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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人民论坛上期刊发的《“紧箍咒”能治情妇现象》一文指出,6月1日实施的《条例》首次将公务员包养情人纳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监管和问责的范围,能有效治理官员包养情妇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和海内外媒体广泛关注。本文从另一层面对“情妇现象”进行了剖析。
经过长达14年之久的酝酿和等待,《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于6月1日起正式付诸实施了。这个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
《条例》首次将公务员的生活作风问题纳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监管和问责的范围,也可以说,是第一次对公务员的道德和品行问题作出明确的制度性规定。
人们普遍认为,《条例》把“包养情人”列为必须作出行政处分的主要问题之一,充分显示出党和国家惩治公共权力领域和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各种腐败现象的决心。
外国公务员的作风问题也是大事
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巫昌祯教授三年前的统计,在各地被查处的(男性)贪官中,95%的人都有情妇或包养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有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人们普遍认为,禁止包养情人是国家和社会对公务员队伍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不过,笔者更愿意把它看作是国家和社会对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一个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或者说是最低道德要求。
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与其所属公务员之间的一项制度性约定。它是对公务员个人私生活的介入,规范和监督的是公务员个人道德和品质问题,但它又不是对公务员合法个人权利的侵犯。它是针对公务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带有强制性的行政规章,而不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国家法律,更不是行政机关代为履行司法机关的职能。
我们说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并不是说它享有什么特殊的权利或比其他群体更多的权利,相反,与一般社会成员相比,与普通百姓相比,它还要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
包养情人绝对不只是公务员和干部队伍中才有的现象,它同样存在于社会其他群体和阶层。但是,由于肩负着特殊的任务和职责,公务员当然要具备比一般社会成员更高的道德素质,当然要以更高更严格的道德标准约束自己、规范自己。
实际上,其他国家包括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公务员管理方面早就有立法或严格的制度性规定。新加坡是以铁腕管理公务员著称的国家,在公开招聘公务员的过程中,对应聘者品德、修养、个人爱好等背景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查,一旦被发现有私生活不检点或者有不良嗜好,即被拒于公务员队伍之外。进入公务员队伍以后,无论你是总理还是一个最普通的办事员,都必须接受严格的品德考核制度几乎分分秒秒的监督。
在美国、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应当说个人私生活受到高度尊重。一个普通公民包养情妇,如果未侵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一般不被追究。但是,一个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民选的官员则不同。他必须让渡部分私权,把自己的私生活置于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如果他有什么绯闻被曝光,通常会受到严厉的追究和制裁,丢掉饭碗还算小事。如果他想担当大任,竞选议员或总统,“好事”的媒体甚至能把他整个的过去翻一个底朝天。
包养情人: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条例》颁布实施后,有不少人在热烈地争论,公务员包养情人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是违纪,还是违法?笔者认为,至少对公务员这一特殊群体而言,包养情人既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
过去,无论是一般社会成员还是公务员,甚至领导干部,有嫖娼行为,有婚外恋、一夜情,甚至包养情人,大多被认为是“生活作风问题”和“道德品质问题”,是生活小节。因此,很少有哪个腐败官员是因此而受到查处的。这种“宽容”的态度和环境,恰恰是当下嫖娼行为泛滥和包养情人现象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法律允许的唯一婚姻形式。法律明确规定,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处。包养情人具备构成重婚罪的基本要素:有配偶而与他人实际同居;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等。因此,公务员包养情人,同样侵犯了我国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也同样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罪。它已不是单纯的违纪问题,而是触犯了国家法律。
鉴于以上界定,《条例》虽然不可能去追究公务员的法律责任,但至少应该将包养情人明确地列为“情节严重”之列,作出最严厉的处罚。当然,即使行政机关实施了最严厉的处罚,也不等于说不再追究或免除包养情人者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行政机关应更多地在以制度约束公务员的生活行为上下功夫,在发现公务员个人生活“小节”及预防这些“小节”演变成违法行为上下功夫。如果到了公务员触犯刑律的时候再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那还有什么意义呢?
