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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近年来,未成年人再犯罪率逐年增长,未成年人再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我国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以降低再犯罪率。本文是笔者通过实地调查的经验以及多方讨论,从社会、家庭、矫正制度、刑罚制度以及法治教育等几方面提一点建议,以期望对控制再犯罪问题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再犯罪率;矫正制度;刑罚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1-0141-03
现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比较严重,根据2012年《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2011 年判处的未成年人罪犯人数为67280 人,占全部犯罪的比例为 6.4%。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作为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 2012年《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显示,2011 年中国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达到1%-2% ,虽然从比例上看起来比较低,但是从总体来看,未成年重新犯罪的人数还是比较多,并且重复犯罪率在逐年增长。根据福建省法院少年审判庭的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两次及以上犯罪经历的少年犯占在押少年犯的比例为2.41%,截止2013年 6月,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3478人,具有两次及以上犯罪经历的少年犯有107人,占在押少年犯的3.1% ,所占比例在不断增长,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重视。
一、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因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犯罪的特点上有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独特的地方,同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也因为未成年人自身所特有的年龄小、认识不足和不成熟等的影响,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点。
(一)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主体特征。
在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男性占大多数,且文化程度都比较低。根据调查显示,福建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的 70名犯人中,男性有67人,占绝大多数。另外,在这70名罪犯中,初中以下学历的有 61人,所占比重为 87.1%,可见这70名罪犯学历普遍偏低。调查数据又一次印证了论述。从年龄角度来看,调查数据显示,福建省2005年至2010年释放的福建籍少年犯,第一次犯罪年龄在7-10岁的,重新犯罪率最高为40.1% ,第一次犯罪年龄在 11-14 岁的,重新犯罪率为23.6% ,第一次犯罪年龄在 15-18 岁的,重新犯罪率则降至 12%。由此看见,年龄越小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越高。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周期性。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间隔的时间较短,在三年之内重新犯罪的情况所占比例最大。未成年人一般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环境的诱惑,他们很快就忘记了犯罪给他们带来的恶果和痛苦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以此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以及满足自己物质方面的享受。根据广东中山法院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司法统计数据表明,2001年至 2008年期间未成年人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的有4 人,占6.1%;刑释后三年内重新犯罪的比例占到了84.9% ,其中不乏刑释后一个月内就重新犯罪的现象。可见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与初次犯罪之间的时间间隔比较短。
二、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
影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不良的社会因素影响着未成年人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之外,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的个性特点,例如无知、轻狂等特点也是导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特殊个性也导致他们在回归社会之后只记得犯罪的快感而忘记了犯罪给自己带来的痛苦,改造成果也很容易被社会的不良之风吹得消失殆尽。他们非常容易受到其他人、事、物的影响,禁不住引诱,从而走上了重新犯罪的道路。
(一)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不足。
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不足对重新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对法律缺乏必要的畏惧感以及是非判断力不足上。社会认知是人的社会行为的基础,社会认知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一个人未来的发展。未成年人由于自身年龄和文化素质的局限,抽象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不高,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力,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差,而且看问题往往片面极端,甚至产生偏激。他们对犯罪行為的特殊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很清楚的认知,同时他们也缺少对刑罚足够的畏惧感。尤其对于已经犯过罪的未成年人来说,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尽量对他们适用非监禁刑,这可能给未成年犯罪人带来一定程度的误导。未成年犯罪人可能会认为刑罚并不可怕和严厉,即使自己犯罪了也还是可以回家,不会被关进监狱,也不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这种犯罪无害论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中也体现了未成年犯罪人在初次犯罪之后仍然无法深刻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自身的不利影响,他们对法律法规尤其是刑罚缺乏畏惧感,将法律对他们的保护误认为法律对他们的放纵,是缺少法律认知的一种表现。
另外由于未成年人缺少一定的社会经验,对于是非善恶的分辨可能会出现偏差。他们无法辨别哪些人是在真正的帮助他们而哪些人只是在利用他们或者欺骗他们,这导致他们忽视家长、老师的劝导,反而和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结交成为朋友。这种认知能力是无法通过短时间的教育就能提高的。是非认知能力的提高,需要加强文化知识的教育、道德涵养的教育以及社会生活经验的提高,而这三个方面也正是未成年犯罪人所缺乏的。这导致他们无法正确认识到矫正工作者和家长对他们的约束和管教对他们的帮助,而重新犯罪只会给他们的人生带来无法磨灭的不利影响,甚至会使自己将来的生活、就学、就业以及将来的一生都被贴上犯罪标签的严重后果。 (二)社会的交叉感染。
