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循环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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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研究循环经济法的前提是对循环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等基础性问题的准确认识,自上世纪90年代循环经济法开始受到普遍关注到2009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正式施行,对循环经济法的概念以及调整对象界定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本文试图通过对目前国内不同学者对循环经济法不同界定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对循环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提出自己的见解。
  關键词: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
  循环经济法的概念是循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具有首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是研究一切循环经济法问题的基础性理论支撑,能否对循环经济法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不仅关系到循环经济法体系的完善问题,同时还影响着对于循环经济法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域归属以及循环经济法的实施等方面的研究。
  一、研究循环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依据
  与传统经济法相比较,循环经济法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和价值属性,因此也具有更为丰富的理论依据,哲学、生态学、经济学、法学等不同学科的交叉融合、能动互通、耦合联动,共同构筑起循环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本文主要通过对哲学、法学、经济学等学科理论基础的研究来探究循环经济法的主要理论依据。
  1.循环经济法的哲学依据
  哲学是对全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也被称之为“科学的科学”,因此哲学成为研究一切学科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古代哲学思想史上,老子关于“道”以及庄子关于“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都与循环经济法存在不谋而合之处。
  在老子哲学中,“道”被解释成为宇宙本体,他认为世间万物都产生于道,即“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也就是万物产生的本体,万物都统一于道。老子哲学中“道”这一思想对循环经济法价值理念的确认主要表现在:对自然规律的尊重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包括自然在内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内在的规律,规律是事物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不同趋势,规律也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人类只能在尊重并掌握规律的前提下,利用规律为自身创造价值,任何违背规律的行为都将得到惩罚。同理,自然规律也是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联系,人类的所有活动只有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才能得以持续进行。假如人类在改造自然获取自身所需要的价值的过程中,一切的生产及生活活动都在尊重和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进行,必然导致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的双赢发展模式。
  庄子有关“天人合一”思想的提出对于循环经济法价值理念的确立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这里“天”就是大自然,“人”就是人类,“合”就是互相理解,结成友谊。也就是说,人类的发展与大自然之间形成一种最佳的良性互动。“天人合一”的思想对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强调摈弃传统的以人类为绝对中心的发展观,改变人类主宰一切的思想,实现从“经济人”到“生态人”的理性转变。
  2.循环经济法的法学依据
  循环经济归根结底解决的还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发展必然涉及到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把握,这也是循环经济法与经济法理论的一致性的表现,因此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对于循环经济法理论基础的发展与完善同样具有借鉴意义。以杨紫煊倡导的经济法国家协调论的理念即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与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为认识起点,循环经济法就是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采用一定的手段,运用一定的技术,确保循环经济健康有序运行的法。这里的协调无论是采取何种手段、运用何种方法最终都是要完成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并推动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因为只有通过国家协调才能体现出国家的管理职能以及达到对资源分配的最合理化状态。
  3.循环经济法的经济学依据
  经济学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经济向生态经济的转变,主要是由于进入20世纪以来,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各种环境问题的突显,尤其是上世纪著名的十大环境公害事件,使得经济学家不得对经济学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生态经济学顾名思义就是生态学与经济学在理论上的相互融合。生态经济学是从最广泛的意义上阐述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之间的关系,生态经济学的目的就是将现代经典环境经济学和受生态影响的学科都纳入其子学科之列,同时也鼓励用新的方法来考虑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之间的联系。生态经济学与传统经济学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把对环境影响的考量加入到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因此,就必须采用生态经济学的理念作为发展经济的指导理念。
  二、国内循环经济法概念分析
  循环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学学科是近年来才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因此对于循环经济法的定义也存在着不同的见解,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当前国内学者对于循环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分述如下:
  1.陈泉生认为
  “循环经济法是指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旨在促进传统发展模式向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并运用经济、行政、科技、环境管理等综合性的调整手段,调整因循环经济活动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7]。”这一概念明确了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方式以及手段等问题,同时涵盖了包括代际公平在内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2.孙佑海认为
  “循环经济法是指调整人们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从事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绿色消费等活动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循环经济法通过调整循环经济法律关系规范人的行为,达到协调资源环境和人类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目的[8]。”这一认识首先揭示了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同时划清了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以及循环经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界限。
  3.蔡守秋认为
  “循环经济法是指有关调整因循环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法律规范和法律渊源的总称[9]。”首先,循环经济法是有关循环经济的各种法律规范所形成的体系;其次,循环经济法是环境资源法律与经济法律的交叉和整合;最后,蔡守秋教授认为循环经济法是环境资源法的重要子体系,循环经济法与环境资源法体系中的其他子体系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区别在于是否有经济活动的参与。   4.唐荣智教授认为
  “循环经济法是调整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物质循环、能量减熵流动和维护生态耦合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这里循环经济的本质表现为物质循环、能量减熵流动以及维护生态耦合关系,单一从各本质来看,物质循环是在循环经济领域对哲学中关于规律的认识以及物理学中能量守恒定律的延伸和拓展,使物质在不断的运动中其利用价值能够最大限度的被实现并且在最终废弃后以一种无害化的方式得到妥善处理;能量减熵流动强调了能源作为经济主推力的不可替代性;维护生态耦合关系指出保护和维持各物种和生态系统平衡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长远的重要性。
  除以上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之外,关于循环经济法概念的论述还包括:蒋亚娟认为,“循环经济法是指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经济安全,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在保护和充分利用可循环资源、防治污染,涉及资源—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再生资源等综合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尽管对于循环经济法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认识,但通过上述概念的罗列可以得出一个普遍性的结论,即对循环经济法概念的界定主要集中于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以遵循可持续发展为前提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同点表现为对发展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手段等的不同理解。
