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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9日上午,波光潋滟的杭州西湖上,翠叶红花交相映,白鸟黄莺相与还,一幅“人间天堂”美景。而此时,曾主政这里的原西湖区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却心境黯淡,自知正分分秒秒接近人生的末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他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将被依法执行死刑。回顾人生路,蓦然惊觉的是,围绕土地产生的贪腐最终将他拖进了万劫不复的“地狱”。
依托亲属,敛财“小试牛刀”
1984年6月,当时的浙江萧山县(后改萧山市,现为萧山区)进行机构改革,普通教师许迈永被组织选中,担任城厢镇副镇长,从此走上领导岗位。此后,伴随着职位逐渐提升和权力不断增大,潜伏在许迈永思想意识深处的“金钱至上”观念开始作祟,跃跃欲试寻找敛财机会。
下海做生意的堂弟许某逐渐进入了他的视线。1995年3月,许某找到时任萧山市副市长的许迈永,请他帮忙打招呼,顺利拿到了萧山酿造厂60亩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许某提出土地开发的利润和许迈永平分,许迈永高兴得几个晚上都没睡好。不久,许某将该土地项目转让,轻松获利300万元人民币。5月份,在许迈永的安排下,许某将150万元人民币多次转账,“安全”交付许迈永,成为其“权力股”的第一笔“红利”。
1996年上半年,许某准备在富阳开发房地产,再次找到许迈永请求帮忙解决土地问题,并提出要许迈永妻子戚继秋参与一半股份。许迈永听后马上表示同意,第二天就带着许某一起去见富阳主要领导,请托在房地产开发方面给予关照。事后,许某顺利接手一块相中的土地。作为感谢,许某送给许迈永200万元。许迈永把钱存入自己掌控的一家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再以借款形式打回到许某公司,到1999年初陆续收回本金和10万元利息。
靠着许迈永的大力帮助,许某迅速发家,没几年工夫就成为萧山有名的房产大亨。2002年许迈永到杭州市西湖区任区长,许某又随之杀入杭州城区的房地产市场。几年时间下来,在许迈永的推动下,他拿到了几个大项目,不久便成立了地产集团。当然,许迈永收受堂弟呈贡的巨额财物也绝不会手软,有时甚至还暗示许某别忘了给自己好处。
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许迈永有意无意跟许某讲起自己炒股亏损了不少钱。许某心领神会,当天晚上就提着20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了过来。过了一年左右,许迈永再次跟许某说起股票亏损的事,还说儿子在英国读书费用较高。许某赶紧又送上100万元现金。
2005年的一天晚上,戚继秋在餐桌上高兴地告诉许迈永,她为炒房购买了杭州市区某写字楼一个平面,面积670平方米左右,购房款800多万元人民币是许某送的。许迈永听后,说自己早知道了,还嫌许某比原先答应的1000万元少给了200万元。
结交富商,寻求“合作伙伴”
近年来,杭州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各路人马纷纷涌入寻求暴利空间。
2002年,某集团董事长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许迈永,出手阔绰的他给许迈永留下了深刻印象,第一次见面就被认定是值得“合作的伙伴”。
李某看上了杭州市区某黄金地块。许迈永建议他找一个境外的高科技公司来做,这样便于操作,还可以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李某拉来香港某公司与西湖区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拟受让该地块项目全部国有股权。2006年年底,因国资委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原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2007年上半年,经时任西湖区委书记许迈永授意,双方签订了终止原框架合同书的协议,李某方面获得5.6亿元人民币补偿。2008年初,在许迈永的要求下,该土地开发项目公司的全部国有股权在杭州市企业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并设置了一系列受让限制性条件。结果,只有李某的公司独家报名和报价,最终顺利地以挂牌起始价摘牌,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转来转去,亏的是国家,赢的是地产老板。
“你真是大哥,这忙我不会让你白帮的。”对许迈永不遗余力的支持和帮助,李某决定好好报答一下,多次对许迈永说,打算给其2000万美元。面对这一天文数字,许迈永以为对方在开玩笑,就推辞了。过了大约两个月,李某又两次向许迈永催要账号。看他态度很“诚恳”,许迈永同意了。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李某分六次将830万美元打入许迈永指定的香港某公司账户。2008年下半年,李某还要继续打钱给许迈永,因当时杭州市检察机关在西湖区查处了一批受贿案件,许迈永内心害怕,担心被发现,就极力阻止了李某的行为。
事实上,许迈永收受房地产公司老板的好处都不是小数目,某公司董事长吕某仅一个项目就送给许迈永10%的干股,总价1000万元人民币;另一个地产老板项某送了2000万元港币……经查明,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14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29.11万余元,平均每人高达1000余万元。
耍尽手段,贪腐“张开大口”
对金钱的膜拜使许迈永越来越疯狂,他不仅收受巨额贿赂,而且还想方设法侵吞巨额公款。
1997年7月,许迈永受杭州市政府委派任杭州香港公司董事、总经理。同年11月,由该公司全额出资成立了杭州金港实业公司,许迈永担任董事长。1998年底,许迈永指使高某以其名下两家公司名义与金港公司签订虚假合作开发协议,将实质上的借贷关系变成投资关系。2002年5月,许迈永安排金港公司以投资收益款的名义,将开发利润1584.73万余元转至高某公司。之后,许迈永轻松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0年12月,许迈永设立杭州瑞博房地产有限公司,金港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10%股份,剩余90%股份由汇丽公司和通策公司代许迈永持有,未实际出资。2002年2月,许迈永指使高某以他人名义与金港公司、通策公司签订了受让其持有的瑞博公司股权的协议,向金港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由汇丽公司代许迈永持有。同年3月办理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至此,许迈永实际占有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经评估,2002年2月15日,瑞博公司资产增值人民币3911.98万元,扣除金港公司收回的10%股权转让溢价款人民币137.27万元,许迈永将剩余的人民币3774.71万元据为己有。
