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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江某赔偿原告邹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2242.14元的35%,扣减已支付的3000元,即25784.75元;被告李某赔偿各项损失82242.14元的15%,即1233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