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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法的地位长期存在重大分歧。笔者认为部门法划分有两个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二是该国法制建设状况即法律调整的现状。教育法并不等于调整教育领域的法,而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教育关系并不等于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教育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法律调整的原则和方法具有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特殊性;1999年12月8日首次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的召开,宣布了我国已经形成内容完备、结构合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结束了多年来教育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教育法独立从可能变成了现实,也使“教育行政法”说从真理变成谬误。教育法现已独立而与行政法同属于宪法之下的一级部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