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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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11年12月28日,菊女士与月儿圆的酒店达成口头约定:菊女士负责酒店的整个大厨工作,第一年每月工资3800元,第二年4000元。聘用期限为2年。2012年11月开始,受禁止公款大吃大喝消费整治活动影响,酒店生意接连下滑,菊女士奖金没了不说,还两次被减少工资,每次减200元。2013年五一假过后,酒店效益也未见好转,菊女士主动提出离职,并提出给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但被酒店方拒绝。菊女士以月儿圆的酒店为被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酒店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5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快做出仲裁:以菊女士系主动辞职为由,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而对双倍工资诉求予以支持。
  菊女士、酒店均不服該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法庭审理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酒店按菊女士12个月工资标准,一次性补偿菊女士34000元,双方劳动报酬争议就此全部了结。
  【点评】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首先,劳动者主动辞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菊女士入职时,双方明确口头约定菊女士的月工资第一年为3800元,第二年为4000元,且无工资可随酒店效益上下浮动之约定,亦无酒店方有权可视情况增减劳动者工资的约定。既然没有约定,酒店方擅自两次减少菊女士的月工资,应属于违约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非调解结案,菊女士应得到2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时,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条法律有两层含意:一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二是“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 “应当(必须)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倘若在“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依然继续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结合本案,菊女士的双倍工资赔偿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用工之日起至满一周年时止。此阶段的双倍工资赔偿应为11个月。第二阶段的起算时间是:从用工满一周年开始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止。此阶段的双倍工资应一直延续并全额计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分析,本案若非调解结案,菊女士应得到近15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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