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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当前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英国及我国关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比较,可以看出,除了美国是采用费用化处理外,其余都是资本化与费用化相结合的方式。我国新会计准则主要借鉴了国际上确认的条件,其条件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大同小异。对于一般研究、开发费用不大的企业,可直接将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研究、开发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企业,可将研发费用全部予以资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