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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
赵中华,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讯问学专业,2014年7月进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侦查一处任书记员。参与办理了国家信访局8.29专案、北京市纪委8.12专案(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党委书记受贿窝案)、北京市纪委120.3专案(北京市昌平区原区委书记受贿窝案)、国资委纪委4.08专案(某央企副总经理受贿案)。
内容摘要:翻供屡见不鲜,职务犯罪侦查中也存在着翻供,正确认识翻供,遏制翻供是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重要内容。翻供、供述都是由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引起的,它的产生有一定的规律,本文总结了翻供的原因,并以此提出遏制翻供的对策。
关键词:翻供 趋利避害 说服教育 讯问策略
一、翻供的概念和情形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刑事案件侦查还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是比较突出的,由于笔者任职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许多翻供的案例来源于职务犯罪,因此,本文所论述的翻供侧重于职务犯罪的翻供。
对于翻供的概念,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所谓翻供,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部分或全部推翻先前的供述或辩解而做出新的供述或辩解的行为。[1]也有学者认为,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有罪供述后又推翻了其全部或者部分供述的行为。[2]这两种概念争议的焦点在于翻供是推翻先前“供述”(含有罪和无罪)的推翻还是对先前有罪供述的推翻。笔者认为,就日常办案的用语习惯而言,翻供仅指推翻原来的有罪供述。
翻供含义的外延非常广,从翻供发生的阶段来看,翻供可分为侦查阶段的翻供、审查起诉阶段的翻供、审判阶段的翻供。从翻供的稳定程度来看,翻供可以分为反复型翻供和持续性翻供。反复型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翻了又供,供了又翻,时翻时供。持续型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翻供之后一直保持一致,口供的内容未再改变。从犯罪嫌疑人对原有供述的否定程度来看,翻供可分为全部翻供和部分翻供。全部翻供是将原有供述全部推翻,通常以侦查人员获取证据行为不合法(如侦查人员诱供或者没看清就在笔录上签字)为借口否认原有供述。部分翻供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推翻原供述犯罪事实中的一件或几件。另一种情况是在承认自己实施犯罪的前提下,部分改变原有供述中的时间、过程、手段、动机等内容,也就是围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进行翻供。
侦查阶段,由于案件并不明晰,此时犯罪嫌疑人翻供势必会给案件的侦破带来困难,而且,很有可能造成有些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从查清犯罪事实的角度,本文仅对侦查阶段的翻供进行论述。
职务犯罪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职务、职权,有一定的知识和阅历,反侦查能力较强,同时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除财务凭证外,大多是“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具有相当大的不稳定性,因此,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更容易翻供。
从实践来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翻供通常有下几种的情形:
第一,在纪委“双规”阶段,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检察院立案,犯罪嫌疑人由双规点转移至看守所以后翻供。现阶段,鉴于反腐形式,很多案件都是由纪委和检察院双立案,借用纪委的双规时间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同时调取相关的证据,达到提请逮捕的条件后由双规直接逮捕,然而,进入看守所后,一些犯罪嫌疑人翻供。例如,在办理北京市某区乡镇党委书记受贿案时,该犯罪嫌疑人在双规阶段认罪态度诚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罪行认识深刻,在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押至看守所后第四天,在进行第二次讯问中全盘翻供,将受贿行为改称为“借”。
第二,在传唤阶段,在侦查人员的讯问攻势下突破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在看守所内翻供。
第三,有些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取得犯罪嫌疑人的配合,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通常是由拘留变为取保候审,甚至传唤或者拘传后直接取保候审,比方说,行受贿案件中,为了更好地获取行贿方的口供,通常会将行贿方作为“污点证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行贿方在取保之后翻供。
通常情况下上述的翻供情形中都是部分翻供,仅推翻认为对自己最为不利的部分事实,而对一部分事实是承认的。从翻供的稳定程度上看,持续型和反复型两种情况都存在。
翻供会给案件侦破带来相当大的困难。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行受贿案件对口供的依赖很强,犯罪嫌疑人翻供很有可能造成证据不足或者证据链的断裂。因此,在实践中要积极总结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形,探究翻供的原因,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对犯罪嫌疑人翻供进行提前防备。
二、翻供的原因
