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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政府对高校的各项政策法规和高校的自主办学从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对矛盾体,本文分析了这一对矛盾的产生及性质,并就如何处理提出了见解。
[关键词] 政府 高校 自主办学
近年来,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一直是所有高校的一致呼声,中央政府在一系列有关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文件中,也一再强调,要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那么何为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呢?一般来说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就是指高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本校教育决策、教育组织活动的权力。《高等教育法》明确地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自主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
当代的高校系统,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有机的子系统。这个子系统自身的存在,越来越直接地依赖于社会母系统提供的资源,依赖于政府在各种社会子系统之间的协调以保证教育资源供应的正常化和丰富化。否则高校就难以生存和发展。正是由于这种依赖性的增强,政府也就自然而然地被推到高校与社会关系的协调者与保护者的位置上。政府的作用已成为当代高等学校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外部因素。另外,在高校对社会依赖性日益增加的同时,社会对高校的依賴性也在增强。当代的高等学校早已不是中世纪那种象牙塔式的“精神生活中心”,而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和“轴心”,因此现代西方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之一,正是“绝对化”的自治自由的消失和“国家化”倾向的增强。高等教育作为国家头等重要的事业,其活动原则必须符合国家需要和社会标准已成为一种共识。所以在当代,无论从高等学校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还是从社会的发展进步来说,政府都应该承担起管理高校的责任。
社会越进步,高等教育越发展,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法令法规也就越多,这与高校的自主办学是一对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就是政府要对高等教育进行必要的管理、适当的管理、合理的管理。借鉴国际上高等教育管理的成功经验,政府的管理应致力于在政府和高校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和谐的关系。总体说来,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转变职能
高等学校无论是在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办学还是在自身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都充分显示出:学校的发展严重受到自主权不充分的约束,仅仅靠高等学校的自身要使其真正完善是非常困难的,也是难以做到的。
因为政府与高等学校双方关系是政府处于主导、决定性地位,高等学校处于从属、被领导地位,作为关系的一方,政府在与高等学校发生关系时,对高等学校产生直接、权威性的或促进或限制作用。这决定了作为关系另一方的高等学校在争取办学自主权方面总是处于被动地位,所获得的自主权也只能是相对的,有限的。所以说,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问题确实不能由高等学校的自身来解决,它只是政府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程度和放权力度在高等学校的一种反映。
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对大学应当加强宏观规划,简化审批手续,把主要的精力放在依法承认和强化高等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从保护教育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高等学校是否依法办学进行认真地监督和管理,依靠社会和人才市场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估价。
二、高校行政管理队伍应当职业化
在政府真正转变职能以后,就要依靠高校自身的行政管理人员来管理高校的运做。目前,我们对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尤其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要求或标准不明确,行政架构基本是仿照政府的模式。其结果是,管理水平很难适应急剧变化的形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一支职业化的高校管理队伍,特别是职业化的高级管理人员。
发达国家在步入“高等教育大众化”后,基本逐渐形成独立的行政管理层。从校长开始,对他的学术要求逐渐降低,而对其行政管理或者说是企业管理的要求逐渐提高。校中层干部基本是职业中层管理人员。
今后高校办学规模越来越大,与市场、社会、政府的关系日益复杂,如果我们没有一批职业化的优秀管理人员,就难以依法办学、也用不好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最终也就得不到落实。
三、高校要树立对社会负责的理念
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含义也在改变,“精英教育”阶段强调的学术绝对自由、教授治校等已不适应。社会、公众对高校的要求越来越高,公众作为纳税人有权知道大学情况。对此,政府强调大学要树立对公众负责的责任感,要定期向公众报告学校情况,提高运作的透明度等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属于服务产业,我国大学的理念要作相应地改变。大学是服务产业。首先是产业,其次是服务。随着高等教育的扩大,学生选择权利的增加,如何满足学生作为消费者的需要,就成为学校办学理念中最应关注的问题。
四、加强中介机构在政府和高校间的桥梁作用
建立大学与政府间的中介机构,是当今各国调整政府与大学间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协调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有益尝试。
中介机构的作用就在于,使政府不能直接干预大学的日常运转,同时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也不能不考虑大学的自身利益。它深谙双边的活动特点和机构运作方式,因而能以一个相对独立的、不完全隶属于任何一方的身份,去协调两者在目标和行为上形成的冲突,努力消除彼此间的紧张,特别是在政府对高校施加压力时,起到“缓冲器”或“减压阀”的效应。
总之,政府转变职能,高校逐步培养起一批专业化的行政管理人才,以及政府和高校间中介机构的逐步建立,高校自主办学将会更加科学有效。
