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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深化全面改革的背景下,金融债务的持续增长和事实上债务权利的削弱,不仅维护了贷款和债权救济与债务人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收债公司),还有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团结与稳定。其次,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法律的基本概念不能为此类行动创造法律依据。同时,即使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和可靠的社会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也非常重要。因此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获得有关所有者的许可是最重要的方法。此外,事实上,目前的立法做法是对我们公民的可靠保护,同时也是具有合法性的。这是在限制获得贷款的权利的过程中发现的最重要的原则。此外,与“老赖”的斗争需要所有地区的合作。
关键词:信息化时代;债权救济;债务人;个人信息保护;协调
如今,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例如,在立法方面,随着制裁措施的增加和复杂性的增加,司法进程还强调在这一立法程序中采取严厉措施打击侵害公民的罪行。这是对犯罪现实的反应,也是在我国范围内的主要个人信息保护手段。
1.自救行为的前提条件
自救行为决定了需求权受到威胁。由于此处提到的权利包括上诉权,因此不仅承认债权人的权利,而且承认债权人的权利。随着法院判决执行的权力,公民个人数据的使用也加剧了执法机构的快速化办公。由于自救的个人权利不能超出法律和秩序。当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配偶或朋友的“婚姻历史”是非法的。其次,男女朋友之间的“忠诚”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极端的。而且因为他们无法通过法律保护个人而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同样,根据德国的普遍意见,不受法律保护的赌博债务法也无法为自己辩护,因为缺乏某些压制性信仰當然并不意味着丧失自救权。例如,外交豁免原则并不能阻止罪犯通过自救重新获得权力。
2.手段的适当性
2.1个人信息获取的禁止并非绝对
但是,德国民法中规定的自救方法不包括个人信息的获取或使用。其中,“德国数据保护法”的合法化包括贸易法。即使另一方的联系地址已更改或该方未与提供的地址联系,另一方恢复个人数据也不是非法的。比如使一家调查公司合法化,以进行旨在从个人信息保护获得数据的调查。因此,不能认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收购完全不符合独立行动的要求。当然,个人信息保护所收到的所有证书都受此限制,这不符合要求,因此需要详细考虑。其次,个人信息保护公民和独立行动的基础。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公民个人信息政策都是禁止的,因此,合法购买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一般规则如下:政府当局收购个人信息保护的合法性始终得到证实,但事实上却很少得到证实。根据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最高人民法院看来,非官方主体也可以依法索取有关该财产的信息而且认为这是实现债权这一最终目的的适当手段。
2.2债权债务关系对个人信息的依赖及被害人的事前同意
为了评估某种补救措施是否合适,我们必须考虑这种方法的目的,并据此确定与该法律目的有关的年份。其次,寻求一个为债权人自救的场所的原因是为了消除缺少或无法正式支持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性和效率的因素,从而限制交易的创建。在中国,债权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解决。比如当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后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其次,从债务人的角度进行分析是债权人/债务人关系的核心,也是债务人必须发挥的最重要作用,此时会有贷款权利义务的出现。另外,通常在合同中直接指定获得债务人个人信息贷款的承担资格。这不能解释为受害者的同意,但是在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需要做任何不公平的事情就可以违背意愿,应该以正确的方式获得债务人个人信息。
2.3债权人获取债务人个人信息的限度
自救行动应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并应选择对债务人造成最小影响的执行或保护债权的有效手段。此时,有必要立即转用原本不可能或难以获得的公力救济途径。此外,如果要更改债务人个人信息程序的要求,必须满足以下相关条件:首先,必须将信息的类型限制在适当接收投诉的范围内。其中基本个人信息包括联系信息,一般地址,属性信息和位置(应用程序需要),是所有自救措施的一部分。但是,与实现债权人权利的目标没有直接关系的信息,例如家庭信息和依附信息,不在合法获得的信息范围之内。其次,此类信息的使用可能仅限于仅从债权人那里获得权利,而任何其他使用或分发都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债务人的基本信息的转移有时与债权人权利的转移同时发生。此时可能会违反公民个人信息的违规行为。最后,即使为债务人获得的个人信息在允许范围之内。但是也不能保证使用债务人个人信息的其他行为是合法的。因此在收到有关债务人的信息后,应该联系债务人单独调查债务清算方法。并且要通过使用资源获取信息的操作来保证所有后续操作的效率。
3.结语
在未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隐藏和转让财产,这是有可能的,即使是实际的法院裁决也没有改变其起诉权。此外,某些信息在一定的情况下,贷方拥有获取和使用有关贷款信息的合法权利,当然,这不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在这期间要确保机密性,并使用社会信用数据收集步骤(和行业规则)以及其他特别法律也应尽快更改和通过,因为尊重社会正义和公平是保护我们的社会规则,保护公民或他人权利以及建立法院以保护他们的关键。
参考文献:
[1]金泽刚,王振华.信息化时代中债权救济与债务人个人信息保护之协调[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0(06):101-113.