供述还是不供述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是一个十分纠结的问题,不供述是犯罪嫌疑人最为有利的选择,然而,在讯问中绝大所数人是愿意开口谈论案情的。这是因为获取更多的信息是“人”社会交际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封闭的环境里犯罪嫌疑人更加希望获取更多的案件信息。在侦查人员循循善诱下,开口说话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供述自己的罪行。当然,在供述结束之后,犯罪嫌疑人会对所获得的信息包括自己的供述与侦查人员所透露的信息进行“趋利避害”的评估。
犯罪嫌疑人的趋利避害一切是围绕“犯罪事实”进行的,犯罪嫌疑人的最大化利益和“幸福”取决于他对“犯罪事实”的评判,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心目中侦查人员所知道的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人员并没有掌握其全部犯罪事实,除了本人的供述之外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或者说只要自己不供述其他证据就是无效的,这时侥幸心理会占据上风,犯罪嫌疑人就会想方设法将以前的供述推翻。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供述会导致案件事实全部暴露,自己会有“牢狱之灾”甚至是“杀头之祸”,这时畏罪心理会占据上风,内心的恐惧让犯罪嫌疑人觉得供述罪行会把自己推向深渊,犯罪嫌疑人以翻供求“自保”。侥幸和畏罪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主要心理因素,两者都是对犯罪事实的错误判断,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案件事实就不会查清楚,自己就会逃避责任,减轻惩罚。 犯罪嫌疑人侥幸或者畏罪的心理变化,有一部分是通过自身对所处环境自身判断得出来的,另一部分则是通过其他因素的诱导,外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看守所内的交叉感染
职务犯罪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初次接受纪检、检察机关的调查、侦查,不存在累犯的问题。由于是初犯,犯罪嫌疑人缺乏受讯经验,尤其是在双规阶段,除了讯问人员,犯罪嫌疑人几乎不与任何人交流,因此,在纪检、侦查人员的讯问攻势下,其心理素质往往显得比较幼稚,想防御无从下手,狡辩时却有漏洞百出,在接受纪检、检察机关调查的时期,他们往往能够供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进入看守所以后,同监室的犯罪嫌疑人就会相互传习,相互交流抗审的经验,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还会帮忙“分析案情”,提供“建议”。有了这些经验和建议,犯罪嫌疑人就会思考自己的案件事实,将这些经验和建议套到自己的案件中,一旦发现审讯的漏洞就会抓漏洞,积极翻供。上述某乡镇党委书记受贿案中,该犯罪嫌疑人在台湾考察期间,以银行卡透支为由向该镇的镇属企业负责人索要30万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消费。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后,在第二次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将索要的行为辩解为“借”。对于其翻供的原因,犯罪嫌疑人辩称,在双规阶段没人交流,内心苦闷,因此很多事没有想明白,进入看守所以后仔细思考了一下想明白了。据看守所管教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与同监室内的犯罪嫌疑人交流,听取、学习他们的抗审经验,同时,积极学习刑法一本通。此案例是典型的交叉感染,首先犯罪嫌疑人一直存在的较为浓重的畏罪心理,在双规的环境下没有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供述的心理压力压制了畏罪心理,在看守所内,与同监室的犯罪嫌疑人交流,学习法律知识,畏罪的心理和侥幸的心理重新占据了上风,因此,抓住一切机会翻供。
(二)不正当的使用强制措施
变更强制措施,将犯罪嫌疑人由羁押状态变为非羁押状态,既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又有利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配合,更好地突破案件。然而,如果不能把握好变更强制措施的尺度,不仅不会有利于破案,很有可能会造成被动的局面。也有的情况下,案件久拖不决,导致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几乎穷尽了侦查阶段最长的羁押期限,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机会和充足的时间了解和揣摩案件事实,从而做出有针对性的翻供。此种情况下的翻供通常是部分翻供,主要是就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事实翻供。在办理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受贿案中,该犯罪嫌疑人的妻子参与了收受贿赂的行为,替犯罪嫌疑人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120万元人民币现金,而且知道犯罪嫌疑人收受他人字画的犯罪事实。由于其妻子是直接收钱的人,因此作为关键的一环,侦查机关以共同受贿罪对其妻子立案侦查,将其他相关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行贿人口供、其他知情人证言)固定后,对其妻子进行讯问,经过近10的小时的讯问,终于将妻子的口供突破,可以共同受贿定罪,鉴于妻子年龄较大、身体较差,而且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顾,因此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之后,犯罪嫌疑人的妻子对收受120万元的事实没有翻供,但是,对其供述的所知道的另外两笔收受他人字画的事实翻供,拒不承认见过字、画,而且侦查人员在搜查中也未见到字、画,给侦查工作带了相当大的被动。
(三)侦查人员的讯问策略、方法或者讯问语言不适当
