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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对金融机构监测大额交易并向人民银行报告进行了明确的要求,结合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现金管理办法,通过研究发现,现金结算方面的制度及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制约着反洗钱制度的执行及发展。本文将重点阐述实操中现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字:反洗钱 现金管理 大额、可疑交易
正文:
近年来,反洗钱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监管要求及操作指引不断明确,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对洗钱风险的识别及防控水平及化解监管风险的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的平稳发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现金大额交易制定了标准,2020年《河北省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对金融机构的大额现金监测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经实践,个人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以下是对本问题的探讨。
一、现金结算实操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
1、现金管理制度年代久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的发展
目前,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88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已经体现出了不适应性。一是部分规定已经与实际不相符。二是条例赋予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与我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银行为企业性质相悖,导致履行起来实际效果不明显,银行为争存款、拉客户,为企业敞开现金使用方便之门,致使现金管理流于形式。三是处罚措施不完善,开户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条例》中对其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临柜人员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约束性不强,与反洗钱要求的大额现金监测及报告存在较大的差距。四是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及反洗钱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仅限于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对企业等使用现金主体的检查基本缺失,不能深入监督现金使用的全过程, 从而导致现实工作中企业对人民银行的现场监督检查不配合的现象,降低了中央银行履行现金管理职能的权威性,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2、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使用现金的偏好,导致大额可疑交易难以监测
现金作为最传统、最原始的的支付结算方式,深受多数老百姓的喜爱,2020年《河北省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对支付结算方式的引导转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就目前来看,现金结算量依旧很大。洗钱分子利用现金结算切断交易链,隐匿违法犯罪所得,通过现金交易将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结合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了更大的挑戰,影响了反洗钱的工作效率。
3、忽视对现金“缴存”环节的把控,容易让“黑钱”进入金融机构
从国际反洗钱工作经验来看,现金缴存环节的把控是重点,严格“黑钱”进入金融体系是有效防范违法犯罪的关键,要想成功甄别洗钱行为,最重要的是在存入环节就能有效识别,从源头控制。但是,在我国的反洗钱及现金相关制度中,对现金支取的把控要严于对现金缴存的把控,基本上对现金来源方面没有更加严格的审核把关,且在实际工作中,金融机构识别大额现金来源合理性、合规性的难度确实存在。
4、对现金支出把控不力,扩大了现金使用量
在对反洗钱工作的调查中发现,利用个人结算账户存取现金的现象较多,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存款自由,取款有息”,要想监控个人的现金收支,存在一定的难度,且隐藏着洗钱风险。
5、金融机构现金报告制度宽松,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较少
制度中明确大额交易报告的标准的金额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涉及的涉及的可疑交易报告未作明确规定,对本辖区的大额现金涉及的可疑交易进行有效识别与监控,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管理水平。
6、科技手段落后,基层网点人员不能及时监测可疑信息
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中,科技投入及水平不等,部分银行基层网点无法及时监测大额可疑交易,系统功能不完善,在一定成都到上阻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个人建议
1、结合反洗钱工作要求,调整现金管理目标
人民银行结合自身职能,从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防范洗钱风险的角度出发,调整现金管理目标,应当以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转变为严厉打击利用现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服务好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把握好“行政监督管理功能”及“服务”两种功能属性的度。
2、完善更新现金管理制度,使之适应反洗钱等工作要求
