般文科专业或思想政治类专业,法律素养不高。校外聘请的法律业务人员虽有丰富法律理念、知识,但缺乏教学经验,教学效果也受限制。
(三)重知识灌输轻实践活动
当前,中小学法治教育基本仍然停留在法律理论和知识的灌输阶段。总体上看,法治教育还只是一种法律常识知识教学,而非法治意识教育。千篇一律的法律基础课堂说教和书本法律知识的传授,显然与法治教育希望达成的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养成目标相差甚远。大多中小学在法治教育的教学方面,以静态、单向、僵化的说教或灌输为主,往往照本宣科,学生始终充当被动听讲、记忆法律知识的角色,缺乏对法律知识、法律理念、法治意识的自我感悟及内化过程,难以形成实际参与社会生活的法律意识和能力。整体上看,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没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仅强调外在灌输,法律内容空泛、抽象,脱离学生的实际生活。这不仅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也很难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应用法律的能力。
长期以来,由于中小学法治教育主要限于让学生机械、被动地接受法治教育知识,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和能动性的发挥,以及对学生体验性、实践性法治教育活动参与能力的培养。比如,不少学校的法治教育课很少引导学生开展互动学习、主动学习和体验式学习,很少运用图片解说、游戏活动、情景剧、角色扮演等教学方法在课堂上展示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从而引导学生思考、讨论从而形成法治思维和运用能力;很少组织学生通过“模拟法庭”观摩法庭审判等活动提高对法治教育的兴趣和参与性,以及对法治精神的内心认同,这对培养学生的法治教育实践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社會参与体系不够健全
当前,法治教育的一体化参与体系还有待完善。社区因受资金、场地、专业人员等条件的限制,向中小学生开展法律咨询和实践服务还未形成常态化制度。法律业务人员,如法官、检察官等,缺乏统一的法治教育支持规划和方案,不能常态化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实践机会。在学生网络活动安全方面,已有相关立法和规章等存在重叠和抵触现象,而网络活动安全管理也存在部门监管重叠、监管冲突等问题。家庭通常把主要精力放在孩子学业成绩上,只有学生出现违反校规或法律时,才与学校共同进行补救式法治教育。
(五)评价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中小学法治教育评价体系还不健全。大多中小学通常开展一定程度的法治教育测评,但评价内容、标准、步骤往往缺失或粗略。更值得注意的是,评价内容往往限于法律知识掌握和校规遵守情况,而非法治实践技能和维权意识等法律素质。
二、国外中小学法治教育的优势
(一)将法治教育融入公民教育课程
美法等国都在公民教育课程中设置法治教育主题。美国中小学开设的公民教育课凸显权利、义务教育等内容,要求学生在了解国家政治制度的同时,理解公民的宪法权利等。[1]法国小学和初中的公民教育课程及高中的公民、法制与社会教育课程涉及大量法治教育主题,如健康、安全、法律、环境、和平教育等,具体包括虐待、性暴力、性别歧视、民主社会基本原则等。[2]日本的社会课、公民课、生活课等课程都涉及法治教育。[3]
(二)教育内容侧重法律意识和法治教育实践活动
英美等国侧重学生法治意识养成和实践活动,而非法律知识。英国通过让学生把握人权、公民责任等培养其权利义务观,同时引导其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事务。[4]美国通过案例让学生理解法律,并让学生走进社区亲身体验法律实施。[5]法国注重培养学生的平等、自由、权利等意识,学生通过班级选举进入班委会或校委会参与学校管理。[6]日本要求学生在生活和游戏中自定和体验规则。[7]
(三)教学方式强调体验和参与
英美等国的教学注重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和实践养成守法意识、权利意识等。英国注重组织学生参加模拟审判赛,由学生担任案件审理多种角色;校园律师走进课堂与学生探讨法律问题。[8]美国注重运用真实案例和有趣情境引导学生反思和评价法律问题以及通过谈判解决冲突。[9]法国教师常组织学生开展辩论、主题演讲、课题研究来培养学生法治意识。[2]日本将法治教育内容与家庭责任、体育游戏、消费事项等主题紧密联系,让学生思考法治教育知识在生活中的体现和运用。[10] (四)社会参与体系相对完善
英美等国有较完善的法治教育社会参与体系。英国公民教育基金会持续开展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模拟审判竞赛;[11]立法机构、政府、社区等通过颁布立法、出版读物和咨询服务等形式对中小学生开展法治教育。[12]美国的司法部预防青少年犯罪办公室引导青少年了解司法体制运作过程,避免违法犯罪;[13]大学生通过“街头法律”项目帮助中小学生培养法律意识。[14]法国国民教育部与国民议会联合发起年度“少年议会日”活动,让学生普选自己的“议员”,提交法律草案。[2]日本文部省在中学每年举办“药物乱用防止教室”,防止学生乱用药物;法务省与最高法院、检察厅等机构协作推进法治教育,如法院派法官到学校以案析法,检察厅和刑事局针对学生开展上门服务计划、刑事审判旁听计划等。[7]