讯问是一门学问,是一门讲求技巧的学问。讯问中需要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采取正确的策略和方法突破其心理防线,这就要求在讯问中侦查人员一定要准确、恰当的表达语意,既能把话说到犯罪嫌疑人的心坎里,对犯罪嫌疑人产生积极的影响,又不能泄漏过多的案件信息。通常来说,讯问中要“打”、“拉”结合,“白脸”、“红脸”要交叉使用,不能一味打,或者一味拉,在办理某镇党委书记受贿案中,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过于言听计从,对犯罪嫌疑人的谎供不制止,不反驳,犯罪嫌疑人在刚被双规的时候,由于紧张,主动交代了一些问题,结果在一味言听计从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人员并未掌握任何证据,开始逐渐翻供,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后,在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才开始真正认罪。
(四)个别素质不高的律师诱导犯罪嫌疑人翻供
实践中,的确存在着一些不良的律师,利欲熏心或者碍于情面,置职业操守于不顾,唆使、诱导犯罪嫌疑人翻供,这给办案造成了很大的麻烦。[3]律师具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一旦律师诱导犯罪嫌疑人翻供,案件很难顺利进行。在办理北京某乡镇镇属企业负责人贪污、受贿一案中,该犯罪嫌疑人不论是在纪委双规阶段还是在看守所,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案件侦查结束,移交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积极撺掇犯罪嫌疑人翻供,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声称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非常熟悉,并索要数万人民币“打点”,同时还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保证能够将贪污罪变为挪用公款罪,在看守所内外相互传话,积极替犯罪嫌疑人分析案件的漏洞,并通知其家属做相关的证据。在补侦结段,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家属取证过程中,表明了立场,讲明了与该律师并不认识,更从未又有过任何往来,在心对心的交谈中,家属认识到了错误,最终未能向侦查人员提供伪造的证据。
三、遏制翻供的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中,口供仍然起着相当大的作用,尤其是行受贿案件中,没有口供几乎无法定罪。可以说,翻供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有着更为严重的破坏。在一些案件中,供述信息的消失意味着整个证据链条的断裂。例如,在犯罪嫌疑人龚某贪污一案中,龚某身为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与其亲属设立了一家皮包公司,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此皮包公司,产品低价够买某产品后,高价卖给该国有企业。在侦查过程中,由于龚某翻供,而且其亲属长期外逃,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缺乏龚某的口供无法认定皮包公司是否对产品进行了加工,故其贪污行为存在疑问。
供述与翻供是相随而行的,有供述就会有翻供,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合适的时机会选择翻供。初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龚某时,龚某承认该公司为皮包公司,不对产品做任何的加工。当他得知其亲属外逃无法归案时将口供推翻,称公司是其亲属在运作,是否加工他并不知情。在此后历次讯问中,龚某不是称不知情就是胡编乱造加工该产品的方法。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由于得到了亲属外逃这一额外的信息,使得他对“犯罪事实”做出了更全面的分析,据此翻供。要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最理想的方法是堵住犯罪嫌疑人所有的信息来源,不给其提供机会,阻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但是这种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随着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证更加充分,犯罪嫌疑人获取案件信息的机会也大大增加。这就意味着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不是阻止犯罪嫌疑人不翻供而是阻止犯罪嫌疑人有效翻供,做到翻供不翻案。 (一)首次讯问要锁死口供
首次讯问十分关键。首次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慌乱,不够稳定,大部分情况下会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因此,一定要抓好首次讯问。在讯问过程中,要把案件所有的细节扣死,堵住案件中的退路和漏洞。由于初次讯问时间有限,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较多的情况下,讯问人员要有“宁可断其一指,不可伤其十指”的决心和魄力,选取证据最多,最具有突破可能的事实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同时要用证据将口供固定住,即使缺乏证据也要讲案件事实的细节问清楚,尤其是要将别人不可能知道,只有犯罪嫌疑人才知道的细节固定住。[4]同时,在讯问中,录音录像一定要清晰,对关键证人的询问也要做到同步录音录像,防止出现翻供的意外。讯问中也要注意讯问语言的使用,防止出现诱供、指供等情形,做到取证的规范化,防止出现非法证据。
首次讯问十分重要,这就要侦查人员在首次审讯准备阶段就应该预见到犯罪嫌疑人可能会翻供,在组织讯问提纲时要做好应对翻供的准备。首次讯问前要仔细熟悉材料,找到正确的突破口,做好讯问提纲,既要考虑到案件细节,预见到犯罪嫌疑人各种狡辩理由,又要考虑到逻辑严密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另一方面,锁死口供要做好取证核实。在突破口供的同时要做好同步核查,在最短的时间内固定好证据。银行对账单、财务凭证要及时获取。有能力的情况下对其供述的所收受的他人的财、物还应当及时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查封。
(二)讯问中注重说服教育,稳定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
