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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弟7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使用单位书面报停能否作为案件结案依据》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5年5月6日,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均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对B水电站(合伙企业)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该水电站正在使用的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号LDA1610A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