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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政部于2013年12月30日修订印发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高等学校如何运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对会计确认基础的分类、选择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就收付实现制基础下高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何运用权责发生制解决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会计确认基础 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
一、高校会计确认基础的分类与选择
会计确认包含了会计系统的整个流程,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处于首要地位,简单的说是解决两个环节:何时进行会计处理和进入会计系统?在会计报表中何时出现?会计确认基础一般包括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我国高校会计同时存在两种会计确认基础,有些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另一些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对高等学校运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收付实现制下高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收支无法严格遵循配比原则,不利于成本核算
以高校学费收入为例,在收付实现制下,对于已经收取的学费确认为收入,而对于那些应该收取而还没有收取的那部分学费往往不做会计反映。近几年收取的学费越来越高,拖欠学费的学生人数越来越多,金额也越来越高,对于应收而未收的学费不做收入确认,既不能真实反映高校的收入,也不利于高校学费的催缴工作。学费的收取不管是否属于当年的收入一律作为当年学费收入入账,但同时培养支出却是跨年进行的,这使得收支无法严格配比,不利于反映高校各个发展时期的真实信息,不利于准确的反映高校的财务信息,不利于科学的反映高校的财务决策。
(二)高校债务无法在账面上真实体现
随着近几年高校的基建项目投资越来越大,通过金融贷款数额也越来越高,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下,基建项目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无法进入高校的负债账簿,还有大额的维修、采购都是按合同进度进行,这些是高校负债的重要部分。又例如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和公积金,贷款利息等,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下,这些都是在实际支付时才会做会计处理,而这些业务往往金额都很大,如果不在当期财务报表中体现,带来的影响也很大,这些都是高校的负债,会虚增学校的可支配资金,会掩盖学校的财务风险,会影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不合理
随着高校不断发展,高校固定资产也在不断的增加,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下,购置的固定资产是按其购入成本一次性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增加“固定基金”,同时虚增的是本期的事业成本和事业结余。另外在原会计确认基础下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不计提折旧,不进行减值处理,除了固定的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报废,固定资产反映的的账面价值始终是购置时的原值,固定资产的折损和减值无法在账面上得到体现,最终导致高校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实际情况相差越来越大。
三、引入“权责发生制”对高校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高校学费、住宿费的核算
高校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外最主要的是学费、住宿费收入,高校的这些收入应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基础,可以通过“應收账款——学费(住宿费)”科目来核算。学生本应交的学费、住宿费全部借记“应收账款——学费(住宿费)”科目,属于学校的债权。凡是属于本期的学费、住宿费,不管这些款项有没有收到,都计入本期的收入。而在实际收到财政专户返回到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时,冲减对应的应收账款,最终“反映出来应收账款”下的学费、住宿费明细科目的累计余额就是学生拖欠的学费、住宿费,可以真实反映和统计的高校的学费收缴情况,有利于保证学校各项预算目标的完成,确保高校资金的完整以及高校财务的正常运转。
(二)高校各类债务的核算
高校的大额应付账款,如基建、维修和采购项目以及贷款利息、教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公积金等,均应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基础。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支付,在确认为高校债务时,就应该借记相关支出类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在实际付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样,高校大额的基建、维修和采购项目以及贷款利息、教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公积金等大额应付款就可以体现在账面上,并最终通过财务报告进行报告。
(三)高校固定资产业务的核算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增加了“累计折旧”科目,高校的固定资产业务也应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基础,与资产初次计量有关的固定资产,在购置时不是按购入成本一次性计入支出,而是将固定资产的消耗按规定分期计入成本和费用。购置时固定资产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期间费用,并同时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基础来处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核算,不仅可以更客观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现时价值和当期费用,正确反映净资产,而且反映的事业结余将更符合客观实际。
【关键词】会计确认基础 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
一、高校会计确认基础的分类与选择
会计确认包含了会计系统的整个流程,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处于首要地位,简单的说是解决两个环节:何时进行会计处理和进入会计系统?在会计报表中何时出现?会计确认基础一般包括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我国高校会计同时存在两种会计确认基础,有些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另一些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对高等学校运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收付实现制下高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收支无法严格遵循配比原则,不利于成本核算
以高校学费收入为例,在收付实现制下,对于已经收取的学费确认为收入,而对于那些应该收取而还没有收取的那部分学费往往不做会计反映。近几年收取的学费越来越高,拖欠学费的学生人数越来越多,金额也越来越高,对于应收而未收的学费不做收入确认,既不能真实反映高校的收入,也不利于高校学费的催缴工作。学费的收取不管是否属于当年的收入一律作为当年学费收入入账,但同时培养支出却是跨年进行的,这使得收支无法严格配比,不利于反映高校各个发展时期的真实信息,不利于准确的反映高校的财务信息,不利于科学的反映高校的财务决策。
(二)高校债务无法在账面上真实体现
随着近几年高校的基建项目投资越来越大,通过金融贷款数额也越来越高,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下,基建项目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无法进入高校的负债账簿,还有大额的维修、采购都是按合同进度进行,这些是高校负债的重要部分。又例如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和公积金,贷款利息等,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下,这些都是在实际支付时才会做会计处理,而这些业务往往金额都很大,如果不在当期财务报表中体现,带来的影响也很大,这些都是高校的负债,会虚增学校的可支配资金,会掩盖学校的财务风险,会影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不合理
随着高校不断发展,高校固定资产也在不断的增加,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下,购置的固定资产是按其购入成本一次性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增加“固定基金”,同时虚增的是本期的事业成本和事业结余。另外在原会计确认基础下对固定资产的核算不计提折旧,不进行减值处理,除了固定的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报废,固定资产反映的的账面价值始终是购置时的原值,固定资产的折损和减值无法在账面上得到体现,最终导致高校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实际情况相差越来越大。
三、引入“权责发生制”对高校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高校学费、住宿费的核算
高校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外最主要的是学费、住宿费收入,高校的这些收入应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基础,可以通过“應收账款——学费(住宿费)”科目来核算。学生本应交的学费、住宿费全部借记“应收账款——学费(住宿费)”科目,属于学校的债权。凡是属于本期的学费、住宿费,不管这些款项有没有收到,都计入本期的收入。而在实际收到财政专户返回到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时,冲减对应的应收账款,最终“反映出来应收账款”下的学费、住宿费明细科目的累计余额就是学生拖欠的学费、住宿费,可以真实反映和统计的高校的学费收缴情况,有利于保证学校各项预算目标的完成,确保高校资金的完整以及高校财务的正常运转。
(二)高校各类债务的核算
高校的大额应付账款,如基建、维修和采购项目以及贷款利息、教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公积金等,均应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基础。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支付,在确认为高校债务时,就应该借记相关支出类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在实际付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样,高校大额的基建、维修和采购项目以及贷款利息、教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公积金等大额应付款就可以体现在账面上,并最终通过财务报告进行报告。
(三)高校固定资产业务的核算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增加了“累计折旧”科目,高校的固定资产业务也应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基础,与资产初次计量有关的固定资产,在购置时不是按购入成本一次性计入支出,而是将固定资产的消耗按规定分期计入成本和费用。购置时固定资产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期间费用,并同时减少“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基础来处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核算,不仅可以更客观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现时价值和当期费用,正确反映净资产,而且反映的事业结余将更符合客观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