通常情况下,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我们并未掌握足够的证据,需要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证实犯罪,或者获取有力的证据。因为证据不够充分,加之讯问时间有限,侦查人员亟需获取口供,在这期间往往对犯罪嫌疑人的说服教育不够。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说服教育,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共鸣,有利于强化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信任。
犯罪嫌疑人如果出于悔罪感或者自尊感,希望通过勇于承担刑事责任来满足自己的归属需要,其供述行为就会比较稳定。[5]而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是情感型的,具有一定的情感品行,因此通过情感感化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产生正向情感,稳定其供述。
在强大的讯问攻势下,一般会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会发生变化,紧张的抗审情绪会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对法律责任轻重的考量。这时对罪行较重的犯罪嫌疑人而言,畏罪情绪、悲观心理会逐渐占据心理上风,这就需要讯问人员加强说服教育,察言观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
职务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道德认识水平,因此,可以从道德观和人生观入手,通过以事说理的方法是重新树立起正确的道德情操;对于那些感到前途无望,畏罪、悲观的犯罪嫌疑人要注重前途教育,把改过自新并获得成功的案例(比如笔者常用的褚时健案例)绘声绘色的描述给犯罪嫌疑人。在办理北京某镇党委书记受贿案中,经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受贿20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在如实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开始出现波动,悲观心理严重,不停的向侦查人员询问刑期,情绪低落,甚至用纸片划伤自己的手腕。针对这种情况,讯问人员开始反复对其举例说理,一方面肯定其人品、能力,另一方面剖析与其情节相似但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例,减少其畏罪的心理。同时,讯问人员以褚时健的案例与嫌疑人深入交谈,重新树立了犯罪嫌疑人对生活的希望,稳定了其情绪。
(三)正确运用侦查讯问的策略和方法
不正当的讯问策略和方法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遏制翻供要正确使用侦查、讯问的策略和方法。
讯问是一门艺术,有着自己独特的技巧。讯问是用最少的语言获取最多的信息。要在避免暴露讯问意图和掌握的证据的情况下迅速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而且结合对犯罪嫌疑人心理轨迹的把握最大程度上避免讯问僵局的出现。这就需要侦查人员要在最大程度的把握出现的各种情况和细节,统筹全局。首先对案件材料进行解读,找出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讯问前必须要收集到更多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财产、住房状况,犯罪嫌疑人的对账单等,同时还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履历、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任职交叉情况,犯罪嫌疑人手中握有哪些权力等。其次要结合逻辑判断和讯问经验预判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各种可能性,第三,针对这些可能性选择有效的讯问策略和方法,最后,将要素在脑海里进行预演,正确的调配各种要素的使用场景和时间,减少漏洞和失误的出现,以达到各种要素的完美组合。
(四)注重亲笔供词的运用
实践中,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后,往往会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供述其犯罪行为,这也是固定证据的一个有利的形式。亲笔供词是犯罪嫌疑人就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书写的书面证词。经验表明,亲笔供词是遏制翻供的有效措施。亲笔供词不仅用书面形式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且作为实物证据它的效力更加稳定。比如,在纪委双规阶段的笔录是无法在法庭上出示的,但是,亲笔供词可以作为采信的证据。
在讯问中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嫌疑人初次交代事后,要趁热打铁,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在犯罪嫌疑人书写过程中讯问人员就犯罪事实进行在梳理,同时利用这一时间可以稳定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止供述之后出现急剧的情绪变化。二是在反复讯问,固定口供的同时也要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最好做到每次讯问都有亲笔供词。有些侦查讯问人员嫌麻烦,不愿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这是不对的,在贿赂犯罪等证据较少的犯罪中,亲笔供词是不可或缺的证据。亲笔供词也分为两种,一是综合亲笔供词,即供词中将所有的犯罪事实逐一罗列,二是在每次的讯问中就问到的某一件犯罪事实书写亲笔供词。
书写亲笔供词的应当注意,要让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因果关系等六大要素来书写供词,对贪污型犯罪应当侧重于书写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和客观上伪造账目的行为,对于贿赂型犯罪要侧重收集收受财物的手段、财物的数量、去向以及收受财物的原因。同时,收集亲笔供词一定要符合程序性规定,书写完毕后要让犯罪嫌疑人签名、日期、按捺指纹,讯问人员也应在右上角书写“于某年月日收到”并签名。
注释:
[1]毕惜茜主编:《侦查讯问学》,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13年版,第219页。
