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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34条把期刊社的权利确定为两项,其一为审稿权,其二为修改权。在实践中,这两项权利通常表现为期刊社的审稿权与作者发表权的冲突、期刊社修改权与作者许可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性权的冲突、期刊社声明的专有出版与作者法定的转载、摘编权之冲突。第33条、第34条在平衡这些冲突时有所偏颇或界限模糊,容易引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