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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碳排放权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等国际公约,虽出现时间较短,但其属性问题一直备受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目前,我国碳市场正由国内区域碳市场向全国性碳市场发展,商品属性已充分体现,金融属性逐渐凸显。在今后的碳市场建设中,应重点关注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由于碳排放权具有一般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则可以考虑根据碳排放权的特殊属性来定价,而目前还没有根据碳排放权商品属性或金融属性定价的文章。所以,本文根据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构建了基于影子价格的碳排放权定价模型,然后根据金融资产期权定价公式应用于实物期权定价的研究思路,构建了基于B-S模型的碳排放权定价模型,将属性和定价相结合,为碳排放定价相关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关键词】 碳排放权定价 影子价格 B-S模型 实物期权
一、文献综述
2014年全球平均的二氧化碳排放率是每资本4.97吨,同时期中国是每资本7.54吨。中国的排放率远高于全球平均值。2017年碳排放量高达92.33亿吨。截止至2018年3月,我国碳交易总量为13882万吨,总交易额为28亿多,并且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由此可见,我国碳交易市场前景非常广阔。2016年,我国碳强度已经比2005年累计下降了46%,提前完成了在2020年碳强度下降40%-45%的承诺。我国碳交易市场从2012年6月7日建立省市试点后,发展非常迅速,并且在2017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目前,我国正在逐步推进碳市场管理制度等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虽然我国已经在号召个人和企业自愿性减排,但是还没有进行强制性减排。从长远来看,随着碳市场的规模变大,碳排放权将成为一种全新的金融资产。随着对碳排放权的金融创新,碳排放权也将成为碳金融市场上富有投资价值的金融产品。因此在我国深入研究碳排放权的特殊属性及其定价,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对碳排放权进行初始分配和定价,降低碳排放权的交易成本,不断完善碳交易市场及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对我国“节能减排”和碳市场的发展壮大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国内学者从法律学和管理学的角度对碳排放的特殊属性进行了探讨,从法律学角度,王明远(2010)[1]提出碳排放权是国际法律体系下的新型权利,兼具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且两种属性是辩证统一的。丁丁和潘方方(2012)[2]从法律视角研究发现,虽然碳排放权具有环境权属性,但同时也具有财产权属性,两种属性在实现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叶勇飞(2013)[3]也提出,对于碳排放权,特定的温室气体是其客体并符合“物”的性质,而主体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以获得排放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为内容,故碳排放权仍属于用益物权;李遐桢,王虹玉(2018)[4]认为碳排放权主体享有对碳排放权的全面支配,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也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在权利属性上更似所有权,可以类推适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田单宇(2018)[5]提出宜立足公权解决碳排放权法律属性问题。从管理学角度,闫华红(2016)[6]提出碳排放权的会计属性应为资产类别,且持有目的为自用的碳排放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持有目的为出售的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赵彦锋等(2018)[7]认为碳排放权具有政府创设性、商品属性、金融属性等多属性混合特征,提出按持有目的分类确认、区分免费与有偿取得采用混合计量、持有利得与损失亦按目的计入损益和权益的会计处理思路。袁广达、王子聪(2018)[8]提出在会计核算时,碳排放权应作为一项特殊形式的无形资产加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碳排放权定价的文献有很多,其中大多数是对定价方法的探讨,具体的定价方法后文涉及时再做分析。研究碳排放权属性问题的文献相对较少,而且缺少根据碳排放权属性定价的文献。史晨昱(2009)[9]认为,与石油、煤炭等大宗能源产品一样,碳排放权在交易中形成了商品属性,同时还具有其他金融商品在市场中流通的金融属性。碳排放权逐渐由具有在市场中形成的商品属性向兼具商品和金融属性过渡。
综上所述,学者们大多是从法学和管理学角度研究碳排放权的属性。然而,作为应对气候变化最重要的手段,对碳排放权属性经济学视角的研究才更具现实意义,但目前这方面的研究相对单薄,且主要是对碳排放权属性理论方面的研究。碳排放权具有准金融属性,而且可以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资产,通过对碳金融收益的追逐可以带来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于目前还没有根据碳排放权商品属性或金融属性定价的文章。本文将基于经济学视角,从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出发,对影子价格模型和实物期权法用于碳排放权定价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根据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构建了基于影子价格的碳排放权定价模型,然后根据金融资产期权定价公式应用于实物期权定价的研究思路,构建了基于B-S模型的碳排放权定价模型,采用影子价格模型和实物期权法分别计算碳排放权价值。最后,为了更加准确地对碳排放权进行定价,将两种思路得到的结果用优化模型组合在一起。
二、用影子价格模型定价
1、影子价格模型
