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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公共文化机构大规模数字化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授权许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传统著作权授权机制在数字环境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导致我国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面临高昂的交易成本或潜在的侵权风险。建议完善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作为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利用绝版作品的一种可行路径。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具有文化传承价值的绝版作品进行延伸性集体管理,并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为绝版作品著作权人建立权利保障机制,以实现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促进优秀文化传承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