通过这一系列魔术般的手法,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5年间将5359.44万余元的国有资产大口吞下。
2003年至2008年,许迈永为使其隐名持股40%的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低价获取土地,利用职权亲自出面或安排区政府出面向杭州市政府提出该公司项目用地继续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土地出让金增加部分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的申请,并指使西湖区有关部门和人员将土地出让金共计人民币7170.47万余元违规返还该公司。
2008年11月15日,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发生坍塌,造成重大事故。身兼杭州市地铁集团党委书记的许迈永自然成为组织调查的对象。没想到,这一调查却将许迈永十多年的贪腐行径查了个一清二楚。2009年4月,许迈永被“双规”,12月22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
经法院审理认定,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索取他人贿赂1.45亿余元,侵吞国有资产5300多万元,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余万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5月1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许迈永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迈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6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死刑判决。7月19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许迈永被依法执行死刑。
本刊短评:
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热的兴起,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因握有土地分配和使用的直接调处大权,纷纷成为房地产商重点进攻、拉拢腐蚀的目标,逐渐成了腐败易发、频发的高危岗位。许迈永如此,同日被执行死刑的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之前的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等,莫不如此,因而被称为“城建副市长落马现象”。对此,必须适应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按照有效制约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强化对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同时,领导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来自组织和群众有力、到位的监督约束,有助于“浇灭”个人内心的贪欲,形成用权的“规矩”,压缩自由度,减少随意性,其实是对自我的一种关怀和保护。因而,必须不断增强法纪观念和廉洁奉公意识,自觉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让廉政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责任编辑:张少义)
依托亲属,敛财“小试牛刀”
1984年6月,当时的浙江萧山县(后改萧山市,现为萧山区)进行机构改革,普通教师许迈永被组织选中,担任城厢镇副镇长,从此走上领导岗位。此后,伴随着职位逐渐提升和权力不断增大,潜伏在许迈永思想意识深处的“金钱至上”观念开始作祟,跃跃欲试寻找敛财机会。
下海做生意的堂弟许某逐渐进入了他的视线。1995年3月,许某找到时任萧山市副市长的许迈永,请他帮忙打招呼,顺利拿到了萧山酿造厂60亩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许某提出土地开发的利润和许迈永平分,许迈永高兴得几个晚上都没睡好。不久,许某将该土地项目转让,轻松获利300万元人民币。5月份,在许迈永的安排下,许某将150万元人民币多次转账,“安全”交付许迈永,成为其“权力股”的第一笔“红利”。
1996年上半年,许某准备在富阳开发房地产,再次找到许迈永请求帮忙解决土地问题,并提出要许迈永妻子戚继秋参与一半股份。许迈永听后马上表示同意,第二天就带着许某一起去见富阳主要领导,请托在房地产开发方面给予关照。事后,许某顺利接手一块相中的土地。作为感谢,许某送给许迈永200万元。许迈永把钱存入自己掌控的一家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再以借款形式打回到许某公司,到1999年初陆续收回本金和10万元利息。
靠着许迈永的大力帮助,许某迅速发家,没几年工夫就成为萧山有名的房产大亨。2002年许迈永到杭州市西湖区任区长,许某又随之杀入杭州城区的房地产市场。几年时间下来,在许迈永的推动下,他拿到了几个大项目,不久便成立了地产集团。当然,许迈永收受堂弟呈贡的巨额财物也绝不会手软,有时甚至还暗示许某别忘了给自己好处。
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许迈永有意无意跟许某讲起自己炒股亏损了不少钱。许某心领神会,当天晚上就提着20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了过来。过了一年左右,许迈永再次跟许某说起股票亏损的事,还说儿子在英国读书费用较高。许某赶紧又送上100万元现金。
2005年的一天晚上,戚继秋在餐桌上高兴地告诉许迈永,她为炒房购买了杭州市区某写字楼一个平面,面积670平方米左右,购房款800多万元人民币是许某送的。许迈永听后,说自己早知道了,还嫌许某比原先答应的1000万元少给了200万元。
结交富商,寻求“合作伙伴”
近年来,杭州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各路人马纷纷涌入寻求暴利空间。
2002年,某集团董事长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许迈永,出手阔绰的他给许迈永留下了深刻印象,第一次见面就被认定是值得“合作的伙伴”。
