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所产生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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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出现了不同的理论主张,国际实践基本上是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原则并存,并且主张限制豁免主义的呼声越来越高,《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它的通过和开放签署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国内法治方面探讨一下《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所产生的意义。
  关键词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绝对豁免主义 限制豁免主义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95-01
  
  一、《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产生
  (一)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规则的发展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通过经历了艰难的过程。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虽然是一项被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但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得到统一的理解和适用。在《公约》出台之前,只有少数国家制定了有关这方面的专门法律,但即使在这些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的国家,各自的规定也有很大差异。这些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不同理论与实践常常导致各国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产生分歧。为了协调和统一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1977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提出了立法建议,经过无数次谈判,2004年公约草案才被审议通过。《公约》的通过标志着国家豁免原则演变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是第一个全面规范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的普遍性国际性公约。它的通过和开放签署对于中国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对中国的意义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尚未出现过有关国家豁免的判例,涉及与外国国家的民商事纠纷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立法方面,《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法律只对外交和领事的管辖豁免作了规定,对国家豁免问题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以外,还没有专门立法。但从我国政府就1952年的“两航公司案”和1983年“湖广铁路债券案”所发表的声明中可看出,我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上持绝对豁免立场。从1986年开始,我国多次派代表参加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公约草案》的讨论,表明我国的主张,反映了我国政府在坚持国家豁免原则的同时向限制豁免立场转变的趋势。2005年9月,中国外长李肇星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约》,这标志着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正式向限制豁免立场转变。
  (一)中国加入公约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大多采用限制豁免主义的方法,当我们与他们发生贸易争端时,由于我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对对方无管辖权,而对方由于坚持限制豁免主义,按照其国内法,他们却可以对我国行使管辖权,虽然我国的立场是:如果外国国家无视我国主权,对我国或我国财产强制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保留对该国进行报复的权利,但报复从解决争端的方式来看,属于非和平的方式,这种做法并不明智。我国关于国家豁免问题上向限制豁免立场的转变能够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使各方达到和平解决争端的目的,从而有助于我国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
  (二)中国正式批准公约后应采取的措施
  我国关于国家豁免问题转向限制豁免立场是我国顺应国家豁免制度发展趋势的重大举措.然而,政府转变立场只是跨出了关键性的第一步,接下来我们应当考虑的是采取哪些对策来与国际社会接轨的问题。
  首先,制定符合中国特色的《国家豁免法》。基于我国已经加入公约,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并结合《公约》的规定,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豁免法》。这不仅可以给我国的法院提供了处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诉讼的法律依据,也可以给我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公约所规定的在与他国进行商业交易时进行诉讼的法律保护。
  其次,应当培养出一批精通国家豁免诉讼的专业人才。随着各国政府日益频繁地参与民商事活动,《公约》在我国生效后,会出现更多涉及以外国国家或政府为被告的诉讼。由于被告身份特殊,判决公正与否不仅会涉及我国的国家声誉,而且可能会影响两国外交,对我国的法官而言,审理此类案件是一个挑战。另一方面,随着国家豁免诉讼案件的增多,国内的当事人也需要精通此类案件的律师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因此,国内急需培养出一批精通国家豁免诉讼的法官和律师。
   《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标志着限制豁免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公约》的相关规定,基本上在保护有关行为或财产所属国的国家权益与保护法院地国的个人利益之间取得了适当的平衡。但《公约》的通过,绝不是国家限制管辖豁免规则统一化的终点,而是进一步规范化的开始。我们应当相信,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问题未来还将有更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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