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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传统时代,渔获的保存依赖于盐,有“无盐则无渔”之说。自明代中期以后,随着东南沿海地区渔业生产技术的改革,渔获量增加,渔业用盐的需求急剧上升,从明代中期到清代中前期,沿海地区逐渐形成一套系统的渔盐配给制度,在广东即称“渔引”。本文尝试梳理清代广东渔盐配给制度的形成过程,探讨清王朝典章制度的确立与沿海地方社会的实际生产、生活状态之间存在的复杂互动关系。
关键词:清代;广东;渔盐配给;渔引;乾标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1)02—0003—08
顺治至康熙初年,清廷在东南沿海地区奉行海禁,甚至推行更严厉的迁界政策,以此来封锁盘踞于东南沿海诸岛屿的郑氏势力。然而,正如众多研究者已经指出的,海禁政策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中国沿海地区的海外贸易并未因此中止,反而使得郑氏和濒海地区的藩王、总督、总兵等实权人物得以尽收其利①。
康熙二十三年(1684)之后,随着东南战事的平息,濒海居民终得回归故土,同时清廷亦开放海禁,允许沿海商民出海捕贸。
开海,是清政府收回此前被郑氏、藩王、地方大员所垄断的濒海之利的一项举措,也是对私人海上贸易合法化的承认。于此同时,在东南沿海长达四十年的拉锯战也让清廷充分意识到加强规范和管理濒海地区人群及其活动的重要性,故而,在清代前期,清廷逐步确立起一系列相应的典章规制,对沿海地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直接针对沿海地区数十余万“毫无家业”、“惯习风浪、不惜性命”,“以捕鱼为养命之本”②的人群——渔民的活动而制定的管理制度就成为清政府实施其对沿海地方控制的重要一环。这在各地方方志政书中,多称为“渔政”或“船政”之制。本文所讨论的渔船配盐制度,正是其组成部分之一。
一、清代东南沿海渔业配盐制度的规范
关于濒海渔业配盐的管理,目前学界关注甚鲜。近年的研究中仅上海师范大学尹玲玲的《略论清代的渔盐》为研究清代渔盐制度的专文。该文已注意到因沿海地区独特的地域和产业关系,各地渔盐制度的实施多有不同,并主要以广东和江浙一带的渔盐销售情况作为考察的重点。但是,笔者亦以为,尹文仅注意到各地渔盐管理中可能出现的若干地方性操作,而忽略了清廷关于渔业用盐仍存在一套相对制度化的规定,这是与清代的盐政、渔船管理制度的实施息息相关的;各地方性的规例,其实也正是在这样的框架下进行运作。此外,在数本《中国渔业史》中,均认为渔盐制度至光绪年间方才实施①。其实不然。
众所周知,在传统时代,渔获的保存依赖于盐,有“无盐则无渔”之说。明初,濒海产盐地区,无所谓私盐之禁,听民自行挑负买卖,故场盐渔鲜,亦可自行交易。此后盐政官员也有欲于产盐区及其附近禁止私盐者,但均遭州县官员的反对②。自嘉靖年间起,为增加军饷,浙江福建等东南沿海地区开始对渔业用盐进行征课,名为“渔税”,实则因盐起征。在浙江沿海,自嘉靖三十一年(1552)起:
定渔船各立一甲头管束,乃量船大小纳税,给与由帖,方许买盐下海捕鱼。所得盐税,以十分为率,五分起解运司,五分存留该府听候支用。每年三月以里,黄鱼生发之时,各纳税银,许其结船出洋捕鱼,至五月,各令回港。③
由文中所见,所谓“渔税”的征收,正是配合浙江黄鱼渔汛期的大量渔业用盐来进行的。这些较大规模的渔业作业,是在明代中后期逐渐形成的,有较为集中的季节,地点多在外海,属于深海作业。在福建,同样自明代中期以后,渔业产量增加,海盐使用量数倍于商,成为了闽盐的重要销路。福州府沿海有六大盐帮,“各有地头”,兴泉漳没有盐帮,故该地渔盐也没有官私盐之分,听渔自买,以渔船停泊的各港澳为单位纳课。万历以后,在董应举等乡官的大力推动之下,福州地区也实现了散帮认课④。但是,终明之世,未有对渔盐的统一管理之制。
入清之后,清廷关于盐政的改革和渔船制度的确立直接影响了渔民的用盐,包括了如何买盐和配盐额数的问题。清承明制,食盐官榷,灶业世袭⑤。但是,在康熙前期,濒海复界不久,各地渔盐生产刚刚恢复不久,闽广等地盐课经年亏空,康熙皇帝多次饬令地方大吏整顿盐政。康熙末年到雍正元年,闽广盐政均有了重大的变革。
在广东,康熙初年,粤盐行销分场商埠商,场商出钱养灶丁,收盐卖与埠商,埠商再行销纳课。而后场商疲弱,无力养灶,承埠行盐,商欠官亏⑥。自康熙四十六年以后,历任广东督抚范时崇、杨琳等人兼理盐政,一方面禁革盐政陋规,改变粤盐行销方式,推行“专商引岸”制度,另一方面,则以官帑养灶,保证灶户的生产得以维持。于是,康熙末年以后,广东盐场的生产由官发帑本给灶户,由运司(或潮州运同)经理“船”从盐场收盐回省河及潮桥,然后再由“埠商”接运发卖。这样的制度直到乾隆五十四年(1789)两广盐法实行“改埠归纲”之后才发生改变,但潮州地区的盐场仍旧⑦。
在各地盐政的转变过程中,清廷关于渔盐的管理也相应发生着变化。
关于渔业用盐的管理,在各地有不同的名号。广东称为“渔引”,浙江为“渔盐税”,两淮为“腌切”①,福建虽未见具体的名号,但在方志中亦纳入“渔船”项下进行描述②。总体而言,清廷的政策是将渔业用盐纳入官盐进行配引,其原则就是参考了“户口食盐”制度和渔盐的用量综合考虑来计算引数,然后按船只樑头大小分等则进行配盐。
在广东、两淮盐区,以及乾隆中期以后的福建,都是实行场盐官养官收的制度,同时各省又各自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例如淮盐的“腌切”,是在盐场量留灶户余盐,而渔户赴海关领取船只执照后到场购买,按船只樑头分大、中、小三类进行配盐③;福建渔船配盐因本省雍正年间的盐政较为特殊,所以在乾隆七年(1742)之前基本上是在盐场与灶户直接交易,渔户于各场先行纳课交税,每担从一百文至一百五十文不等,取得官单作为凭证④,然后得以买盐出海,乾隆年间闽省再行商引,由商帮配盐行销,濒海渔船也开始列入配盐管制当中⑤。各州县设立盐馆,大渔船出洋采捕需在州县盐馆配盐,小船则以澳为单位各自摊派盐额,如厦门地方,“小渔船每船每季配盐二十担,以为腌渍鱼鲜之用”⑥。至于广东,也是以商引的模式,由商人承纳渔引,于各埠售卖,“其饷较轻,其盐价较贱,专卖渔户”。渔船以州县所发给的渔照为凭,到沿海各埠买盐,按照船只大小分四等配盐,盐埠发给标纸以作凭证,船只出海时由汛口弁兵比对船牌、印烙查验⑦。以下试以广东渔盐配给制度的演变为例,讨论清代渔船配盐规制的形成及其与濒海地方社会之间的关系。
