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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9年8月,周某与A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以总价827408元购买安徽省芜湖市某处商品住宅15幢2单元506室房屋一套,A开发公司于2009年12月将房屋及《芜湖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交付周某。2013年1月,周某发现次卧内,与卫生间相邻的墙出现渗水发霉现象,随即通过物业服务中心向A开发公司反映。A开发公司当月安排工程人员至现场查看,确认渗水发霉情况属实,但未及时予以维修处理,并以“渗漏系15幢2单元606室业主杨某装修破坏防水层造成”为由怠于履行义务。周某诉至法院要求A開发公司立即对房屋渗水发霉处进行维修、恢复墙面原状,对修补处防水质保5年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因A开发公司要求诉争房屋楼上606业主杨某承担相应维修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追加杨某为本案被告。法院认为,周某与A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周某所购住宅房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渗水,因渗水部位的卫生间为下沉式设计,下水管道位于两层楼板之间,在楼下无法直接观察到下水管道及上层楼板情况,上层楼板如有少量渗水不一定当时就能被发现,506室的房屋给排水管道检查记录表虽载明卫生间闭水试验等结果为正常,仅能证明记录当日未发现异常,不足以证明渗水系楼上住户所致,故A开发公司主张房屋渗水系杨某装修破坏防水层所致、应由杨某承担责任,证据不足,不予采纳。A开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房屋渗水部位予以维修。
律师提醒
周某要求A开发公司对房屋渗水部位维修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质量保修的约定,不需要举证证明A开发公司存在过错。A开发公司主张杨某应承担此项维修义务,是基于第三人侵权行为,应举证证明杨某存在侵权的事实。审理中,A开发公司申请对诉争房屋墙面渗水原因进行鉴定,因渗水部位的卫生间为下沉式设计,无法对两层板之间的地漏及下水管道工作情况进行查看,以致鉴定单位对渗水的原因无法作出鉴定意见。因此,A开发公司主张杨某承担责任未能获得支持。同时,周某在该案中主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因不属于直接损失未获法院支持。
(供稿 王明霞)
2009年8月,周某与A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以总价827408元购买安徽省芜湖市某处商品住宅15幢2单元506室房屋一套,A开发公司于2009年12月将房屋及《芜湖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交付周某。2013年1月,周某发现次卧内,与卫生间相邻的墙出现渗水发霉现象,随即通过物业服务中心向A开发公司反映。A开发公司当月安排工程人员至现场查看,确认渗水发霉情况属实,但未及时予以维修处理,并以“渗漏系15幢2单元606室业主杨某装修破坏防水层造成”为由怠于履行义务。周某诉至法院要求A開发公司立即对房屋渗水发霉处进行维修、恢复墙面原状,对修补处防水质保5年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因A开发公司要求诉争房屋楼上606业主杨某承担相应维修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追加杨某为本案被告。法院认为,周某与A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周某所购住宅房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渗水,因渗水部位的卫生间为下沉式设计,下水管道位于两层楼板之间,在楼下无法直接观察到下水管道及上层楼板情况,上层楼板如有少量渗水不一定当时就能被发现,506室的房屋给排水管道检查记录表虽载明卫生间闭水试验等结果为正常,仅能证明记录当日未发现异常,不足以证明渗水系楼上住户所致,故A开发公司主张房屋渗水系杨某装修破坏防水层所致、应由杨某承担责任,证据不足,不予采纳。A开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对房屋渗水部位予以维修。
律师提醒
周某要求A开发公司对房屋渗水部位维修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质量保修的约定,不需要举证证明A开发公司存在过错。A开发公司主张杨某应承担此项维修义务,是基于第三人侵权行为,应举证证明杨某存在侵权的事实。审理中,A开发公司申请对诉争房屋墙面渗水原因进行鉴定,因渗水部位的卫生间为下沉式设计,无法对两层板之间的地漏及下水管道工作情况进行查看,以致鉴定单位对渗水的原因无法作出鉴定意见。因此,A开发公司主张杨某承担责任未能获得支持。同时,周某在该案中主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因不属于直接损失未获法院支持。
(供稿 王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