(五)拥有相对健全的法治教育评价体系
国外有些国家有较完善的法治教育评价体系,澳大利亚就是典型代表。其公民教育中涉及完备的法治教育评价机制。[15]评价内容主要分为评价范围、有关概念和实例及其专业解释和说明;评价标准包括分数成绩评价标准和公民素养等级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设计了学生测试卷,抽样时考虑主要影响因素,如学生的年龄、性别、父母受教育程度等,并对评价的方案设计、评分标准、结果报告等评价程序进行周密安排;评价主体包括公民教育专家、公民教育课程行政和管理人员以及学生等。[16]
三、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完善
(一)深刻认识中小学法治教育的重要意义
发达国家大多非常重视中小学法治教育。美国注重培养青少年作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思维;澳大利亚重视公民教育和法治教育及其评价;法国以立法形式明确公民教育和法治教育的课程地位;日本设置了社会课、公民课等有关法治教育的课程体系。
我国政府同样高度重视中小学法治教育。2016年1月教育部印发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建立科学、系统的学校法治教育课程、教材、师资体系,把培养学生法治观念放在教育工作突出位置;2016年6月教育部等部门研究制定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落实法治教育教材、课时、师资、经费。
然而,我国有些地方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没有意识到法治教育可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促进精神文明奠定坚实基础,并对培养具备法治意识的公民和造就法治人才及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鉴于此,必须加强学生法治教育。中小学校应通过学科教育、法治教育、行为训导和生活管理等引导学生增强法治意识。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意识到法治教育的重要性,真正落实法治教育的计划、机制、责任,并切实保障其师资、课时、内容、方式。
(二)完善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整体规划和设计
国外中小学法治教育通常有系统的规划设计,通常在公民教育中融入法治教育,注重用专业师资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美国公民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和法律应用技能,大多教师受到系统的法治教育培训;日本注重让学生在游戏中定规则,社会科、生活科等与法治教育有关的科目都由专业教师担任。
我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主要置入思想政治类课程,课时安排随意性强;专业师资配备不足;内容设置单一,法律常识、秩序遵守等内容偏多,权利意识和实践活动偏少。
鉴于此,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结合自身国情,完善中小学法治教育整体规划设计。
首先,法治教育的主要目标应为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要同时关注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避免片面强调对学生守法意识、预防犯罪意识的培养,否则可能对学生产生误导,导致一提法律就想到惩罚,从而令学生畏惧法律。
其次,法治教育的主要内容应为法律常识和理念及实践活动。要加强对实践活动的统筹设计。义务教育阶段要注重将核心理念与学生生活实践中的事件相结合,高中阶段要增加教育教学的实践性、参与性和思辨性。
再次,法治教育应注重课程融合并设置专门的法治教育课时、模块。法治教育要向多学科渗透。如语文课针对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和典型事件,渗透崇尚公平正义、违法应承担责任等教育;数学课结合税法、公司法等内容编写应用题让学生解答。在课程安排上,依照《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小学设置法治教育课时,应当逐步加大课时比重;初中应设置专门教学单元或在某学期实施专册教学;高中应采取法治教育分册方式或加大法治教育选修课的课时。
最后,法治教育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保证每所中小学至少有一名受过法治教育专业培养的教师,实施教师专项培训计划,建设若干培训基地,充分利用高校、社会力量为教师培训提供支持。鼓励高校探索青少年法治教育方向研究生培养路经,创新机制吸引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建設稳定的兼职师资队伍,充实法治教育志愿服务队伍。完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在每所中小学选派或及时补充一名熟悉法律知识、热心法治教育工作并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教学经验的人担任兼职法治副校长,完善其法治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考核。[17]