二、广东“渔引”制度的推行与“乾标”“帮饷”的存在
《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五中关于广东盐法部分有载:
(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又覆准沿海各处网鱼别立渔引,共增八千七百引。
而后,广东沿海各州县商埠又陆续增加渔引的配额⑧。广东的渔引制度,是笔者目前所见清廷针对渔业用盐推行票引制度的最早记录,由首任广东巡盐察院沙拜奏请而设立的。沙拜于康熙三十年到任,首要任务就是解决粤盐的巨额亏空问题⑨。他设立专官巡视两广盐政,对广东盐政进行改革,改驿盐道为盐运司,设潮州运同专门管理潮州盐务等⑩。在此基础上,沙拜又认为沿海地方“渔船出海捕鱼悉买私盐腌浸”,于是题请设立渔引,“令渔户买用官盐,埠商给标,便于查验”。实际上就是设法增加官引的销路。制度实行初期,各地关于每船配盐的额数均未见明确的规定,似乎听渔民购买为便。
但是,濒海之地,场盐便宜埠盐贵,渔户不肯到埠买盐,官盐积雍。正如雍正年间两广总督孔毓珣所言:
奈沿海俱属场地,私盐贱于官盐,渔户久惯食私,不肯赴买官盐,埠商空赔引饷。○11
是故,广东沿海埠商有了“乾标”“帮饷”之法。
“标”,就是各商埠所发的卖盐凭证。所谓“乾标”,有些文献称为“干标”、“空标”或“坐标”,指的是埠商自行印发的空白的售盐票纸。渔引的出现,首先是地方政府为解决官盐的积雍,增加官引的销路所设,也可视为清廷欲规范沿海渔业用盐的尝试。但是引盐之行,埠盐必定比私盐贵,如香山县,“场盐每斤不过二厘,而在埠每斤八厘,已浮三倍”①,而其他各县场埠的差额还更大。至于对灶丁而言,在发帑养灶、官收官运的背景下,政府收购盐斤的价格又太低,所以他们宁愿卖盐给渔民②。是故濒海之地,渔引实则难行。如此,渔户购买私盐,而埠商亏赔,而渔民则以私盐而犯禁。于是:
各商私自设立坐标票据,收取渔户帮饷,名为乹标。
具体的做法就是埠商将空白的标纸发给渔户,渔户买得标纸之后,自行买盐,填写标纸,回港之后再向埠商交纳银两,称为“帮饷”。对于渔民而言,“先纳票钱,后清标价”,可以相对自由地支配渔盐的购买和使用。例如在买得标纸之后,渔民或者可以先买盐,然后自行填写标纸出海,又或者出海之前不买盐,但仍旧填写标纸,“以无为有”——因为渔船经过汛口出海的时候会有汛兵盘验——而后在海中捞有鱼鲜,即可以在附近盐场买盐腌浸。渔户帮饷,或一年缴纳一次,或一水即一个渔汛期缴纳一次,“每船一只,帮贴埠商饷银三钱五分”,再加上购买场盐的费用,都比在埠买盐便宜。正所谓“渔人醃鱼一船,费盐十倍,帮饷不过一二”,而且领有标纸,则所购买的盐斤就不是私盐,而埠商“只发虚票,得收实饷”,再以这些帮饷完纳正课③。如新会埠:
每年行盐纳饷四千四百六十余两,近本埠不能销盐,又融销于别埠两封,每年仅纳饷三千五百两,而每年收干饷五千有余,以所得供正赋而有余。④
这实质上就是在保证引课的基础上,许场灶渔民自相买卖,对于商渔而言是“两得其利,彼此相安”,但是对于掌管盐务的官员而言,仍然有干规制,影响官盐的销售。
广东的渔引制度在康熙三十二年设立,一直延用至清末,“乾标”的问题也始终贯彻其中。不过,雍正七年(1729)以前,即使是广东渔船新规制确定之时,都没有针对渔引实施过程中的“乾标帮饷”问题发布明确的禁令,甚至在耗羡归公过程中,盐课的盈余和各项规礼银也归入正项。盐课增加,官盐价格又涨,私盐则更盛⑤,虽然后来的广东官员在向雍正皇帝解释这一现象时提及当时的两广总督孔毓珣也曾饬令禁止,但是正如雍正七年署理广东巡抚傅泰所言,“乾标”对于埠商而言,是“利之所在,究难净绝”⑥。
三、雍正之变与乾隆定制
真正引起广东官员对“乾标”加以关注,并多次明令禁止,同时也引致广东针对渔船配盐的规制进一步转变的,是雍正七年年初,广州左翼副都统吴如译所上的奏折。雍正七年正月初七日,吴如译在奏折中向雍正皇帝汇报他在广东地方的见闻,特别提及广东沿海地区有所谓“干饷”。他说:
查埠商照引纳课,不闻额外加增。况若辈获利成家,衣鲜食美,较之网罟小民父子夫妻、向洪波巨浪众觅衣食者,大相迳廷(庭)矣。何以每年不给粒盐,反向各舡每只勒收干饷,自数两至十数两不等,仅给号纸一条,名曰空饷干标,持此号纸竟可昂然出海。此渔户之所以不得不从其索诈也。因而无籍之徒假以捕渔为名,各造舡只到埠纳饷,借标出海,任所欲为。本少利多,群相效法,以致奸良莫辨,海上不清。在各埠不过岁收万金,各官不过分肥数千金,其为害也,宁有底止。①
吴如译在这篇奏折中将“乾标”盛行、渔船以私盐出海与广东海上不靖联系起来。紧接着,二月二十四日,吴如译再奏乾标之事,认为濒海渔户尽为“水路之盗贼”,私买盐斤出海;更言“乾标”之设,广东封疆大吏自有利益所在,说是“当道霸占盐埠,占行盐取利”②。这样的奏折,也许跟当时广东官场文武不睦不无关系③。
雍正皇帝在接到奏折后,大为震惊,立即封发广东各主要官员,责令各人“明白回奏”。至此,“乾标”的问题在广东官场引起一阵轩然大波。据《宫中档雍正朝奏折》、《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及《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中所收录的奏折看来,雍正七年至八年之间(1729-1730),广东地方大吏,包括两广总督孔毓珣(雍正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后任广东总督郝玉麟(雍正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雍正八年正月二十四日)、署理广东巡抚傅泰(雍正七年四月二十七日、雍正八年三月十七日)、署理广东布政使王士俊(雍正七年四月二十日、七月二十四日、雍正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和署理广东按察使楼俨(雍正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等人共呈上了近十篇奏折来说明广东渔盐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乾标”问题。