任何一个企业的存在都有一个亘古不变的目标—利润最大化。那么A企业在利用从政府那里获得的碳排放权时,也应该好好筹划如何才能够有效利用该资源,充分发挥资源价值,最大化企业利润。由影子价格的概念可知,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影子价格是指在其他生产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一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权后所能够给企业带来的边际利润。
根据基本假定,我们可以将A企业的利润函数可以表示为:
(1)
约束条件为:
式中表示A企业在生产量为N时的碳排放量。
将A企业的利润函数和约束条件构建成拉格朗日方程,则有:
(2)
其中λ為拉格朗日乘子。对上述方程求N的一阶导数,得: (3)
恒等变形后,得:
根据前面的分析,从一般商品属性角度对碳排放权进行定价,采用影子价格模型是合适的。运用影子价格理论对企业内生产要素尤其是对二氧化碳排放权等环境资源进行估值计算有其明显的优点和适用性。这是因为该理论充分考虑到了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通过对特定资源使用总量限制条件下单位资源所能带来的边际贡献确定其内在价值。
三、用实物期权法定价
1、实物期权法
实物期权是以期权的概念来定义的现实选择权,是借鉴金融期权发展而来的对应概念。实物期权法定量分析了动态决策价值,认为企业可以利用自身所面对的不确定性,将其转变成企业自身的优势,这也是当今在不确定性条件下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方法之一,提供了企业如何进行战略投资决策的新思路。Stewart Myers认为投资方案现金流带来的利润源于持有的资产的使用价值以及对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并最初提出了实物期权的概念。Stewart Myers指出,如果企业拥有一项可以在未来以某个价格取得(出售)其他实物资产或投资的权利,那么该权利可以视作一项期权;其标的物为实物资产,因此将这类性质的期权称为实物期权,而对此类实物资产投资进行评估同样可以借鉴期权评估的方式。Black和Scholes的研究指出:实物期权是相对金融期权而言的概念,金融期权主要是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实物期权处理投资结果不确定的非金融资产;金融期权是金融衍生工具,实物期权是投资决策工具。两者之间相似但并非完全相同,各自具有一些自身的特性。
【参考文献】
[1] 王明远.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J].中国法学,2010(06):92-99.
[2] 丁丁,潘方方.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J].法学杂志,2012,33(09):103-109.
[3] 叶勇飞.论碳排放权之用益物权属性[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3(06):74-81.
[4] 李遐桢,王虹玉.论用能权的法律属性[J].广西社会科学,2018(03):89-93.
[5] 田丹宇.我国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及制度检视[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03):75-88+207.
[6] 闫华红,黄颖.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J].会计之友,2016(05):8-11.
[7] 赵彦锋,李金铠,张瑾.基于碳排放权属性的碳资产确认与计量[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05):1-4.
[8] 袁广达,王子悦.碳排放权的具体资产属性与业务处理会计模式[J].会计之友,2018(02):11-16.
[9] 史晨昱. 碳金融:国际金融市场新符号[N]. 中国能源报,2009-08-31(A08).
作者简介:刘俊(出生年份—19950108),男,硕士,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400067,綠色金融。
【关键词】 碳排放权定价 影子价格 B-S模型 实物期权
一、文献综述
2014年全球平均的二氧化碳排放率是每资本4.97吨,同时期中国是每资本7.54吨。中国的排放率远高于全球平均值。2017年碳排放量高达92.33亿吨。截止至2018年3月,我国碳交易总量为13882万吨,总交易额为28亿多,并且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由此可见,我国碳交易市场前景非常广阔。2016年,我国碳强度已经比2005年累计下降了46%,提前完成了在2020年碳强度下降40%-45%的承诺。我国碳交易市场从2012年6月7日建立省市试点后,发展非常迅速,并且在2017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目前,我国正在逐步推进碳市场管理制度等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虽然我国已经在号召个人和企业自愿性减排,但是还没有进行强制性减排。从长远来看,随着碳市场的规模变大,碳排放权将成为一种全新的金融资产。随着对碳排放权的金融创新,碳排放权也将成为碳金融市场上富有投资价值的金融产品。因此在我国深入研究碳排放权的特殊属性及其定价,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对碳排放权进行初始分配和定价,降低碳排放权的交易成本,不断完善碳交易市场及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对我国“节能减排”和碳市场的发展壮大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国内学者从法律学和管理学的角度对碳排放的特殊属性进行了探讨,从法律学角度,王明远(2010)[1]提出碳排放权是国际法律体系下的新型权利,兼具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且两种属性是辩证统一的。丁丁和潘方方(2012)[2]从法律视角研究发现,虽然碳排放权具有环境权属性,但同时也具有财产权属性,两种属性在实现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叶勇飞(2013)[3]也提出,对于碳排放权,特定的温室气体是其客体并符合“物”的性质,而主体具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以获得排放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为内容,故碳排放权仍属于用益物权;李遐桢,王虹玉(2018)[4]认为碳排放权主体享有对碳排放权的全面支配,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也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在权利属性上更似所有权,可以类推适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田单宇(2018)[5]提出宜立足公权解决碳排放权法律属性问题。