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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杀人犯罪人参与刑事司法是指在情节严重的杀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尚未死亡的前提之下。对于在案件中杀人犯罪被害人死亡的情况自然主动被排除在情况之外。而对于杀人犯罪案件中杀人犯罪被害人尚未死亡的情况下,犯罪被害人是同犯罪人最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案件经过以及产生的后果等情况。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刑事司法的最终目的不就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对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首先,这是犯罪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主体和当事人地位的必然要求;其次,犯罪被害人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地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原则的基本原则;同时,这也是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杀人犯罪 被害人 形式司法 意义价值
作者简介:高小雅,厦门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厦门大学学生处心理咨询与教育中心兼职辅导员,厦门大学研究生会组织部副部长,研究方向:法律硕士(刑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16-02
一、 杀人犯罪被害人与刑事司法概述
狭义的刑事司法活动是指侦查机构对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刑罚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进行预防和处理的一项司法措施活动。而在杀人犯罪案件中,在被害人尚未死亡的情况下,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杀人犯犯罪被害人是案件整个过程中的组成部分并且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整个刑事司法有着很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在以往的刑法视角中,杀人犯罪案件的重点往往被放在犯罪者身上,当然,杀人犯罪案件中,犯罪者对于整个案件的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整个司法刑事司法过程中,犯罪者作为国家刑法的量刑对象是案件整个过程自然而然的组成部分。然而,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并以其特有的参与方式参与刑事司法对于整个司法过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二、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具体内容
当然,此处所说的杀人犯罪人参与刑事司法是指在情节严重的杀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尚未死亡的前提之下。对于在案件中杀人犯罪被害人死亡的情况自然主动被排除在情况之外。而对于杀人犯罪案件中杀人犯罪被害人尚未死亡的情况下,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具体内容之中。
首先,杀人犯罪被害人能够提出具体的量刑请求权。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杀人犯罪被害人能够对于量刑提出具体的请求,当然,这个请求可以是宽泛的并且是根据自身作为犯罪被害人的一种自身诉求并且考虑到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杀人犯罪被害人作为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权利。当然,杀人犯罪被害人根据自身和考虑到社会危害性而提出的量刑请求是不具有强制性的,只是作为法院判决时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
当然,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首先,杀人犯罪被害人本人是参与量刑量刑请求权的主体;其次,杀人犯罪被害人在量刑请求权的内容方面可以对刑种、刑度和行刑方式等内容提出尽可能具体的建议;此外,在量刑请求权的形式方面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杀人犯罪被害人能够亲自到庭的情况下当然是被害人亲自提出量刑请求的相关内容;在杀人犯罪被害人无法亲自到庭的情况下,可以让其亲属家人代其提出相关量刑请求,也可以让杀人犯罪被害人聘请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相关的具体的量刑请求。
此外,在杀人犯罪被害人提出量刑的请求的同时,由于杀人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种类众多,并且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难免存在相关性的互动和交流以及情感因素等各个方面的原因,被害人有提出谅解的可能性,这也是在杀人犯罪被害人提出量刑请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要想充分考虑到杀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就必须考虑到杀人犯罪被害人在参与刑事司法过程中提出量刑请求时提出谅解的情形。而对于这部分情况大多由于三种可能:一是杀人犯罪人和被害人两者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犯罪人的行为只是一时冲动而且犯罪被害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人的行为进行理解和谅解并能够通过相关调解化解矛盾,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亲自、近亲等情况下;二是杀人犯罪人和被害人两者之间存在着义务履行的关系,杀人犯罪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进行谅解或者个人伦理观念上必须进行谅解。这种情况比如杀人犯罪人存在着对杀人犯罪被害人赡养上的义务或者杀人犯罪人对杀人犯罪被害人有按期债务偿还的约定等等;三是杀人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着感情纠葛,比如夫妻情侣之间,杀人动机仅仅是因为爱得太深不能自拔的一时冲动,在双方冷静下来之后,杀人犯罪被害人可能会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进行理解。此外,还有诸多可能性杀人犯罪被害人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谅解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提出谅解请求。
当然,为了避免矫枉过正而导致适得其反以及真正体现在量刑过程中对于被害人的请求权的参考和尊重,对于犯罪被害人的相关量刑请求以及标准应当从严把握并且真正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最高司法机关定期公布具有指导性和代表性的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杀人犯罪量刑的案例,以期尽可能统一量刑适用。这也是区别于以往部分忽视犯罪被害人在整个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与意义的重要体现。因为只有在考虑到被害人在刑事司法过程的地位和价值,才能考虑到被害人在量刑请求中的谅解的情况,这对于我国刑法的发展是一个好的信号。所以,我们应该重视犯罪被害人在形式司法中的重要意义与价值。
