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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邵东县廉桥镇年仅3岁的女童小紫被老师遗忘,关在幼儿园校车里7小时,结果中暑身亡。当日负责接送的老师和校车司机已被刑拘,园长由于怀孕被取保候审。(《潇湘晨报》)
又是一起校车安全责任事故。这一次,年仅3岁的女童小紫不是死于车祸,而是被老师“遗忘”在车内中暑身亡。一个鲜活的小生命竟无辜殒命于老师的“丢三落四”,这不是简单的“记性差”和一般性质的“不负责”,而已经是涉嫌严重渎职失职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校车安全事故频发,是备受关注的社会之痛。为此,人们曾强烈呼吁安全性能标准高的校车尽快问世,热切期盼校车安全早日步入有法可依的管理轨道。但如今规范的“校车”有了,“安全条例”有了,可老师与司机的安全意识和监护责任却未能与时俱进地同步提升和强化。3岁女童被“遗忘”在校车里长达7个小时致死的悲剧,再次向社会敲响了校车安全的警钟。
必须说,女童小紫的不幸死亡,是一个完全可以避免、绝对不应该发生的人为悲剧。意外之中,有其必然的因素。透过这起事件,人们必须深刻反思:关于校车安全,我们究竟还“遗忘”了什么?
首先是职责敬畏。查阅《邵东县中小学幼儿园用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里面明确规定了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开后本人方可离车”。这是程序,也是常识,更是责任。随车老师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足以表明其对学生关爱的感情不浓、对岗位职责的敬畏缺失和对制度程序的漠然懈怠。
其次是前车之鉴。媒体对这种被老师失察遗忘致孩子死亡的案例早有曝光。俗话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然而,教育部门每次事故发生后都不忘通报与警示,但血的教训却未能引起相关人员对此类低级错误的高度警觉,以致“遗忘”照旧,悲剧重演。
其三是制度监管。孩子被“遗忘”致死,当事老师难辞其咎,但又何尝不折射出学校对制度实施的监管缺位。试想,在学生安全高于一切成为教育部门共识的语境下,学校对校车的人数清点制度却没有跟踪监管的措施,在长达“7个小时”的时间里,校方、随车老师、任课老师,竟无一人发现少了一名孩子。这种集体“遗忘”足以表明校车监管制度形同虚设。由此看来,只有对“遗忘”者绳之于法,让其付出刻骨铭心的沉重代价,才足以让当事人及后来者戒掉“健忘症”,切实“长记性”。
又是一起校车安全责任事故。这一次,年仅3岁的女童小紫不是死于车祸,而是被老师“遗忘”在车内中暑身亡。一个鲜活的小生命竟无辜殒命于老师的“丢三落四”,这不是简单的“记性差”和一般性质的“不负责”,而已经是涉嫌严重渎职失职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校车安全事故频发,是备受关注的社会之痛。为此,人们曾强烈呼吁安全性能标准高的校车尽快问世,热切期盼校车安全早日步入有法可依的管理轨道。但如今规范的“校车”有了,“安全条例”有了,可老师与司机的安全意识和监护责任却未能与时俱进地同步提升和强化。3岁女童被“遗忘”在校车里长达7个小时致死的悲剧,再次向社会敲响了校车安全的警钟。
必须说,女童小紫的不幸死亡,是一个完全可以避免、绝对不应该发生的人为悲剧。意外之中,有其必然的因素。透过这起事件,人们必须深刻反思:关于校车安全,我们究竟还“遗忘”了什么?
首先是职责敬畏。查阅《邵东县中小学幼儿园用车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里面明确规定了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开后本人方可离车”。这是程序,也是常识,更是责任。随车老师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足以表明其对学生关爱的感情不浓、对岗位职责的敬畏缺失和对制度程序的漠然懈怠。
其次是前车之鉴。媒体对这种被老师失察遗忘致孩子死亡的案例早有曝光。俗话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然而,教育部门每次事故发生后都不忘通报与警示,但血的教训却未能引起相关人员对此类低级错误的高度警觉,以致“遗忘”照旧,悲剧重演。
其三是制度监管。孩子被“遗忘”致死,当事老师难辞其咎,但又何尝不折射出学校对制度实施的监管缺位。试想,在学生安全高于一切成为教育部门共识的语境下,学校对校车的人数清点制度却没有跟踪监管的措施,在长达“7个小时”的时间里,校方、随车老师、任课老师,竟无一人发现少了一名孩子。这种集体“遗忘”足以表明校车监管制度形同虚设。由此看来,只有对“遗忘”者绳之于法,让其付出刻骨铭心的沉重代价,才足以让当事人及后来者戒掉“健忘症”,切实“长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