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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经济金融格局生了深刻的变化并步入新的稳态,新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也在逐步确立。面对各国近年来金融监管体系的变化,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由该做何应对,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安全保障,是当下对于我国极为重要的现实问题。本文以后危机时代下全球金融经济发展新形势为背景,比较并分析了中国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与变化,在中国现阶段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经验借鉴。
国际金融发展新形势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借鉴
引言
自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通道,全球经济发展重心从发达国家向新兴及发展中国家逐渐倾斜,美国经济在近两年的发展中有所好转,欧盟近年总体发展情况相较危机时代也有所缓解,相比之下世界新兴及发展中国家表现良好,这给西方发达国家以相应的时机来对各国金融监管进行了反思与改革。由此国际金融市场呈现出新格局和新态势,在此背景下中国的金融监管应该如何进行改革和完善来适应世界金融格局的新变化,中国又应如何借鉴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来维护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提升中国金融的国际竞争力与国际影响力,成为亟需探讨的课题。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1)世界及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发展回顾
20世纪30年代之前的国际金融监管趋势,主要是较少直接干预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尊重市场选择,极少使用行政手段,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方面比较灵活和宽松。但在20世纪30年代的发生的大危机,致使当时的银行与证券行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打击,并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由此,不论是理论界还是金融监管的实践派,都在金融监管的实践中开始反思过去,并对金融监管进行深刻的反省与改革。
20世纪90年代后金融区域化和国际化,加深了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金融机构通过兼并重组、扩大市场份额,出现了巨型金融控股集團。2007年底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及其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体系及全球实体经济造成严重的打击和伤害,进而又迫使人们对于金融监管重新进行反思,推动美国以及世界各国加快金融监管改革。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体达成了普遍共识,认为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是因为对于金融监管的不足,迫使美国以及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迅速做出反应,对于监管理念、监管目标、机构设置以及监管手段等进行全面大幅度的改革。
2010 年 7 月 15 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一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旨在弥补监管缺陷,致力于保护消费者,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并对引发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投机性衍生品交易实施严格监管。该法案的出台,意味着美国又一次在全球范围内率先为危机后饱受诟病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新规则,以重新建立其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竞争力和领导权,并将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2)美国金融监管主要措施
第一,合并重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美联储的透明度和职能范围。
新法案对现有的监管机构进行了重组,撤销了美国储蓄机构监理署 (OTS),并将其合并到货币监理署 (OCC),其部分职能则转移到美联储 (FED) 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在新的监管体系下,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被整合为四家: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 (NCUA)。
第二,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加强银行的资本要求,新的金融机构的破产与清算来防范系统性风险新法案将建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找出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和监管漏洞,向各监管机构提出政策建议,并负责协调联邦和各州监管机构。在极端情况下,委员会有权批准美联储对大型金融机构强制分拆重组或资产剥离,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新法案要求银行必须满足更高风险和规模的资本标准,并对银行控股公司提出了与商业银行同样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而且美国海外银行的持股公司也不例外。
第三,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强投资者保护,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以及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来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
根据新法案安排,美联储内部将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主要针对为消费者提供信用卡和按揭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保证消费者在选择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避免遭受掠夺性条款及不公平、欺骗性金融交易的损害。新法案还通过了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内部设立投资者顾问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办公室以及巡视官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新法案还要求制订新的严格规定,以保证投资顾问、金融经纪人和评级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强调华尔街经纪人的受托职责,即客户利益高于经纪人的自身利益。新法案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内部成立了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办公室。该办公室要求评级机构提供完全的信息披露,并要求降低评级公司与被评级机构和承销商间的利益关联度,鼓励投资者建立内部信用评级标准,降低监管方和投资者对评级公司的依赖;允许投资者对不负责任的评级行为发起诉讼;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长时间评级质量低劣的机构有摘牌的权力。为了限制金融企业过度投机,新法案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诱导对风险的过度追求。同时,在高管薪酬问题上给股东提供更多的话语权;允许监管机构强行终止金融机构不恰当、不谨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薪酬结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对上市公司基于错误财务信息发放的高管薪酬,证券交易委员会拥有追索权。