三、杀人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的必要性
杀人犯罪人参与刑事司法是指在情节严重的杀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尚未死亡的前提之下。对于在案件中杀人犯罪被害人死亡的情況自然主动被排除在情况之外。而对于杀人犯罪案件中杀人犯罪被害人尚未死亡的情况下,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是犯罪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主体和当事人地位的必然要求。所以,在杀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在整杀人犯罪案件中,犯罪被害人是同犯罪人最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案件经过以及产生的后果等情况。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刑事司法的最终目的不就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对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如果只将重点放在犯罪人身上,显然整个刑事司法的着重点在于对犯罪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的弥补,但终究不能从根本上体现被害人的和合法权益和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合法地位。所以,注重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当事人地位,才从根本上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并且保护和维护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整个刑事司法过程才是合理的、有意义的。也只有对于犯罪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和作为整个刑事诉讼主体足够重视,被害人在整个司法形式过程的作用才能被充分发挥,中国的刑法也才能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其次,犯罪被害人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地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原则的基本原则。它的基本涵义是指“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者他们的代表,能够参加诉讼,对与自身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相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如今,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司法机构,大都将犯罪人作为整个案件的主体进行调查,无论是在侦查立案、审理环节还是在裁决宣判的环节,都没有过多的重视犯罪被害人在整个案件程序中的主体诉求和当事地位。因此,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到包括量刑程序在内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对于贯彻诉讼参与原则、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体现司法民主和程序正义,都具有重要的价值。所以,尊重犯罪被害人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重要地位和关键性意义不仅是尊重被害人当事人和作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体现,更是遵循整个刑事司法过程的体现,有利于整个刑事司法的规范化和发展。
最后,法的“恢复性”应当着重考虑的内容,这不仅对于犯罪被害人本身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更是对于整个司法程序的健全和合理性发展。就杀人犯罪被害人而言,如果能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并对法院的量刑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不仅是对于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主体和形式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正是对于犯罪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在遭受心理或者财产损失的一种部分抚慰。而在法的“恢复性”方面,充分尊重和发挥杀人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案件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抚慰犯罪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所遭受的心理或者财产上的损失和创伤,是一大进步。这在促进刑事司法在向全面合理性方向发展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相对于传统上只将注意力放在杀人犯罪人身上的刑事司法方式,注重杀人犯罪被害人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主体地位是法的“恢复”的重要体现,说明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更加注重各个主体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也更有利于保障刑事司法过程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使得法的“恢复性”发展过程中更具有合理性和人性化。这也是在杀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参与形式司法的重要意义与价值的重要体现。
杀人犯罪人参与刑事司法是指在情节严重的杀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尚未死亡的前提之下。对于在案件中杀人犯罪被害人死亡的情况自然主动被排除在情况之外。而对于杀人犯罪案件中杀人犯罪被害人尚未死亡的情况下,犯罪被害人是同犯罪人最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案件经过以及产生的后果等情况。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刑事司法的最终目的不就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对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首先,这是犯罪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主体和当事人地位的必然要求;其次,犯罪被害人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地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原则的基本原则;同时,这也是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强军.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理性限定.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6).