其间,广东地方大吏和雍正皇帝的态度颇有一番波折。从广东官员的陈述看来,他们的基本论调是渔船“乾标帮饷”只是埠商的权宜之计,不论从埠商,还是从渔民而言,都有不得已而为之的情由;当然,他们也强调,“乾标”乃是商人私设,仍属私盐私税,有干正赋,对此督抚盐务官都有加以整饬,只是屡禁不止。同时,所有人都强调,所谓“乾标”只是关系到官盐私盐的问题,与地方海洋不靖没有关系。至于对吴如译此人,都表示其人庸愚不可信,王士俊更言其奏折乃是原任香山县参革知县陈栋之幕客赵之璋寓居大佛寺,“捏作条陈卖与吴如译”所得④。
这一场论辩当中,比较特别的是雍正皇帝的态度。雍正皇帝在接连收到广东地方大吏的奏折之后,表示略感放心了,只是既然看到,就不得不理会;不同于督抚们在奏疏中极力表示要对“乾标”尽心革除以除私弊,雍正皇帝却认可了“乾标”的做法。他在雍正七年十二月初三日,发给内阁的上谕中专门提及广东乾标帮饷之事:
又广民多以渔盐为生,渔船出海,先至盐埠领票,回水纳银,有一年一上者,有一水一上者,名曰帮饷。在渔人,醃(腌)鱼一船,费盐十倍,帮饷不过一二,在盐埠,只发虚票,得收实饷,是两得其利,彼此相安。今则盐埠避乾票之名,欲按船计数,实发盐觔,是引盐虽得多销,而渔人则增饷数倍。嗟!此渔民冲风冒险,觅微利以活身家,朝廷不忍收课,盐埠独得帮饷,亦已足矣,今又数倍取盈,何所恃而为此耶?
在这道上谕中,雍正皇帝实际上是允许了乾饷的存在,认为这是对商渔两相便利的事情,甚至认为,与他希望地方政府提解耗羡,却转而导致火耗增加一样,广东地方官员如今禁革乾标、埠商打算按船只计数实发盐斤,名为“禁止私贩”,实则是官员为增加官引的销售、增加课税所为,致使“渔户并受苦累”,要求广东督抚郝玉麟、傅泰等人“悉心确查”。此后,他又让当时在京陛见的惠州协副将廖弘告诉郝玉麟等人:
又闻沿海穷民以渔为生,每出海捕鱼,俱于盐埠领票,名曰乾标,回水纳银,名曰帮饷,相习已久,皆出情愿。今闻盐埠欲避乾标之名,令渔船实在领盐出口,按船计数,希图多销,恐不便于穷民,为督抚者此等处当细心体查,务得其平,使民生乐业,庶不辜朕之任用。①
雍正皇帝的态度表明之后,广东督抚均表示会悉心逐一办理。
但是,奇怪的是,到了雍正十一年(1733),事情发生了变化。据《清朝文献通考》中所载:
(雍正十一年)革除广东坐标行标私收课税之弊。户部覆准广东总督鄂弥达疏言,东莞新会等十三埠从前各商设立坐标税,收渔户帮饷;又于各墟场镇市设立馆舍,凡遇挑卖盐鱼盐菜等物,勒令纳税,苦累贫民,请将坐标帮饷严行禁革,令各商带罪办课,并晓谕沿海渔户照部定价值减去一厘五毫,务买实盐应用。并将墟场镇市之馆舍行标勒石永禁。嗣后如仍有坐标私收帮饷,及行馆私收税课者,分别治罪。
时隔四年之后,乾标被明令禁止了。关于这一转变的细节,目前尚未有更多资料加以了解,促成各方态度转变的因素还不清楚。不过,从上述记载中可以了解到,广东官员在禁革乾标的时候,也相应地以降低埠盐的价格来加以弥补。与此同时,据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所藏广东档案中收录的嘉庆四年《覆奏禁革乾标铁锅铁器出洋情形》条例,其中有关于广东渔盐规制变化较为详细的纪录:
雍正十一年经前督臣鄂弥达题请禁革乹标,所有埠内卖盐照票统由总督衙门用印填号汇发,各县转发,各埠商收明填用,给与渔户收执,以为是官非私之验。
也就是说,从雍正十一年开始,广东地方官员再次对渔盐的配给加以规范,并借鉴“乾标”的发放,将卖盐照票的印发权力统一收归总督衙门所有。
乾隆二年(1737),鄂弥达进一步完善渔盐照票的规制,“刊发四联印票,一存总督衙门,一存运司衙门,一存地方衙门,一给该渔户收执,按年取具各商并无设立乾标甘结送部”②。同年,确立渔船配盐的额数:
将船渔户应买盐数定为四等,大船每次带盐一百五十斤,(核查)限半月缴票,中船每次带盐一百斤,小船每次带盐五十斤,限十日缴票,其朝出暮归之小艇听其赴埠买盐腌制,毋庸给予印票。③
这样的渔盐配额太小。乾隆三十一年,两广总督杨廷璋印刻省例时,重新确定渔船配盐额数:
渔船分别带盐一 樑头五尺以下之小渔船,限期朝出暮归,不许配盐出海(小字:止许就埠头买盐腌制)惟琼属小渔船许每日带盐五十觔(彼处天气炎热,鱼易腐变,须登时撒盐。)其各属樑头六尺之中渔船限三日归港一次,每船配盐二百觔,樑头七尺之中渔船限五日归港一次,每船配盐三百觔,樑头八尺之大渔船限十日归港一次,每船配盐四百斤。渔船大者,樑头总不得过八尺,配盐总不得过四百觔,递年赴州县换给新照,即于照内注明船身樑头丈尺及配带盐数,持赴汛口挂号验明,相符方准放行。倘有额外多带,人盐解送地方官通报治罪,除盐变价充赏,如渔户止向盐埠买领空标腌浸,应将盐埠渔户一体拿究。若无前弊,守口员弁等藉端阻索(不即放行),照例治罪。①
至此,广东渔船配盐方案被确定下来,并一直被沿用到光绪年间才被重新修订②。同时,这一原则还被延用于近岸、浅海的其他水上作业上。例如潮州饶平县的柘林湾。开海之后,柘林的渔产远销漳潮各地,深海渔场主要集中在南澎列岛,甚至往福建东山、大小甘山一带,而近岸渔业、滩涂养殖也在清代得到快速发展。乾隆八年,潮州饶平县黄冈埠拆分出了海山埠,主要原因就是因为饶平柘林湾内近岸的花【虫间】等海产品的养殖迅速增加,所以增设了所谓“【虫间】引”,跟渔引是同样的性质,其他潮州沿海地区如潮阳、澄海所产花【虫间】,也在这里对配用盐行销,所以潮州“正伙各商争控详明,各半输拆,黄冈、海山遂分两埠”③。