参考文献:
[1]申素平:重新审视高等学校自主权[N].中国教育报.2003(1)
[2]唐安国 阎光才:关于高校与政府间中介机构的理论思考[J].上海高教研究.1998(6)
[关键词] 政府 高校 自主办学
近年来,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一直是所有高校的一致呼声,中央政府在一系列有关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文件中,也一再强调,要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那么何为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呢?一般来说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就是指高校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依法独立行使本校教育决策、教育组织活动的权力。《高等教育法》明确地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自主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
当代的高校系统,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有机的子系统。这个子系统自身的存在,越来越直接地依赖于社会母系统提供的资源,依赖于政府在各种社会子系统之间的协调以保证教育资源供应的正常化和丰富化。否则高校就难以生存和发展。正是由于这种依赖性的增强,政府也就自然而然地被推到高校与社会关系的协调者与保护者的位置上。政府的作用已成为当代高等学校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外部因素。另外,在高校对社会依赖性日益增加的同时,社会对高校的依賴性也在增强。当代的高等学校早已不是中世纪那种象牙塔式的“精神生活中心”,而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和“轴心”,因此现代西方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之一,正是“绝对化”的自治自由的消失和“国家化”倾向的增强。高等教育作为国家头等重要的事业,其活动原则必须符合国家需要和社会标准已成为一种共识。所以在当代,无论从高等学校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还是从社会的发展进步来说,政府都应该承担起管理高校的责任。
社会越进步,高等教育越发展,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法令法规也就越多,这与高校的自主办学是一对矛盾,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就是政府要对高等教育进行必要的管理、适当的管理、合理的管理。借鉴国际上高等教育管理的成功经验,政府的管理应致力于在政府和高校之间达成一种平衡、和谐的关系。总体说来,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转变职能
高等学校无论是在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办学还是在自身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都充分显示出:学校的发展严重受到自主权不充分的约束,仅仅靠高等学校的自身要使其真正完善是非常困难的,也是难以做到的。
因为政府与高等学校双方关系是政府处于主导、决定性地位,高等学校处于从属、被领导地位,作为关系的一方,政府在与高等学校发生关系时,对高等学校产生直接、权威性的或促进或限制作用。这决定了作为关系另一方的高等学校在争取办学自主权方面总是处于被动地位,所获得的自主权也只能是相对的,有限的。所以说,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问题确实不能由高等学校的自身来解决,它只是政府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程度和放权力度在高等学校的一种反映。
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对大学应当加强宏观规划,简化审批手续,把主要的精力放在依法承认和强化高等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从保护教育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高等学校是否依法办学进行认真地监督和管理,依靠社会和人才市场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估价。
二、高校行政管理队伍应当职业化
在政府真正转变职能以后,就要依靠高校自身的行政管理人员来管理高校的运做。目前,我们对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尤其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要求或标准不明确,行政架构基本是仿照政府的模式。其结果是,管理水平很难适应急剧变化的形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一支职业化的高校管理队伍,特别是职业化的高级管理人员。
发达国家在步入“高等教育大众化”后,基本逐渐形成独立的行政管理层。从校长开始,对他的学术要求逐渐降低,而对其行政管理或者说是企业管理的要求逐渐提高。校中层干部基本是职业中层管理人员。
今后高校办学规模越来越大,与市场、社会、政府的关系日益复杂,如果我们没有一批职业化的优秀管理人员,就难以依法办学、也用不好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最终也就得不到落实。
三、高校要树立对社会负责的理念
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含义也在改变,“精英教育”阶段强调的学术绝对自由、教授治校等已不适应。社会、公众对高校的要求越来越高,公众作为纳税人有权知道大学情况。对此,政府强调大学要树立对公众负责的责任感,要定期向公众报告学校情况,提高运作的透明度等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属于服务产业,我国大学的理念要作相应地改变。大学是服务产业。首先是产业,其次是服务。随着高等教育的扩大,学生选择权利的增加,如何满足学生作为消费者的需要,就成为学校办学理念中最应关注的问题。
四、加强中介机构在政府和高校间的桥梁作用
建立大学与政府间的中介机构,是当今各国调整政府与大学间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协调好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有益尝试。
中介机构的作用就在于,使政府不能直接干预大学的日常运转,同时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也不能不考虑大学的自身利益。它深谙双边的活动特点和机构运作方式,因而能以一个相对独立的、不完全隶属于任何一方的身份,去协调两者在目标和行为上形成的冲突,努力消除彼此间的紧张,特别是在政府对高校施加压力时,起到“缓冲器”或“减压阀”的效应。
总之,政府转变职能,高校逐步培养起一批专业化的行政管理人才,以及政府和高校间中介机构的逐步建立,高校自主办学将会更加科学有效。
参考文献:
[1]申素平:重新审视高等学校自主权[N].中国教育报.2003(1)
[2]唐安国 阎光才:关于高校与政府间中介机构的理论思考[J].上海高教研究.19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