[2]王志祥,何恒攀. 论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會科学版). 2011(4).
关键词 杀人犯罪 被害人 形式司法 意义价值
作者简介:高小雅,厦门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厦门大学学生处心理咨询与教育中心兼职辅导员,厦门大学研究生会组织部副部长,研究方向:法律硕士(刑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16-02
一、 杀人犯罪被害人与刑事司法概述
狭义的刑事司法活动是指侦查机构对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刑罚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进行预防和处理的一项司法措施活动。而在杀人犯罪案件中,在被害人尚未死亡的情况下,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杀人犯犯罪被害人是案件整个过程中的组成部分并且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整个刑事司法有着很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在以往的刑法视角中,杀人犯罪案件的重点往往被放在犯罪者身上,当然,杀人犯罪案件中,犯罪者对于整个案件的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整个司法刑事司法过程中,犯罪者作为国家刑法的量刑对象是案件整个过程自然而然的组成部分。然而,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并以其特有的参与方式参与刑事司法对于整个司法过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二、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具体内容
当然,此处所说的杀人犯罪人参与刑事司法是指在情节严重的杀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尚未死亡的前提之下。对于在案件中杀人犯罪被害人死亡的情况自然主动被排除在情况之外。而对于杀人犯罪案件中杀人犯罪被害人尚未死亡的情况下,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具体内容之中。
首先,杀人犯罪被害人能够提出具体的量刑请求权。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杀人犯罪被害人能够对于量刑提出具体的请求,当然,这个请求可以是宽泛的并且是根据自身作为犯罪被害人的一种自身诉求并且考虑到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杀人犯罪被害人作为刑事主体的一种法律权利。当然,杀人犯罪被害人根据自身和考虑到社会危害性而提出的量刑请求是不具有强制性的,只是作为法院判决时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
当然,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首先,杀人犯罪被害人本人是参与量刑量刑请求权的主体;其次,杀人犯罪被害人在量刑请求权的内容方面可以对刑种、刑度和行刑方式等内容提出尽可能具体的建议;此外,在量刑请求权的形式方面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杀人犯罪被害人能够亲自到庭的情况下当然是被害人亲自提出量刑请求的相关内容;在杀人犯罪被害人无法亲自到庭的情况下,可以让其亲属家人代其提出相关量刑请求,也可以让杀人犯罪被害人聘请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相关的具体的量刑请求。
此外,在杀人犯罪被害人提出量刑的请求的同时,由于杀人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种类众多,并且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难免存在相关性的互动和交流以及情感因素等各个方面的原因,被害人有提出谅解的可能性,这也是在杀人犯罪被害人提出量刑请求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要想充分考虑到杀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就必须考虑到杀人犯罪被害人在参与刑事司法过程中提出量刑请求时提出谅解的情形。而对于这部分情况大多由于三种可能:一是杀人犯罪人和被害人两者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犯罪人的行为只是一时冲动而且犯罪被害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人的行为进行理解和谅解并能够通过相关调解化解矛盾,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亲自、近亲等情况下;二是杀人犯罪人和被害人两者之间存在着义务履行的关系,杀人犯罪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进行谅解或者个人伦理观念上必须进行谅解。这种情况比如杀人犯罪人存在着对杀人犯罪被害人赡养上的义务或者杀人犯罪人对杀人犯罪被害人有按期债务偿还的约定等等;三是杀人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着感情纠葛,比如夫妻情侣之间,杀人动机仅仅是因为爱得太深不能自拔的一时冲动,在双方冷静下来之后,杀人犯罪被害人可能会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进行理解。此外,还有诸多可能性杀人犯罪被害人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谅解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提出谅解请求。
当然,为了避免矫枉过正而导致适得其反以及真正体现在量刑过程中对于被害人的请求权的参考和尊重,对于犯罪被害人的相关量刑请求以及标准应当从严把握并且真正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最高司法机关定期公布具有指导性和代表性的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杀人犯罪量刑的案例,以期尽可能统一量刑适用。这也是区别于以往部分忽视犯罪被害人在整个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与意义的重要体现。因为只有在考虑到被害人在刑事司法过程的地位和价值,才能考虑到被害人在量刑请求中的谅解的情况,这对于我国刑法的发展是一个好的信号。所以,我们应该重视犯罪被害人在形式司法中的重要意义与价值。
三、杀人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的必要性