只是,私盐、“乾标”的问题也一直没有禁绝。一方面是濒海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岸、浅海、深海各类水上作业的兴盛,尤其是明末清初盛行于惠潮地区的外海作业在雍正、乾隆年间已扩展到广东沿海其他地区,渔作规模的扩大和渔获量的增加,使渔业用盐的数量剧增。渔汛期内,这些渔民一出港门,一两月方才回港,一年收入的丰歉,均在数月间经办。不同的渔场、季节可能应用不同的渔作方式,清代广东渔作方式中最大型为“缩【舟古】”,或称“敲【舟古】”者,风信对时,“获鱼如山”,甚至成为一地经济的支柱。配盐制度施行之后,渔民需在埠买盐出海,即使地方官员已经有意降低在埠渔盐的价格,但是终究没有场盐低廉,且获取更方便,再加之濒海生业极其依赖季节风信,渔业的生产和渔盐的使用其实存在较多不稳定的因素,渔民关于盐斤的使用需要更多的灵活性。而对于地方官员来说,他们对于“乾标”的存在,其实也可能秉持默许的态度。如乾隆中期历任广东鹤山、香山、新会、高要、揭阳知县的张甄陶,在名为《论渔户私盐状》一文中如此说道:
盖粤省本属海疆,在在迫连坞灶。沿海人民,盈千累万,别无糊口,相率贩私。虽使商鞅行法,韩非制刑,日戮一人,其势不止。前人苦心调剂,因地制宜,将沿海各埠印卖盐票,名曰乾标,相沿已久。虽其中埠商定标售利,渔船借票夹私,积弊多端,其实乃两利俱存。商民藉是交持。以立于不败。其弊可知而不可去也。④
正如在嘉庆四年,有官员将渔民买私作为广东海洋不靖盗贼横生的缘由,以“盐法广驰请禁革乹标以靖洋面”为题,将广东渔盐“乾标”问题再度呈报朝廷时,朝廷的答复是:
……至三联印票,原为硛引杜私而设,渔户买盐数目注明票内,复经口岸巡船查验,相符方准粗口,立法似为周密。乹标一项早经禁革所有。周黻仍请禁革之处,似毋庸议。
实有草草了之之意。
而事实上,所谓“乾标帮饷”这类问题也是所有濒海省份在渔盐配给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都会遇到的情形,也许不是以“乾标”的名号出现,但其实质可能是相同的,例如福建盐场的空白印票等。
总之,笔者以为,从康熙中后期至乾隆初期,清廷逐步形成了一套关于濒海渔业用盐的管理观念和规制,这一规制形成的过程,与各地盐政和渔船制度的实施息息相关。濒海渔船的配盐体制,是清廷试图将渔业用盐纳入官盐体系,对之加以课税管理的努力,与此同时,通过对渔船带盐的干预,也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了渔船在洋的时间,对处于外海、难以稽查的渔船的活动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只是,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濒海私盐实难禁绝,而各地又因应具体的社会和制度背景确立一定的规例,如福建的按船只停泊的港澳配给引盐额数,浙江也有类似的以港湾为中心的包纳制度等,而广东的“乾标”问题也正与渔引制度的实施相始终。
四、余论
17世纪末,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战乱之后,闽粤濒海社会经济秩序开始重建。清政府为了巩固其在东南沿海的统治秩序,也在于实现对其庞大帝国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管理和统治,其中,加强对濒海渔民船只的规范和管理是其确立在濒海地区统治秩序的重要举措。
清代的渔船规制肇始于清初,在康熙年间逐渐成型,而后不断因应濒海局势的转变和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进行调整,并在乾隆前期得以最终确立,其涵括的内容以及原则一直持续到清末。在规制确立的过程当中,清廷关于濒海社会人群的管理观念也在逐步改变。笔者以为,清廷对濒海这些以海为田、以船为居的人群的管理,是透过保甲制度下以港澳为中心、以船只为主体的编甲和税收来实现。这套管理规制从初步形成到最后确立,经过了康熙中期到乾隆前期近五十年的时间,包括了对船只形制的限定、船只编甲、给照印烙、渔税的征收和渔盐的配给等内容。在这些规制的形成、演变过程当中,蕴含着复杂的社会、政治人事关系和实际的社会生活、经济生产形态等因素,王朝典制与其制约对象之间的拉锯始终贯穿其间;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王朝与诸地方大吏之间也存在观念上的差别,清代广东针对渔盐配给制度的演变正是其中的一个小小的切面。
(责任编辑周聪)
Fishing Licence and "Qian Mark" – Formation of Salt Rationing System in
Guangdong during Period of Early and Middle Qing Dynasty
Yang Peina
Abstract:In traditional times, the preservation of fish depended on salt, there was a saying of "no salt, no fishing". Since after mid Ming Dynasty, along with the reform of fisheries in southeast coast, fish productive quantity was increased, meanwhile fishing salt demand was increased. From mid-Ming to Qing Dynasty, a whole set of salt rationing system was gradually formed in costal regions. In Guangdong, it was called “Fishing Licence”. This paper attempts to sort out the formation of rationing system of Guangdong in the Qing Dynasty and probes into the establishment of Kingdoms’ institutions with the relation to local actual production and their social life.