(三)推动中小学法治教育方式方法的创新
国外注重引导学生通过案例体验法律运用,通过实践活动理解法律精髓,养成守法意识、权利意识、民主参与意识等。如英国组织学生参加模拟审判赛、美国注重运用情景教学模式、法国注重组织学生开展辩论或课题研究等。
我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总体偏重法律知识灌输,忽视把法律知识融入学生现实生活。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基于学生的现实生活和身边的法律问题探索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教师可利用微信、慕课等新兴媒介发布学生感兴趣的、积极向上的案例或专题;通过丰富的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如开展法治故事演讲、法治文艺节目、案例研讨、法治课题研究、法治影片鉴赏、模拟法庭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参与兴趣和实践能力。开展主题教育,将廉政、国防、安全、禁毒教育等与法治教育相整合,一体化设计教学方案;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国际禁毒日、消费者权益日等普及法律知识;在开学或毕业典礼、成人仪式等活动中融入法律权利与义务等法治教育内容。 (四)健全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社会参与体系
国外有较为完善的中小学法治教育社会参与体系。比如,英国的立法机构、政府、社区等通过颁布立法、出版读物和咨询服务等形式开展法治教育。
我国在中小学法治教育方面还没有形成完备的社会一体化参与体系,中小学还没有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形成稳固的合作机制。借鉴国外做法,我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并调动家庭和社会力量,建立多方协调的合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步骤及保障措施,协同推进中小学法治教育。
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法治教育实践。支持学生自主制定管理规则和建设学生法律社团;组织学生开展法治实践活动,如出版法治教育校报等校园出版物,开展法治教育辩论、课题研究、模拟审判竞赛等。
家庭要主动配合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家长要做孩子学法守法的榜样,并针对其学习成绩、课堂纪律、法治意识等加强家校沟通。共青团和妇联等要联合学校成立家庭教育群众性组织,定期向家庭提供指导和进行检查督促。[17]
社区要在法律服务和法治实践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级政府要对社区在资金、场地、法律专业人员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社区通过网站、电话热线、法律咨询中心等形式,为中小学生提供网站答疑、电话连线、现场咨询等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社区还要创造法治教育实践机会,如邀请社会人士深入课堂以案析法,组织学生参与抵制环境违法和毒品犯罪等法治实践活动。
政府机关要加大对法治教育的协调和参与力度。政府要设立指导中小学法治教育的专业机构,协调当地立法和司法机构等与学校加强联系,如联系当地法庭向学校提供模拟法庭或法治讲座;整合德育、科研等部门的力量进行法治教育研究和实践。文化宣传、新闻出版、网络等部门要鼓励弘扬法治精神的图书期刊、网络游戏、青少年节目等文化产品的创作和传播。
法律业务人员要提供更多法律服务和实践机会。各地政法委可协调当地人大、公检法司、高校法学院系等组织及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统一的法治教育服务机制,定期为中小学生提供法律讲座和服务,或组织中小学生亲临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参观、旁听、研讨,实现法治实践活动常态化。
网络活动安全机构要完善网络安全立法和强化监管。立法机构要完善青少年网络活动安全法律法规,如规定对损害青少年的成人网站须使用“成人认证系统”,并对严重危害青少年的网络信息提供商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健全网络活动安全管理,充分开发优质的网络法治教育资源。
(五)完善中小学法治教育的评价制度
完善的中小学法治教育离不开相应的评价制度,澳大利亚在这一方面就是典范。早在21世纪初,该国就将法治教育评价融入公民教育评价,其评价体系涵盖评价内容、标准、方式、主体等多个方面。
我国尚未建成一套系统化的中小学法治教育评价体系。中小学的法治教育评价往往过于粗略,且多强调书面测查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或服从校规的情况,较少涉及法治意识养成和法治教育实践活动。
