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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退休返聘现象和我国社会老龄化的到来、知识密集型行业人才的短缺以及现行的退休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等因素存在一定的联系。在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退休返聘这一现象作出规定。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份、劳动基准、工伤保险、权利救济等方面没有给予相应的保护。本文通过对我国退休返聘人員权利保护的现状进行梳理,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完善退休返聘人员权利保护的几点建议,试图对构建我国退休返聘人员的权利保护体系尽自己的一份努力。
关键词:退休返聘;退休再就业;劳动者
一、退休返聘的成因分析
1.特定的行业
大量需要退休返聘人才的单位主要集中在高校、医院、研究所等高技能密集型单位。这些要求专业技术较高、知识密集型的岗位,劳动力的形成具有长期性、高投入等特点,退休人员在这样的岗位上相较于青年劳动者具有相当的优势。同时这样的岗位也需要大量具有过硬的技术或丰富的经验,具有较大学术影响或高级职称的退休返聘人才。同时,退休返聘者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本可以为用人单位带来丰富的社会网络关系,从这个层面说,丰富的社会资本是退休返聘人员的另一个优势。
2.养老金制度
从我国现在的人均消费水平看,退休养老金不足以使退休人员安享晚年。养老金又称为退休金,是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得到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关于养老金的缴费方式分为两种即“养老金双轨制”,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对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在支付标准方面,企业人员退休金占退休前工资的38%左右,机关事业单位能达到89%以上。可见,即使退休前工资相差无几,退休后企业人员退休金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的三分之一左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退休返聘人员赚取的工资,可以弥补养老金不足以应付生活支出的问题。
二、我国退休返聘者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缺乏劳动者身份认定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退休返聘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在市场经济下,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应当是平等的。国际通常做法是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保护,经济进步与社会发展应当使不同年龄的劳动者平等分享社会资源、权利并且平等分担责任。保障退休人员平等就业有助于消除老年人贫困问题。我国应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承认退休返聘人员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并对他们的就业权进行平等保护。
2.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退休返聘产生的纠纷中,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工伤待遇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争议形式。实践中,返聘者工作中、上下班途中出现事故是不可避免的。然而退休返聘关系的定性学界和立法者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实务中,对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既有持肯定态度,也有持否定态度的。主流观点认为,退休人员在聘用单位因工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适用民法中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在受聘后因工受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种观点认为,退休是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的权利,其劳动权利并未被剥夺。作为劳动者的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可以通过工伤认定申请途径来获得救济。
三、完善退休返聘者权利保护的若干建议
1.明确退休返聘者的劳动者身份
笔者认为应将退休人员纳入劳动关系,否则将不利于保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可以将其定性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从而给予退休返聘人员平等的保护。首先,从法律的角度衡量一个劳动者资格的条件就是其是否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就是公民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因此,退休人员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另一方面,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一般受年龄、健康状况、智力和行为自由的限制。否认退休人员劳动者资格的主要理由是因为年龄问题。仅因为达到一定年龄就否定返聘人员的劳动者身份、否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不科学的。笔者认为,应当实行弹性退退休制度,“弹性”一方面是指退休年龄的弹性,另一方面指延长工作时间的弹性。因个体差异,劳动者在退休年龄、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选择的具有某种弹性的较为灵活的退休政策。法律规定最低退休年龄,将主动权交给劳动者自己判断,劳动者达到最低退休年龄后,可以选择退休或者继续留在岗位工作,国家根据当时劳动市场情况,制定合理的弹性退休激励机制。
2.规定退休返聘者相关保险待遇
针对退休返聘人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可就退休返聘人员单独购买工伤保险。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还可以考虑为退休返聘者投保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形式,不仅具有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功能,还具有多层次、多种类、广覆盖、灵活的特点,完全可以满足投保者要求,而且没有强制缴费年限的限制。为返聘员工在聘期内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不仅可以体现公司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可以在返聘员工受到意外伤害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退休返聘者的医疗费用,为公司和员工提供最直接的保障的同时,也降低企业在聘用离退休员工时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
四、结语