[2]王怀旭主编:《侦查讯问学》,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305页。
[3]陈闻高:《论翻供问题》,载《犯罪研究》2012年第12期。
[4]同[3]。
[5]赵桂芬:《供述心理与讯问对策解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8页。
赵中华,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讯问学专业,2014年7月进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侦查一处任书记员。参与办理了国家信访局8.29专案、北京市纪委8.12专案(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党委书记受贿窝案)、北京市纪委120.3专案(北京市昌平区原区委书记受贿窝案)、国资委纪委4.08专案(某央企副总经理受贿案)。
内容摘要:翻供屡见不鲜,职务犯罪侦查中也存在着翻供,正确认识翻供,遏制翻供是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重要内容。翻供、供述都是由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引起的,它的产生有一定的规律,本文总结了翻供的原因,并以此提出遏制翻供的对策。
关键词:翻供 趋利避害 说服教育 讯问策略
一、翻供的概念和情形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刑事案件侦查还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是比较突出的,由于笔者任职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许多翻供的案例来源于职务犯罪,因此,本文所论述的翻供侧重于职务犯罪的翻供。
对于翻供的概念,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所谓翻供,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部分或全部推翻先前的供述或辩解而做出新的供述或辩解的行为。[1]也有学者认为,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有罪供述后又推翻了其全部或者部分供述的行为。[2]这两种概念争议的焦点在于翻供是推翻先前“供述”(含有罪和无罪)的推翻还是对先前有罪供述的推翻。笔者认为,就日常办案的用语习惯而言,翻供仅指推翻原来的有罪供述。
翻供含义的外延非常广,从翻供发生的阶段来看,翻供可分为侦查阶段的翻供、审查起诉阶段的翻供、审判阶段的翻供。从翻供的稳定程度来看,翻供可以分为反复型翻供和持续性翻供。反复型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翻了又供,供了又翻,时翻时供。持续型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翻供之后一直保持一致,口供的内容未再改变。从犯罪嫌疑人对原有供述的否定程度来看,翻供可分为全部翻供和部分翻供。全部翻供是将原有供述全部推翻,通常以侦查人员获取证据行为不合法(如侦查人员诱供或者没看清就在笔录上签字)为借口否认原有供述。部分翻供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推翻原供述犯罪事实中的一件或几件。另一种情况是在承认自己实施犯罪的前提下,部分改变原有供述中的时间、过程、手段、动机等内容,也就是围绕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进行翻供。
侦查阶段,由于案件并不明晰,此时犯罪嫌疑人翻供势必会给案件的侦破带来困难,而且,很有可能造成有些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从查清犯罪事实的角度,本文仅对侦查阶段的翻供进行论述。
职务犯罪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职务、职权,有一定的知识和阅历,反侦查能力较强,同时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除财务凭证外,大多是“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具有相当大的不稳定性,因此,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更容易翻供。
从实践来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翻供通常有下几种的情形:
第一,在纪委“双规”阶段,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检察院立案,犯罪嫌疑人由双规点转移至看守所以后翻供。现阶段,鉴于反腐形式,很多案件都是由纪委和检察院双立案,借用纪委的双规时间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同时调取相关的证据,达到提请逮捕的条件后由双规直接逮捕,然而,进入看守所后,一些犯罪嫌疑人翻供。例如,在办理北京市某区乡镇党委书记受贿案时,该犯罪嫌疑人在双规阶段认罪态度诚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罪行认识深刻,在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押至看守所后第四天,在进行第二次讯问中全盘翻供,将受贿行为改称为“借”。
第二,在传唤阶段,在侦查人员的讯问攻势下突破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在看守所内翻供。
第三,有些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取得犯罪嫌疑人的配合,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通常是由拘留变为取保候审,甚至传唤或者拘传后直接取保候审,比方说,行受贿案件中,为了更好地获取行贿方的口供,通常会将行贿方作为“污点证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行贿方在取保之后翻供。
通常情况下上述的翻供情形中都是部分翻供,仅推翻认为对自己最为不利的部分事实,而对一部分事实是承认的。从翻供的稳定程度上看,持续型和反复型两种情况都存在。
翻供会给案件侦破带来相当大的困难。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行受贿案件对口供的依赖很强,犯罪嫌疑人翻供很有可能造成证据不足或者证据链的断裂。因此,在实践中要积极总结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形,探究翻供的原因,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对犯罪嫌疑人翻供进行提前防备。
