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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盗窃案件中,我们经常会碰到犯罪分子利用工具作案的情形。犯罪分子在利用工具作案时必然会在客体上留有痕迹,这就为我们研究现场工具痕迹,进而侦破案件提供了条件。本文通过对现场工具痕迹的形成方式,形成过程以及它所能反映出的工具种类形态和犯罪分子的习惯对案件进行分析,对现场工具痕迹在串并案件中的重要地位做一个探讨。
[关键词]现场勘查,工具痕迹,串并案件,方法
中图分类号:D91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165-01
现场工具痕迹是指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使用工具实施破坏时在接触部位留下的能较清晰地反映工具表面形态结构特征的痕迹。利用现场工具痕迹串并案件是工具痕迹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之一。串并案件相对于个别案件而言,具有获得现场的痕迹多、作案手法多、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多、现场信息多等优势,因此要重视串并案件工作。以下就如何利用工具痕迹串并案件提出几点看法:
一、利用留于犯罪现场的工具痕迹形态来串并案件
工具痕迹多种多样,按照形态一般可以分为撬压痕迹、钳剪痕迹、打击痕迹、擦划痕迹、刺切痕迹、割削痕迹等。根据现场发现的工具痕迹的形态,可以判断出工具的种类,为寻找嫌疑工具提供依据。找到嫌疑工具后,可利用现场工具痕迹与用嫌疑工具制作的样本痕迹进行比对鉴定,证明嫌疑工具是否与案件有关。
案例:2008年5-8月期间,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连续发生数起“白日闯”案件,在对上述几起案件的现场勘查中发现阳台上的玻璃窗,室内箱子、抽屉等可能放有贵重物品的地方存在多处撬痕,技术民警对几起案件中的撬别痕迹进行提取比对,认定为同一个工具所留,以此对上述几起案件进行串并。后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一可疑人员,将其带回所里盘问时在其身上搜到一根撬棍,经技术检验鉴定,认定同一。
二、利用形成现场工具痕迹的方式及过程来并串案件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受其心理、生理特点影响,破坏的方式和过程有其独特的一面,这种方式一旦形成,在以后的作案过程中很难改变,这就是犯罪分子的个性特征。在入室盗窃案件中,有的犯罪分子使用敲碎玻璃窗的破坏方式,有的则采用卸玻璃的方式,有的喜欢撬门,有的喜欢蹬门。但不管犯罪分子使用哪种破坏方式,都会在现场留下破坏痕迹,这种痕迹同样可以用来并串案件。
案例:2009年2-3月份,在贾汪区发生多起盗窃居民住宅的案件。这几起盗窃案件,犯罪分子都使用两种工具撬门入室,在小工具的撬痕上覆盖有大工具的痕迹。根据以上几起案件现场工具的留痕方式和过程,对案件进行分析,根据撬门痕迹,认为犯罪分子先用小工具作扩缝撬压,再使用大工具将门撬开。以上几起案件为同一人所为。经过排查、守候,最后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在其身上搜到撬棒两根。
三、利用现场工具痕迹与其他现场痕迹的相互关系来串并案件
一起案件发生后,在现场中获取的痕迹总是有限的。有的现场上只提到了工具痕迹,有的现场只提取到了指纹。那么如何利用现场工具痕迹和其他现场痕迹相互交叉出现的关系,用工具痕迹作为桥梁来串并案件呢?
案例:2010年上半年,徐州市贾汪区连续发生多起通信电缆线被盗案件。在对上述几起案件的现场勘查中提取到了剪切痕、鞋印痕、车轮痕等痕迹。经分析鉴定,车轮痕为同一车辆所留。在数起案件的发案地点附近的偏僻处均发现有用火烧电缆线外包塑胶皮留下的痕迹。经分析后认为,连续数起对通信电缆线实施的盗窃行为系同一团伙所为。2010年9月,民警在清查收购站时发现疑似被盗通信电缆线铜芯,后根据该线索将嫌疑人抓获,嫌疑人对其多次盗窃通信电缆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利用犯罪分子的习惯动作留下的现场工具痕迹和现场现象来串并案件
犯罪分子的习惯动作留痕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以自己在生活中逐步形成的比较稳固的习性,通过反复出现而形成相对一致的习惯动作而固定下来,因而反应在犯罪现场上的各种痕迹和现象中,可以利用习惯留痕相对稳定,互有区别这一科学原理,在串并系列性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案例:2010年11月,徐州市贾汪区多个小区发生盗窃车内财务的案件,经现场勘查,在被盗的车辆座位上均发现有石块或砖块存在,被砸的均为车后座左窗玻璃,在现场均有摩托刹车痕迹。根据上述进行分析,嫌疑人能在一定范围内连续作案而不被发现,由此推断嫌疑人系附近人员,根据刹车痕迹摸底排查,确定了嫌疑人员,后嫌疑人被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对于运用现场工具痕迹串并案件的看法,在对现场工具痕迹进行分析时,不可因循守旧的按照一条思路分析,要对工具痕迹进行全面分析,结合现场上几次出现的工具痕迹进行综合分析。
总之,在利用现场工具痕迹串并案件时,既要充分运用现场遗留的各种工具痕迹,又要结合犯罪分子选择的作案目标、时间、手法及现场遗留的其他痕迹和现象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我们要充分利用现场工具痕迹的各种特征,为侦查破案提供更多有力的科学依据,运用各种方法对案件进行串并,多渠道的提供侦查线索,调动各种力量为侦查破案服务,为社会和谐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参考文献
[1] 王成荣.痕迹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张凤忠.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实务全书[M].合肥: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4
[3] 杜清泉. 痕迹检验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犯罪现场勘查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9
[5] 公安部教育局.刑事侦查学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6] 公安部教育局.犯罪学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7] 刘全明.利用现场工具痕迹串并案件的几点体会[J].2007