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以后,因受到社会歧视、家人朋友的关系疏远、自身心理的封闭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他们很难再结识行为习惯好、思想品德高的人并且和他们成为好朋友。他们最容易接触到的、最容易接受他们的依然是那些所谓的狐朋狗友,或者是曾经一起接受教育矫正的犯罪人。在与这些有不良行为习惯的朋友交往的过程中,人生价值观也受到这些朋友潜移默化的影响而被再次扭曲,所有矫正的成果也随之灰飞烟灭。而牢友、狱友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的,在未管所内他们互相传授犯罪手段、交流犯罪经验,这种交叉感染的危害是极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在回归社会后如果仍然和没有改掉恶习的其他犯罪人保持联络并且成为互相依靠的朋友关系,往往他们之间都具有相同的价值观,比如金钱主义、享乐主义思想,这些错误的价值观在他们的交往过程中会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同时,未成年犯罪人和其他有恶习的犯罪人交往过程中,通常彼此之间就会交流一些犯罪经验和手段等,这种交流往往会激发他们再次犯罪的欲望。在欲望的驱使下,很有可能促使他们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三)刑罚的适用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而预防犯罪包含了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目的。刑罚实施过程中教育矫正质量的不高导致了刑罚效果的不佳,刑罚的根本目的就很难达到。改造手段落后,教育理念陈旧,教育矫正质量很难提高。这使得未成年犯罪人在改造过程中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从内心上加以改正,没有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此外,由于犯罪记录存档备案,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后容易被贴标签,区别对待,致使无法融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呼吁社会各方力量,采取政治导向、文化教育、思想道德建设、社会管理、法律制约等各种手段,将社会资源整合,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建立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再犯罪的联动机制,加强法制教育并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功能,同时发挥家庭主体的教育作用,抑制未成年人的犯罪冲动,从而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事件的发生。
(一)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谨的刑事执法活动, 需要建立起一套专一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目前,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刑罚、量刑、诉讼、执行等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现有实际缺陷,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合理改善。在制定专一的社区矫正法时,要坚持现有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断完善,最终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同时,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和矫正队伍也至关重要。社区矫正是一项比较复杂、综合的工作, 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 , 相互支持,各自履行职责。要形成各级工作小组,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到每一级,使各机构明确各自分工。所有机构应当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以共同促成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社区矫正的队伍来说,应该吸收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把更多的专业化、职业化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社区矫正队伍中来,也可以采取从相关高等院校定向招录和社会优秀人员招聘两种形式, 这样既可以从社会中广泛选拔优秀人才,又可以使相关高等院校专业人才学有所用,从而保证社区矫正队伍稳步快速发展, 工作卓有成效。
(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社会环境。
环境对一个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小部分,更是直接影响着一个人的思想道德品质以及核心价值观,要想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就必须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社会环境。首先,父母要更新教育观念,要摒弃一些老的观念,要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子女,与子女建立一种平等的关系,遇到事情多与子女沟通,讨论以解决问题,营造一种和谐的家庭氛围,给子女一种家的温暖。就社会而言,我们要构建帮教机构,对重归社会的青年进行有效的引导,必要的技能培训等,帮助其更好、更快的融入社會。此外,我们要呼吁全社会保有一种宽容的心态,要给予失足少年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就业、入学等要平等对待,不能贴标签,搞区别对待,这样才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加强法制建设及建立完善法律法规。
1.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引起重视。当前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本是以法制部门协调、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工作的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仍有待进一步改善。一是要树立未成年人法制意识,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法制教育必须要立足长远,要以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为指导思想,通过各种普法教育活动,使法律深入到未成年人的内心,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融入他们的生命之中。二是实现法制教育模式的全方位化。动员社会上的各方力量,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去宣传法律知识;利用媒体扩大教育的范围;多播放法制宣传片和法制演讲等节目。教育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在主抓教育普法工作的同时,要动员其他的部门积极地参与进来,尽力做到家庭、学校、社会逐步实现一体化,让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网络化格局早日实现。总之要突出其综合性,呼吁和协调社会力量,拓宽渠道,加大力度,给未成年人培养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社会氛围。
2.建立未成年犯轻刑犯罪消灭制度。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已经很多,并且在逐步完善。笔者在这主要讨论未成年犯轻刑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完善。轻刑犯罪消灭制度是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之人在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时,职权部门可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注销其有罪宣告或处刑的犯罪记录。我国各地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轻刑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积极探索,现在已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订过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前科封存制度相对于前科报告制度来说是种进步,但犯罪前科依然存在,它还会成为未成年犯重归社会的重要阻力。不过,现在一些司法部门正在做积极的探索,广东中山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正在积极探索未成年人轻刑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犯罪记录不再记入档案。此外,广州、深圳、东莞、湛江、潮州、韶关、肇庆、惠州八地的中级法院,以及包括广州天河区法院、黄埔区法院在内的10个基层法院也在试点,全面推行对未成年犯轻刑犯罪不计入累犯,开始试行部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轻刑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相信在各地司法部门的不断努力下,一定可以有效的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更好的融入社会。 结语: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这个复杂的社会难题,不能仅靠专家学者提出理论探索,而应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相互配合、共同行动,建立科学、完整、有效的全方位预防网络,通过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不断改善社会风气,营造一个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排除社会的歧视,使失足少年更好的融入社会。
参考文献:
[1]莫瑞丽.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丛梅.我国重新犯罪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M].社会工作(学术版),2011(12).
