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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完善,部分农民工在参加养老保险时仍然出现诸多问题。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法制政策先行是关键。即要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社会保障事业,另一方面又要结合目前情况,把握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和利益需求,以保障农民工养老保障的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分析
作为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健全,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有利于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各种风险时,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农民工劳动保障的权益维护己成为近几年我国社会上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党和政府正在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针对现阶段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领域存在的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现象,应分析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才能有力地促进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也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措施
1.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用法律的形式明确相关部门在养老保险中职责,协调各个参保主体之间的关系,发挥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统筹社会养老基金的,实现制度运行的统一,才能更好的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更好的体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范围的畅通转移,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待遇,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这也有利于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2.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管理,不仅是完善经办机构对农民工相关事务的管理,也是完善对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和运营。
一方面,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使其存在缴费、取款不定时等问题,同时农民工对相关社保政策也并不了解,因此,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主管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相关事宜十分必要。社保机构下设一个的办事部门或者机构,专门负责农民工社会保障事务的办理。该部门主要负责解答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疑问、管理农民工社保缴费系统、监管企业缴纳保费的情况、按期发放养老金、并将我国养老保障的信息进行公开,对政策开展宣传活动等。这样能够提高经办机构的办事效率,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更好的保障了农民工群体的利益。
另一方面,要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金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要有农民工养老保险金的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制度。在坚持安全性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收益性较高的投资渠道,以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平衡,并促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我国农民进城务工的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与城镇职工有较明显的差别。因此,要促进农民工的市民化,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让农民工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并且能够实实在在的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就必须要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的改革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让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实现在身份上的平等,统筹城乡的发展利益,城乡共建发展。
三、完善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法制措施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发展的道路上,需要我国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权益,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的依据。我国尚未正式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或法规,现行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由多个单行条例组成,主要形式为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条例”、“决定”或“通知”。现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以及一些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条例都存在操作性不强、适应性不足等问题。
现阶段,部分地区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并结合各个地区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保障农民工养老权益的政策、法规。地方上也依据这些地方政府的规定来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障。这样必然就出现了各个地方的政策在缴费基数、费率等方面有很大不同的一系列问题。
由此,坚持立法先行,加快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出台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把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提高到全新的高度,做到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有法可依。与此同时,通过法律对企业和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具体办法进行详细规定,明确企业的义务,让农民工能够真正的享受到养老保险的待遇。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好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协调,规范各方的行为,以保证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能公正和有效地得以贯彻和运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障权益,并达到社会保障的目的。
针对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低—高”现象,除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外,还可以尝试改革户籍制度和采取“以土地换社保”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农民工群体,分步骤、分阶段地推进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最终完成向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最终消除,目前这些过渡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然会被包括各类劳动者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代替。
参考文献:
[1]王赵铭.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及其思考.2010年第2期
[2]康绍大、陈金香、付春蕾.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现实需求.2011年第22期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分析
作为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健全,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险,有利于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各种风险时,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农民工劳动保障的权益维护己成为近几年我国社会上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党和政府正在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针对现阶段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领域存在的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现象,应分析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才能有力地促进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也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措施
1.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用法律的形式明确相关部门在养老保险中职责,协调各个参保主体之间的关系,发挥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统筹社会养老基金的,实现制度运行的统一,才能更好的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更好的体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平性。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范围的畅通转移,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待遇,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这也有利于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2.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管理,不仅是完善经办机构对农民工相关事务的管理,也是完善对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和运营。
一方面,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使其存在缴费、取款不定时等问题,同时农民工对相关社保政策也并不了解,因此,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主管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相关事宜十分必要。社保机构下设一个的办事部门或者机构,专门负责农民工社会保障事务的办理。该部门主要负责解答农民工对养老保险的疑问、管理农民工社保缴费系统、监管企业缴纳保费的情况、按期发放养老金、并将我国养老保障的信息进行公开,对政策开展宣传活动等。这样能够提高经办机构的办事效率,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更好的保障了农民工群体的利益。
另一方面,要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金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要有农民工养老保险金的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制度。在坚持安全性原则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收益性较高的投资渠道,以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平衡,并促进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我国农民进城务工的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与城镇职工有较明显的差别。因此,要促进农民工的市民化,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让农民工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并且能够实实在在的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就必须要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的改革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让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实现在身份上的平等,统筹城乡的发展利益,城乡共建发展。
三、完善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法制措施
在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发展的道路上,需要我国制定出一部全国性的、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权益,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的依据。我国尚未正式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或法规,现行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由多个单行条例组成,主要形式为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条例”、“决定”或“通知”。现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以及一些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条例都存在操作性不强、适应性不足等问题。
现阶段,部分地区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并结合各个地区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保障农民工养老权益的政策、法规。地方上也依据这些地方政府的规定来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障。这样必然就出现了各个地方的政策在缴费基数、费率等方面有很大不同的一系列问题。
由此,坚持立法先行,加快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出台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把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提高到全新的高度,做到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有法可依。与此同时,通过法律对企业和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具体办法进行详细规定,明确企业的义务,让农民工能够真正的享受到养老保险的待遇。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好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协调,规范各方的行为,以保证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能公正和有效地得以贯彻和运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障权益,并达到社会保障的目的。
针对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低—高”现象,除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外,还可以尝试改革户籍制度和采取“以土地换社保”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农民工群体,分步骤、分阶段地推进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最终完成向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最终消除,目前这些过渡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然会被包括各类劳动者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代替。
参考文献:
[1]王赵铭.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及其思考.2010年第2期
[2]康绍大、陈金香、付春蕾.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现实需求.2011年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