第四,限制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加强对自营业务的管理以及加强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来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和对冲基金的监管 新法案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范围,以提高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和相关责任机制。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此外,为防止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其在贷款证券化时,在资产负债表上保留至少5%的风险资产,从而将证券化资产发行者的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绑定。新法案提出的“沃尔克规则”对银行利用自有资本进行的自营交易进行了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的活动。新法案要求银行自营业务必须坚持“服务于客户”的原则,银行仍可保留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投资,但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本的 3%,也不得超过银行自身一级核心资本的 3%;同时,银行不得向其投资的基金提供救助。新法案将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也纳入了监管范畴。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应以投资顾问的名义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其交易情况及资产组合等方面的信息;资产规模超过 1.5 亿美元的公司还必须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和定期检查。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层次分明,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律规范、银行业监管法律规范、证券业监管法律规范和信托业监管法律规范构成。人民银行监管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核心,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重要内容,行业自律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有益补充,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2)在当前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机遇与问题
第一,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形势及我国的机遇。
首先,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为促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与变革提供了难得的研究、借鉴国际金融风险管理经验和教训的机会,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讨论中吸收有用的建议为我所用,并且利用有利的国际金融治理环境按照自身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稳妥推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确保金融市场稳定的前提下,有效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中国经济快速持续发展。
其次,國际新金融监管标准如巴塞尔协议 III 的实施对中国银行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促使金融监管当局逐步强化对银行业的综合监管,进一步 完善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危机处理机制,这都无疑为中国银行业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成功实现经营转型、全面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了契机。
再次,在全球金融危机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影响下,欧美发达经济体的大型银行无论是在业务范围上还是地域网络布局上,纷纷进入战略收缩阶段,这为中国银行业加快推进国际化、综合化经营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国际化程度已有很大程度地提高,但在准入和经营上却面临着监管标准的多元化问题。
第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首先,同业监管标准不同。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的规定,对其进行监管的只是根据其注册成立之时所属性质进行监管。 这就导致同种金融业务有可能适合不同的法律。这样以来,有些金融机构在逐利去害的天性驱使下,将业务投向监管较为宽松的领域,容易导致金融业的畸形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混乱。
其次,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易于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 重叠。我国目前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导致监管机构各管一方。但是 在金融综合经营的条件下,例如保监会仅对相应金融机构的保险产 品进行相关监管,对于保险机构制作的兼具证券保险性质的金融产 品,通常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而忽视对其的监管。在金融自由化和一体 化的全球影响下,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机构分离工作线正 变得越来越模糊。监管部门有效地识别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管理的整体风险,银行业占据了整个金融部门的资产减少,不良贷款率,资本为银行监管体系的主要指标是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银行监管效率 是有限的,划分监管层对于新的金融衍生产品,缺乏风险控制的经 验,即使个别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盲区,对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实践 中经常出现交叉调节和反复现象的监管,造成监管效率低。
最后,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并没有 对整个金融系统风险的监管做出制度性的规定。在实践中,金融监 管机构曾经协商达成《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 备忘录》,但此种形式的协调机制并没有法律强制力,最后也流于形 式,没有产生真正的协调效果,无法实现各监管机构互通有无从而 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的目标。
美国金融监管经验借鉴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会使新的金融改革方向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实施,这势必对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变迁产生深远影响。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长期以来效仿美国,其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中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注重新风险监管标准的实施和协调; 二是强调以宏观审慎的态度来监管控制系统性风险,监管方式从顺周期监管改为逆周期监管。
首先,应切实有效推进全球金融监管标准的协调与实施方面的合作,防止监管套利对全球金融系统的破坏。为此,银监会根据中国银行业实际,制定了适度前瞻、反映国情、与国际接轨的新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新监管标准的制定实施不仅有助于增强中国银行业稳健性,防范系统性风险,也有助于推动中国银行业的转型发展。中国的新资本监管标准充分借鉴了巴塞尔协议 III,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了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以充分覆盖银行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二是审慎界定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强化了对资本工具损失吸收 能力的要求,合理设计各类资产风险权重;三是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提市场风险 和操作风险资本; 四是在坚持审慎监管的同时,体现资本监管的灵活性,银行监管机构可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对银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中国还完善了流动性风险的定性监管要求,建立了更为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分析和评估框架。 其次,中国应在借鉴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完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措施,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以确保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一方面,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评级机构的监管,将事前防范措施和事后解决机制相结合,细化系统重要性机构衡量指标体系,完善评 估工具,最大程度地防范“太大而不能倒”的机构给金融系统带来的潜在损害。另一方面,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能仅盯着银行体系,还要关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如影子银行体系,重视银行与非银行机构之间的监管平衡。
