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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0月17日经省人大十一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它标志着我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在科学化、法制化轨道上又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它是适应我省实施生物产业战略发展,确保药品、食品安全以及推动生物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产物。是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广大实验动物工作者历经两年周密策划、全面调研、耐心宣传、精心制作的共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