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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迟不孕,求助人工授精
2016年5月的一天,江苏省无锡江阴市一家美容院的美容师刘慧琴正在给一名女士做护理。过程中,顾客打电话祝贺闺密做“试管婴儿”手术成功生下孩子。听到这个消息,刘慧琴兴奋不已,原来,她已被不孕症折磨了四年。
2012年,经人介绍,刘慧琴与安徽小伙张培林步入婚姻。婚后两人感情很好。刘慧琴和张培林都是独生子女,结婚不久,便开始积极备孕。可快一年,刘慧琴仍没怀上孩子。
2014年2月,刘慧琴发现生理期推迟了一周还没来,便买来早孕试纸检测,试纸上显示两条杠。“我怀孕了!”她兴奋地赶紧把喜迅告诉张培林,两人紧紧抱在一起激动不已。
可是,确认怀孕半个月后,刘慧琴总是感觉小腹有撕裂般的疼痛,还伴有下体出血,小两口赶紧去医院检查。做完B超后,医生告诉他们:“你这是宫外孕,必须尽快手术,否则破裂容易导致大出血,会有生命危险。”
张培林立刻给刘慧琴办了入院手续。手术很成功,只是刘慧琴的一侧输卵管被切除了。由于只剩下一侧输卵管,受孕几率会降低很多。得知这一切,刘慧琴不禁泪眼涟涟。张培林安慰她说:“别担心,现在科技这么发达,只要把身體养好,孩子还会再有的。”
出院后,刘慧琴身体恢复得不错,于是继续备孕,然而,依然没能怀上。刘慧琴的心理压力非常大,经常失眠。听说可以人工授精,刘慧琴高兴坏了,与大夫一合计,都觉得可以试试。
胚胎尚未回植,丈夫意外身亡
2016年8月,夫妻俩专程赶到无锡市某医院,经医生确认符合条件后,和院方签署了相关协议。然而,这次手术失败了。一心想要孩子的两人没有灰心,决定等刘慧琴调理好身体后,再去医院试试。
2017年5月,刘慧琴和丈夫再次来到医院,医院对二人分别实施了取卵术和取精术,在实验室中成功培育出四个胚胎。做完取卵术后,刘慧琴胸腹腔积液严重,当即入院治疗。医生说,医院可以低温保存胚胎,待刘慧琴身体状况良好后,再将胚胎回植即可。刘慧琴听从医生的建议,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
2019年夏天,刘慧琴身体状况慢慢好转,计划秋天到医院做胚胎回植手术。然而,7月,张培林在工作中,驾驶叉车发生侧翻,不幸被砸中当场死亡。张培林意外身亡,给家人带来巨大的悲痛,短短一个月,刘慧琴瘦了一大圈。
张培林父母更是悲痛欲绝。原来,张家曾育有三个男孩,张培林排行老三。老大老二年幼时在野浴中溺水身亡。连番重击后,他们喜得张培林,把他当宝贝一样,小心呵护他长大。看着张培林长大成人、娶妻成家,老两口这才放下心来。可没想到他竟然也遭意外,张家父母一夜之间头发全白,形容枯槁。
逝者已逝,再悲伤也得面对现实。刘慧琴很遗憾这些年没能和丈夫生个孩子,她想到医院还冷冻着她和丈夫的四个胚胎,这是丈夫留给她的唯一念想,于是决定继续去做“试管婴儿”手术,生下孩子。她把这一决定告诉双方父母,老人们含泪表示支持她的决定。
2019年8月6日,刘慧琴到医院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遭到了院方的拒绝。医院的理由是,继续手术院方会违反相关规定。
原来,辅助生殖技术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刘慧琴丈夫生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不能延续至死亡后,且其不再能签署《胚胎解冻及知情同意书》。
同时,双方签署的《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明确载明,胚胎首次冷冻费用只含有三个月,刘慧琴夫妇从未补交过冷冻费用,视为主观放弃胚胎。且刘慧琴现为单身妇女,根据保护后代原则、公益原则,医院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刘慧琴觉得院方太苛刻了,她哽咽地说:“现在丈夫不在了,医院里的胚胎就是我们全家人的希望,没有这个希望,公公婆婆就活不下去了……”
可医院工作人员表示也很无奈。第一次遇这种情况,他们专门组织了一个伦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后的结果仍是无法同意刘慧琴的请求。
法律支持,捍卫生育权
为捍卫自己的生育权利,刘慧琴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医院履约,完成手术。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慧琴夫妇在医院两次接受治疗,并签署了多项知情同意书,均表明了刘慧琴丈夫明确要求通过治疗生育子女的愿望,继续做移植手术并不违反他的生前意愿。刘慧琴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法规所说的“单身妇女”概念,因此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刘慧琴夫妇到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医院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刘慧琴诉求,要求院方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刘慧琴和公公婆婆喜极而泣,她打算调整好身体和情绪后,就去医院做胚胎移植手术。当事医院虽然败诉,但他们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不会再上诉。有了法律支持,医院可以大胆地完成刘慧琴一家人的心愿。
【以案说法】
首先,刘慧琴及其丈夫至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虽然丈夫死亡,但夫妻俩共同在医院两次接受治疗,签署多项知情同意书,并进行培育和冷冻胚胎的事实,均表明了刘慧琴丈夫要求通过治疗生育子女的愿望。刘慧琴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虽然孩子出生后可能生长在单亲家庭,但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医院继续为刘慧琴实施手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再者,刘慧琴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进行助孕生育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同时,她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法规中“单身妇女”的概念,因此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最后,对于逾期未补交费用问题,医院没有明确具体时间限制,也曾告知刘慧琴的胚胎续冻费可以在胚胎移植时一并支付。从医院方继续同意刘慧琴予以挂号、补交胚胎冷冻费用等情况看,院方可被视为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曹宏萍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