再次,根据中国现有的实际情况,中国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已相对发达,中国应平衡好金融创新与政府监管,防止过犹不及。对于金融市场发展仍不充分的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来说,在吸取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的同时,还要保持好金融创新动力的持续发展,平衡金融创新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另外,中国在现有的“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当中,要必要组建有明确法律权限、实体组织的金融监管机构作为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中国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虽然仍有效,但已渐渐与现在逐渐显现的混业经营模式有所不相适应。建立综合的风险预警机制,就目前来看, 中国金融监管的重点仍然是机构审批、业务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而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运营以及资产质量等缺乏必要相应的监管措施, 同时,也没有建立集中的金融监管信息库。 通过美国此次危机可以看到, 综合经营和金融创新将众多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由此,本文认为中国金融监管的重点之一应放在对金融风险的综合监测, 在继续关注每个机构的运营状况的同时, 加强对风险的宏观把握。 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防止众多的投资者或机构面临同样的冲击。
最后,重视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复杂的金融活动中十分明显,对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不足是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求金融机构增强透明度、增加复杂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已成为金融危机后欧美监管机构的共识。美国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此次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设立了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以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针对金融产品的特殊性设置法律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无法对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金融产品复杂程度的加深, 有必要借鉴美国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 完善金融产品销售与购买环节的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
张云鹏,1988年2月25日,男,汉,籍贯:河北省石家庄井陘县,在读研究生,单位:河北大学,研究方向:世界经济学
[1]曹凤岐. 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2]曹凤岐. 美国经验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J].中国金融,2011(1)
[3]曹凤岐. 美国次贷危机及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河北学刊,2009(3)
[4]巴曙松、金玲玲、朱元倩. 巴塞尔Ⅲ下的资本监管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J].农村金融研究,2011(6)
[5]黄玲. 新常态下的金融市场的监管与金融风险的思考[J].时代金融,2015(10)
[6]范文波,李黎明.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当代财经,2011(2)
[7]孙立行. 国际金融发展新格局下的中国 金融监管改革战略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2013(12)
[8]田中景. 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启示[J].东北亚论坛,2009(6)
国际金融发展新形势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借鉴
引言
自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通道,全球经济发展重心从发达国家向新兴及发展中国家逐渐倾斜,美国经济在近两年的发展中有所好转,欧盟近年总体发展情况相较危机时代也有所缓解,相比之下世界新兴及发展中国家表现良好,这给西方发达国家以相应的时机来对各国金融监管进行了反思与改革。由此国际金融市场呈现出新格局和新态势,在此背景下中国的金融监管应该如何进行改革和完善来适应世界金融格局的新变化,中国又应如何借鉴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来维护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提升中国金融的国际竞争力与国际影响力,成为亟需探讨的课题。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1)世界及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发展回顾
20世纪30年代之前的国际金融监管趋势,主要是较少直接干预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尊重市场选择,极少使用行政手段,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方面比较灵活和宽松。但在20世纪30年代的发生的大危机,致使当时的银行与证券行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打击,并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由此,不论是理论界还是金融监管的实践派,都在金融监管的实践中开始反思过去,并对金融监管进行深刻的反省与改革。
20世纪90年代后金融区域化和国际化,加深了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金融机构通过兼并重组、扩大市场份额,出现了巨型金融控股集團。2007年底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及其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体系及全球实体经济造成严重的打击和伤害,进而又迫使人们对于金融监管重新进行反思,推动美国以及世界各国加快金融监管改革。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体达成了普遍共识,认为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是因为对于金融监管的不足,迫使美国以及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迅速做出反应,对于监管理念、监管目标、机构设置以及监管手段等进行全面大幅度的改革。
2010 年 7 月 15 日,美国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这一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旨在弥补监管缺陷,致力于保护消费者,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并对引发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投机性衍生品交易实施严格监管。该法案的出台,意味着美国又一次在全球范围内率先为危机后饱受诟病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新规则,以重新建立其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竞争力和领导权,并将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2)美国金融监管主要措施
第一,合并重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美联储的透明度和职能范围。
新法案对现有的监管机构进行了重组,撤销了美国储蓄机构监理署 (OTS),并将其合并到货币监理署 (OCC),其部分职能则转移到美联储 (FED) 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在新的监管体系下,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被整合为四家: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 (NCUA)。
