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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然能够有力地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但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前置程序问题、诉的处分权、费用等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前置程序;诉的处分权;费用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由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特殊性和危害结果的深远影响,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需要公民、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3类主体的相互协调和分工,以提高效率,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给予限制。首先,必须是在全国或地方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案件,环境侵权主体相对于受害者势力强大,力量雄厚,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个体公民和社会团体难以与之抗衡。其次,由于环境损害的难以逆转性,即一旦发生就难以恢复,所以应当允许检察机关在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发生而破坏结果尚未发生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环境侵害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前置程序問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公共环境资源的不法行为,以保护公共资源免遭破坏。因此,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首先,应当告知环境侵权者,如果环境侵权者停止环境不法行为并积极采取行为消除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达到了制止环境违法的目的,检察机关就无需再提起诉讼。其次,检察机关在决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当告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公益。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检察机关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三、诉的处分权问题
传统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为个人利益而诉,在诉的处分权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而选择撤诉,或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接受第三方主持的调解。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时,是否拥有对诉的处分权?
(一)在特定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撤诉
对于有环境侵害之虞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如果在判决前,被告停止了环境侵害行为,并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则为消除这一危险而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如果检察机关不想再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去取得不再有任何实际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就可以撤诉。如果被告只是为了规避法院判决而主动停止环境侵权行为,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且有随时恢复环境侵害行为的可能,法院经核实审查后,则不应当准许原告撤诉。
(二)检察机关可以接受调解结案
2008年的贵阳山林植被保护公益诉讼案,贵阳市检察院对熊金志、陈廷雨、雷章3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庭审中,被告主动要求请求法院当庭组织调解,并保证在30日内履行相关义务。类似的案件也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一般不提倡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涉及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益,在本质上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意思自治,而且以调解方式结案,在实践中也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譬如调解更能增强对方当事人的认同感,也更有利于执行。但是,在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调节的方式结案,一定要坚持争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避免随意化。
(三)不能对检察机关提起反诉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行使的是国家民事公诉权,这一权利属性不允许被告反诉,所以被告不能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起反诉。被告可以提出充分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原告的诉请,如果由于检察机关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可以通过国家赔偿来获得救济。另外,为了预防国家赔偿的频繁发生,可以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分担检察机关的赔偿风险。
四、费用问题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裁判费用和当事人的费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由相关法律可知当事人的费用由自己承担,裁判费则采取以败诉方承担为原则的处理方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私益,因此应区别于传统民事诉讼,免收案件受理费。如2009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效果归于全社会,因此不论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还是由环保团体提起 ,都将免于缴纳案件受理费。对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涉及到的检测、化验、鉴定、评估等费用最终应由败诉方承担,即在原告胜诉的情况下,诉讼费用完全由被告承担。因为被告造成了环境损害,才导致了诉讼的进行,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理所当然。在检察机关败诉的情况下,诉讼费用可由国家承担,检察机关仅负担诉讼支付的必要费用。此外可以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基金,该基金资金既可以来源于公众的捐助,也可以由法律规定从环境违法者的罚款中按比例提起,以支付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费用。还可以设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使检察机关诉讼费用的承担风险降到最低。
随着我国经济和人口的增长,我国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峻,严重危害了人们的健康,环境保护迫在眉睫。因此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势在必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当从法律层面上予以解决,出台“硬法”,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孔曙光.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我见[J].法制与社会,2010,(11).
[2] 杨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障碍分析—从两起司法判例谈起[J].广东社会科学,2010,(06).
[3] 张思伟、毕敏敏.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探析[J].法学研究,2010,(04).
关键词:前置程序;诉的处分权;费用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由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特殊性和危害结果的深远影响,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需要公民、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3类主体的相互协调和分工,以提高效率,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给予限制。首先,必须是在全国或地方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案件,环境侵权主体相对于受害者势力强大,力量雄厚,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个体公民和社会团体难以与之抗衡。其次,由于环境损害的难以逆转性,即一旦发生就难以恢复,所以应当允许检察机关在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发生而破坏结果尚未发生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环境侵害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前置程序問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公共环境资源的不法行为,以保护公共资源免遭破坏。因此,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首先,应当告知环境侵权者,如果环境侵权者停止环境不法行为并积极采取行为消除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则达到了制止环境违法的目的,检察机关就无需再提起诉讼。其次,检察机关在决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当告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公益。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检察机关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三、诉的处分权问题
传统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为个人利益而诉,在诉的处分权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而选择撤诉,或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接受第三方主持的调解。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时,是否拥有对诉的处分权?
(一)在特定情形下,检察机关可以撤诉
对于有环境侵害之虞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如果在判决前,被告停止了环境侵害行为,并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则为消除这一危险而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如果检察机关不想再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去取得不再有任何实际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就可以撤诉。如果被告只是为了规避法院判决而主动停止环境侵权行为,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且有随时恢复环境侵害行为的可能,法院经核实审查后,则不应当准许原告撤诉。
(二)检察机关可以接受调解结案
2008年的贵阳山林植被保护公益诉讼案,贵阳市检察院对熊金志、陈廷雨、雷章3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庭审中,被告主动要求请求法院当庭组织调解,并保证在30日内履行相关义务。类似的案件也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一般不提倡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涉及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益,在本质上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意思自治,而且以调解方式结案,在实践中也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譬如调解更能增强对方当事人的认同感,也更有利于执行。但是,在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调节的方式结案,一定要坚持争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避免随意化。
(三)不能对检察机关提起反诉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行使的是国家民事公诉权,这一权利属性不允许被告反诉,所以被告不能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起反诉。被告可以提出充分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原告的诉请,如果由于检察机关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可以通过国家赔偿来获得救济。另外,为了预防国家赔偿的频繁发生,可以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分担检察机关的赔偿风险。
四、费用问题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裁判费用和当事人的费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由相关法律可知当事人的费用由自己承担,裁判费则采取以败诉方承担为原则的处理方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私益,因此应区别于传统民事诉讼,免收案件受理费。如2009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规定,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效果归于全社会,因此不论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还是由环保团体提起 ,都将免于缴纳案件受理费。对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涉及到的检测、化验、鉴定、评估等费用最终应由败诉方承担,即在原告胜诉的情况下,诉讼费用完全由被告承担。因为被告造成了环境损害,才导致了诉讼的进行,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理所当然。在检察机关败诉的情况下,诉讼费用可由国家承担,检察机关仅负担诉讼支付的必要费用。此外可以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基金,该基金资金既可以来源于公众的捐助,也可以由法律规定从环境违法者的罚款中按比例提起,以支付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费用。还可以设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使检察机关诉讼费用的承担风险降到最低。
随着我国经济和人口的增长,我国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峻,严重危害了人们的健康,环境保护迫在眉睫。因此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势在必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当从法律层面上予以解决,出台“硬法”,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孔曙光.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我见[J].法制与社会,2010,(11).
[2] 杨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障碍分析—从两起司法判例谈起[J].广东社会科学,2010,(06).
[3] 张思伟、毕敏敏.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探析[J].法学研究,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