为此,我国要完善中小学法治教育评价,首先要重视法治教育评价。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健全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法治教育评价纳入教育督导范围。评价内容要包括法律常识、法治素养、实践技能等,纳入学校平时的学生学业成绩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等中;结合普法教育周期,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国家司法部门等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全国范围五年一周期的中小学法治教育整体评价。评价标准涉及分数成绩评价标准(中考高考也应适当增加法治教育内容)和法治意识等级评价标准(用于衡量参与法治教育实践的程度、技能、表现等),适当配以非正式评价,如平时观察、权利维护、课堂表现等。评价方式可实行网络调查测试和书面问卷调查相结合,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设计小学生低、高年级及初中、高中测试卷,抽样时应考虑法治教育评价的主要影响因素,如学生的年龄、性别、民族、父母受教育程度、父母职业、家庭地址及学生参与法治教育实践情况等,同时对评价方案设计、数据统计、评分标准、结果报告等评价程序和步骤进行周密安排。评价主体主要包括法治教育专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人员、法治教育课程行政和管理人员、学生家长及学生等,以保证评价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Learning about the rights
自从1986年“一五普法”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小学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落实法治教育教材、课时、师资、经费,中小学法治教育不断改进,但仍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然而国外在中小学法治教育方面有很多可取之处,基于我国的国情和校情,借鉴国外的有关做法,探索完善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对法治教育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
中小学法治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学校是中小学生法治教育的主阵地。但由于一些职能部门和学校认识上的偏差,中小学法治教育在有些地方被忽视和淡化。
受应试教育影响,中小学法治教育课程往往不受重视,只能被置于“副课”地位。某些学校甚至把法治教育当成政绩工程来抓,致使法治教育流于形式。同时,有些学校即便开展了法治教育,其具体内容也侧重于传授法律知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为主,而对中小学生一生最为有用的法律素质、法治意识等的培养则被放在次要地位。
(二)缺乏整体规划和设计
当前,中小学法治教育缺乏完整、科学的整体框架设计,不利于法治教育的有效开展。
一是缺乏专门规划设计。学校校长的法治教育意识往往不高,不够重视统一规划。而有些政法干警担任兼职法治副校长后忙于自身单位本职工作,也对学校法治教育缺乏规划设计,加之缺乏教学技能和经验,难以满足法治教育现实需要。
二是缺乏相对完整的课程设置。法治教育主要通过思想品德类课程来开展,课程内容较为单一,对责任、义务强调较多,而对维权意识、实践活动强调过少。
三是缺乏专业师资队伍。法律专业通常不是师范类专业,法律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也大多不会进入中小学任教。法治教育教师的专业背景大多为一般文科专业或思想政治类专业,法律素养不高。校外聘请的法律业务人员虽有丰富法律理念、知识,但缺乏教学经验,教学效果也受限制。
(三)重知识灌输轻实践活动
当前,中小学法治教育基本仍然停留在法律理论和知识的灌输阶段。总体上看,法治教育还只是一种法律常识知识教学,而非法治意识教育。千篇一律的法律基础课堂说教和书本法律知识的传授,显然与法治教育希望达成的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养成目标相差甚远。大多中小学在法治教育的教学方面,以静态、单向、僵化的说教或灌输为主,往往照本宣科,学生始终充当被动听讲、记忆法律知识的角色,缺乏对法律知识、法律理念、法治意识的自我感悟及内化过程,难以形成实际参与社会生活的法律意识和能力。整体上看,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没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仅强调外在灌输,法律内容空泛、抽象,脱离学生的实际生活。这不仅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也很难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应用法律的能力。
长期以来,由于中小学法治教育主要限于让学生机械、被动地接受法治教育知识,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和能动性的发挥,以及对学生体验性、实践性法治教育活动参与能力的培养。比如,不少学校的法治教育课很少引导学生开展互动学习、主动学习和体验式学习,很少运用图片解说、游戏活动、情景剧、角色扮演等教学方法在课堂上展示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从而引导学生思考、讨论从而形成法治思维和运用能力;很少组织学生通过“模拟法庭”观摩法庭审判等活动提高对法治教育的兴趣和参与性,以及对法治精神的内心认同,这对培养学生的法治教育实践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四)社會参与体系不够健全
