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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互联网医疗产业的迅速勃兴,弥补了以实体医院为主导的传统医疗模式的不足, 有助于实现“足不出户医病疗伤”的愿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从根本上改善国计民生。然而,在互联网医疗这块新生业务领域内,法律规范尚不完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本文将就互联网医疗公司数据库保护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剖析窃取、盗用他人数据库资料并为自己所用这一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进而针对性地提出遏制该种侵权行为的对策。
关键词 互联网 医疗公司 数据库 知识产权 侵权
作者简介:高轩,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法;付睿,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97
“互联网 ”时代的到来掀起了新媒体技术与传统行业知识相结合的移动应用热潮,催生了移动健康服务这一具备巨大盈利空间和发展前景的市场,这为解决我国传统医疗行业占据绝对主导,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与布局不合理、服务体系碎片化、部分公立医院单体规模不合理扩张等问题提供了一个历史性契机。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更使得整个医疗健康界为之一振,该意见中不仅指出2020年要基本建立总规模8万亿以上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更将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列为了八大主要任务之一。《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一文中也明确表示,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优化医疗卫生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供了条件,这必将推动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转变。更提出了“开展健康中国云服务计划,积极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可穿戴设备等新技术,推动惠及全民的健康信息服务和智慧医疗服务,推动健康大数据的应用,逐步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宏伟构想。可以看出,在中国,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勃兴不仅有趋好的政策大环境支持,更有如活水般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几年间,主打“在线轻问诊”的 “春雨医生”,以嫁接电商为主要盈利模式的“平安好医生”,靠付费获取医生答案实现盈利的“丁香园”,以及诸如“好大夫在线”、“妈咪知道”等在线医疗服务提供商纷纷崛起。但值得注意的是,虽有各路资本抢滩布局健康服务市场,但在互联网医疗这块新生的业务领域内,法律法规亟待完善,侵权行为高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春雨医生已故创始人张锐先生曾向笔者表示:“春雨最大的核心竞争力是技术和数据。摆脱传统的移动客户端的技术束缚进而直通用户,是技术上的一次重大革新,春雨的比较优势在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处理,这是一个庞大且前期投入不菲的工程。”那么,作为互联网医疗企业发展命门的数据库在法律层面应作何种定义?受何种法律规制和保护?可能出现哪些侵权行为?又该如何防范呢?本文将就以上问题作详细探讨。
一、 窃取、盗用他人数据库资料这一行为的法律解读
数据库(Database)是按照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和管理数据的仓库,随着信息技术和市场的发展,数据管理不再仅仅是存储和管理数据,而转变成用户所需要的各种数据管理的方式。数据库有多种类型,从最简单的存储有各种数据的表格到能够进行海量数据存储的大型数据库系统都在各个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换言之,在当代,“数据库”的涵义早已不是单纯堆叠和储存那样简单,而已经发展成为海量数据经由某一运算程序归纳和排列组合后形成的应用于特定领域、具备功能倾向性的有序数据集成。
以“春雨医生”为例,用户进入服务系统有两种选择,用户可以选择免费的“自我诊断”即机器人作答或选择付费“找医生”也即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生在线解答,“自我诊断”版块又细分为“症状自诊”、“自测工具箱”、“疾病库”和“药品库”,用户在选择某一症状点击进入后系统又会在下方自动匹配出与该用户症状相同或类似的疾病咨询记录以供患者参考,这背后所依托的数据集成和排列组合即本文要讨论的“数据库”的核心组成部分。与其他功能用途的APP相类似,“春雨医生”APP的数据库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根据医生对不同病症所做出的诊断和保健意见以及用户反馈进行自我扩容、整理和不间断排列组合进而实现自我更新,进而提高诊断的准确率。由于患者自身不同的地域分布和求诊偏好,医生不同的资质等级分布和科室来源使数据库本身具备了独特性,也正因如此,“机器人医生”的诊断水平在不同医学领域之间产生波动而不能保证平衡和均一。笔者认为,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雨公司)在与业内竞争对手相比不同广度和深度的数据基础之上,采取本行业内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方法进行了归纳和排列组合,因而其“自我诊断”功能所提供的问诊服务在精确度上能够做到与同行相区分,进而为权利人带来实在的经济利益。