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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释的有利解释原则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一是私法的公平原则,二是法律在商事行为中对弱势一方的特殊关照。保险合同的解释是在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后发生,其在事先对事后情形的考虑和预知难免不周全,故而有利解释原则的弹性条款就有了生存空间。有利解释原则地位重要,但在适用此原则时又必须详加注意其发挥作用的限定以及适用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