当前,法治教育的一体化参与体系还有待完善。社区因受资金、场地、专业人员等条件的限制,向中小学生开展法律咨询和实践服务还未形成常态化制度。法律业务人员,如法官、检察官等,缺乏统一的法治教育支持规划和方案,不能常态化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实践机会。在学生网络活动安全方面,已有相关立法和规章等存在重叠和抵触现象,而网络活动安全管理也存在部门监管重叠、监管冲突等问题。家庭通常把主要精力放在孩子学业成绩上,只有学生出现违反校规或法律时,才与学校共同进行补救式法治教育。
(五)评价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中小学法治教育评价体系还不健全。大多中小学通常开展一定程度的法治教育测评,但评价内容、标准、步骤往往缺失或粗略。更值得注意的是,评价内容往往限于法律知识掌握和校规遵守情况,而非法治实践技能和维权意识等法律素质。
二、国外中小学法治教育的优势
(一)将法治教育融入公民教育课程
美法等国都在公民教育课程中设置法治教育主题。美国中小学开设的公民教育课凸显权利、义务教育等内容,要求学生在了解国家政治制度的同时,理解公民的宪法权利等。[1]法国小学和初中的公民教育课程及高中的公民、法制与社会教育课程涉及大量法治教育主题,如健康、安全、法律、环境、和平教育等,具体包括虐待、性暴力、性别歧视、民主社会基本原则等。[2]日本的社会课、公民课、生活课等课程都涉及法治教育。[3]
(二)教育内容侧重法律意识和法治教育实践活动
英美等国侧重学生法治意识养成和实践活动,而非法律知识。英国通过让学生把握人权、公民责任等培养其权利义务观,同时引导其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事务。[4]美国通过案例让学生理解法律,并让学生走进社区亲身体验法律实施。[5]法国注重培养学生的平等、自由、权利等意识,学生通过班级选举进入班委会或校委会参与学校管理。[6]日本要求学生在生活和游戏中自定和体验规则。[7]
(三)教学方式强调体验和参与
英美等国的教学注重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和实践养成守法意识、权利意识等。英国注重组织学生参加模拟审判赛,由学生担任案件审理多种角色;校园律师走进课堂与学生探讨法律问题。[8]美国注重运用真实案例和有趣情境引导学生反思和评价法律问题以及通过谈判解决冲突。[9]法国教师常组织学生开展辩论、主题演讲、课题研究来培养学生法治意识。[2]日本将法治教育内容与家庭责任、体育游戏、消费事项等主题紧密联系,让学生思考法治教育知识在生活中的体现和运用。[10] (四)社会参与体系相对完善
英美等国有较完善的法治教育社会参与体系。英国公民教育基金会持续开展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模拟审判竞赛;[11]立法机构、政府、社区等通过颁布立法、出版读物和咨询服务等形式对中小学生开展法治教育。[12]美国的司法部预防青少年犯罪办公室引导青少年了解司法体制运作过程,避免违法犯罪;[13]大学生通过“街头法律”项目帮助中小学生培养法律意识。[14]法国国民教育部与国民议会联合发起年度“少年议会日”活动,让学生普选自己的“议员”,提交法律草案。[2]日本文部省在中学每年举办“药物乱用防止教室”,防止学生乱用药物;法务省与最高法院、检察厅等机构协作推进法治教育,如法院派法官到学校以案析法,检察厅和刑事局针对学生开展上门服务计划、刑事审判旁听计划等。[7]
(五)拥有相对健全的法治教育评价体系
国外有些国家有较完善的法治教育评价体系,澳大利亚就是典型代表。其公民教育中涉及完备的法治教育评价机制。[15]评价内容主要分为评价范围、有关概念和实例及其专业解释和说明;评价标准包括分数成绩评价标准和公民素养等级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设计了学生测试卷,抽样时考虑主要影响因素,如学生的年龄、性别、父母受教育程度等,并对评价的方案设计、评分标准、结果报告等评价程序进行周密安排;评价主体包括公民教育专家、公民教育课程行政和管理人员以及学生等。[16]
三、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完善
(一)深刻认识中小学法治教育的重要意义
发达国家大多非常重视中小学法治教育。美国注重培养青少年作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思维;澳大利亚重视公民教育和法治教育及其评价;法国以立法形式明确公民教育和法治教育的课程地位;日本设置了社会课、公民课等有关法治教育的课程体系。
我国政府同样高度重视中小学法治教育。2016年1月教育部印发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建立科学、系统的学校法治教育课程、教材、师资体系,把培养学生法治观念放在教育工作突出位置;2016年6月教育部等部门研究制定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落实法治教育教材、课时、师资、经费。