也正是因为该数据库在医疗领域所具有的高度实用性,春雨公司采取了相对应的保密措施对该数据的采集、分析和排列组合方法进行了保护。综上,笔者认为,春雨公司开发的“春雨醫生”APP中自我问诊机器人所使用的数据库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中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范围,也即春雨公司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数据库集成信息依法享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利。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进行赔偿。以小见大,凡具备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企业数据库,均应视作“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在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着多种理论学说,包括合同法理论,侵权法理论、财产权理论和反不当竞争理论。笔者认为,商业秘密虽由我国反不当竞争法进行明文保护,但因其自身的专有性、稀缺性和财产性,应当纳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中。
二、 窃取、盗用他人数据库资料这一行为可能招致的危害
(一)侵害商业秘密所有人及互联网医疗公司的合法财产利益
大到一款软件的问世,小到一个运算程序的编写,甚至是一项数据集成的工作,无不倾注着设计者、编写者、整理者大量的时间和心血,其知识产权理应得到法律法规全方位的保护。互联网行业靠数据、技术和服务盈利,一款智慧型医疗应用极有可能就是一个公司全部的核心资产,而决定该应用市场存活能力、应用前景和估值的重中之重则是使应用能够发挥最大功效的数据支撑。窃取、盗用数据库的行为将使开发者(也即原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应用程序的市场功用及盈利前景所持预期与实际收入严重脱节,这不仅会侵犯到原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会严重削弱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活力。 (二)病患生命健康将受威胁
如上文所言,每款智慧型医疗应用的数据库因其用户分布的地域范围不同而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诊断倾向性。窃取、盗用他人数据库,进行复制并使用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更对长期生活在不同气候环境的居民用户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不同地理环境内居民的常见病症多有不同,对同一病症的临床反应也不尽相同,“医病无小事”,在如此敏感的领域内若不强调精准医疗和因地制宜,一旦出现问题,其所致不良影响的波及范围和所涉病患数量将是无从估计的。
三、关于数据库保护问题的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移动医疗公司在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上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保护范围的非系统化。知识产权领域的商业秘密主要涉及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移动互联网企业往往会主动对其经营信息进行保护而在与之相对应的技术领域却缺乏足够多的重视和监管,进而导致对重要审查环节的忽视;二是缺少配套规章制度或合同明文规定的保护措施,受制于公司发展水平和融资能力,大部分互联网医疗初创企业在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劳工合同等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落实在数据保护的问题上体现为缺少分区域、分层次、分部门的点面结合型保护,技术人员外流而导致的数据泄露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对缺少主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往往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才去追偿,而忽视了运用技术手段和法律法规为数据库的保护搭建事前“防火墙”的重要性。
(二)提出的建议
“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应分别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上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管控,运用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企业信息防火墙,积极运用竞业禁止规则控制员工流失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
四、结语
张锐先生的溘然离世对中国互联网医疗行业产生的影响还未可知,但不管怎样,移动健康的大旗未倒,并势必在中国这片热土上开启轰轰烈烈的新篇章,以“春雨医生”为首的移动健康领导者们正奋然前行,作为法律工作者则更不敢有些许懈怠,如何运用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为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成为了每一个有志于在该领域施展拳脚的法律职业从业者现在以及未来十年不断钻研的新课题。砥砺前行,法律人还在路上。
参考文献:
[1]王玲.互联网时代的移动医疗APP应用前景与风险防范.牡丹江大学学报.2016(1).
[2]郑砚璐.互聯网医疗的法律规制.福建医科大学学报.2016(6).
[3]王安其.开展互联网医疗的法律问题.中国医院.2016(6).
[4]余文清.移动医疗信息安全保护与法律监管机制建构探讨.中国医院.2016-05-10.
[5]龚楠.互联网医疗忽略法律难有出路.健康报.2015-12-14.
