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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人们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教育培训机构的迅速发展给家长和学生提供了在课外提升自己的机会,满足了人们对知识的需求。我国有关法律对社会教育机构的行为规范做出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社会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然而该行业的火爆也造成了近年来社会教育培训比较混乱的局面,全面监管的缺失使得社会教育机构质量不一,也给家长和老师带来了困扰。本文笔者就将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发展概况做出简介,然后将就此分析当下我国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所存在的问题,最后笔者将就如何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这一问题做出策略分析。
关键词: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管理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教育培训机构在我国开始迅速发展,经济的腾飞和文化的繁荣也使得教育培训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单一的学校课堂教学已经无法满足家长和学生的需要,人们越来越追求抓住课余时间提升自我以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脱颖而出。我国教育培训市场近年来也比较火爆,对教育文化产业的繁荣、教育资源的扩充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在教育培训行业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也应引起教育有关部门重视以及家长和学生的关注,面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遍地开花的局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家长和学生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的时候也应做好甄别,促使教育培训机构发挥正面作用。
一、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发展概况
1、各国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发展情况
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是一种补习教育,也有人将其称为影子教育,主要体现为机构化的校外培训,其所针对的广大中小学生群体,中小学生出于提升成绩的目的参加教育培训进行课外辅导,机构则是出于盈利的目的对中小学生进行升学辅导或是功课补习。尽管各国对教学培训的称谓不同,包括培优、代管、学习中心、学习塾等,但其本质都是对学生进行补习教育。各国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治理措施也各不相同,例如德国及加拿大的忽略放任型政策、韩国的由禁止变疏通型政策、日本的监管规范政策、美国的积极引导政策、法国的鼓励支持政策等,可见要真正发挥教育培训机构的正面作用,政府的监管及引导必不可少,不同国家政府需要根据本国教育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采取相应的政策。
2、我国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特点
(1)中小学生对教育培训需求最为强烈
我国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种类众多,对各年龄段人群都有涉及,其中对教育培训需求最为强烈的要数中小学生群体,这主要是因为中小学生拥有大量的课余时间来进行课外辅导,其面临的升学压力也比较大,包括中招、高校以及各类竞赛考试,社会的激烈竞争也促使家长给孩子报各类辅导班来防止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再加上有些家长自身工作忙碌,在孩子的课余时间无法照看孩子,那么教育辅导机构就成了一大选择。有学者研究表明,一个城市越是发达其所在城市内中小学生进行教育培训的热情就越高涨,同时对教学质量要求较高的学校中的学生对课外教育培训的需求也就越强烈,选择进行教育培训的学生中小学生占据了一大部分,其次是初中生,主要培训时间包括周末以及寒暑假,教学培训机构在某些程度上帮助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
(2)社会教育培训行业发展呈多元化趋势
我国社会教育培训行业发展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从培训课程方面来看,教育培训所涉及到的课程种类众多,包括特长类培训班、语言类培训班、文化课补习班、竞赛类冲刺班、考证类辅导班等,家长和学生可以根据相应的兴趣特点选择培训机构来进行提高;从教育培训实力方面看,我国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各教育品牌暗中较量争夺生源,在激烈竞争中已有国际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全国连锁教育培训机构、本土教育培训机构各自成立,在竞争中发挥品牌的独特优势;从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规模来看,部分受到教育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规模较大,吸收生源较广阔,而社区的小型教育机构和托管机构也占据了部分市场,满足了中小学生就近补习的需要。
二、我国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存在的问题
1、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政策不明确
我国教育管理部门对民办教育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在进行教育培训前先通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在获得相关办学许可证后则需要再去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然后民办教育机构才算真正获得从事教育培训的权利。这一系列规定中还缺少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相关政策的缺失导致教育管理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出现了漏洞,而且我国未出台相关规定来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这就导致教育管理部门无法明确行使管理权利,使得大量教育机构钻了政策的空子。
2、教育培训审批管理部门权责不清晰
由于我国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程序繁琐,需要教育、工商、劳动保障等众多部门层层把关,这就造成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难以实施精准监管的局面,整个教育培训市场也比较混乱,各种问题也从中暴露,例如无证办学机构无法避免,监管起来难度较大;教育机构超范围经营现象常见,对其管理比较困难;教学分支点随意开设,办学资质难以审查;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教学质量难保证;培训机构随意收费,虚假承诺造成纠纷。尽管在审批阶段有众多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把关,但对其后期的监管各部门权责不清晰,没有规定具体部门来解决教育培训机构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整个教育培训市场也变得混乱,严重损害了家长和学生的利益。
3、各教育部门在管理过程中配合度不高
我国教育管理各有关部门在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方面也做出了努力,清理整顿了大量无证办学教育机构,然而各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相互配合的程度并不高,这就导致许多管理工作无法高效展开,例如由于各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所打出的广告未能严格把关,媒体部门在刊登时未能进行审查,公安部门也没能及时阻止诈骗行为,许多无证办学机构就利用虚假广告来蒙骗家长和学生,给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再例如教育培训机构乱收费问题,尽管培训机构已经取得办学许可,但该机构并未及时到民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也没能对其进行监管,当出现收费投诉案件时,工商部门无权管理,教育部门也无法对培训机构进行查处,家长和学生只能通过司法机关来维护自己的權利。 三、規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需要采取的措施