然而,我国有些地方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没有意识到法治教育可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促进精神文明奠定坚实基础,并对培养具备法治意识的公民和造就法治人才及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鉴于此,必须加强学生法治教育。中小学校应通过学科教育、法治教育、行为训导和生活管理等引导学生增强法治意识。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意识到法治教育的重要性,真正落实法治教育的计划、机制、责任,并切实保障其师资、课时、内容、方式。
(二)完善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整体规划和设计
国外中小学法治教育通常有系统的规划设计,通常在公民教育中融入法治教育,注重用专业师资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美国公民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权利义务意识和法律应用技能,大多教师受到系统的法治教育培训;日本注重让学生在游戏中定规则,社会科、生活科等与法治教育有关的科目都由专业教师担任。
我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主要置入思想政治类课程,课时安排随意性强;专业师资配备不足;内容设置单一,法律常识、秩序遵守等内容偏多,权利意识和实践活动偏少。
鉴于此,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结合自身国情,完善中小学法治教育整体规划设计。
首先,法治教育的主要目标应为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要同时关注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避免片面强调对学生守法意识、预防犯罪意识的培养,否则可能对学生产生误导,导致一提法律就想到惩罚,从而令学生畏惧法律。
其次,法治教育的主要内容应为法律常识和理念及实践活动。要加强对实践活动的统筹设计。义务教育阶段要注重将核心理念与学生生活实践中的事件相结合,高中阶段要增加教育教学的实践性、参与性和思辨性。
再次,法治教育应注重课程融合并设置专门的法治教育课时、模块。法治教育要向多学科渗透。如语文课针对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和典型事件,渗透崇尚公平正义、违法应承担责任等教育;数学课结合税法、公司法等内容编写应用题让学生解答。在课程安排上,依照《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小学设置法治教育课时,应当逐步加大课时比重;初中应设置专门教学单元或在某学期实施专册教学;高中应采取法治教育分册方式或加大法治教育选修课的课时。
最后,法治教育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保证每所中小学至少有一名受过法治教育专业培养的教师,实施教师专项培训计划,建设若干培训基地,充分利用高校、社会力量为教师培训提供支持。鼓励高校探索青少年法治教育方向研究生培养路经,创新机制吸引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建設稳定的兼职师资队伍,充实法治教育志愿服务队伍。完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制度,在每所中小学选派或及时补充一名熟悉法律知识、热心法治教育工作并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教学经验的人担任兼职法治副校长,完善其法治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考核。[17]
(三)推动中小学法治教育方式方法的创新
国外注重引导学生通过案例体验法律运用,通过实践活动理解法律精髓,养成守法意识、权利意识、民主参与意识等。如英国组织学生参加模拟审判赛、美国注重运用情景教学模式、法国注重组织学生开展辩论或课题研究等。
我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总体偏重法律知识灌输,忽视把法律知识融入学生现实生活。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基于学生的现实生活和身边的法律问题探索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教师可利用微信、慕课等新兴媒介发布学生感兴趣的、积极向上的案例或专题;通过丰富的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如开展法治故事演讲、法治文艺节目、案例研讨、法治课题研究、法治影片鉴赏、模拟法庭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参与兴趣和实践能力。开展主题教育,将廉政、国防、安全、禁毒教育等与法治教育相整合,一体化设计教学方案;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国际禁毒日、消费者权益日等普及法律知识;在开学或毕业典礼、成人仪式等活动中融入法律权利与义务等法治教育内容。 (四)健全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社会参与体系