反洗钱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一直在不断的完善中,而我国现金管理制度年代久远,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告诉发展的市场经济形势,另外大额现金管理制度应契合反洗钱制度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特点分析等制度要求。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现金管理及反洗钱管理归属人行不同部门,在制度完善及日常监督管理中,应注意密切配合,口径一致,否则将不利于金融机构开展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
3、加强对现金收支来源、用途审查,提高现金使用成本
在不影响对公及个人正常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对大额现金存取款来源和用途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查,不仅要求提供合理用途,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另外,可以参考国际上的通用做法,对超过一定限额的存取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通过对存取交易双向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成本,以达到尽量减少现金使用的几率,降低现金交易环节的洗钱风险。
4、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提升监测水平
反洗钱工作需要多机构的协调配合,金融机构应联合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由工商、税务对现金流量大的行业进行了解,由公安部门对娱乐行业现金需求量进行摸查了解,并及时沟通反馈,金融机构综合客户所处的行业、其他部门反馈、自身开展的尽职调查情况,合理分析大额现金用途是否合理,监测是否属于可疑交易。
5、加大反洗钱科技投入,适应反洗钱工作需求
随着经济及网络科技的发展,现金管理应逐步实现网络化及现代化。在技术开发上,尽快实现现金存取、异常及可疑交易报告、非基本存款账户提现、现金管理现场检查的等业务的实时监测系统,逐步实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税务、海关、其他监管部门等反洗钱资源的共享与对。金融机构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涉及现金领域的大额可疑交易开展持续监测,结合行业背景进行分析,了解客户背景、交易对手、资金流向、业务种类、锁定异常目标,并主动及时报告,加快可疑信息的报告效率,人民银行同时应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全面了解大额现金存取变化情况,及时审定金融机构的可疑报告,并定向分析。
6、加大现金管理力度,增强金融机构现金管理的责任感
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人行监管部门,应对大额现金交易具备一定的敏感性,遇到大额交易时应迅速反应,灵活应对,巧妙地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大额现金来源、用途等,结合行业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办理现金业务后还应对大额交易进行跟踪分析,建立跟踪分析台账,做好持续关注。人民银行应严格履行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责,加强对银行机构大额现金管理的力度。同时,对金融机构现金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帮扶,切实提高现金管理水平,降低洗钱风险。
通过对现金管理制度及反洗钱相关制度的分析了解,本人发现了目前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与大额现金有关的问题,在本文进行阐述并提出了一些个人建议。尤其是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在遵循国家制度的前提下,可以灵活的制定本行内部的现金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有效地结合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及上报的要求,从把控风险的角度,做好大额现金及反洗钱管理工作。
关键字:反洗钱 现金管理 大额、可疑交易
正文:
近年来,反洗钱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监管要求及操作指引不断明确,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对洗钱风险的识别及防控水平及化解监管风险的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的平稳发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现金大额交易制定了标准,2020年《河北省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对金融机构的大额现金监测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经实践,个人认为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以下是对本问题的探讨。
一、现金结算实操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反洗钱工作的影响
1、现金管理制度年代久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的发展
目前,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88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已经体现出了不适应性。一是部分规定已经与实际不相符。二是条例赋予银行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与我国《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银行为企业性质相悖,导致履行起来实际效果不明显,银行为争存款、拉客户,为企业敞开现金使用方便之门,致使现金管理流于形式。三是处罚措施不完善,开户银行作为国家现金管理的主要对象,《条例》中对其违规行为法律责任不明确,临柜人员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约束性不强,与反洗钱要求的大额现金监测及报告存在较大的差距。四是人民银行作为现金管理及反洗钱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仅限于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对企业等使用现金主体的检查基本缺失,不能深入监督现金使用的全过程, 从而导致现实工作中企业对人民银行的现场监督检查不配合的现象,降低了中央银行履行现金管理职能的权威性,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2、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形成的使用现金的偏好,导致大额可疑交易难以监测
