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投资人在BT(建设一移交)方式投资建设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地方政府创新提出以土地收益权质押作为项目采购担保措施。土地收益权不是法定的担保方式,不符合权利质押“标的物占有的转移和优先受偿权”的基本特征,因此不属于合法的质押担保方式。笔者建议,从“土地收益权质押是一种相对确定、值得期待的政府信用”角度,综合考量此类“特殊担保方式”的接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