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的整体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垃圾产量与日俱增,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是环境治理的两股强大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村民作为垃圾分类治理的直接参与人,成为大家的关注对象。他们成为垃圾分类的基础性力量,能从源头上对垃圾进行分类,降低垃圾处理难度,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考察浙江省T县村民参与垃圾分类治理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农村垃圾分类治理要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的整体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垃圾产量与日俱增,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是环境治理的两股强大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村民作为垃圾分类治理的直接参与人,成为大家的关注对象。他们成为垃圾分类的基础性力量,能从源头上对垃圾进行分类,降低垃圾处理难度,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考察浙江省T县村民参与垃圾分类治理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农村垃圾分类治理要以村民参与为主,政府、环保组织为辅,形成一个主体突出、多元参与的治理模式,降低垃圾分类处理不当对人体与环境造成的危害,从而改善农村村容村貌,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响应持续发展的号召。
其他文献
红柯是陕西文坛及中国当代文学史不可忽视的作家。2018年2月24日,红柯永远地离开了。他创作的几百万字的文学作品是留给人们最好的精神财富,而我们对红柯最好的祭奠方式就是对他的作品进行全面准确的认知与评价。纵观以往的研究,主要聚焦于红柯小说,对红柯的散文却缺乏整体性、系统性的梳理与阐释,这显然与红柯的重要地位与独特价值很不相称。因此,对红柯的研究不应该只停留于小说层面,而应将散文也纳入其中。我们要努
如今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趋好,但垃圾产生量却逐年增加,而且大部分农村都没有专门的关于垃圾分类的法律,进而不能有效规制村民行为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因此有必要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在实地调研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农村地区的垃圾具体分类规定不符合村民实际生产生活方式、分类设施不健全以及在垃圾分类后端处理技术上有所欠缺。通过对农村生活垃圾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能为我
通过对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案例中“当事人”的梳理考察发现,当事人的内涵范围十分丰富,其内涵范围不仅仅局限在正当当事人之中。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二者乃是必要非充分的逻辑关系。在“形式当事人”到“实体权利义务人”形成的“两端”之间,还隐藏着诸如“资格型当事人”、“诉讼担当型当事人”和“初步适格型当事人”等多种类型。由于我国的起诉受理程序对正当当事人的审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性的审查,从起诉受理阶段贯穿至实
民国时期,随着城市工业化的加深,劳工劳动与生活环境恶劣,遭受疾病的风险增加,劳工健康问题突出,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政府、学术界、企业界积极探索解决劳工健康问题的有效方式,提出实施健康保险的思想,使得劳工健康保险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并且不断发展成为具有社会保险意义上的健康保险。本文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探究民国时期劳工健康保险思想与实践,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民国劳工健康问题的研究,把握健康保险制
在初中历史教学中,传统的教学方式过分注重书本知识,导致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思维活动,压抑了学生的个性发展,使得教师和学生的关系停留在“死板的教”与“被动的学”的课堂之上。随着新课程计划的逐步实施,21世纪的中学历史教学改革,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由传授、机械记忆型的教学方式转变为启发引导、自主探究的教学方式。探究教学法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方式,突出了学生的
在求职的岔路口,考公的队伍越来越庞大了。2022年成功考公(指公务员考试)的罗杨成了同学眼中羡慕的对象。考公前,罗杨曾见证了互联网公司裁员,出于对“转正”后被裁的担忧,罗杨选择了考公。相比已经考上的罗杨,已经考了三年的程丽依然走在考公的奋斗路上。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宏观调控居民收入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新一轮个税改革将赡养老人列为专项附加扣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此次改革的亮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增加对个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有何影响?本文聚焦六大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赡养老人费用扣除,以人口老龄化为背景,居民收入差距巨大为现状,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8)”微观数据库,模拟预估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改革前后居民缴纳的个税差异,并在
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在社会保障支出中一直是比较关键的一个内容,完善的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健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十分重要。目前,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是各级政府在国家公共财政中主要用于经济和民生的建设,保障基本群众民生和生活的部分,对于调节人民群众收入的差距、稳定经济社会秩序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财政社会保障的体制建设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比如我国中央与地方间财政社会保障收入和支出的责任范围划分
本文从辩护权行使的角度出发,对刑事缺席审判中辩护权的行使特点进行分析,从辩护权行使的全过程阐述辩护权在刑事缺席审判中的重要性及现实价值,将刑事缺席审判的特点和辩护权的特点相结合,从辩护权产生方式的单一性、辩护空间的狭小性、辩护意见代表性低以及辩护律师的消极辩护等局限性入手,思考如何更加全面且充分的保障刑事缺席审判中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从而达到保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以及维持控辩审三方结构平稳之目的。并在
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首次规定了通谋虚伪表示。通谋虚伪表示的四个要件强调的是,行为人与相对人在完全自由的状态下故意使内在意思与外表表示发生分离。其中,“通谋”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积极的意思联络。“明知”不是要求行为人与相对人对隐藏行为的性质、内容均已明知,而是指双方对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明知。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构成要件及其法理基础上均有不同。前者基于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