[6]卢意光.互联网医疗所涉法律风险探析.医学与法学.2015.
[7]王雪玉.法律及监管不明确移动医疗APP看病被指不靠谱.金融科技时代.2015.
[8]宋儒亮.互联网医疗法律解码.医药经济报.2015-11-18.
关键词 互联网 医疗公司 数据库 知识产权 侵权
作者简介:高轩,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法;付睿,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97
“互联网 ”时代的到来掀起了新媒体技术与传统行业知识相结合的移动应用热潮,催生了移动健康服务这一具备巨大盈利空间和发展前景的市场,这为解决我国传统医疗行业占据绝对主导,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与布局不合理、服务体系碎片化、部分公立医院单体规模不合理扩张等问题提供了一个历史性契机。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更使得整个医疗健康界为之一振,该意见中不仅指出2020年要基本建立总规模8万亿以上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更将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列为了八大主要任务之一。《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一文中也明确表示,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优化医疗卫生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供了条件,这必将推动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转变。更提出了“开展健康中国云服务计划,积极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可穿戴设备等新技术,推动惠及全民的健康信息服务和智慧医疗服务,推动健康大数据的应用,逐步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宏伟构想。可以看出,在中国,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勃兴不仅有趋好的政策大环境支持,更有如活水般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几年间,主打“在线轻问诊”的 “春雨医生”,以嫁接电商为主要盈利模式的“平安好医生”,靠付费获取医生答案实现盈利的“丁香园”,以及诸如“好大夫在线”、“妈咪知道”等在线医疗服务提供商纷纷崛起。但值得注意的是,虽有各路资本抢滩布局健康服务市场,但在互联网医疗这块新生的业务领域内,法律法规亟待完善,侵权行为高发,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春雨医生已故创始人张锐先生曾向笔者表示:“春雨最大的核心竞争力是技术和数据。摆脱传统的移动客户端的技术束缚进而直通用户,是技术上的一次重大革新,春雨的比较优势在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处理,这是一个庞大且前期投入不菲的工程。”那么,作为互联网医疗企业发展命门的数据库在法律层面应作何种定义?受何种法律规制和保护?可能出现哪些侵权行为?又该如何防范呢?本文将就以上问题作详细探讨。
一、 窃取、盗用他人数据库资料这一行为的法律解读
数据库(Database)是按照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和管理数据的仓库,随着信息技术和市场的发展,数据管理不再仅仅是存储和管理数据,而转变成用户所需要的各种数据管理的方式。数据库有多种类型,从最简单的存储有各种数据的表格到能够进行海量数据存储的大型数据库系统都在各个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换言之,在当代,“数据库”的涵义早已不是单纯堆叠和储存那样简单,而已经发展成为海量数据经由某一运算程序归纳和排列组合后形成的应用于特定领域、具备功能倾向性的有序数据集成。
以“春雨医生”为例,用户进入服务系统有两种选择,用户可以选择免费的“自我诊断”即机器人作答或选择付费“找医生”也即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生在线解答,“自我诊断”版块又细分为“症状自诊”、“自测工具箱”、“疾病库”和“药品库”,用户在选择某一症状点击进入后系统又会在下方自动匹配出与该用户症状相同或类似的疾病咨询记录以供患者参考,这背后所依托的数据集成和排列组合即本文要讨论的“数据库”的核心组成部分。与其他功能用途的APP相类似,“春雨医生”APP的数据库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根据医生对不同病症所做出的诊断和保健意见以及用户反馈进行自我扩容、整理和不间断排列组合进而实现自我更新,进而提高诊断的准确率。由于患者自身不同的地域分布和求诊偏好,医生不同的资质等级分布和科室来源使数据库本身具备了独特性,也正因如此,“机器人医生”的诊断水平在不同医学领域之间产生波动而不能保证平衡和均一。笔者认为,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雨公司)在与业内竞争对手相比不同广度和深度的数据基础之上,采取本行业内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方法进行了归纳和排列组合,因而其“自我诊断”功能所提供的问诊服务在精确度上能够做到与同行相区分,进而为权利人带来实在的经济利益。也正是因为该数据库在医疗领域所具有的高度实用性,春雨公司采取了相对应的保密措施对该数据的采集、分析和排列组合方法进行了保护。综上,笔者认为,春雨公司开发的“春雨醫生”APP中自我问诊机器人所使用的数据库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中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范围,也即春雨公司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数据库集成信息依法享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利。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进行赔偿。以小见大,凡具备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企业数据库,均应视作“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在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着多种理论学说,包括合同法理论,侵权法理论、财产权理论和反不当竞争理论。笔者认为,商业秘密虽由我国反不当竞争法进行明文保护,但因其自身的专有性、稀缺性和财产性,应当纳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中。