Key words:Qing Dynasty; Guangdong; Fishing Salt Rationing; Fishing Licence; Qian Mark
关键词:清代;广东;渔盐配给;渔引;乾标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1)02—0003—08
顺治至康熙初年,清廷在东南沿海地区奉行海禁,甚至推行更严厉的迁界政策,以此来封锁盘踞于东南沿海诸岛屿的郑氏势力。然而,正如众多研究者已经指出的,海禁政策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中国沿海地区的海外贸易并未因此中止,反而使得郑氏和濒海地区的藩王、总督、总兵等实权人物得以尽收其利①。
康熙二十三年(1684)之后,随着东南战事的平息,濒海居民终得回归故土,同时清廷亦开放海禁,允许沿海商民出海捕贸。
开海,是清政府收回此前被郑氏、藩王、地方大员所垄断的濒海之利的一项举措,也是对私人海上贸易合法化的承认。于此同时,在东南沿海长达四十年的拉锯战也让清廷充分意识到加强规范和管理濒海地区人群及其活动的重要性,故而,在清代前期,清廷逐步确立起一系列相应的典章规制,对沿海地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直接针对沿海地区数十余万“毫无家业”、“惯习风浪、不惜性命”,“以捕鱼为养命之本”②的人群——渔民的活动而制定的管理制度就成为清政府实施其对沿海地方控制的重要一环。这在各地方方志政书中,多称为“渔政”或“船政”之制。本文所讨论的渔船配盐制度,正是其组成部分之一。
一、清代东南沿海渔业配盐制度的规范
关于濒海渔业配盐的管理,目前学界关注甚鲜。近年的研究中仅上海师范大学尹玲玲的《略论清代的渔盐》为研究清代渔盐制度的专文。该文已注意到因沿海地区独特的地域和产业关系,各地渔盐制度的实施多有不同,并主要以广东和江浙一带的渔盐销售情况作为考察的重点。但是,笔者亦以为,尹文仅注意到各地渔盐管理中可能出现的若干地方性操作,而忽略了清廷关于渔业用盐仍存在一套相对制度化的规定,这是与清代的盐政、渔船管理制度的实施息息相关的;各地方性的规例,其实也正是在这样的框架下进行运作。此外,在数本《中国渔业史》中,均认为渔盐制度至光绪年间方才实施①。其实不然。
众所周知,在传统时代,渔获的保存依赖于盐,有“无盐则无渔”之说。明初,濒海产盐地区,无所谓私盐之禁,听民自行挑负买卖,故场盐渔鲜,亦可自行交易。此后盐政官员也有欲于产盐区及其附近禁止私盐者,但均遭州县官员的反对②。自嘉靖年间起,为增加军饷,浙江福建等东南沿海地区开始对渔业用盐进行征课,名为“渔税”,实则因盐起征。在浙江沿海,自嘉靖三十一年(1552)起:
定渔船各立一甲头管束,乃量船大小纳税,给与由帖,方许买盐下海捕鱼。所得盐税,以十分为率,五分起解运司,五分存留该府听候支用。每年三月以里,黄鱼生发之时,各纳税银,许其结船出洋捕鱼,至五月,各令回港。③
由文中所见,所谓“渔税”的征收,正是配合浙江黄鱼渔汛期的大量渔业用盐来进行的。这些较大规模的渔业作业,是在明代中后期逐渐形成的,有较为集中的季节,地点多在外海,属于深海作业。在福建,同样自明代中期以后,渔业产量增加,海盐使用量数倍于商,成为了闽盐的重要销路。福州府沿海有六大盐帮,“各有地头”,兴泉漳没有盐帮,故该地渔盐也没有官私盐之分,听渔自买,以渔船停泊的各港澳为单位纳课。万历以后,在董应举等乡官的大力推动之下,福州地区也实现了散帮认课④。但是,终明之世,未有对渔盐的统一管理之制。
入清之后,清廷关于盐政的改革和渔船制度的确立直接影响了渔民的用盐,包括了如何买盐和配盐额数的问题。清承明制,食盐官榷,灶业世袭⑤。但是,在康熙前期,濒海复界不久,各地渔盐生产刚刚恢复不久,闽广等地盐课经年亏空,康熙皇帝多次饬令地方大吏整顿盐政。康熙末年到雍正元年,闽广盐政均有了重大的变革。
在广东,康熙初年,粤盐行销分场商埠商,场商出钱养灶丁,收盐卖与埠商,埠商再行销纳课。而后场商疲弱,无力养灶,承埠行盐,商欠官亏⑥。自康熙四十六年以后,历任广东督抚范时崇、杨琳等人兼理盐政,一方面禁革盐政陋规,改变粤盐行销方式,推行“专商引岸”制度,另一方面,则以官帑养灶,保证灶户的生产得以维持。于是,康熙末年以后,广东盐场的生产由官发帑本给灶户,由运司(或潮州运同)经理“船”从盐场收盐回省河及潮桥,然后再由“埠商”接运发卖。这样的制度直到乾隆五十四年(1789)两广盐法实行“改埠归纲”之后才发生改变,但潮州地区的盐场仍旧⑦。
在各地盐政的转变过程中,清廷关于渔盐的管理也相应发生着变化。
关于渔业用盐的管理,在各地有不同的名号。广东称为“渔引”,浙江为“渔盐税”,两淮为“腌切”①,福建虽未见具体的名号,但在方志中亦纳入“渔船”项下进行描述②。总体而言,清廷的政策是将渔业用盐纳入官盐进行配引,其原则就是参考了“户口食盐”制度和渔盐的用量综合考虑来计算引数,然后按船只樑头大小分等则进行配盐。
在广东、两淮盐区,以及乾隆中期以后的福建,都是实行场盐官养官收的制度,同时各省又各自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例如淮盐的“腌切”,是在盐场量留灶户余盐,而渔户赴海关领取船只执照后到场购买,按船只樑头分大、中、小三类进行配盐③;福建渔船配盐因本省雍正年间的盐政较为特殊,所以在乾隆七年(1742)之前基本上是在盐场与灶户直接交易,渔户于各场先行纳课交税,每担从一百文至一百五十文不等,取得官单作为凭证④,然后得以买盐出海,乾隆年间闽省再行商引,由商帮配盐行销,濒海渔船也开始列入配盐管制当中⑤。各州县设立盐馆,大渔船出洋采捕需在州县盐馆配盐,小船则以澳为单位各自摊派盐额,如厦门地方,“小渔船每船每季配盐二十担,以为腌渍鱼鲜之用”⑥。至于广东,也是以商引的模式,由商人承纳渔引,于各埠售卖,“其饷较轻,其盐价较贱,专卖渔户”。渔船以州县所发给的渔照为凭,到沿海各埠买盐,按照船只大小分四等配盐,盐埠发给标纸以作凭证,船只出海时由汛口弁兵比对船牌、印烙查验⑦。以下试以广东渔盐配给制度的演变为例,讨论清代渔船配盐规制的形成及其与濒海地方社会之间的关系。
