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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淮北市检察机关坚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腐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当前我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式
一是职务犯罪手段日益翻新,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业务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职务犯罪专业化、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新型职务犯罪层出不穷。如我院侦查的原上市公司雷鸣科化党委宣传部长杨某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私开假发票并模仿公司董事长签字实施贪污,在侦查过程中就涉及笔迹鉴定、痕迹鉴定等多项侦查技术工作。
二是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如在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通过借款、人情往来等形式收受好处,使得犯罪查证困难,甚至难以认定。
三是窝案、串案突出,职务犯罪呈集团化趋势。职务犯罪分子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互相勾结、利益共享,上下串通,导致案件突破十分困难。如在2004年有“安徽第一贪”之称的尹西才窝案、串案,最终查处了相关案件15件15人,涉案金额共计3000多万元。
四是职务犯罪分子级别越来越高,社会危害越来越大,社会影响巨大。近年来,先后立案查处了市政法委610办公室原主任高波受贿案、濉溪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东风受贿案,市卫校原校长李文明贪污案,市土地发展中心原主任吴坤受贿、挪用公款案等一批重大案件,这些案件或因犯罪主体特殊、职务较高,或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都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影响。
二、当前我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调查取证难。主要表现在:(1)经费不足,装备落后。职务犯罪案件在犯罪方式,作案手段,隐蔽程度等方面都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但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经费投入不足,有的基层院技术装备还比较落后。(2)职务犯罪案件干扰阻力大,查办相对困难。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职务犯罪的主体特殊、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人员地位高、社会关系复杂、活动能力强,不仅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应变能力,而且在案发后往往通过各种关系四处活动,给案件带来极大干扰。(3)职务犯罪侦查执法环境有待改善。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认识误区,对检察机关的调取证据不积极配合,严重影响了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案件定性难。主要表现在:(1)主体身份无法确定,导致认定难。刑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基本上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我国正在进行机构人事制度方面的改革,一些机构职能、部分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还没有具体明确,造成对某些实际上行使了国家机关权力,实施了犯罪的行为,但仅因为主体身份不符合刑法规定,而逍遥法外,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2)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导致认定难。问题主要集中于犯罪行为的量化标准等方面,如财产来源不明与受贿、贪污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以及渎职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无明确的标准等情况,使实践中常出现证据难以认定,立案定性争执不下的状况,无疑给承办人带来一定的困难,使有罪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三)侦查观念和方式落后,影响了案件成案率。表现在:(1)有时停留在“由供到证”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存在依賴口供而忽视其他证据的办案现象。(2)有时侦察计划过于简单。(3)侦查手段滞后。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严重制约了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职务犯罪日益隐蔽化、智能化、跨地域化以及侦查与反侦查的斗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不相适应,导致许多关键证据无法取到。
(四)基础工作薄弱。侦查信息情报工作严重不适应新形势下侦查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就侦查信息来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查询干部人事、人口户籍、财产帐目、交通通讯等大量涉案信息,这些信息分别由组织、人事、公安、银行、电信等各个部门、机构掌管,目前检察机关查询有些案件信息的机制还没有完全理顺,渠道还不够顺畅,侦查信息查询难、效率低、保密性差的问题相当突出,成为制约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职务犯罪案件考评机制不够科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考评指标体系还不尽科学完善,主要是在考评指标体系设计上还有欠缺,体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的工作导向不够全面充分,立案基数等部分考评指标设计和计分不够合理,导致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往往为完成考评任务而办案。
(六)队伍专业化建设问题突出。职务犯罪侦查人才的培养、管理、使用机制不够健全,专门人才特别是高水平的侦查专家缺乏,侦查骨干队伍不稳定,容易出现人才断档。
三、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措施及对策
对上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的比较复杂,必须由上级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切实解决起来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有的只要我们冷静观察、发现规律、大胆探索,短期内就能够得到提高。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综合素质。(1)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人员配置;(2)加强对现有自侦部门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各种岗位练兵活动,提高侦查指挥和办案实战能力;(3)加强自侦部门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敢查、敢办、敢管”的工作精神,掌好、用好法律赋予的职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建立案源收集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必须重视建立多渠道、多视野、多层次、全方位地获取案件线索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二是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情报信息联网。通过计算机联网,逐步建立起上下级院侦查部门的信息网络,实现情报信息资源的共享。三是建立职务犯罪犯罪线索信息库。
(三)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制度,提高案件质量和成案率。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对案件初查的各个环节认真加以研究,切实解决案源匮乏、案件初查后成案率低的问题。制定符合法律规定、适应形势发展和初查工作特点、操作性强的初查工作规则,明确初查的任务和要求,细化初查方式,规范初查的法律文书,逐步拓宽初查模式,稳定我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数量,准确把握查办案件的方向,缓解个别基层检察院无案可办的尴尬被动局面。
(四)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要适应律师法修订的新要求,全面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抓住线索管理、立案条件把握、强制措施适用、涉案款物处理等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加强规范化制度建设和专项执法检查,坚定不移地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加强对讯问、询问等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加快侦查协作机制建设。应进一步完善与纪检、公安、电信、银行等部门线索移交、户籍查询、上网追逃、技侦手段和电信查询等协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相对集中的对检察机关案件协作机构,提高协作效率,防止案件泄密。
(六)加强联系沟通,形成办案合力。一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二是加大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如控申、侦监、公诉、民行、监所等部门的协作力度,立案后商请侦监、公诉部门及时介入,推行公诉指导侦查这一行之有效的办案模式,有效消除内耗,完善证据体系。