现金作为最传统、最原始的的支付结算方式,深受多数老百姓的喜爱,2020年《河北省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对支付结算方式的引导转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就目前来看,现金结算量依旧很大。洗钱分子利用现金结算切断交易链,隐匿违法犯罪所得,通过现金交易将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结合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了更大的挑戰,影响了反洗钱的工作效率。
3、忽视对现金“缴存”环节的把控,容易让“黑钱”进入金融机构
从国际反洗钱工作经验来看,现金缴存环节的把控是重点,严格“黑钱”进入金融体系是有效防范违法犯罪的关键,要想成功甄别洗钱行为,最重要的是在存入环节就能有效识别,从源头控制。但是,在我国的反洗钱及现金相关制度中,对现金支取的把控要严于对现金缴存的把控,基本上对现金来源方面没有更加严格的审核把关,且在实际工作中,金融机构识别大额现金来源合理性、合规性的难度确实存在。
4、对现金支出把控不力,扩大了现金使用量
在对反洗钱工作的调查中发现,利用个人结算账户存取现金的现象较多,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存款自由,取款有息”,要想监控个人的现金收支,存在一定的难度,且隐藏着洗钱风险。
5、金融机构现金报告制度宽松,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较少
制度中明确大额交易报告的标准的金额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涉及的涉及的可疑交易报告未作明确规定,对本辖区的大额现金涉及的可疑交易进行有效识别与监控,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管理水平。
6、科技手段落后,基层网点人员不能及时监测可疑信息
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中,科技投入及水平不等,部分银行基层网点无法及时监测大额可疑交易,系统功能不完善,在一定成都到上阻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个人建议
1、结合反洗钱工作要求,调整现金管理目标
人民银行结合自身职能,从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防范洗钱风险的角度出发,调整现金管理目标,应当以控制现金投放为主逐步转变为严厉打击利用现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在服务好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把握好“行政监督管理功能”及“服务”两种功能属性的度。
2、完善更新现金管理制度,使之适应反洗钱等工作要求
反洗钱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一直在不断的完善中,而我国现金管理制度年代久远,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告诉发展的市场经济形势,另外大额现金管理制度应契合反洗钱制度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特点分析等制度要求。另外,在实际工作中,现金管理及反洗钱管理归属人行不同部门,在制度完善及日常监督管理中,应注意密切配合,口径一致,否则将不利于金融机构开展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
3、加强对现金收支来源、用途审查,提高现金使用成本
在不影响对公及个人正常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对大额现金存取款来源和用途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审查,不仅要求提供合理用途,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另外,可以参考国际上的通用做法,对超过一定限额的存取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通过对存取交易双向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成本,以达到尽量减少现金使用的几率,降低现金交易环节的洗钱风险。
4、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提升监测水平
反洗钱工作需要多机构的协调配合,金融机构应联合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由工商、税务对现金流量大的行业进行了解,由公安部门对娱乐行业现金需求量进行摸查了解,并及时沟通反馈,金融机构综合客户所处的行业、其他部门反馈、自身开展的尽职调查情况,合理分析大额现金用途是否合理,监测是否属于可疑交易。
5、加大反洗钱科技投入,适应反洗钱工作需求
随着经济及网络科技的发展,现金管理应逐步实现网络化及现代化。在技术开发上,尽快实现现金存取、异常及可疑交易报告、非基本存款账户提现、现金管理现场检查的等业务的实时监测系统,逐步实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税务、海关、其他监管部门等反洗钱资源的共享与对。金融机构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涉及现金领域的大额可疑交易开展持续监测,结合行业背景进行分析,了解客户背景、交易对手、资金流向、业务种类、锁定异常目标,并主动及时报告,加快可疑信息的报告效率,人民银行同时应加强非现场监管工作,全面了解大额现金存取变化情况,及时审定金融机构的可疑报告,并定向分析。
6、加大现金管理力度,增强金融机构现金管理的责任感
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人行监管部门,应对大额现金交易具备一定的敏感性,遇到大额交易时应迅速反应,灵活应对,巧妙地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大额现金来源、用途等,结合行业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办理现金业务后还应对大额交易进行跟踪分析,建立跟踪分析台账,做好持续关注。人民银行应严格履行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责,加强对银行机构大额现金管理的力度。同时,对金融机构现金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帮扶,切实提高现金管理水平,降低洗钱风险。
通过对现金管理制度及反洗钱相关制度的分析了解,本人发现了目前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与大额现金有关的问题,在本文进行阐述并提出了一些个人建议。尤其是对于金融机构来讲,在遵循国家制度的前提下,可以灵活的制定本行内部的现金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有效地结合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及上报的要求,从把控风险的角度,做好大额现金及反洗钱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