1、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规范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规范管理的实施需要有法律制度来保障,要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我国教育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首先要明确规范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教学机构的概念,设置分类管理的法律条款;其次应保障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转变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歧视性政策;然后各级政府部门应出台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明晰各部门的权利和监管责任。
2、政府组织各部门加大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力度
相应法律制度的建立是规范社会教育培育机构管理的保障,具体监管行为的实施则是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重点。政府在规范管理过程中应发挥牵头作用,促使教育、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相互配合加大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力度,可以组织全面调查活动来掌控现有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状况,对其中的无证培训行为、随意设分支行为、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应进行惩处,对于社区教育辅导机构,可通过促使其与正规机构合作办学的方式来对其进行监管;政府还需要引导负责审批工作的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检,考察其教学资格和办学质量并及时向公众公布考察结果,对于不符合标准但仍具备教学实力的机构应进行规范引导,督促其走向正轨,对于完全违背法律规范、损害学生利益的培训机构应撤销其办学许可。
3、全社会努力为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提供良好的条件
要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管理需要全社会为之提供良好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是各级审批条件的设置,审批部门应考虑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现状,依据各机构实际情况设置审批门槛;其次为提高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公办学校应放开对教师兼职的管理,允许其在假期参加课外辅导工作;最后是教育培训场所资源的提供,公办学校可以根据教学安排在假期放开教育资源管理,开放教学场地,允许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学校管理规范合理使用校内资源。
结束语
教育培训机构要发展首先需要规范自身行为,国家应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规范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政府部门应组织各部门加大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力度,全社会应共同努力为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提供良好的条件,促使教育机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军.从行政监管到多元治理——“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综合治理”研讨会综述[J].教育发展研究,2017,37(10):26-29.
[2]李婷.探寻终身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之路[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16(04):11-14.
[3]孔令帅,陈铭霞,刘娣.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治理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7(06):41-45.
[4]王琳琳,徐海涛,董建国,朱峰.社会教育培训行业圈钱乱象调查[J].决策探索(上半月),2016(07):24-25.
[5]尹雪梅,王飞.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思考[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中旬),2014,30(11):124-127.
作者简介:
李怡君(1989—),女,汉族,籍贯:河北,本科,成都师范学院,研究方向教育学。
关键词: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管理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教育培训机构在我国开始迅速发展,经济的腾飞和文化的繁荣也使得教育培训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单一的学校课堂教学已经无法满足家长和学生的需要,人们越来越追求抓住课余时间提升自我以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脱颖而出。我国教育培训市场近年来也比较火爆,对教育文化产业的繁荣、教育资源的扩充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然而在教育培训行业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也应引起教育有关部门重视以及家长和学生的关注,面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遍地开花的局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家长和学生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的时候也应做好甄别,促使教育培训机构发挥正面作用。
一、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发展概况
1、各国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发展情况
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是一种补习教育,也有人将其称为影子教育,主要体现为机构化的校外培训,其所针对的广大中小学生群体,中小学生出于提升成绩的目的参加教育培训进行课外辅导,机构则是出于盈利的目的对中小学生进行升学辅导或是功课补习。尽管各国对教学培训的称谓不同,包括培优、代管、学习中心、学习塾等,但其本质都是对学生进行补习教育。各国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治理措施也各不相同,例如德国及加拿大的忽略放任型政策、韩国的由禁止变疏通型政策、日本的监管规范政策、美国的积极引导政策、法国的鼓励支持政策等,可见要真正发挥教育培训机构的正面作用,政府的监管及引导必不可少,不同国家政府需要根据本国教育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采取相应的政策。
2、我国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特点
(1)中小学生对教育培训需求最为强烈
我国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种类众多,对各年龄段人群都有涉及,其中对教育培训需求最为强烈的要数中小学生群体,这主要是因为中小学生拥有大量的课余时间来进行课外辅导,其面临的升学压力也比较大,包括中招、高校以及各类竞赛考试,社会的激烈竞争也促使家长给孩子报各类辅导班来防止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再加上有些家长自身工作忙碌,在孩子的课余时间无法照看孩子,那么教育辅导机构就成了一大选择。有学者研究表明,一个城市越是发达其所在城市内中小学生进行教育培训的热情就越高涨,同时对教学质量要求较高的学校中的学生对课外教育培训的需求也就越强烈,选择进行教育培训的学生中小学生占据了一大部分,其次是初中生,主要培训时间包括周末以及寒暑假,教学培训机构在某些程度上帮助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
(2)社会教育培训行业发展呈多元化趋势