二、翻供的原因
供述还是不供述对犯罪嫌疑人而言是一个十分纠结的问题,不供述是犯罪嫌疑人最为有利的选择,然而,在讯问中绝大所数人是愿意开口谈论案情的。这是因为获取更多的信息是“人”社会交际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封闭的环境里犯罪嫌疑人更加希望获取更多的案件信息。在侦查人员循循善诱下,开口说话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供述自己的罪行。当然,在供述结束之后,犯罪嫌疑人会对所获得的信息包括自己的供述与侦查人员所透露的信息进行“趋利避害”的评估。
犯罪嫌疑人的趋利避害一切是围绕“犯罪事实”进行的,犯罪嫌疑人的最大化利益和“幸福”取决于他对“犯罪事实”的评判,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心目中侦查人员所知道的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人员并没有掌握其全部犯罪事实,除了本人的供述之外没有其他有效的证据,或者说只要自己不供述其他证据就是无效的,这时侥幸心理会占据上风,犯罪嫌疑人就会想方设法将以前的供述推翻。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供述会导致案件事实全部暴露,自己会有“牢狱之灾”甚至是“杀头之祸”,这时畏罪心理会占据上风,内心的恐惧让犯罪嫌疑人觉得供述罪行会把自己推向深渊,犯罪嫌疑人以翻供求“自保”。侥幸和畏罪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主要心理因素,两者都是对犯罪事实的错误判断,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案件事实就不会查清楚,自己就会逃避责任,减轻惩罚。 犯罪嫌疑人侥幸或者畏罪的心理变化,有一部分是通过自身对所处环境自身判断得出来的,另一部分则是通过其他因素的诱导,外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看守所内的交叉感染
职务犯罪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初次接受纪检、检察机关的调查、侦查,不存在累犯的问题。由于是初犯,犯罪嫌疑人缺乏受讯经验,尤其是在双规阶段,除了讯问人员,犯罪嫌疑人几乎不与任何人交流,因此,在纪检、侦查人员的讯问攻势下,其心理素质往往显得比较幼稚,想防御无从下手,狡辩时却有漏洞百出,在接受纪检、检察机关调查的时期,他们往往能够供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进入看守所以后,同监室的犯罪嫌疑人就会相互传习,相互交流抗审的经验,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还会帮忙“分析案情”,提供“建议”。有了这些经验和建议,犯罪嫌疑人就会思考自己的案件事实,将这些经验和建议套到自己的案件中,一旦发现审讯的漏洞就会抓漏洞,积极翻供。上述某乡镇党委书记受贿案中,该犯罪嫌疑人在台湾考察期间,以银行卡透支为由向该镇的镇属企业负责人索要30万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消费。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后,在第二次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将索要的行为辩解为“借”。对于其翻供的原因,犯罪嫌疑人辩称,在双规阶段没人交流,内心苦闷,因此很多事没有想明白,进入看守所以后仔细思考了一下想明白了。据看守所管教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与同监室内的犯罪嫌疑人交流,听取、学习他们的抗审经验,同时,积极学习刑法一本通。此案例是典型的交叉感染,首先犯罪嫌疑人一直存在的较为浓重的畏罪心理,在双规的环境下没有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供述的心理压力压制了畏罪心理,在看守所内,与同监室的犯罪嫌疑人交流,学习法律知识,畏罪的心理和侥幸的心理重新占据了上风,因此,抓住一切机会翻供。
(二)不正当的使用强制措施
变更强制措施,将犯罪嫌疑人由羁押状态变为非羁押状态,既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又有利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配合,更好地突破案件。然而,如果不能把握好变更强制措施的尺度,不仅不会有利于破案,很有可能会造成被动的局面。也有的情况下,案件久拖不决,导致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几乎穷尽了侦查阶段最长的羁押期限,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机会和充足的时间了解和揣摩案件事实,从而做出有针对性的翻供。此种情况下的翻供通常是部分翻供,主要是就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事实翻供。在办理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受贿案中,该犯罪嫌疑人的妻子参与了收受贿赂的行为,替犯罪嫌疑人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120万元人民币现金,而且知道犯罪嫌疑人收受他人字画的犯罪事实。由于其妻子是直接收钱的人,因此作为关键的一环,侦查机关以共同受贿罪对其妻子立案侦查,将其他相关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行贿人口供、其他知情人证言)固定后,对其妻子进行讯问,经过近10的小时的讯问,终于将妻子的口供突破,可以共同受贿定罪,鉴于妻子年龄较大、身体较差,而且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顾,因此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之后,犯罪嫌疑人的妻子对收受120万元的事实没有翻供,但是,对其供述的所知道的另外两笔收受他人字画的事实翻供,拒不承认见过字、画,而且侦查人员在搜查中也未见到字、画,给侦查工作带了相当大的被动。
(三)侦查人员的讯问策略、方法或者讯问语言不适当