二、广东“渔引”制度的推行与“乾标”“帮饷”的存在
《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五中关于广东盐法部分有载:
(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又覆准沿海各处网鱼别立渔引,共增八千七百引。
而后,广东沿海各州县商埠又陆续增加渔引的配额⑧。广东的渔引制度,是笔者目前所见清廷针对渔业用盐推行票引制度的最早记录,由首任广东巡盐察院沙拜奏请而设立的。沙拜于康熙三十年到任,首要任务就是解决粤盐的巨额亏空问题⑨。他设立专官巡视两广盐政,对广东盐政进行改革,改驿盐道为盐运司,设潮州运同专门管理潮州盐务等⑩。在此基础上,沙拜又认为沿海地方“渔船出海捕鱼悉买私盐腌浸”,于是题请设立渔引,“令渔户买用官盐,埠商给标,便于查验”。实际上就是设法增加官引的销路。制度实行初期,各地关于每船配盐的额数均未见明确的规定,似乎听渔民购买为便。
但是,濒海之地,场盐便宜埠盐贵,渔户不肯到埠买盐,官盐积雍。正如雍正年间两广总督孔毓珣所言:
奈沿海俱属场地,私盐贱于官盐,渔户久惯食私,不肯赴买官盐,埠商空赔引饷。○11
是故,广东沿海埠商有了“乾标”“帮饷”之法。
“标”,就是各商埠所发的卖盐凭证。所谓“乾标”,有些文献称为“干标”、“空标”或“坐标”,指的是埠商自行印发的空白的售盐票纸。渔引的出现,首先是地方政府为解决官盐的积雍,增加官引的销路所设,也可视为清廷欲规范沿海渔业用盐的尝试。但是引盐之行,埠盐必定比私盐贵,如香山县,“场盐每斤不过二厘,而在埠每斤八厘,已浮三倍”①,而其他各县场埠的差额还更大。至于对灶丁而言,在发帑养灶、官收官运的背景下,政府收购盐斤的价格又太低,所以他们宁愿卖盐给渔民②。是故濒海之地,渔引实则难行。如此,渔户购买私盐,而埠商亏赔,而渔民则以私盐而犯禁。于是:
各商私自设立坐标票据,收取渔户帮饷,名为乹标。
具体的做法就是埠商将空白的标纸发给渔户,渔户买得标纸之后,自行买盐,填写标纸,回港之后再向埠商交纳银两,称为“帮饷”。对于渔民而言,“先纳票钱,后清标价”,可以相对自由地支配渔盐的购买和使用。例如在买得标纸之后,渔民或者可以先买盐,然后自行填写标纸出海,又或者出海之前不买盐,但仍旧填写标纸,“以无为有”——因为渔船经过汛口出海的时候会有汛兵盘验——而后在海中捞有鱼鲜,即可以在附近盐场买盐腌浸。渔户帮饷,或一年缴纳一次,或一水即一个渔汛期缴纳一次,“每船一只,帮贴埠商饷银三钱五分”,再加上购买场盐的费用,都比在埠买盐便宜。正所谓“渔人醃鱼一船,费盐十倍,帮饷不过一二”,而且领有标纸,则所购买的盐斤就不是私盐,而埠商“只发虚票,得收实饷”,再以这些帮饷完纳正课③。如新会埠:
每年行盐纳饷四千四百六十余两,近本埠不能销盐,又融销于别埠两封,每年仅纳饷三千五百两,而每年收干饷五千有余,以所得供正赋而有余。④
这实质上就是在保证引课的基础上,许场灶渔民自相买卖,对于商渔而言是“两得其利,彼此相安”,但是对于掌管盐务的官员而言,仍然有干规制,影响官盐的销售。
广东的渔引制度在康熙三十二年设立,一直延用至清末,“乾标”的问题也始终贯彻其中。不过,雍正七年(1729)以前,即使是广东渔船新规制确定之时,都没有针对渔引实施过程中的“乾标帮饷”问题发布明确的禁令,甚至在耗羡归公过程中,盐课的盈余和各项规礼银也归入正项。盐课增加,官盐价格又涨,私盐则更盛⑤,虽然后来的广东官员在向雍正皇帝解释这一现象时提及当时的两广总督孔毓珣也曾饬令禁止,但是正如雍正七年署理广东巡抚傅泰所言,“乾标”对于埠商而言,是“利之所在,究难净绝”⑥。
三、雍正之变与乾隆定制
真正引起广东官员对“乾标”加以关注,并多次明令禁止,同时也引致广东针对渔船配盐的规制进一步转变的,是雍正七年年初,广州左翼副都统吴如译所上的奏折。雍正七年正月初七日,吴如译在奏折中向雍正皇帝汇报他在广东地方的见闻,特别提及广东沿海地区有所谓“干饷”。他说:
查埠商照引纳课,不闻额外加增。况若辈获利成家,衣鲜食美,较之网罟小民父子夫妻、向洪波巨浪众觅衣食者,大相迳廷(庭)矣。何以每年不给粒盐,反向各舡每只勒收干饷,自数两至十数两不等,仅给号纸一条,名曰空饷干标,持此号纸竟可昂然出海。此渔户之所以不得不从其索诈也。因而无籍之徒假以捕渔为名,各造舡只到埠纳饷,借标出海,任所欲为。本少利多,群相效法,以致奸良莫辨,海上不清。在各埠不过岁收万金,各官不过分肥数千金,其为害也,宁有底止。①
吴如译在这篇奏折中将“乾标”盛行、渔船以私盐出海与广东海上不靖联系起来。紧接着,二月二十四日,吴如译再奏乾标之事,认为濒海渔户尽为“水路之盗贼”,私买盐斤出海;更言“乾标”之设,广东封疆大吏自有利益所在,说是“当道霸占盐埠,占行盐取利”②。这样的奏折,也许跟当时广东官场文武不睦不无关系③。
雍正皇帝在接到奏折后,大为震惊,立即封发广东各主要官员,责令各人“明白回奏”。至此,“乾标”的问题在广东官场引起一阵轩然大波。据《宫中档雍正朝奏折》、《雍正朝汉文硃批奏折》及《世宗宪皇帝硃批谕旨》中所收录的奏折看来,雍正七年至八年之间(1729-1730),广东地方大吏,包括两广总督孔毓珣(雍正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后任广东总督郝玉麟(雍正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雍正八年正月二十四日)、署理广东巡抚傅泰(雍正七年四月二十七日、雍正八年三月十七日)、署理广东布政使王士俊(雍正七年四月二十日、七月二十四日、雍正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和署理广东按察使楼俨(雍正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等人共呈上了近十篇奏折来说明广东渔盐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乾标”问题。其间,广东地方大吏和雍正皇帝的态度颇有一番波折。从广东官员的陈述看来,他们的基本论调是渔船“乾标帮饷”只是埠商的权宜之计,不论从埠商,还是从渔民而言,都有不得已而为之的情由;当然,他们也强调,“乾标”乃是商人私设,仍属私盐私税,有干正赋,对此督抚盐务官都有加以整饬,只是屡禁不止。同时,所有人都强调,所谓“乾标”只是关系到官盐私盐的问题,与地方海洋不靖没有关系。至于对吴如译此人,都表示其人庸愚不可信,王士俊更言其奏折乃是原任香山县参革知县陈栋之幕客赵之璋寓居大佛寺,“捏作条陈卖与吴如译”所得④。
