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入罪免刑”作为刑事法上的一种例外,在各国的规定中并不罕见,与德日刑法的规定、判例相比较,虽然我国由于在犯罪概念、刑事制度设置上的差异对德日刑法的相关规定而有所取舍,但本质上仍属于对刑罚的最终手段性的反思而阻却刑罚。我国的免予刑事处罚规定偏重于带有“可罚的违法性”特征,特别是我国《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一般性条款,更是使所有“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我国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标准模糊,需要通过解释对“犯罪情节轻微”要件具体限定,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断放在量刑判断的一般原则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