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讯问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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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审讯中,导致犯罪嫌疑人形成拒供心理的因素有许多种,其中畏罪心理为常见的一种。畏罪心理占主导地位的嫌疑人常常有情绪消极、趋利避害等表现。对此,讯问人员可通过情感交流、证据展示、法律宣讲、案例分析、人文关怀等方式,对嫌疑人的心理进行干扰和控制,从而促使其形成供述心理。
  关键词 畏罪心理 审讯 控制
  作者简介:代金山、金学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污贿赂侦查处干警,大学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32-02
  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心理进行干扰、控制,主要是指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出现拒供心理时通过语言、行为、展示证据等方式对其心理进行干扰、控制,甚至消除其拒供心理,使其心理为我审讯所用,并最终使其在审讯期间形成供述心理从而达到顺利开展审讯的目的。
  一、 畏罪心理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大致可以分为拒供心理与供述心理。形成拒供心理的心理因素主要有畏罪心理、侥幸心理、对抗心理、悲观心理等。拒供心理的形成往往不是由单一的心理因素决定的,而是多种心理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其中,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形成拒供心理的一种常见的心理因素。
  畏罪心理是形成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常见心理因素,是指犯罪嫌疑人惧怕案件事实真相被揭露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是在犯罪嫌疑人表现出来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心理状态,它存在于侦查过程的各个环节和阶段,也是犯罪嫌疑人拒供的主要心理因素之一。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形成畏罪心理主要是因为法律的威慑力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的罪责感。犯罪嫌疑人被侦查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意识到自己的罪行可能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或者行将败露,担心自己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担心自己辛苦工作几十年获得的荣誉、地位、前途即将丧失,也担心自己被同事、领导、亲戚、朋友看不起,甚至可能影响到家人。因此,犯罪嫌疑人会产生强烈的逃避惩罚或减轻惩罚的欲望,在讯问中对自己的罪行不是全部否认,就是避重就轻、或故意编造谎言,掩盖事实真相,或供述后又翻供,出尔反尔,反复无常。
  二、 畏罪心理的具体表现
  在畏罪心理占主导的拒供心理状态下,犯罪嫌疑人往往面临两难的选择。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担心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一方面又不敢明确拒绝配合侦查机关,因为担心即使自己不主动交代问题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于是试图在审讯人员心中给自己留有较好的印象,能够争取好的认罪态度从而得到宽大处理。所以,在审讯过程中,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基本是顺畅的,犯罪嫌疑人也愿意与讯问人员交流,即便其对于犯罪事实予以全部否认、或者撒谎来掩盖犯罪事实也是以一种温和的方式来表达。具体表现便是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对于讯问人员关于其基本情况等其认为无关案件事实的提问积极回答,但对于其认为有关犯罪事实的提问则通过拒绝回答、否认等方式来回避。
  畏罪心理具体的有以下几种表现:
  1.情绪消极。侦查人员在一开始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后,犯罪嫌疑人情绪消极,忧心忡忡,思想包袱极重,有时会无意识的哀声叹气。
  2.拒绝回答。犯罪嫌疑人由于担心自己在事实查清之后受到法律的惩罚,以为自己不向侦查机关交待,便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讯问人员在进行案件事实内容提问时,犯罪嫌疑人会以各种方式来拒绝回答。
  3.试探摸底。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之初,由于不清楚侦查机关是否掌握其犯罪事实,一般都会拒绝回答。随着时间的推移,审讯的进一步深入,犯罪嫌疑人便会通过表达“愿意交待问题,但记不清楚了”;甚至用激将的方式“根本就没有问题,有什么证据?”等方式来试探侦查人员到底掌握了其多少犯罪事实。并试图通过只交待侦查人员掌握的事实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4.趋利避害。犯罪嫌疑人由于担心自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在审讯的时候肯定会一味的回避。但随着其自身逐渐理顺思路,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到自己肯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本能的趋利避害就会显露出来。于是便会开始向讯问人员主动的“咨询”其关于从轻、减轻等量刑方面的法律政策。在其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之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会提及自己是主动交代,也有可能提及自己想检举揭发,甚至在了解相关罪名的规定后,将责任推给他人。
  总而言之,在畏罪心理占主导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或减轻法律的制裁,会做出自认为对其有利的选择。
  三、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控制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求生、求轻的本能,这也正是在审讯中讯问人员可以利用的重要因素。在实践过程中,“打”“拉”结合,是针对畏罪心理而采取的常见手段。“打”,不是刑讯逼供,而是在审讯过程中通过各种方法增加犯罪嫌疑人的焦虑感和心理压力。“拉”是通过审讯方法减轻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方式:
  1.情感交流。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其在审讯室内失去了人身自由,在法律上也属于被追究的地位,与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生活及地位相比,这种强大的落差会造成嫌疑人心理上的一种不平衡。这种心理上的不平衡会促使嫌疑人产生心理上对于安全需要、情感需要、社会承认等需要。这时,审讯人员适时的介入,通过对嫌疑人平时工作中的业绩进行肯定、同嫌疑人拉拉家常等方式,降低嫌疑人对立情绪,得到其心理的认可,从而能够将审讯语言进入嫌疑人的内心,达到对嫌疑人心理状态的干扰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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