[3]金淑琴.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及其预防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4]赵晓燕.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特点、原因及防控对策[OL].http://law.eastday.com/
dongfangfz/node15/node21/u1a48205.html.
[5]邬庆祥,胡静雅.刑释少年个体再犯危险度测量之研究[J].中国监狱学刊,2004(5).
[6]黎建新.新刑诉法视野下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OL].http://www.law-lib. com/lw/lw_view.asp?no=24731.
[7]张丽华.浅谈对失足青少年再犯罪的预防[J].啟东市人民检察院,2012.
[8] 裴昱.未成年人再犯罪问题初探.[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作者简介:
1.刘洪岩(1992-),男,吉林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11级本科生。
2.马敏 (1993-),女,湖北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11级本科生。
3.吴飞(1992-)男,福建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11级本科生。
4.叶灵光(1992-)男,福建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11级本科生。
5.郑嘉丹(1993-)男,广东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11级本科生。
指导教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系教学副主任,郭顺祥。
基金项目:本文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是2013年“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研究成果之一。
关键词:再犯罪率;矫正制度;刑罚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1-0141-03
现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比较严重,根据2012年《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2011 年判处的未成年人罪犯人数为67280 人,占全部犯罪的比例为 6.4%。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作为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 2012年《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显示,2011 年中国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达到1%-2% ,虽然从比例上看起来比较低,但是从总体来看,未成年重新犯罪的人数还是比较多,并且重复犯罪率在逐年增长。根据福建省法院少年审判庭的调查数据显示,2010年,两次及以上犯罪经历的少年犯占在押少年犯的比例为2.41%,截止2013年 6月,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3478人,具有两次及以上犯罪经历的少年犯有107人,占在押少年犯的3.1% ,所占比例在不断增长,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重视。
一、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因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犯罪的特点上有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独特的地方,同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也因为未成年人自身所特有的年龄小、认识不足和不成熟等的影响,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点。
(一)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主体特征。
在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中男性占大多数,且文化程度都比较低。根据调查显示,福建省未成年人管教所的 70名犯人中,男性有67人,占绝大多数。另外,在这70名罪犯中,初中以下学历的有 61人,所占比重为 87.1%,可见这70名罪犯学历普遍偏低。调查数据又一次印证了论述。从年龄角度来看,调查数据显示,福建省2005年至2010年释放的福建籍少年犯,第一次犯罪年龄在7-10岁的,重新犯罪率最高为40.1% ,第一次犯罪年龄在 11-14 岁的,重新犯罪率为23.6% ,第一次犯罪年龄在 15-18 岁的,重新犯罪率则降至 12%。由此看见,年龄越小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越高。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周期性。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间隔的时间较短,在三年之内重新犯罪的情况所占比例最大。未成年人一般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环境的诱惑,他们很快就忘记了犯罪给他们带来的恶果和痛苦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以此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以及满足自己物质方面的享受。根据广东中山法院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司法统计数据表明,2001年至 2008年期间未成年人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的有4 人,占6.1%;刑释后三年内重新犯罪的比例占到了84.9% ,其中不乏刑释后一个月内就重新犯罪的现象。可见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与初次犯罪之间的时间间隔比较短。
二、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
影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不良的社会因素影响着未成年人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之外,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的个性特点,例如无知、轻狂等特点也是导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特殊个性也导致他们在回归社会之后只记得犯罪的快感而忘记了犯罪给自己带来的痛苦,改造成果也很容易被社会的不良之风吹得消失殆尽。他们非常容易受到其他人、事、物的影响,禁不住引诱,从而走上了重新犯罪的道路。
(一)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不足。
