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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宪法调整国家方方面面的重要事情,是其他一切部门法律立法的基础”和“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部门法律立法的根据”两点理由,我国学者长期以来一直都将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看成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然而,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世界各国宪法的存在形式看,这样的界定都是十分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