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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不动产登记规则中充斥着大量的公法义务,公权力在不动产登记中扮演着主导性的角色,而私权利则处于不断受到限缩的境地。私权利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失语,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功能是非常不匹配的,公权力呈现出明显的喧宾夺主的特征。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政府不能恣意地行使公权力,不能人为地扭曲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与功能。无论公权力多么强大,完全不顾及私权利保障的制度设计,终将因缺乏持续生存的活力而难以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