[2]陈金林.债权自救与债务人的个人信息保护[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33(03):11-19.
[3]刘丹.侵害他人债权救济路径探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4]胡玉浪.论债权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J].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2009(01):31-34.
关键词:信息化时代;债权救济;债务人;个人信息保护;协调
如今,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被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例如,在立法方面,随着制裁措施的增加和复杂性的增加,司法进程还强调在这一立法程序中采取严厉措施打击侵害公民的罪行。这是对犯罪现实的反应,也是在我国范围内的主要个人信息保护手段。
1.自救行为的前提条件
自救行为决定了需求权受到威胁。由于此处提到的权利包括上诉权,因此不仅承认债权人的权利,而且承认债权人的权利。随着法院判决执行的权力,公民个人数据的使用也加剧了执法机构的快速化办公。由于自救的个人权利不能超出法律和秩序。当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配偶或朋友的“婚姻历史”是非法的。其次,男女朋友之间的“忠诚”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极端的。而且因为他们无法通过法律保护个人而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同样,根据德国的普遍意见,不受法律保护的赌博债务法也无法为自己辩护,因为缺乏某些压制性信仰當然并不意味着丧失自救权。例如,外交豁免原则并不能阻止罪犯通过自救重新获得权力。
2.手段的适当性
2.1个人信息获取的禁止并非绝对
但是,德国民法中规定的自救方法不包括个人信息的获取或使用。其中,“德国数据保护法”的合法化包括贸易法。即使另一方的联系地址已更改或该方未与提供的地址联系,另一方恢复个人数据也不是非法的。比如使一家调查公司合法化,以进行旨在从个人信息保护获得数据的调查。因此,不能认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收购完全不符合独立行动的要求。当然,个人信息保护所收到的所有证书都受此限制,这不符合要求,因此需要详细考虑。其次,个人信息保护公民和独立行动的基础。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公民个人信息政策都是禁止的,因此,合法购买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一般规则如下:政府当局收购个人信息保护的合法性始终得到证实,但事实上却很少得到证实。根据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规定意味着,在最高人民法院看来,非官方主体也可以依法索取有关该财产的信息而且认为这是实现债权这一最终目的的适当手段。
2.2债权债务关系对个人信息的依赖及被害人的事前同意
为了评估某种补救措施是否合适,我们必须考虑这种方法的目的,并据此确定与该法律目的有关的年份。其次,寻求一个为债权人自救的场所的原因是为了消除缺少或无法正式支持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性和效率的因素,从而限制交易的创建。在中国,债权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解决。比如当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后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其次,从债务人的角度进行分析是债权人/债务人关系的核心,也是债务人必须发挥的最重要作用,此时会有贷款权利义务的出现。另外,通常在合同中直接指定获得债务人个人信息贷款的承担资格。这不能解释为受害者的同意,但是在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需要做任何不公平的事情就可以违背意愿,应该以正确的方式获得债务人个人信息。
2.3债权人获取债务人个人信息的限度
自救行动应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并应选择对债务人造成最小影响的执行或保护债权的有效手段。此时,有必要立即转用原本不可能或难以获得的公力救济途径。此外,如果要更改债务人个人信息程序的要求,必须满足以下相关条件:首先,必须将信息的类型限制在适当接收投诉的范围内。其中基本个人信息包括联系信息,一般地址,属性信息和位置(应用程序需要),是所有自救措施的一部分。但是,与实现债权人权利的目标没有直接关系的信息,例如家庭信息和依附信息,不在合法获得的信息范围之内。其次,此类信息的使用可能仅限于仅从债权人那里获得权利,而任何其他使用或分发都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债务人的基本信息的转移有时与债权人权利的转移同时发生。此时可能会违反公民个人信息的违规行为。最后,即使为债务人获得的个人信息在允许范围之内。但是也不能保证使用债务人个人信息的其他行为是合法的。因此在收到有关债务人的信息后,应该联系债务人单独调查债务清算方法。并且要通过使用资源获取信息的操作来保证所有后续操作的效率。
3.结语
在未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隐藏和转让财产,这是有可能的,即使是实际的法院裁决也没有改变其起诉权。此外,某些信息在一定的情况下,贷方拥有获取和使用有关贷款信息的合法权利,当然,这不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在这期间要确保机密性,并使用社会信用数据收集步骤(和行业规则)以及其他特别法律也应尽快更改和通过,因为尊重社会正义和公平是保护我们的社会规则,保护公民或他人权利以及建立法院以保护他们的关键。
参考文献:
[1]金泽刚,王振华.信息化时代中债权救济与债务人个人信息保护之协调[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0(06):101-113.
[2]陈金林.债权自救与债务人的个人信息保护[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33(03):11-19.
[3]刘丹.侵害他人债权救济路径探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4]胡玉浪.论债权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J].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2009(01):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