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不足对重新犯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对法律缺乏必要的畏惧感以及是非判断力不足上。社会认知是人的社会行为的基础,社会认知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一个人未来的发展。未成年人由于自身年龄和文化素质的局限,抽象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不高,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力,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差,而且看问题往往片面极端,甚至产生偏激。他们对犯罪行為的特殊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很清楚的认知,同时他们也缺少对刑罚足够的畏惧感。尤其对于已经犯过罪的未成年人来说,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尽量对他们适用非监禁刑,这可能给未成年犯罪人带来一定程度的误导。未成年犯罪人可能会认为刑罚并不可怕和严厉,即使自己犯罪了也还是可以回家,不会被关进监狱,也不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这种犯罪无害论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中也体现了未成年犯罪人在初次犯罪之后仍然无法深刻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自身的不利影响,他们对法律法规尤其是刑罚缺乏畏惧感,将法律对他们的保护误认为法律对他们的放纵,是缺少法律认知的一种表现。
另外由于未成年人缺少一定的社会经验,对于是非善恶的分辨可能会出现偏差。他们无法辨别哪些人是在真正的帮助他们而哪些人只是在利用他们或者欺骗他们,这导致他们忽视家长、老师的劝导,反而和一些违法犯罪分子结交成为朋友。这种认知能力是无法通过短时间的教育就能提高的。是非认知能力的提高,需要加强文化知识的教育、道德涵养的教育以及社会生活经验的提高,而这三个方面也正是未成年犯罪人所缺乏的。这导致他们无法正确认识到矫正工作者和家长对他们的约束和管教对他们的帮助,而重新犯罪只会给他们的人生带来无法磨灭的不利影响,甚至会使自己将来的生活、就学、就业以及将来的一生都被贴上犯罪标签的严重后果。 (二)社会的交叉感染。
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以后,因受到社会歧视、家人朋友的关系疏远、自身心理的封闭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他们很难再结识行为习惯好、思想品德高的人并且和他们成为好朋友。他们最容易接触到的、最容易接受他们的依然是那些所谓的狐朋狗友,或者是曾经一起接受教育矫正的犯罪人。在与这些有不良行为习惯的朋友交往的过程中,人生价值观也受到这些朋友潜移默化的影响而被再次扭曲,所有矫正的成果也随之灰飞烟灭。而牢友、狱友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的,在未管所内他们互相传授犯罪手段、交流犯罪经验,这种交叉感染的危害是极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在回归社会后如果仍然和没有改掉恶习的其他犯罪人保持联络并且成为互相依靠的朋友关系,往往他们之间都具有相同的价值观,比如金钱主义、享乐主义思想,这些错误的价值观在他们的交往过程中会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同时,未成年犯罪人和其他有恶习的犯罪人交往过程中,通常彼此之间就会交流一些犯罪经验和手段等,这种交流往往会激发他们再次犯罪的欲望。在欲望的驱使下,很有可能促使他们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三)刑罚的适用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而预防犯罪包含了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目的。刑罚实施过程中教育矫正质量的不高导致了刑罚效果的不佳,刑罚的根本目的就很难达到。改造手段落后,教育理念陈旧,教育矫正质量很难提高。这使得未成年犯罪人在改造过程中并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从内心上加以改正,没有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此外,由于犯罪记录存档备案,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后容易被贴标签,区别对待,致使无法融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呼吁社会各方力量,采取政治导向、文化教育、思想道德建设、社会管理、法律制约等各种手段,将社会资源整合,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建立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再犯罪的联动机制,加强法制教育并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功能,同时发挥家庭主体的教育作用,抑制未成年人的犯罪冲动,从而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事件的发生。
(一)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严谨的刑事执法活动, 需要建立起一套专一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目前,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刑罚、量刑、诉讼、执行等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现有实际缺陷,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合理改善。在制定专一的社区矫正法时,要坚持现有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断完善,最终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法律体系。同时,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和矫正队伍也至关重要。社区矫正是一项比较复杂、综合的工作, 需要各个部门相互配合 , 相互支持,各自履行职责。要形成各级工作小组,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到每一级,使各机构明确各自分工。所有机构应当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以共同促成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社区矫正的队伍来说,应该吸收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把更多的专业化、职业化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社区矫正队伍中来,也可以采取从相关高等院校定向招录和社会优秀人员招聘两种形式, 这样既可以从社会中广泛选拔优秀人才,又可以使相关高等院校专业人才学有所用,从而保证社区矫正队伍稳步快速发展, 工作卓有成效。
(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社会环境。