[8] 湖北省公安厅四处.痕迹检验论文选[C].1985
[9] 徐南江.浅谈串并案件与侦查的关系[J].2000
[关键词]现场勘查,工具痕迹,串并案件,方法
中图分类号:D91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165-01
现场工具痕迹是指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使用工具实施破坏时在接触部位留下的能较清晰地反映工具表面形态结构特征的痕迹。利用现场工具痕迹串并案件是工具痕迹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之一。串并案件相对于个别案件而言,具有获得现场的痕迹多、作案手法多、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多、现场信息多等优势,因此要重视串并案件工作。以下就如何利用工具痕迹串并案件提出几点看法:
一、利用留于犯罪现场的工具痕迹形态来串并案件
工具痕迹多种多样,按照形态一般可以分为撬压痕迹、钳剪痕迹、打击痕迹、擦划痕迹、刺切痕迹、割削痕迹等。根据现场发现的工具痕迹的形态,可以判断出工具的种类,为寻找嫌疑工具提供依据。找到嫌疑工具后,可利用现场工具痕迹与用嫌疑工具制作的样本痕迹进行比对鉴定,证明嫌疑工具是否与案件有关。
案例:2008年5-8月期间,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连续发生数起“白日闯”案件,在对上述几起案件的现场勘查中发现阳台上的玻璃窗,室内箱子、抽屉等可能放有贵重物品的地方存在多处撬痕,技术民警对几起案件中的撬别痕迹进行提取比对,认定为同一个工具所留,以此对上述几起案件进行串并。后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一可疑人员,将其带回所里盘问时在其身上搜到一根撬棍,经技术检验鉴定,认定同一。
二、利用形成现场工具痕迹的方式及过程来并串案件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受其心理、生理特点影响,破坏的方式和过程有其独特的一面,这种方式一旦形成,在以后的作案过程中很难改变,这就是犯罪分子的个性特征。在入室盗窃案件中,有的犯罪分子使用敲碎玻璃窗的破坏方式,有的则采用卸玻璃的方式,有的喜欢撬门,有的喜欢蹬门。但不管犯罪分子使用哪种破坏方式,都会在现场留下破坏痕迹,这种痕迹同样可以用来并串案件。
案例:2009年2-3月份,在贾汪区发生多起盗窃居民住宅的案件。这几起盗窃案件,犯罪分子都使用两种工具撬门入室,在小工具的撬痕上覆盖有大工具的痕迹。根据以上几起案件现场工具的留痕方式和过程,对案件进行分析,根据撬门痕迹,认为犯罪分子先用小工具作扩缝撬压,再使用大工具将门撬开。以上几起案件为同一人所为。经过排查、守候,最后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在其身上搜到撬棒两根。
三、利用现场工具痕迹与其他现场痕迹的相互关系来串并案件
一起案件发生后,在现场中获取的痕迹总是有限的。有的现场上只提到了工具痕迹,有的现场只提取到了指纹。那么如何利用现场工具痕迹和其他现场痕迹相互交叉出现的关系,用工具痕迹作为桥梁来串并案件呢?
案例:2010年上半年,徐州市贾汪区连续发生多起通信电缆线被盗案件。在对上述几起案件的现场勘查中提取到了剪切痕、鞋印痕、车轮痕等痕迹。经分析鉴定,车轮痕为同一车辆所留。在数起案件的发案地点附近的偏僻处均发现有用火烧电缆线外包塑胶皮留下的痕迹。经分析后认为,连续数起对通信电缆线实施的盗窃行为系同一团伙所为。2010年9月,民警在清查收购站时发现疑似被盗通信电缆线铜芯,后根据该线索将嫌疑人抓获,嫌疑人对其多次盗窃通信电缆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四、利用犯罪分子的习惯动作留下的现场工具痕迹和现场现象来串并案件
犯罪分子的习惯动作留痕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以自己在生活中逐步形成的比较稳固的习性,通过反复出现而形成相对一致的习惯动作而固定下来,因而反应在犯罪现场上的各种痕迹和现象中,可以利用习惯留痕相对稳定,互有区别这一科学原理,在串并系列性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案例:2010年11月,徐州市贾汪区多个小区发生盗窃车内财务的案件,经现场勘查,在被盗的车辆座位上均发现有石块或砖块存在,被砸的均为车后座左窗玻璃,在现场均有摩托刹车痕迹。根据上述进行分析,嫌疑人能在一定范围内连续作案而不被发现,由此推断嫌疑人系附近人员,根据刹车痕迹摸底排查,确定了嫌疑人员,后嫌疑人被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对于运用现场工具痕迹串并案件的看法,在对现场工具痕迹进行分析时,不可因循守旧的按照一条思路分析,要对工具痕迹进行全面分析,结合现场上几次出现的工具痕迹进行综合分析。
总之,在利用现场工具痕迹串并案件时,既要充分运用现场遗留的各种工具痕迹,又要结合犯罪分子选择的作案目标、时间、手法及现场遗留的其他痕迹和现象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我们要充分利用现场工具痕迹的各种特征,为侦查破案提供更多有力的科学依据,运用各种方法对案件进行串并,多渠道的提供侦查线索,调动各种力量为侦查破案服务,为社会和谐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参考文献
[1] 王成荣.痕迹学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 张凤忠.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实务全书[M].合肥: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4
[3] 杜清泉. 痕迹检验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4]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犯罪现场勘查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9
[5] 公安部教育局.刑事侦查学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6] 公安部教育局.犯罪学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7] 刘全明.利用现场工具痕迹串并案件的几点体会[J].2007
[8] 湖北省公安厅四处.痕迹检验论文选[C].1985
[9] 徐南江.浅谈串并案件与侦查的关系[J].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