因此,我们可以说,《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还要在认真总结国内外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和细化,并将问责底线下移,使之真正发挥应有的惩戒和警示作用。
在如何切实贯彻《条例》上下功夫
可以考虑在各级行政机关创设独立的道德委员会或风纪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实施,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公务员的道德品质进行考察,接受对本单位公务员个人生活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要切实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鼓励它们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对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个人生活进行监督,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对公务员队伍中包养情人的现象进行公开曝光。
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把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这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对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道德建设的高度重视。
公务员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从公务员队伍抓起。在举国上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长远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经过长达14年之久的酝酿和等待,《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于6月1日起正式付诸实施了。这个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行政惩戒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
《条例》首次将公务员的生活作风问题纳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监管和问责的范围,也可以说,是第一次对公务员的道德和品行问题作出明确的制度性规定。
人们普遍认为,《条例》把“包养情人”列为必须作出行政处分的主要问题之一,充分显示出党和国家惩治公共权力领域和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各种腐败现象的决心。
外国公务员的作风问题也是大事
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负责人巫昌祯教授三年前的统计,在各地被查处的(男性)贪官中,95%的人都有情妇或包养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有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人们普遍认为,禁止包养情人是国家和社会对公务员队伍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不过,笔者更愿意把它看作是国家和社会对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一个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或者说是最低道德要求。
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与其所属公务员之间的一项制度性约定。它是对公务员个人私生活的介入,规范和监督的是公务员个人道德和品质问题,但它又不是对公务员合法个人权利的侵犯。它是针对公务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带有强制性的行政规章,而不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国家法律,更不是行政机关代为履行司法机关的职能。
我们说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并不是说它享有什么特殊的权利或比其他群体更多的权利,相反,与一般社会成员相比,与普通百姓相比,它还要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
包养情人绝对不只是公务员和干部队伍中才有的现象,它同样存在于社会其他群体和阶层。但是,由于肩负着特殊的任务和职责,公务员当然要具备比一般社会成员更高的道德素质,当然要以更高更严格的道德标准约束自己、规范自己。
实际上,其他国家包括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公务员管理方面早就有立法或严格的制度性规定。新加坡是以铁腕管理公务员著称的国家,在公开招聘公务员的过程中,对应聘者品德、修养、个人爱好等背景情况要进行严格审查,一旦被发现有私生活不检点或者有不良嗜好,即被拒于公务员队伍之外。进入公务员队伍以后,无论你是总理还是一个最普通的办事员,都必须接受严格的品德考核制度几乎分分秒秒的监督。
在美国、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应当说个人私生活受到高度尊重。一个普通公民包养情妇,如果未侵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一般不被追究。但是,一个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民选的官员则不同。他必须让渡部分私权,把自己的私生活置于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如果他有什么绯闻被曝光,通常会受到严厉的追究和制裁,丢掉饭碗还算小事。如果他想担当大任,竞选议员或总统,“好事”的媒体甚至能把他整个的过去翻一个底朝天。
包养情人: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条例》颁布实施后,有不少人在热烈地争论,公务员包养情人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是违纪,还是违法?笔者认为,至少对公务员这一特殊群体而言,包养情人既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
过去,无论是一般社会成员还是公务员,甚至领导干部,有嫖娼行为,有婚外恋、一夜情,甚至包养情人,大多被认为是“生活作风问题”和“道德品质问题”,是生活小节。因此,很少有哪个腐败官员是因此而受到查处的。这种“宽容”的态度和环境,恰恰是当下嫖娼行为泛滥和包养情人现象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法律允许的唯一婚姻形式。法律明确规定,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处。包养情人具备构成重婚罪的基本要素:有配偶而与他人实际同居;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等。因此,公务员包养情人,同样侵犯了我国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也同样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罪。它已不是单纯的违纪问题,而是触犯了国家法律。
鉴于以上界定,《条例》虽然不可能去追究公务员的法律责任,但至少应该将包养情人明确地列为“情节严重”之列,作出最严厉的处罚。当然,即使行政机关实施了最严厉的处罚,也不等于说不再追究或免除包养情人者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行政机关应更多地在以制度约束公务员的生活行为上下功夫,在发现公务员个人生活“小节”及预防这些“小节”演变成违法行为上下功夫。如果到了公务员触犯刑律的时候再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那还有什么意义呢?
因此,我们可以说,《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还要在认真总结国内外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和细化,并将问责底线下移,使之真正发挥应有的惩戒和警示作用。
在如何切实贯彻《条例》上下功夫
可以考虑在各级行政机关创设独立的道德委员会或风纪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实施,负责对本单位本部门公务员的道德品质进行考察,接受对本单位公务员个人生活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要切实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鼓励它们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对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个人生活进行监督,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对公务员队伍中包养情人的现象进行公开曝光。
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把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操守,重品行,注重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这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对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道德建设的高度重视。
公务员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从公务员队伍抓起。在举国上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长远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