讯问是一门学问,是一门讲求技巧的学问。讯问中需要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采取正确的策略和方法突破其心理防线,这就要求在讯问中侦查人员一定要准确、恰当的表达语意,既能把话说到犯罪嫌疑人的心坎里,对犯罪嫌疑人产生积极的影响,又不能泄漏过多的案件信息。通常来说,讯问中要“打”、“拉”结合,“白脸”、“红脸”要交叉使用,不能一味打,或者一味拉,在办理某镇党委书记受贿案中,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过于言听计从,对犯罪嫌疑人的谎供不制止,不反驳,犯罪嫌疑人在刚被双规的时候,由于紧张,主动交代了一些问题,结果在一味言听计从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人员并未掌握任何证据,开始逐渐翻供,案件移交至检察院后,在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才开始真正认罪。
(四)个别素质不高的律师诱导犯罪嫌疑人翻供
实践中,的确存在着一些不良的律师,利欲熏心或者碍于情面,置职业操守于不顾,唆使、诱导犯罪嫌疑人翻供,这给办案造成了很大的麻烦。[3]律师具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一旦律师诱导犯罪嫌疑人翻供,案件很难顺利进行。在办理北京某乡镇镇属企业负责人贪污、受贿一案中,该犯罪嫌疑人不论是在纪委双规阶段还是在看守所,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案件侦查结束,移交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积极撺掇犯罪嫌疑人翻供,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声称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非常熟悉,并索要数万人民币“打点”,同时还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保证能够将贪污罪变为挪用公款罪,在看守所内外相互传话,积极替犯罪嫌疑人分析案件的漏洞,并通知其家属做相关的证据。在补侦结段,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家属取证过程中,表明了立场,讲明了与该律师并不认识,更从未又有过任何往来,在心对心的交谈中,家属认识到了错误,最终未能向侦查人员提供伪造的证据。
三、遏制翻供的对策
职务犯罪侦查中,口供仍然起着相当大的作用,尤其是行受贿案件中,没有口供几乎无法定罪。可以说,翻供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有着更为严重的破坏。在一些案件中,供述信息的消失意味着整个证据链条的断裂。例如,在犯罪嫌疑人龚某贪污一案中,龚某身为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与其亲属设立了一家皮包公司,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此皮包公司,产品低价够买某产品后,高价卖给该国有企业。在侦查过程中,由于龚某翻供,而且其亲属长期外逃,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缺乏龚某的口供无法认定皮包公司是否对产品进行了加工,故其贪污行为存在疑问。
供述与翻供是相随而行的,有供述就会有翻供,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合适的时机会选择翻供。初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龚某时,龚某承认该公司为皮包公司,不对产品做任何的加工。当他得知其亲属外逃无法归案时将口供推翻,称公司是其亲属在运作,是否加工他并不知情。在此后历次讯问中,龚某不是称不知情就是胡编乱造加工该产品的方法。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由于得到了亲属外逃这一额外的信息,使得他对“犯罪事实”做出了更全面的分析,据此翻供。要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最理想的方法是堵住犯罪嫌疑人所有的信息来源,不给其提供机会,阻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但是这种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随着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证更加充分,犯罪嫌疑人获取案件信息的机会也大大增加。这就意味着应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不是阻止犯罪嫌疑人不翻供而是阻止犯罪嫌疑人有效翻供,做到翻供不翻案。 (一)首次讯问要锁死口供
首次讯问十分关键。首次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慌乱,不够稳定,大部分情况下会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因此,一定要抓好首次讯问。在讯问过程中,要把案件所有的细节扣死,堵住案件中的退路和漏洞。由于初次讯问时间有限,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较多的情况下,讯问人员要有“宁可断其一指,不可伤其十指”的决心和魄力,选取证据最多,最具有突破可能的事实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同时要用证据将口供固定住,即使缺乏证据也要讲案件事实的细节问清楚,尤其是要将别人不可能知道,只有犯罪嫌疑人才知道的细节固定住。[4]同时,在讯问中,录音录像一定要清晰,对关键证人的询问也要做到同步录音录像,防止出现翻供的意外。讯问中也要注意讯问语言的使用,防止出现诱供、指供等情形,做到取证的规范化,防止出现非法证据。
首次讯问十分重要,这就要侦查人员在首次审讯准备阶段就应该预见到犯罪嫌疑人可能会翻供,在组织讯问提纲时要做好应对翻供的准备。首次讯问前要仔细熟悉材料,找到正确的突破口,做好讯问提纲,既要考虑到案件细节,预见到犯罪嫌疑人各种狡辩理由,又要考虑到逻辑严密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另一方面,锁死口供要做好取证核实。在突破口供的同时要做好同步核查,在最短的时间内固定好证据。银行对账单、财务凭证要及时获取。有能力的情况下对其供述的所收受的他人的财、物还应当及时对其住所进行搜查,查封。
(二)讯问中注重说服教育,稳定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
通常情况下,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我们并未掌握足够的证据,需要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证实犯罪,或者获取有力的证据。因为证据不够充分,加之讯问时间有限,侦查人员亟需获取口供,在这期间往往对犯罪嫌疑人的说服教育不够。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说服教育,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共鸣,有利于强化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信任。