环境对一个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小部分,更是直接影响着一个人的思想道德品质以及核心价值观,要想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就必须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社会环境。首先,父母要更新教育观念,要摒弃一些老的观念,要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子女,与子女建立一种平等的关系,遇到事情多与子女沟通,讨论以解决问题,营造一种和谐的家庭氛围,给子女一种家的温暖。就社会而言,我们要构建帮教机构,对重归社会的青年进行有效的引导,必要的技能培训等,帮助其更好、更快的融入社會。此外,我们要呼吁全社会保有一种宽容的心态,要给予失足少年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就业、入学等要平等对待,不能贴标签,搞区别对待,这样才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加强法制建设及建立完善法律法规。
1.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引起重视。当前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本是以法制部门协调、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工作的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仍有待进一步改善。一是要树立未成年人法制意识,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法制教育必须要立足长远,要以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为指导思想,通过各种普法教育活动,使法律深入到未成年人的内心,让法律成为一种信仰,融入他们的生命之中。二是实现法制教育模式的全方位化。动员社会上的各方力量,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去宣传法律知识;利用媒体扩大教育的范围;多播放法制宣传片和法制演讲等节目。教育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在主抓教育普法工作的同时,要动员其他的部门积极地参与进来,尽力做到家庭、学校、社会逐步实现一体化,让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网络化格局早日实现。总之要突出其综合性,呼吁和协调社会力量,拓宽渠道,加大力度,给未成年人培养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社会氛围。
2.建立未成年犯轻刑犯罪消灭制度。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已经很多,并且在逐步完善。笔者在这主要讨论未成年犯轻刑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完善。轻刑犯罪消灭制度是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之人在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时,职权部门可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注销其有罪宣告或处刑的犯罪记录。我国各地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轻刑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积极探索,现在已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订过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建立起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前科封存制度相对于前科报告制度来说是种进步,但犯罪前科依然存在,它还会成为未成年犯重归社会的重要阻力。不过,现在一些司法部门正在做积极的探索,广东中山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正在积极探索未成年人轻刑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犯罪记录不再记入档案。此外,广州、深圳、东莞、湛江、潮州、韶关、肇庆、惠州八地的中级法院,以及包括广州天河区法院、黄埔区法院在内的10个基层法院也在试点,全面推行对未成年犯轻刑犯罪不计入累犯,开始试行部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轻刑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相信在各地司法部门的不断努力下,一定可以有效的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更好的融入社会。 结语: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这个复杂的社会难题,不能仅靠专家学者提出理论探索,而应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相互配合、共同行动,建立科学、完整、有效的全方位预防网络,通过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不断改善社会风气,营造一个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排除社会的歧视,使失足少年更好的融入社会。
参考文献:
[1]莫瑞丽.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丛梅.我国重新犯罪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M].社会工作(学术版),2011(12).
[3]金淑琴.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及其预防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4]赵晓燕.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特点、原因及防控对策[OL].http://law.eastday.com/
dongfangfz/node15/node21/u1a48205.html.
[5]邬庆祥,胡静雅.刑释少年个体再犯危险度测量之研究[J].中国监狱学刊,2004(5).
[6]黎建新.新刑诉法视野下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OL].http://www.law-lib. com/lw/lw_view.asp?no=24731.
[7]张丽华.浅谈对失足青少年再犯罪的预防[J].啟东市人民检察院,2012.
[8] 裴昱.未成年人再犯罪问题初探.[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作者简介:
1.刘洪岩(1992-),男,吉林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11级本科生。
2.马敏 (1993-),女,湖北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11级本科生。
3.吴飞(1992-)男,福建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11级本科生。
4.叶灵光(1992-)男,福建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11级本科生。
5.郑嘉丹(1993-)男,广东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11级本科生。
指导教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系教学副主任,郭顺祥。
基金项目:本文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是2013年“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