杀人犯罪人参与刑事司法是指在情节严重的杀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尚未死亡的前提之下。对于在案件中杀人犯罪被害人死亡的情況自然主动被排除在情况之外。而对于杀人犯罪案件中杀人犯罪被害人尚未死亡的情况下,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是犯罪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主体和当事人地位的必然要求。所以,在杀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在整杀人犯罪案件中,犯罪被害人是同犯罪人最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案件经过以及产生的后果等情况。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刑事司法的最终目的不就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对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如果只将重点放在犯罪人身上,显然整个刑事司法的着重点在于对犯罪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的弥补,但终究不能从根本上体现被害人的和合法权益和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合法地位。所以,注重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当事人地位,才从根本上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并且保护和维护犯罪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整个刑事司法过程才是合理的、有意义的。也只有对于犯罪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和作为整个刑事诉讼主体足够重视,被害人在整个司法形式过程的作用才能被充分发挥,中国的刑法也才能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其次,犯罪被害人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地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原则的基本原则。它的基本涵义是指“程序所涉及其利益的人或者他们的代表,能够参加诉讼,对与自身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相关的事项,有知悉权和发表意见权,国家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如今,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司法机构,大都将犯罪人作为整个案件的主体进行调查,无论是在侦查立案、审理环节还是在裁决宣判的环节,都没有过多的重视犯罪被害人在整个案件程序中的主体诉求和当事地位。因此,杀人犯罪被害人参与到包括量刑程序在内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对于贯彻诉讼参与原则、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体现司法民主和程序正义,都具有重要的价值。所以,尊重犯罪被害人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重要地位和关键性意义不仅是尊重被害人当事人和作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体现,更是遵循整个刑事司法过程的体现,有利于整个刑事司法的规范化和发展。
最后,法的“恢复性”应当着重考虑的内容,这不仅对于犯罪被害人本身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更是对于整个司法程序的健全和合理性发展。就杀人犯罪被害人而言,如果能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并对法院的量刑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不仅是对于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主体和形式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正是对于犯罪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在遭受心理或者财产损失的一种部分抚慰。而在法的“恢复性”方面,充分尊重和发挥杀人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案件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抚慰犯罪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所遭受的心理或者财产上的损失和创伤,是一大进步。这在促进刑事司法在向全面合理性方向发展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大步。相对于传统上只将注意力放在杀人犯罪人身上的刑事司法方式,注重杀人犯罪被害人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主体地位是法的“恢复”的重要体现,说明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更加注重各个主体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也更有利于保障刑事司法过程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使得法的“恢复性”发展过程中更具有合理性和人性化。这也是在杀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参与形式司法的重要意义与价值的重要体现。
杀人犯罪人参与刑事司法是指在情节严重的杀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尚未死亡的前提之下。对于在案件中杀人犯罪被害人死亡的情况自然主动被排除在情况之外。而对于杀人犯罪案件中杀人犯罪被害人尚未死亡的情况下,犯罪被害人是同犯罪人最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案件经过以及产生的后果等情况。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刑事司法的最终目的不就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对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首先,这是犯罪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主体和当事人地位的必然要求;其次,犯罪被害人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地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原则的基本原则;同时,这也是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强军.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理性限定.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6).
[2]王志祥,何恒攀. 论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會科学版). 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