第二,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加强银行的资本要求,新的金融机构的破产与清算来防范系统性风险新法案将建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找出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和监管漏洞,向各监管机构提出政策建议,并负责协调联邦和各州监管机构。在极端情况下,委员会有权批准美联储对大型金融机构强制分拆重组或资产剥离,以防范系统性风险。
新法案要求银行必须满足更高风险和规模的资本标准,并对银行控股公司提出了与商业银行同样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而且美国海外银行的持股公司也不例外。
第三,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加强投资者保护,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以及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来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
根据新法案安排,美联储内部将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主要针对为消费者提供信用卡和按揭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保证消费者在选择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避免遭受掠夺性条款及不公平、欺骗性金融交易的损害。新法案还通过了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内部设立投资者顾问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办公室以及巡视官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新法案还要求制订新的严格规定,以保证投资顾问、金融经纪人和评级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强调华尔街经纪人的受托职责,即客户利益高于经纪人的自身利益。新法案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内部成立了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办公室。该办公室要求评级机构提供完全的信息披露,并要求降低评级公司与被评级机构和承销商间的利益关联度,鼓励投资者建立内部信用评级标准,降低监管方和投资者对评级公司的依赖;允许投资者对不负责任的评级行为发起诉讼;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长时间评级质量低劣的机构有摘牌的权力。为了限制金融企业过度投机,新法案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诱导对风险的过度追求。同时,在高管薪酬问题上给股东提供更多的话语权;允许监管机构强行终止金融机构不恰当、不谨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薪酬结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对上市公司基于错误财务信息发放的高管薪酬,证券交易委员会拥有追索权。
第四,限制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加强对自营业务的管理以及加强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来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和对冲基金的监管 新法案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范围,以提高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和相关责任机制。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此外,为防止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其在贷款证券化时,在资产负债表上保留至少5%的风险资产,从而将证券化资产发行者的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绑定。新法案提出的“沃尔克规则”对银行利用自有资本进行的自营交易进行了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的活动。新法案要求银行自营业务必须坚持“服务于客户”的原则,银行仍可保留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投资,但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本的 3%,也不得超过银行自身一级核心资本的 3%;同时,银行不得向其投资的基金提供救助。新法案将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也纳入了监管范畴。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应以投资顾问的名义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其交易情况及资产组合等方面的信息;资产规模超过 1.5 亿美元的公司还必须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和定期检查。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层次分明,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律规范、银行业监管法律规范、证券业监管法律规范和信托业监管法律规范构成。人民银行监管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核心,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重要内容,行业自律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有益补充,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2)在当前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机遇与问题
第一,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形势及我国的机遇。
首先,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为促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与变革提供了难得的研究、借鉴国际金融风险管理经验和教训的机会,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讨论中吸收有用的建议为我所用,并且利用有利的国际金融治理环境按照自身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稳妥推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确保金融市场稳定的前提下,有效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中国经济快速持续发展。
其次,國际新金融监管标准如巴塞尔协议 III 的实施对中国银行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促使金融监管当局逐步强化对银行业的综合监管,进一步 完善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危机处理机制,这都无疑为中国银行业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成功实现经营转型、全面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了契机。
再次,在全球金融危机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影响下,欧美发达经济体的大型银行无论是在业务范围上还是地域网络布局上,纷纷进入战略收缩阶段,这为中国银行业加快推进国际化、综合化经营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国际化程度已有很大程度地提高,但在准入和经营上却面临着监管标准的多元化问题。
第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首先,同业监管标准不同。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的规定,对其进行监管的只是根据其注册成立之时所属性质进行监管。 这就导致同种金融业务有可能适合不同的法律。这样以来,有些金融机构在逐利去害的天性驱使下,将业务投向监管较为宽松的领域,容易导致金融业的畸形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混乱。
