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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5月12日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受伤,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六级。2004年10月我所在的企业改制,整体转让给新的民营公司,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了断国有身份。在改制政策的要求下,我于2005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与改制后的新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继续被该公司录用。新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期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