李某看上了杭州市区某黄金地块。许迈永建议他找一个境外的高科技公司来做,这样便于操作,还可以有一定的优惠政策。李某拉来香港某公司与西湖区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拟受让该地块项目全部国有股权。2006年年底,因国资委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原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2007年上半年,经时任西湖区委书记许迈永授意,双方签订了终止原框架合同书的协议,李某方面获得5.6亿元人民币补偿。2008年初,在许迈永的要求下,该土地开发项目公司的全部国有股权在杭州市企业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并设置了一系列受让限制性条件。结果,只有李某的公司独家报名和报价,最终顺利地以挂牌起始价摘牌,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转来转去,亏的是国家,赢的是地产老板。
“你真是大哥,这忙我不会让你白帮的。”对许迈永不遗余力的支持和帮助,李某决定好好报答一下,多次对许迈永说,打算给其2000万美元。面对这一天文数字,许迈永以为对方在开玩笑,就推辞了。过了大约两个月,李某又两次向许迈永催要账号。看他态度很“诚恳”,许迈永同意了。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李某分六次将830万美元打入许迈永指定的香港某公司账户。2008年下半年,李某还要继续打钱给许迈永,因当时杭州市检察机关在西湖区查处了一批受贿案件,许迈永内心害怕,担心被发现,就极力阻止了李某的行为。
事实上,许迈永收受房地产公司老板的好处都不是小数目,某公司董事长吕某仅一个项目就送给许迈永10%的干股,总价1000万元人民币;另一个地产老板项某送了2000万元港币……经查明,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受让项目股权、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索取14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529.11万余元,平均每人高达1000余万元。
耍尽手段,贪腐“张开大口”
对金钱的膜拜使许迈永越来越疯狂,他不仅收受巨额贿赂,而且还想方设法侵吞巨额公款。
1997年7月,许迈永受杭州市政府委派任杭州香港公司董事、总经理。同年11月,由该公司全额出资成立了杭州金港实业公司,许迈永担任董事长。1998年底,许迈永指使高某以其名下两家公司名义与金港公司签订虚假合作开发协议,将实质上的借贷关系变成投资关系。2002年5月,许迈永安排金港公司以投资收益款的名义,将开发利润1584.73万余元转至高某公司。之后,许迈永轻松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0年12月,许迈永设立杭州瑞博房地产有限公司,金港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占10%股份,剩余90%股份由汇丽公司和通策公司代许迈永持有,未实际出资。2002年2月,许迈永指使高某以他人名义与金港公司、通策公司签订了受让其持有的瑞博公司股权的协议,向金港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转由汇丽公司代许迈永持有。同年3月办理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至此,许迈永实际占有了瑞博公司的全部股权。经评估,2002年2月15日,瑞博公司资产增值人民币3911.98万元,扣除金港公司收回的10%股权转让溢价款人民币137.27万元,许迈永将剩余的人民币3774.71万元据为己有。
通过这一系列魔术般的手法,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5年间将5359.44万余元的国有资产大口吞下。
2003年至2008年,许迈永为使其隐名持股40%的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低价获取土地,利用职权亲自出面或安排区政府出面向杭州市政府提出该公司项目用地继续享受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土地出让金增加部分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的申请,并指使西湖区有关部门和人员将土地出让金共计人民币7170.47万余元违规返还该公司。
2008年11月15日,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发生坍塌,造成重大事故。身兼杭州市地铁集团党委书记的许迈永自然成为组织调查的对象。没想到,这一调查却将许迈永十多年的贪腐行径查了个一清二楚。2009年4月,许迈永被“双规”,12月22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
经法院审理认定,许迈永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索取他人贿赂1.45亿余元,侵吞国有资产5300多万元,滥用职权违规退还有关公司土地出让金7100余万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5月1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许迈永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迈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6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死刑判决。7月19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许迈永被依法执行死刑。
本刊短评:
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热的兴起,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因握有土地分配和使用的直接调处大权,纷纷成为房地产商重点进攻、拉拢腐蚀的目标,逐渐成了腐败易发、频发的高危岗位。许迈永如此,同日被执行死刑的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之前的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等,莫不如此,因而被称为“城建副市长落马现象”。对此,必须适应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按照有效制约原则科学配置权力,强化对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同时,领导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来自组织和群众有力、到位的监督约束,有助于“浇灭”个人内心的贪欲,形成用权的“规矩”,压缩自由度,减少随意性,其实是对自我的一种关怀和保护。因而,必须不断增强法纪观念和廉洁奉公意识,自觉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让廉政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责任编辑:张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