犯罪嫌疑人如果出于悔罪感或者自尊感,希望通过勇于承担刑事责任来满足自己的归属需要,其供述行为就会比较稳定。[5]而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是情感型的,具有一定的情感品行,因此通过情感感化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产生正向情感,稳定其供述。
在强大的讯问攻势下,一般会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会发生变化,紧张的抗审情绪会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对法律责任轻重的考量。这时对罪行较重的犯罪嫌疑人而言,畏罪情绪、悲观心理会逐渐占据心理上风,这就需要讯问人员加强说服教育,察言观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
职务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道德认识水平,因此,可以从道德观和人生观入手,通过以事说理的方法是重新树立起正确的道德情操;对于那些感到前途无望,畏罪、悲观的犯罪嫌疑人要注重前途教育,把改过自新并获得成功的案例(比如笔者常用的褚时健案例)绘声绘色的描述给犯罪嫌疑人。在办理北京某镇党委书记受贿案中,经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受贿20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在如实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开始出现波动,悲观心理严重,不停的向侦查人员询问刑期,情绪低落,甚至用纸片划伤自己的手腕。针对这种情况,讯问人员开始反复对其举例说理,一方面肯定其人品、能力,另一方面剖析与其情节相似但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例,减少其畏罪的心理。同时,讯问人员以褚时健的案例与嫌疑人深入交谈,重新树立了犯罪嫌疑人对生活的希望,稳定了其情绪。
(三)正确运用侦查讯问的策略和方法
不正当的讯问策略和方法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遏制翻供要正确使用侦查、讯问的策略和方法。
讯问是一门艺术,有着自己独特的技巧。讯问是用最少的语言获取最多的信息。要在避免暴露讯问意图和掌握的证据的情况下迅速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而且结合对犯罪嫌疑人心理轨迹的把握最大程度上避免讯问僵局的出现。这就需要侦查人员要在最大程度的把握出现的各种情况和细节,统筹全局。首先对案件材料进行解读,找出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讯问前必须要收集到更多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财产、住房状况,犯罪嫌疑人的对账单等,同时还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履历、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任职交叉情况,犯罪嫌疑人手中握有哪些权力等。其次要结合逻辑判断和讯问经验预判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各种可能性,第三,针对这些可能性选择有效的讯问策略和方法,最后,将要素在脑海里进行预演,正确的调配各种要素的使用场景和时间,减少漏洞和失误的出现,以达到各种要素的完美组合。
(四)注重亲笔供词的运用
实践中,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后,往往会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供述其犯罪行为,这也是固定证据的一个有利的形式。亲笔供词是犯罪嫌疑人就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书写的书面证词。经验表明,亲笔供词是遏制翻供的有效措施。亲笔供词不仅用书面形式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且作为实物证据它的效力更加稳定。比如,在纪委双规阶段的笔录是无法在法庭上出示的,但是,亲笔供词可以作为采信的证据。
在讯问中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嫌疑人初次交代事后,要趁热打铁,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在犯罪嫌疑人书写过程中讯问人员就犯罪事实进行在梳理,同时利用这一时间可以稳定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止供述之后出现急剧的情绪变化。二是在反复讯问,固定口供的同时也要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最好做到每次讯问都有亲笔供词。有些侦查讯问人员嫌麻烦,不愿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这是不对的,在贿赂犯罪等证据较少的犯罪中,亲笔供词是不可或缺的证据。亲笔供词也分为两种,一是综合亲笔供词,即供词中将所有的犯罪事实逐一罗列,二是在每次的讯问中就问到的某一件犯罪事实书写亲笔供词。
书写亲笔供词的应当注意,要让犯罪嫌疑人根据案件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因果关系等六大要素来书写供词,对贪污型犯罪应当侧重于书写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和客观上伪造账目的行为,对于贿赂型犯罪要侧重收集收受财物的手段、财物的数量、去向以及收受财物的原因。同时,收集亲笔供词一定要符合程序性规定,书写完毕后要让犯罪嫌疑人签名、日期、按捺指纹,讯问人员也应在右上角书写“于某年月日收到”并签名。
注释:
[1]毕惜茜主编:《侦查讯问学》,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13年版,第219页。
[2]王怀旭主编:《侦查讯问学》,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305页。
[3]陈闻高:《论翻供问题》,载《犯罪研究》2012年第12期。
[4]同[3]。
[5]赵桂芬:《供述心理与讯问对策解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