  相比较而言,陈泉生提出的概念明确了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所必要采取的必要手段,即经济、行政、科技、环境管理等;孙佑海的概念则明确了循环经济运行适用的不同领域以及不同的现实环节;蔡守秋的概念指出循环经济法不单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还包括法律法规、法律渊源等方面内容;唐荣智对循环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则是以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在运行过程中本质上的不同反应为切入点进行论述,蒋亚娟在对循环经济法概念的界定中加入了对生态经济安全因素的考量,强调了国家在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以及污染防治这一领域的调整和干预。
  三、对循环经济法概念的重新定义
  通过对上述概念的厘清,笔者认为应该将循环经济法的概念界定为: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先导,以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总体目标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种表达不仅秉承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而且将循环经济的3R原则囊括在内,在这里既可以将3R原则理解为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方式,也可以理解为发展最终要达成的目标,相比之下在概念外延上更为宽泛。
  1.循环经济的运行发生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大前提下
  经济运行,就是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生产必然需要资源和能源的投入作为原始动力,因而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导致资源和能源的短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国家运用法律的手段,协调对资源能源的分配,使其更符合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这是是对资源能源发挥最大有效价值的保障,同时也是协调的目的。
  2.循环经济的发展轨道在于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包含了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和共同性原则在内的三种内涵。这与循环经济的理念如出一辙,公平性原则强调了本代人之间、代际之间的公平以及资源的分配与利用的公平;持续性原则是对发展的强调,其核心在于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超出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共同性原则强调了环境的整体性以及人类之间、人类与其他物种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
  3.3R原则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原则
  减量化原则(Reduce)针对的是输入端,旨在减少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物质和能量的流量;再利用原则(Reuse)针对的是消费过程,目的是延长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资源化原则(Recycle)针对的是输出端,强调所有的产品在完全丧失使用功能后可以通过一定的处理技术作为其他产品的原材料重新发挥使用价值,而不是直接作为垃圾被抛弃,即便是穷尽一切可能都不再具有利用价值,也应担以对环境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处理。
  相比较而言这种概念的表达优势在于综合了上述各种概念的长处,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拓展,其次在表达更为简介的基础上,融合了循环经济法概念的各项要素。
  四、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要对循环经济有准你却的认知,在对概念的人之后后对调整对象的确定,所谓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的法律担负着不同的职能,因此也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都调整各自领域内的一部分社会关系。理论界对于循环经济法的法域归属众说纷坛,例如:蔡守秋教授认为循环经济法是结合经济活动的环境资源法;唐荣智教授则认为对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定性扔应以经济法为宜;王灿发教授认为循环经济法同时兼具环境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多重属性;而陳泉生教授更主张应该将循环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法律部门进行研究。
  但笔者更支持循环经济法乃经济法的分支学科这一观点,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脉相承,根据漆多俊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宏观、中观以及微观的理解,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应是如此,其中,宏观方面是指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包括一切的循环经济关系,在中观方面指循环经济法应调整纵向、横向和内部循环经济关系;在微观层级是指循环经济法只调整国家循环经济管理关系。结合这种观点可以认为循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1.宏观上,表现为以国家为中心的经济协调关系
  根据杨紫煊对经济法概念的界定认为经济法就是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协调本国经济的运行也是国家行使其经济管理职能的具体表现。具体落实到循环经济法,就是指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采用的循环经济措施,包括政策上、技术上、经济上以及法律保障方面,从大的方面讲,包括国家的税收管理关系、金融监管关系、财政计划方案、从小的方面包括对资源能源的协调管理关系、废弃物进出口管理关系、产业园区协调管理关系等多个方面。
  人类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自然的恩赐,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尤其是自然资源的供给,然而自然资源的总供给量已经难以维系人类大规模发展的需求,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就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瓶颈,这就要求作为协调经济运行主体的国家综合发展过程中各个环节中的各个问题,从而采取最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一矛盾,循环经济中的3R原则恰好解决了这一现实矛盾,这是无论传统经济法或是环境法还是行政法均不能解决的问题,3R原则的涵盖了在社会生产的输入端、生产过程以及输出端所面临的所有资源、环境问题,这也是循环经济法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最直观的表现。   2.中观上,表现为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协调关系
  在经济社会的交往中,不同的主体必然都是首先以经济人的身份参与其中,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产生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冲突与融合,在这一点上,与传统经济法的运行模式并没有明显的区别。然而循环经济是以国家引导、政府监督、企业实施、公众参与以及各社会组织发挥自身职能多管齐下共同运作的经济发展模式,在这其中所贯彻的循环经济理念是传统经济法所不具有的,在这个过程中同样会产生相同位阶或者不同位阶主体之间的交织,同样需要采取适当的、必要的手段对其加以协调,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构建是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在同一个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必然存在着园区管理机构与园区企业之间的纵向管理关系,同时也存在着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横向竞争或互利关系。
  3.在微观上,个人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绿色消费等社会关系
  个人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元素,也是循环经济参与最广泛的主体,在循环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的生产、分配、交换阶段,作为公众参与的程度可能很难展现,然而在消费选择的环节,作为消费者的公众却发挥了最大的作用,消费者的选择直接决定了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量甚至企业的前景,通过绿色消費行为例如德国采用的“绿点消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公众自觉践行循环经济理念,增强公众的循环经济意识。
  五、结语
  本文通过对目前国内现有的关于循环经济法概念的分析比较,综合哲学、法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与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对循环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形成了自己的认识,在明确了这一基础性问题后,是对今后关于循环经济法的体系、地位及其法域归属等研究的有力铺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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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俞金香(1974-  ),女,汉族,博士,甘肃省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法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卢凡(1988-  ),女,汉族,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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