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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实践中仍然保留着乡土社会中“缺乏对契约的重视”的缺陷,随着民间借贷的金融化发展,出现的种种问题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不健全的规制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吴英案”“跑路潮”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引发信用危机。
【关键词】熟人社会;立法缺陷;主体放开;民商分立精神
一、关于温州民间借贷及其危机的思考
温州是全国民营经济的发源地,中小企业数量多。民间借贷因其高效灵活且历史悠久成为了温州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可以说民间借贷孕育了“温州模式”。(1)温州民间借贷得以长期存在的原因及特点。一是传统性。“做会”是温州的一项传统融资手段。“会”是温州人依靠亲戚朋友同乡关系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互助形式。“互帮互助”是民间借贷开始发展的最初价值。二是商业目的。温州民间借贷的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由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于难以在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融资,民间借贷成为其商业融资主要渠道。三是熟人社会。温州人乡土观念中的群体意识和信用体系,是建立在人缘、地缘、血缘关系所构建的熟人社会中,并且不求中间人。四是高效融资。温州民间借贷的传统使得温州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借贷也多在,相互信任,全凭个人信用。(2)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原因。一是熟人关系的打破。随着温州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资金不能单靠熟人之间的借贷和集资,熟人社会被打破。二是无序的中介机构。地下钱庄等中介机构目前还处于非法经营状态游走于灰色地带。因不能对其进行有效合法的监管规制,也不能贸然取缔,这也是危机出现的原因之一。三是高利息缺乏监管。融资规模的扩大使得企业更多依靠于陌生人的投资和中介机构的融资,民间借贷利息居高不下又无法管制,企业负担过重无力偿还。四是资金“空转”现象严重。社会资金拆借链条延长 “空转”而没有进入实质领域的民间借贷资金增加。“击鼓传钱”游戏不断持续,使得危机愈演愈烈。(3)总结和思考。温州就是这样一个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逐渐过渡的社会群体,在过渡中,原有的自发秩序难以继续维系,缺乏法律规制的运行机制中的缺陷也不断暴露,就必须进行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制。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缺陷
(1)对民间借贷的认识。有民间金融说,称民间借贷为非正规金融指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监管的、游离于金融法规边缘的金融活动。再有学者定义为:正规金融体系范围外,未被官方批准设立的金融组织的融资活动。民间借贷支持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极度匮乏,为金融改革提供了新思路。(2)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缺陷。一是民间借贷的立法缺失与冲突。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处于缺位状态。法律制度的缺失与冲突导致难以准确把握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界限,民间借贷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二是利息限制的现实效果。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意见》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约定不明确的利息做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定,但是我国《合同法》却做了无息推定,发生了法律冲突。
三、对于民间借贷法律缺陷解决路径的思考
(1)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同样应当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公法不应该做过多的限制。(2)建立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应该对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包括司法性质的民商法规定以及公法性质的刑法规定进行统筹规划,明确划清民间借贷和其他非法行为,做到公私法共同规制,疏严结合。(3)对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改革。消除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情况下的法律冲突。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是改革过程中的阵痛,同时更也是改革的契机。解决民间借贷中的问题必须完善我国法律规范,区分民间借贷类型,坚持意思自治,吸纳民商分立精神,完善体系,疏严结合,使民间借贷充分发挥出其优势,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 考 文 献
[1]胡航飞.温州人生意经的经济学解读[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
[2]何广文、李莉莉.善待民间金融[J].中国财富论坛》2004(10)
[3]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4]王莎莎.我国民间融资问题探析[J].企业导报.2009(3):134
[5]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09(1)
【关键词】熟人社会;立法缺陷;主体放开;民商分立精神
一、关于温州民间借贷及其危机的思考
温州是全国民营经济的发源地,中小企业数量多。民间借贷因其高效灵活且历史悠久成为了温州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可以说民间借贷孕育了“温州模式”。(1)温州民间借贷得以长期存在的原因及特点。一是传统性。“做会”是温州的一项传统融资手段。“会”是温州人依靠亲戚朋友同乡关系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互助形式。“互帮互助”是民间借贷开始发展的最初价值。二是商业目的。温州民间借贷的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由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于难以在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融资,民间借贷成为其商业融资主要渠道。三是熟人社会。温州人乡土观念中的群体意识和信用体系,是建立在人缘、地缘、血缘关系所构建的熟人社会中,并且不求中间人。四是高效融资。温州民间借贷的传统使得温州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借贷也多在,相互信任,全凭个人信用。(2)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原因。一是熟人关系的打破。随着温州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资金不能单靠熟人之间的借贷和集资,熟人社会被打破。二是无序的中介机构。地下钱庄等中介机构目前还处于非法经营状态游走于灰色地带。因不能对其进行有效合法的监管规制,也不能贸然取缔,这也是危机出现的原因之一。三是高利息缺乏监管。融资规模的扩大使得企业更多依靠于陌生人的投资和中介机构的融资,民间借贷利息居高不下又无法管制,企业负担过重无力偿还。四是资金“空转”现象严重。社会资金拆借链条延长 “空转”而没有进入实质领域的民间借贷资金增加。“击鼓传钱”游戏不断持续,使得危机愈演愈烈。(3)总结和思考。温州就是这样一个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逐渐过渡的社会群体,在过渡中,原有的自发秩序难以继续维系,缺乏法律规制的运行机制中的缺陷也不断暴露,就必须进行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制。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缺陷
(1)对民间借贷的认识。有民间金融说,称民间借贷为非正规金融指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监管的、游离于金融法规边缘的金融活动。再有学者定义为:正规金融体系范围外,未被官方批准设立的金融组织的融资活动。民间借贷支持了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的极度匮乏,为金融改革提供了新思路。(2)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缺陷。一是民间借贷的立法缺失与冲突。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处于缺位状态。法律制度的缺失与冲突导致难以准确把握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界限,民间借贷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二是利息限制的现实效果。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意见》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约定不明确的利息做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规定,但是我国《合同法》却做了无息推定,发生了法律冲突。
三、对于民间借贷法律缺陷解决路径的思考
(1)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同样应当坚持意思自治的原则,公法不应该做过多的限制。(2)建立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应该对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包括司法性质的民商法规定以及公法性质的刑法规定进行统筹规划,明确划清民间借贷和其他非法行为,做到公私法共同规制,疏严结合。(3)对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改革。消除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利息情况下的法律冲突。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是改革过程中的阵痛,同时更也是改革的契机。解决民间借贷中的问题必须完善我国法律规范,区分民间借贷类型,坚持意思自治,吸纳民商分立精神,完善体系,疏严结合,使民间借贷充分发挥出其优势,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 考 文 献
[1]胡航飞.温州人生意经的经济学解读[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
[2]何广文、李莉莉.善待民间金融[J].中国财富论坛》2004(10)
[3]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
[4]王莎莎.我国民间融资问题探析[J].企业导报.2009(3):134
[5]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