二、 窃取、盗用他人数据库资料这一行为可能招致的危害
(一)侵害商业秘密所有人及互联网医疗公司的合法财产利益
大到一款软件的问世,小到一个运算程序的编写,甚至是一项数据集成的工作,无不倾注着设计者、编写者、整理者大量的时间和心血,其知识产权理应得到法律法规全方位的保护。互联网行业靠数据、技术和服务盈利,一款智慧型医疗应用极有可能就是一个公司全部的核心资产,而决定该应用市场存活能力、应用前景和估值的重中之重则是使应用能够发挥最大功效的数据支撑。窃取、盗用数据库的行为将使开发者(也即原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应用程序的市场功用及盈利前景所持预期与实际收入严重脱节,这不仅会侵犯到原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会严重削弱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活力。 (二)病患生命健康将受威胁
如上文所言,每款智慧型医疗应用的数据库因其用户分布的地域范围不同而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诊断倾向性。窃取、盗用他人数据库,进行复制并使用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更对长期生活在不同气候环境的居民用户的生命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不同地理环境内居民的常见病症多有不同,对同一病症的临床反应也不尽相同,“医病无小事”,在如此敏感的领域内若不强调精准医疗和因地制宜,一旦出现问题,其所致不良影响的波及范围和所涉病患数量将是无从估计的。
三、关于数据库保护问题的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移动医疗公司在对数据库的保护问题上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保护范围的非系统化。知识产权领域的商业秘密主要涉及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移动互联网企业往往会主动对其经营信息进行保护而在与之相对应的技术领域却缺乏足够多的重视和监管,进而导致对重要审查环节的忽视;二是缺少配套规章制度或合同明文规定的保护措施,受制于公司发展水平和融资能力,大部分互联网医疗初创企业在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劳工合同等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落实在数据保护的问题上体现为缺少分区域、分层次、分部门的点面结合型保护,技术人员外流而导致的数据泄露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对缺少主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往往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才去追偿,而忽视了运用技术手段和法律法规为数据库的保护搭建事前“防火墙”的重要性。
(二)提出的建议
“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应分别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上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管控,运用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企业信息防火墙,积极运用竞业禁止规则控制员工流失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
四、结语
张锐先生的溘然离世对中国互联网医疗行业产生的影响还未可知,但不管怎样,移动健康的大旗未倒,并势必在中国这片热土上开启轰轰烈烈的新篇章,以“春雨医生”为首的移动健康领导者们正奋然前行,作为法律工作者则更不敢有些许懈怠,如何运用我国知识产权体系为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成为了每一个有志于在该领域施展拳脚的法律职业从业者现在以及未来十年不断钻研的新课题。砥砺前行,法律人还在路上。
参考文献:
[1]王玲.互联网时代的移动医疗APP应用前景与风险防范.牡丹江大学学报.2016(1).
[2]郑砚璐.互聯网医疗的法律规制.福建医科大学学报.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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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余文清.移动医疗信息安全保护与法律监管机制建构探讨.中国医院.2016-05-10.
[5]龚楠.互联网医疗忽略法律难有出路.健康报.2015-12-14.
[6]卢意光.互联网医疗所涉法律风险探析.医学与法学.2015.
[7]王雪玉.法律及监管不明确移动医疗APP看病被指不靠谱.金融科技时代.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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