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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副省级城市科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对加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贯彻中央决定精神,我们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