我国社会教育培训行业发展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从培训课程方面来看,教育培训所涉及到的课程种类众多,包括特长类培训班、语言类培训班、文化课补习班、竞赛类冲刺班、考证类辅导班等,家长和学生可以根据相应的兴趣特点选择培训机构来进行提高;从教育培训实力方面看,我国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各教育品牌暗中较量争夺生源,在激烈竞争中已有国际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全国连锁教育培训机构、本土教育培训机构各自成立,在竞争中发挥品牌的独特优势;从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规模来看,部分受到教育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规模较大,吸收生源较广阔,而社区的小型教育机构和托管机构也占据了部分市场,满足了中小学生就近补习的需要。
二、我国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存在的问题
1、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政策不明确
我国教育管理部门对民办教育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在进行教育培训前先通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在获得相关办学许可证后则需要再去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然后民办教育机构才算真正获得从事教育培训的权利。这一系列规定中还缺少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相关政策的缺失导致教育管理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出现了漏洞,而且我国未出台相关规定来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这就导致教育管理部门无法明确行使管理权利,使得大量教育机构钻了政策的空子。
2、教育培训审批管理部门权责不清晰
由于我国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程序繁琐,需要教育、工商、劳动保障等众多部门层层把关,这就造成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难以实施精准监管的局面,整个教育培训市场也比较混乱,各种问题也从中暴露,例如无证办学机构无法避免,监管起来难度较大;教育机构超范围经营现象常见,对其管理比较困难;教学分支点随意开设,办学资质难以审查;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教学质量难保证;培训机构随意收费,虚假承诺造成纠纷。尽管在审批阶段有众多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把关,但对其后期的监管各部门权责不清晰,没有规定具体部门来解决教育培训机构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整个教育培训市场也变得混乱,严重损害了家长和学生的利益。
3、各教育部门在管理过程中配合度不高
我国教育管理各有关部门在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方面也做出了努力,清理整顿了大量无证办学教育机构,然而各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相互配合的程度并不高,这就导致许多管理工作无法高效展开,例如由于各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所打出的广告未能严格把关,媒体部门在刊登时未能进行审查,公安部门也没能及时阻止诈骗行为,许多无证办学机构就利用虚假广告来蒙骗家长和学生,给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再例如教育培训机构乱收费问题,尽管培训机构已经取得办学许可,但该机构并未及时到民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也没能对其进行监管,当出现收费投诉案件时,工商部门无权管理,教育部门也无法对培训机构进行查处,家长和学生只能通过司法机关来维护自己的權利。 三、規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需要采取的措施
1、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规范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规范管理的实施需要有法律制度来保障,要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我国教育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首先要明确规范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教学机构的概念,设置分类管理的法律条款;其次应保障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转变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歧视性政策;然后各级政府部门应出台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明晰各部门的权利和监管责任。
2、政府组织各部门加大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力度
相应法律制度的建立是规范社会教育培育机构管理的保障,具体监管行为的实施则是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重点。政府在规范管理过程中应发挥牵头作用,促使教育、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相互配合加大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力度,可以组织全面调查活动来掌控现有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状况,对其中的无证培训行为、随意设分支行为、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应进行惩处,对于社区教育辅导机构,可通过促使其与正规机构合作办学的方式来对其进行监管;政府还需要引导负责审批工作的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年检,考察其教学资格和办学质量并及时向公众公布考察结果,对于不符合标准但仍具备教学实力的机构应进行规范引导,督促其走向正轨,对于完全违背法律规范、损害学生利益的培训机构应撤销其办学许可。
3、全社会努力为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提供良好的条件
要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管理需要全社会为之提供良好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是各级审批条件的设置,审批部门应考虑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现状,依据各机构实际情况设置审批门槛;其次为提高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公办学校应放开对教师兼职的管理,允许其在假期参加课外辅导工作;最后是教育培训场所资源的提供,公办学校可以根据教学安排在假期放开教育资源管理,开放教学场地,允许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学校管理规范合理使用校内资源。
结束语
教育培训机构要发展首先需要规范自身行为,国家应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规范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政府部门应组织各部门加大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力度,全社会应共同努力为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提供良好的条件,促使教育机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军.从行政监管到多元治理——“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综合治理”研讨会综述[J].教育发展研究,2017,37(10):26-29.
[2]李婷.探寻终身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之路[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16(04):11-14.
[3]孔令帅,陈铭霞,刘娣.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治理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7(06):41-45.
[4]王琳琳,徐海涛,董建国,朱峰.社会教育培训行业圈钱乱象调查[J].决策探索(上半月),2016(07):24-25.
[5]尹雪梅,王飞.规范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思考[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中旬),2014,30(11):124-127.
作者简介:
李怡君(1989—),女,汉族,籍贯:河北,本科,成都师范学院,研究方向教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