如何规范退休返聘,保障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退休返聘人员虽然不能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他待遇应与劳动者平等享有。希望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制定公共政策等方式,为退休返聘者实现其劳动权提供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贾俊玲.劳动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黎建飞.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退休返聘;退休再就业;劳动者
一、退休返聘的成因分析
1.特定的行业
大量需要退休返聘人才的单位主要集中在高校、医院、研究所等高技能密集型单位。这些要求专业技术较高、知识密集型的岗位,劳动力的形成具有长期性、高投入等特点,退休人员在这样的岗位上相较于青年劳动者具有相当的优势。同时这样的岗位也需要大量具有过硬的技术或丰富的经验,具有较大学术影响或高级职称的退休返聘人才。同时,退休返聘者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本可以为用人单位带来丰富的社会网络关系,从这个层面说,丰富的社会资本是退休返聘人员的另一个优势。
2.养老金制度
从我国现在的人均消费水平看,退休养老金不足以使退休人员安享晚年。养老金又称为退休金,是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得到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关于养老金的缴费方式分为两种即“养老金双轨制”,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对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在支付标准方面,企业人员退休金占退休前工资的38%左右,机关事业单位能达到89%以上。可见,即使退休前工资相差无几,退休后企业人员退休金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的三分之一左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退休返聘人员赚取的工资,可以弥补养老金不足以应付生活支出的问题。
二、我国退休返聘者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缺乏劳动者身份认定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退休返聘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在市场经济下,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应当是平等的。国际通常做法是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保护,经济进步与社会发展应当使不同年龄的劳动者平等分享社会资源、权利并且平等分担责任。保障退休人员平等就业有助于消除老年人贫困问题。我国应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承认退休返聘人员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并对他们的就业权进行平等保护。
2.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退休返聘产生的纠纷中,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享受工伤待遇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争议形式。实践中,返聘者工作中、上下班途中出现事故是不可避免的。然而退休返聘关系的定性学界和立法者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实务中,对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既有持肯定态度,也有持否定态度的。主流观点认为,退休人员在聘用单位因工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适用民法中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在受聘后因工受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种观点认为,退休是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的权利,其劳动权利并未被剥夺。作为劳动者的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可以通过工伤认定申请途径来获得救济。
三、完善退休返聘者权利保护的若干建议
1.明确退休返聘者的劳动者身份
笔者认为应将退休人员纳入劳动关系,否则将不利于保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是可以将其定性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从而给予退休返聘人员平等的保护。首先,从法律的角度衡量一个劳动者资格的条件就是其是否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就是公民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因此,退休人员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另一方面,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一般受年龄、健康状况、智力和行为自由的限制。否认退休人员劳动者资格的主要理由是因为年龄问题。仅因为达到一定年龄就否定返聘人员的劳动者身份、否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不科学的。笔者认为,应当实行弹性退退休制度,“弹性”一方面是指退休年龄的弹性,另一方面指延长工作时间的弹性。因个体差异,劳动者在退休年龄、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选择的具有某种弹性的较为灵活的退休政策。法律规定最低退休年龄,将主动权交给劳动者自己判断,劳动者达到最低退休年龄后,可以选择退休或者继续留在岗位工作,国家根据当时劳动市场情况,制定合理的弹性退休激励机制。
2.规定退休返聘者相关保险待遇
针对退休返聘人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用人单位可就退休返聘人员单独购买工伤保险。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还可以考虑为退休返聘者投保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形式,不仅具有社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的功能,还具有多层次、多种类、广覆盖、灵活的特点,完全可以满足投保者要求,而且没有强制缴费年限的限制。为返聘员工在聘期内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不仅可以体现公司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可以在返聘员工受到意外伤害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退休返聘者的医疗费用,为公司和员工提供最直接的保障的同时,也降低企业在聘用离退休员工时的用工成本和法律风险。
四、结语
如何规范退休返聘,保障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退休返聘人员虽然不能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他待遇应与劳动者平等享有。希望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制定公共政策等方式,为退休返聘者实现其劳动权提供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贾俊玲.劳动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黎建飞.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