从管理学角度,闫华红(2016)[6]提出碳排放权的会计属性应为资产类别,且持有目的为自用的碳排放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持有目的为出售的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赵彦锋等(2018)[7]认为碳排放权具有政府创设性、商品属性、金融属性等多属性混合特征,提出按持有目的分类确认、区分免费与有偿取得采用混合计量、持有利得与损失亦按目的计入损益和权益的会计处理思路。袁广达、王子聪(2018)[8]提出在会计核算时,碳排放权应作为一项特殊形式的无形资产加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从经济学角度研究碳排放权定价的文献有很多,其中大多数是对定价方法的探讨,具体的定价方法后文涉及时再做分析。研究碳排放权属性问题的文献相对较少,而且缺少根据碳排放权属性定价的文献。史晨昱(2009)[9]认为,与石油、煤炭等大宗能源产品一样,碳排放权在交易中形成了商品属性,同时还具有其他金融商品在市场中流通的金融属性。碳排放权逐渐由具有在市场中形成的商品属性向兼具商品和金融属性过渡。
综上所述,学者们大多是从法学和管理学角度研究碳排放权的属性。然而,作为应对气候变化最重要的手段,对碳排放权属性经济学视角的研究才更具现实意义,但目前这方面的研究相对单薄,且主要是对碳排放权属性理论方面的研究。碳排放权具有准金融属性,而且可以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资产,通过对碳金融收益的追逐可以带来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由于目前还没有根据碳排放权商品属性或金融属性定价的文章。本文将基于经济学视角,从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出发,对影子价格模型和实物期权法用于碳排放权定价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根据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构建了基于影子价格的碳排放权定价模型,然后根据金融资产期权定价公式应用于实物期权定价的研究思路,构建了基于B-S模型的碳排放权定价模型,采用影子价格模型和实物期权法分别计算碳排放权价值。最后,为了更加准确地对碳排放权进行定价,将两种思路得到的结果用优化模型组合在一起。
二、用影子价格模型定价
1、影子价格模型
任何一个企业的存在都有一个亘古不变的目标—利润最大化。那么A企业在利用从政府那里获得的碳排放权时,也应该好好筹划如何才能够有效利用该资源,充分发挥资源价值,最大化企业利润。由影子价格的概念可知,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影子价格是指在其他生产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一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权后所能够给企业带来的边际利润。
根据基本假定,我们可以将A企业的利润函数可以表示为:
(1)
约束条件为:
式中表示A企业在生产量为N时的碳排放量。
将A企业的利润函数和约束条件构建成拉格朗日方程,则有:
(2)
其中λ為拉格朗日乘子。对上述方程求N的一阶导数,得: (3)
恒等变形后,得:
根据前面的分析,从一般商品属性角度对碳排放权进行定价,采用影子价格模型是合适的。运用影子价格理论对企业内生产要素尤其是对二氧化碳排放权等环境资源进行估值计算有其明显的优点和适用性。这是因为该理论充分考虑到了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通过对特定资源使用总量限制条件下单位资源所能带来的边际贡献确定其内在价值。
三、用实物期权法定价
1、实物期权法
实物期权是以期权的概念来定义的现实选择权,是借鉴金融期权发展而来的对应概念。实物期权法定量分析了动态决策价值,认为企业可以利用自身所面对的不确定性,将其转变成企业自身的优势,这也是当今在不确定性条件下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方法之一,提供了企业如何进行战略投资决策的新思路。Stewart Myers认为投资方案现金流带来的利润源于持有的资产的使用价值以及对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并最初提出了实物期权的概念。Stewart Myers指出,如果企业拥有一项可以在未来以某个价格取得(出售)其他实物资产或投资的权利,那么该权利可以视作一项期权;其标的物为实物资产,因此将这类性质的期权称为实物期权,而对此类实物资产投资进行评估同样可以借鉴期权评估的方式。Black和Scholes的研究指出:实物期权是相对金融期权而言的概念,金融期权主要是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实物期权处理投资结果不确定的非金融资产;金融期权是金融衍生工具,实物期权是投资决策工具。两者之间相似但并非完全相同,各自具有一些自身的特性。
【参考文献】
[1] 王明远.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J].中国法学,2010(06):92-99.
[2] 丁丁,潘方方.论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J].法学杂志,2012,33(09):103-109.
[3] 叶勇飞.论碳排放权之用益物权属性[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3(06):74-81.
[4] 李遐桢,王虹玉.论用能权的法律属性[J].广西社会科学,2018(03):89-93.
[5] 田丹宇.我国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及制度检视[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03):75-88+207.
[6] 闫华红,黄颖.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J].会计之友,2016(05):8-11.
[7] 赵彦锋,李金铠,张瑾.基于碳排放权属性的碳资产确认与计量[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05):1-4.
[8] 袁广达,王子悦.碳排放权的具体资产属性与业务处理会计模式[J].会计之友,2018(02):11-16.
[9] 史晨昱. 碳金融:国际金融市场新符号[N]. 中国能源报,2009-08-31(A08).
作者简介:刘俊(出生年份—19950108),男,硕士,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400067,綠色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