其次,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易于出现监管真空和监管 重叠。我国目前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导致监管机构各管一方。但是 在金融综合经营的条件下,例如保监会仅对相应金融机构的保险产 品进行相关监管,对于保险机构制作的兼具证券保险性质的金融产 品,通常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而忽视对其的监管。在金融自由化和一体 化的全球影响下,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机构分离工作线正 变得越来越模糊。监管部门有效地识别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管理的整体风险,银行业占据了整个金融部门的资产减少,不良贷款率,资本为银行监管体系的主要指标是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银行监管效率 是有限的,划分监管层对于新的金融衍生产品,缺乏风险控制的经 验,即使个别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盲区,对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实践 中经常出现交叉调节和反复现象的监管,造成监管效率低。
最后,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并没有 对整个金融系统风险的监管做出制度性的规定。在实践中,金融监 管机构曾经协商达成《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 备忘录》,但此种形式的协调机制并没有法律强制力,最后也流于形 式,没有产生真正的协调效果,无法实现各监管机构互通有无从而 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的目标。
美国金融监管经验借鉴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会使新的金融改革方向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实施,这势必对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变迁产生深远影响。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长期以来效仿美国,其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中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注重新风险监管标准的实施和协调; 二是强调以宏观审慎的态度来监管控制系统性风险,监管方式从顺周期监管改为逆周期监管。
首先,应切实有效推进全球金融监管标准的协调与实施方面的合作,防止监管套利对全球金融系统的破坏。为此,银监会根据中国银行业实际,制定了适度前瞻、反映国情、与国际接轨的新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新监管标准的制定实施不仅有助于增强中国银行业稳健性,防范系统性风险,也有助于推动中国银行业的转型发展。中国的新资本监管标准充分借鉴了巴塞尔协议 III,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了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以充分覆盖银行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二是审慎界定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强化了对资本工具损失吸收 能力的要求,合理设计各类资产风险权重;三是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提市场风险 和操作风险资本; 四是在坚持审慎监管的同时,体现资本监管的灵活性,银行监管机构可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对银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中国还完善了流动性风险的定性监管要求,建立了更为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分析和评估框架。 其次,中国应在借鉴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完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措施,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以确保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一方面,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评级机构的监管,将事前防范措施和事后解决机制相结合,细化系统重要性机构衡量指标体系,完善评 估工具,最大程度地防范“太大而不能倒”的机构给金融系统带来的潜在损害。另一方面,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能仅盯着银行体系,还要关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如影子银行体系,重视银行与非银行机构之间的监管平衡。
再次,根据中国现有的实际情况,中国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已相对发达,中国应平衡好金融创新与政府监管,防止过犹不及。对于金融市场发展仍不充分的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来说,在吸取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的同时,还要保持好金融创新动力的持续发展,平衡金融创新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另外,中国在现有的“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当中,要必要组建有明确法律权限、实体组织的金融监管机构作为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中国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虽然仍有效,但已渐渐与现在逐渐显现的混业经营模式有所不相适应。建立综合的风险预警机制,就目前来看, 中国金融监管的重点仍然是机构审批、业务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而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运营以及资产质量等缺乏必要相应的监管措施, 同时,也没有建立集中的金融监管信息库。 通过美国此次危机可以看到, 综合经营和金融创新将众多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由此,本文认为中国金融监管的重点之一应放在对金融风险的综合监测, 在继续关注每个机构的运营状况的同时, 加强对风险的宏观把握。 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防止众多的投资者或机构面临同样的冲击。
最后,重视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复杂的金融活动中十分明显,对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不足是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求金融机构增强透明度、增加复杂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已成为金融危机后欧美监管机构的共识。美国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此次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设立了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以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针对金融产品的特殊性设置法律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无法对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金融产品复杂程度的加深, 有必要借鉴美国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 完善金融产品销售与购买环节的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
张云鹏,1988年2月25日,男,汉,籍贯:河北省石家庄井陘县,在读研究生,单位:河北大学,研究方向:世界经济学
[1]曹凤岐. 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
[2]曹凤岐. 美国经验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J].中国金融,2011(1)
[3]曹凤岐. 美国次贷危机及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河北学刊,2009(3)
[4]巴曙松、金玲玲、朱元倩. 巴塞尔Ⅲ下的资本监管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J].农村金融研究,2011(6)
[5]黄玲. 新常态下的金融市场的监管与金融风险的思考[J].时代金融,2015(10)
[6]范文波,李黎明.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当代财经,2011(2)
[7]孙立行. 国际金融发展新格局下的中国 金融监管改革战略研究[J].世界经济研究,2013(12)
[8]田中景. 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启示[J].东北亚论坛,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