国外有较为完善的中小学法治教育社会参与体系。比如,英国的立法机构、政府、社区等通过颁布立法、出版读物和咨询服务等形式开展法治教育。
我国在中小学法治教育方面还没有形成完备的社会一体化参与体系,中小学还没有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形成稳固的合作机制。借鉴国外做法,我国的中小学法治教育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并调动家庭和社会力量,建立多方协调的合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步骤及保障措施,协同推进中小学法治教育。
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法治教育实践。支持学生自主制定管理规则和建设学生法律社团;组织学生开展法治实践活动,如出版法治教育校报等校园出版物,开展法治教育辩论、课题研究、模拟审判竞赛等。
家庭要主动配合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家长要做孩子学法守法的榜样,并针对其学习成绩、课堂纪律、法治意识等加强家校沟通。共青团和妇联等要联合学校成立家庭教育群众性组织,定期向家庭提供指导和进行检查督促。[17]
社区要在法律服务和法治实践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级政府要对社区在资金、场地、法律专业人员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社区通过网站、电话热线、法律咨询中心等形式,为中小学生提供网站答疑、电话连线、现场咨询等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社区还要创造法治教育实践机会,如邀请社会人士深入课堂以案析法,组织学生参与抵制环境违法和毒品犯罪等法治实践活动。
政府机关要加大对法治教育的协调和参与力度。政府要设立指导中小学法治教育的专业机构,协调当地立法和司法机构等与学校加强联系,如联系当地法庭向学校提供模拟法庭或法治讲座;整合德育、科研等部门的力量进行法治教育研究和实践。文化宣传、新闻出版、网络等部门要鼓励弘扬法治精神的图书期刊、网络游戏、青少年节目等文化产品的创作和传播。
法律业务人员要提供更多法律服务和实践机会。各地政法委可协调当地人大、公检法司、高校法学院系等组织及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统一的法治教育服务机制,定期为中小学生提供法律讲座和服务,或组织中小学生亲临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参观、旁听、研讨,实现法治实践活动常态化。
网络活动安全机构要完善网络安全立法和强化监管。立法机构要完善青少年网络活动安全法律法规,如规定对损害青少年的成人网站须使用“成人认证系统”,并对严重危害青少年的网络信息提供商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健全网络活动安全管理,充分开发优质的网络法治教育资源。
(五)完善中小学法治教育的评价制度
完善的中小学法治教育离不开相应的评价制度,澳大利亚在这一方面就是典范。早在21世纪初,该国就将法治教育评价融入公民教育评价,其评价体系涵盖评价内容、标准、方式、主体等多个方面。
我国尚未建成一套系统化的中小学法治教育评价体系。中小学的法治教育评价往往过于粗略,且多强调书面测查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或服从校规的情况,较少涉及法治意识养成和法治教育实践活动。
为此,我国要完善中小学法治教育评价,首先要重视法治教育评价。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健全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法治教育评价纳入教育督导范围。评价内容要包括法律常识、法治素养、实践技能等,纳入学校平时的学生学业成绩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等中;结合普法教育周期,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国家司法部门等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全国范围五年一周期的中小学法治教育整体评价。评价标准涉及分数成绩评价标准(中考高考也应适当增加法治教育内容)和法治意识等级评价标准(用于衡量参与法治教育实践的程度、技能、表现等),适当配以非正式评价,如平时观察、权利维护、课堂表现等。评价方式可实行网络调查测试和书面问卷调查相结合,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设计小学生低、高年级及初中、高中测试卷,抽样时应考虑法治教育评价的主要影响因素,如学生的年龄、性别、民族、父母受教育程度、父母职业、家庭地址及学生参与法治教育实践情况等,同时对评价方案设计、数据统计、评分标准、结果报告等评价程序和步骤进行周密安排。评价主体主要包括法治教育专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人员、法治教育课程行政和管理人员、学生家长及学生等,以保证评价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Learning about the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