一、当前我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式
一是职务犯罪手段日益翻新,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业务素养提出了新的要求。职务犯罪专业化、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新型职务犯罪层出不穷。如我院侦查的原上市公司雷鸣科化党委宣传部长杨某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私开假发票并模仿公司董事长签字实施贪污,在侦查过程中就涉及笔迹鉴定、痕迹鉴定等多项侦查技术工作。
二是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如在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通过借款、人情往来等形式收受好处,使得犯罪查证困难,甚至难以认定。
三是窝案、串案突出,职务犯罪呈集团化趋势。职务犯罪分子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互相勾结、利益共享,上下串通,导致案件突破十分困难。如在2004年有“安徽第一贪”之称的尹西才窝案、串案,最终查处了相关案件15件15人,涉案金额共计3000多万元。
四是职务犯罪分子级别越来越高,社会危害越来越大,社会影响巨大。近年来,先后立案查处了市政法委610办公室原主任高波受贿案、濉溪县原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东风受贿案,市卫校原校长李文明贪污案,市土地发展中心原主任吴坤受贿、挪用公款案等一批重大案件,这些案件或因犯罪主体特殊、职务较高,或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都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影响。
二、当前我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调查取证难。主要表现在:(1)经费不足,装备落后。职务犯罪案件在犯罪方式,作案手段,隐蔽程度等方面都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但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经费投入不足,有的基层院技术装备还比较落后。(2)职务犯罪案件干扰阻力大,查办相对困难。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职务犯罪的主体特殊、为国家工作人员,这类人员地位高、社会关系复杂、活动能力强,不仅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应变能力,而且在案发后往往通过各种关系四处活动,给案件带来极大干扰。(3)职务犯罪侦查执法环境有待改善。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认识误区,对检察机关的调取证据不积极配合,严重影响了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案件定性难。主要表现在:(1)主体身份无法确定,导致认定难。刑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基本上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我国正在进行机构人事制度方面的改革,一些机构职能、部分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还没有具体明确,造成对某些实际上行使了国家机关权力,实施了犯罪的行为,但仅因为主体身份不符合刑法规定,而逍遥法外,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2)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导致认定难。问题主要集中于犯罪行为的量化标准等方面,如财产来源不明与受贿、贪污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以及渎职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无明确的标准等情况,使实践中常出现证据难以认定,立案定性争执不下的状况,无疑给承办人带来一定的困难,使有罪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三)侦查观念和方式落后,影响了案件成案率。表现在:(1)有时停留在“由供到证”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存在依賴口供而忽视其他证据的办案现象。(2)有时侦察计划过于简单。(3)侦查手段滞后。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严重制约了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职务犯罪日益隐蔽化、智能化、跨地域化以及侦查与反侦查的斗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不相适应,导致许多关键证据无法取到。
(四)基础工作薄弱。侦查信息情报工作严重不适应新形势下侦查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就侦查信息来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查询干部人事、人口户籍、财产帐目、交通通讯等大量涉案信息,这些信息分别由组织、人事、公安、银行、电信等各个部门、机构掌管,目前检察机关查询有些案件信息的机制还没有完全理顺,渠道还不够顺畅,侦查信息查询难、效率低、保密性差的问题相当突出,成为制约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职务犯罪案件考评机制不够科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考评指标体系还不尽科学完善,主要是在考评指标体系设计上还有欠缺,体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的工作导向不够全面充分,立案基数等部分考评指标设计和计分不够合理,导致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往往为完成考评任务而办案。
(六)队伍专业化建设问题突出。职务犯罪侦查人才的培养、管理、使用机制不够健全,专门人才特别是高水平的侦查专家缺乏,侦查骨干队伍不稳定,容易出现人才断档。
三、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措施及对策
对上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的比较复杂,必须由上级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切实解决起来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有的只要我们冷静观察、发现规律、大胆探索,短期内就能够得到提高。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下几点: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综合素质。(1)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人员配置;(2)加强对现有自侦部门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各种岗位练兵活动,提高侦查指挥和办案实战能力;(3)加强自侦部门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敢查、敢办、敢管”的工作精神,掌好、用好法律赋予的职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建立案源收集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必须重视建立多渠道、多视野、多层次、全方位地获取案件线索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二是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情报信息联网。通过计算机联网,逐步建立起上下级院侦查部门的信息网络,实现情报信息资源的共享。三是建立职务犯罪犯罪线索信息库。
(三)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制度,提高案件质量和成案率。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对案件初查的各个环节认真加以研究,切实解决案源匮乏、案件初查后成案率低的问题。制定符合法律规定、适应形势发展和初查工作特点、操作性强的初查工作规则,明确初查的任务和要求,细化初查方式,规范初查的法律文书,逐步拓宽初查模式,稳定我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数量,准确把握查办案件的方向,缓解个别基层检察院无案可办的尴尬被动局面。
(四)全面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要适应律师法修订的新要求,全面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抓住线索管理、立案条件把握、强制措施适用、涉案款物处理等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加强规范化制度建设和专项执法检查,坚定不移地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加强对讯问、询问等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加快侦查协作机制建设。应进一步完善与纪检、公安、电信、银行等部门线索移交、户籍查询、上网追逃、技侦手段和电信查询等协作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相对集中的对检察机关案件协作机构,提高协作效率,防止案件泄密。
(六)加强联系沟通,形成办案合力。一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二是加大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如控申、侦监、公诉、民行、监所等部门的协作力度,立案后商请侦监、公诉部门及时介入,推行公诉指导侦查这一行之有效的办案模式,有效消除内耗,完善证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