这一场论辩当中,比较特别的是雍正皇帝的态度。雍正皇帝在接连收到广东地方大吏的奏折之后,表示略感放心了,只是既然看到,就不得不理会;不同于督抚们在奏疏中极力表示要对“乾标”尽心革除以除私弊,雍正皇帝却认可了“乾标”的做法。他在雍正七年十二月初三日,发给内阁的上谕中专门提及广东乾标帮饷之事:
又广民多以渔盐为生,渔船出海,先至盐埠领票,回水纳银,有一年一上者,有一水一上者,名曰帮饷。在渔人,醃(腌)鱼一船,费盐十倍,帮饷不过一二,在盐埠,只发虚票,得收实饷,是两得其利,彼此相安。今则盐埠避乾票之名,欲按船计数,实发盐觔,是引盐虽得多销,而渔人则增饷数倍。嗟!此渔民冲风冒险,觅微利以活身家,朝廷不忍收课,盐埠独得帮饷,亦已足矣,今又数倍取盈,何所恃而为此耶?
在这道上谕中,雍正皇帝实际上是允许了乾饷的存在,认为这是对商渔两相便利的事情,甚至认为,与他希望地方政府提解耗羡,却转而导致火耗增加一样,广东地方官员如今禁革乾标、埠商打算按船只计数实发盐斤,名为“禁止私贩”,实则是官员为增加官引的销售、增加课税所为,致使“渔户并受苦累”,要求广东督抚郝玉麟、傅泰等人“悉心确查”。此后,他又让当时在京陛见的惠州协副将廖弘告诉郝玉麟等人:
又闻沿海穷民以渔为生,每出海捕鱼,俱于盐埠领票,名曰乾标,回水纳银,名曰帮饷,相习已久,皆出情愿。今闻盐埠欲避乾标之名,令渔船实在领盐出口,按船计数,希图多销,恐不便于穷民,为督抚者此等处当细心体查,务得其平,使民生乐业,庶不辜朕之任用。①
雍正皇帝的态度表明之后,广东督抚均表示会悉心逐一办理。
但是,奇怪的是,到了雍正十一年(1733),事情发生了变化。据《清朝文献通考》中所载:
(雍正十一年)革除广东坐标行标私收课税之弊。户部覆准广东总督鄂弥达疏言,东莞新会等十三埠从前各商设立坐标税,收渔户帮饷;又于各墟场镇市设立馆舍,凡遇挑卖盐鱼盐菜等物,勒令纳税,苦累贫民,请将坐标帮饷严行禁革,令各商带罪办课,并晓谕沿海渔户照部定价值减去一厘五毫,务买实盐应用。并将墟场镇市之馆舍行标勒石永禁。嗣后如仍有坐标私收帮饷,及行馆私收税课者,分别治罪。
时隔四年之后,乾标被明令禁止了。关于这一转变的细节,目前尚未有更多资料加以了解,促成各方态度转变的因素还不清楚。不过,从上述记载中可以了解到,广东官员在禁革乾标的时候,也相应地以降低埠盐的价格来加以弥补。与此同时,据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所藏广东档案中收录的嘉庆四年《覆奏禁革乾标铁锅铁器出洋情形》条例,其中有关于广东渔盐规制变化较为详细的纪录:
雍正十一年经前督臣鄂弥达题请禁革乹标,所有埠内卖盐照票统由总督衙门用印填号汇发,各县转发,各埠商收明填用,给与渔户收执,以为是官非私之验。
也就是说,从雍正十一年开始,广东地方官员再次对渔盐的配给加以规范,并借鉴“乾标”的发放,将卖盐照票的印发权力统一收归总督衙门所有。
乾隆二年(1737),鄂弥达进一步完善渔盐照票的规制,“刊发四联印票,一存总督衙门,一存运司衙门,一存地方衙门,一给该渔户收执,按年取具各商并无设立乾标甘结送部”②。同年,确立渔船配盐的额数:
将船渔户应买盐数定为四等,大船每次带盐一百五十斤,(核查)限半月缴票,中船每次带盐一百斤,小船每次带盐五十斤,限十日缴票,其朝出暮归之小艇听其赴埠买盐腌制,毋庸给予印票。③
这样的渔盐配额太小。乾隆三十一年,两广总督杨廷璋印刻省例时,重新确定渔船配盐额数:
渔船分别带盐一 樑头五尺以下之小渔船,限期朝出暮归,不许配盐出海(小字:止许就埠头买盐腌制)惟琼属小渔船许每日带盐五十觔(彼处天气炎热,鱼易腐变,须登时撒盐。)其各属樑头六尺之中渔船限三日归港一次,每船配盐二百觔,樑头七尺之中渔船限五日归港一次,每船配盐三百觔,樑头八尺之大渔船限十日归港一次,每船配盐四百斤。渔船大者,樑头总不得过八尺,配盐总不得过四百觔,递年赴州县换给新照,即于照内注明船身樑头丈尺及配带盐数,持赴汛口挂号验明,相符方准放行。倘有额外多带,人盐解送地方官通报治罪,除盐变价充赏,如渔户止向盐埠买领空标腌浸,应将盐埠渔户一体拿究。若无前弊,守口员弁等藉端阻索(不即放行),照例治罪。①
至此,广东渔船配盐方案被确定下来,并一直被沿用到光绪年间才被重新修订②。同时,这一原则还被延用于近岸、浅海的其他水上作业上。例如潮州饶平县的柘林湾。开海之后,柘林的渔产远销漳潮各地,深海渔场主要集中在南澎列岛,甚至往福建东山、大小甘山一带,而近岸渔业、滩涂养殖也在清代得到快速发展。乾隆八年,潮州饶平县黄冈埠拆分出了海山埠,主要原因就是因为饶平柘林湾内近岸的花【虫间】等海产品的养殖迅速增加,所以增设了所谓“【虫间】引”,跟渔引是同样的性质,其他潮州沿海地区如潮阳、澄海所产花【虫间】,也在这里对配用盐行销,所以潮州“正伙各商争控详明,各半输拆,黄冈、海山遂分两埠”③。
只是,私盐、“乾标”的问题也一直没有禁绝。一方面是濒海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岸、浅海、深海各类水上作业的兴盛,尤其是明末清初盛行于惠潮地区的外海作业在雍正、乾隆年间已扩展到广东沿海其他地区,渔作规模的扩大和渔获量的增加,使渔业用盐的数量剧增。渔汛期内,这些渔民一出港门,一两月方才回港,一年收入的丰歉,均在数月间经办。不同的渔场、季节可能应用不同的渔作方式,清代广东渔作方式中最大型为“缩【舟古】”,或称“敲【舟古】”者,风信对时,“获鱼如山”,甚至成为一地经济的支柱。配盐制度施行之后,渔民需在埠买盐出海,即使地方官员已经有意降低在埠渔盐的价格,但是终究没有场盐低廉,且获取更方便,再加之濒海生业极其依赖季节风信,渔业的生产和渔盐的使用其实存在较多不稳定的因素,渔民关于盐斤的使用需要更多的灵活性。而对于地方官员来说,他们对于“乾标”的存在,其实也可能秉持默许的态度。如乾隆中期历任广东鹤山、香山、新会、高要、揭阳知县的张甄陶,在名为《论渔户私盐状》一文中如此说道:
盖粤省本属海疆,在在迫连坞灶。沿海人民,盈千累万,别无糊口,相率贩私。虽使商鞅行法,韩非制刑,日戮一人,其势不止。前人苦心调剂,因地制宜,将沿海各埠印卖盐票,名曰乾标,相沿已久。虽其中埠商定标售利,渔船借票夹私,积弊多端,其实乃两利俱存。商民藉是交持。以立于不败。其弊可知而不可去也。④
正如在嘉庆四年,有官员将渔民买私作为广东海洋不靖盗贼横生的缘由,以“盐法广驰请禁革乹标以靖洋面”为题,将广东渔盐“乾标”问题再度呈报朝廷时,朝廷的答复是:
……至三联印票,原为硛引杜私而设,渔户买盐数目注明票内,复经口岸巡船查验,相符方准粗口,立法似为周密。乹标一项早经禁革所有。周黻仍请禁革之处,似毋庸议。
实有草草了之之意。
而事实上,所谓“乾标帮饷”这类问题也是所有濒海省份在渔盐配给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都会遇到的情形,也许不是以“乾标”的名号出现,但其实质可能是相同的,例如福建盐场的空白印票等。
总之,笔者以为,从康熙中后期至乾隆初期,清廷逐步形成了一套关于濒海渔业用盐的管理观念和规制,这一规制形成的过程,与各地盐政和渔船制度的实施息息相关。濒海渔船的配盐体制,是清廷试图将渔业用盐纳入官盐体系,对之加以课税管理的努力,与此同时,通过对渔船带盐的干预,也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了渔船在洋的时间,对处于外海、难以稽查的渔船的活动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只是,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濒海私盐实难禁绝,而各地又因应具体的社会和制度背景确立一定的规例,如福建的按船只停泊的港澳配给引盐额数,浙江也有类似的以港湾为中心的包纳制度等,而广东的“乾标”问题也正与渔引制度的实施相始终。
四、余论
17世纪末,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战乱之后,闽粤濒海社会经济秩序开始重建。清政府为了巩固其在东南沿海的统治秩序,也在于实现对其庞大帝国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管理和统治,其中,加强对濒海渔民船只的规范和管理是其确立在濒海地区统治秩序的重要举措。
清代的渔船规制肇始于清初,在康熙年间逐渐成型,而后不断因应濒海局势的转变和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进行调整,并在乾隆前期得以最终确立,其涵括的内容以及原则一直持续到清末。在规制确立的过程当中,清廷关于濒海社会人群的管理观念也在逐步改变。笔者以为,清廷对濒海这些以海为田、以船为居的人群的管理,是透过保甲制度下以港澳为中心、以船只为主体的编甲和税收来实现。这套管理规制从初步形成到最后确立,经过了康熙中期到乾隆前期近五十年的时间,包括了对船只形制的限定、船只编甲、给照印烙、渔税的征收和渔盐的配给等内容。在这些规制的形成、演变过程当中,蕴含着复杂的社会、政治人事关系和实际的社会生活、经济生产形态等因素,王朝典制与其制约对象之间的拉锯始终贯穿其间;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王朝与诸地方大吏之间也存在观念上的差别,清代广东针对渔盐配给制度的演变正是其中的一个小小的切面。
(责任编辑周聪)
Fishing Licence and "Qian Mark" – Formation of Salt Rationing System in
Guangdong during Period of Early and Middle Qing Dynasty
Yang Peina
Abstract:In traditional times, the preservation of fish depended on salt, there was a saying of "no salt, no fishing". Since after mid Ming Dynasty, along with the reform of fisheries in southeast coast, fish productive quantity was increased, meanwhile fishing salt demand was increased. From mid-Ming to Qing Dynasty, a whole set of salt rationing system was gradually formed in costal regions. In Guangdong, it was called “Fishing Licence”. This paper attempts to sort out the formation of rationing system of Guangdong in the Qing Dynasty and probes into the establishment of Kingdoms’ institutions with the relation to local actual production and their social life.
Key words:Qing Dynasty; Guangdong; Fishing Salt Rationing; Fishing Licence; Qian Ma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