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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路147号,对上海人而言,这个门牌号并不陌生,一座拥有百年历史的地标性建筑坐落于此,却几乎无人愿意一探,因为它正是有“远东第一监狱”之称的上海提篮桥监狱的所在地。
度过层层关卡,记者终于踏上了“年迈”的石阶,古今错位的感觉令人暂时忘却了这座百年监狱释出的沉郁气息,缓缓来到了此行的目的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提篮桥监狱检察室(以下简称“二分院驻监检察室”)。
如今,各级人民检察院均设有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二分院驻监检察室便是二分院派驻提篮桥监狱的执法监督部门。
失去自由以后
因犯下的罪错,他们付出了自由的代价,每天只能看到被大墙锁住的那片蓝天,后悔是他们的心声,但除此以外,他们还能有什么?过去,这个问题只在囚犯心底沉吟;但如今,情况已不同。
2月27日,本市某区婚姻登记中心,一场特殊的婚姻在此上演。
“笑一下,对,就是这样。”咔嚓一声,摄影师按下了快门,眼前的男子被瞬间定格。起身后,他重新穿上了蓝灰色棉布囚衣,脸上洋溢着喜庆。
男子叫吴新,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9月30日起在提篮桥监狱服刑。今天并不是他出狱的日子,但他却完成了一件人生大事:登记结婚。
入狱前,家住上海的吴新和湖北籍女友生了一个女儿,转眼女儿到了入学年龄,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女儿也无法申报户口。入监后,吴新通过信件和亲情会见等方式与家人及女友商量,希望能在狱内申领结婚证,便向所在监区提出了申请。
吴新在监期间服刑表现良好,并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以及监狱组织的文化知识学习,监区领导便将此诉求报至二分院驻监检察室。
出于对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考虑,检察官与吴新进行了多次谈话,并展开了细致的调查,除了要了解吴新的服刑情况、婚姻状况等,还要从婚姻法上寻找可行与否的依据,当明确囚犯也享有婚姻权后,再从规章制度上对犯人出监进行审查,并在登记当日,全程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
一切完成后,才有了拍摄结婚照的那一幕。
“我们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法律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一方面,对监狱民警执法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分院驻监检察室主任张诚良说道。
这就是监所检察的职能,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监督职责,新中国成立之初各级检察署便开始行使。而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2004年写入我国宪法,监狱在押人员的权利意识也日渐增强,囚犯所拥有的权利还远不止前文所述的婚姻权,诸如财产权、选举权、学习权等诸多权利也属囚犯的合法权益,应纳入保护范畴。这也给监所检察的工作带来了很多挑战。
张主任告诉记者,“服刑人员现在也天天看报纸、看电视,知道国内外大事,也懂得争取自身权益。曾经有一个囚犯提出想实现生育权,这也是我们碰到的新问题。”
据了解,该名服刑人员被判死缓,刚入狱不久。40多岁的他和妻子还没有孩子,想到自己出狱后已无法生养,便提出了人工授精的想法,这个大胆想法能否付诸实施?检察官们陷入了沉思。毕竟法律对此无禁止性规定,但如果允许,又会碰到哪些法律或社会问题?比如,夫妻双方是否都有这个需求?妻子和他能否一起向监狱提出申请?夫妻双方的父母是否支持,并愿意协同抚养孩子?还有孩子出生后可能涉及的社会问题……这一切都需要检察官谨慎而全面地思考、探讨。最终,该服刑人员因妻子不同意而打消了此想法。
“我们要尽力保障罪犯的人权,但前提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是驻监检察室全体干警奉行不二的金科玉律。因此,当发现有囚犯利用监狱管理上的不完善而过分强调自己的权益,甚至提出过分的要求时,检察室也会及时予以引导,纠正其错误的观念,“这是维护法律的权威,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张主任坚定地说。
被司法公正点亮
“……千言万语不能表达我的感激之心,我对驻监检察室的监督性和公正性发自内心地钦佩,这也让我对我们国家建设完善的法制社会有了全新的认知,对法律更加敬畏,对政府坚定维护我们服刑人员自身合法权益表示由衷的感谢。我将努力改造,摒弃旧我,迎向今后新的人生。”
这是一封洋洋洒洒的感谢信,由提篮桥监狱服刑人员林辉所写。2011年他因盗窃罪被公安抓捕,随身物品和住处、车上所有物品一并被扣押,其中一部分是赃物,另一部分是他的个人物品。他曾多次询问公安、法院,关于个人物品的归还问题,但没有答复。转眼到了2012年,他向二分院驻监检察室反映情况,当时他对这部分物品能否有个处理说明,尤其是能否发还并未抱有太大希望。
出乎意料的是,仇小东检察官约见了他,并进行了细致详尽的询问,随后启动了司法监督程序。经过仇检察官多方奔走,今年1月15日,区公安分局同意发还林辉的物品,之后交由其家属领回全部财物约十多万元。
像这样彰显司法公正的例子还有很多。正因此,二分院驻监检察室收到了一封封浸透感谢的书信和一面面分量极重的锦旗。有犯人曾说,“我们是一群犯了错,被社会鄙弃的人,但这世上还有人为了我们的权利奔走,我们还有什么脸面不重新做人?”
然而,社会上也不乏质疑之声——罪犯就是来监狱赎罪的,干吗还要维护他们的权利?在张主任看来,这种观念也应该转变过来,犯了罪该受惩罚,但刑法的终极目的不仅仅为了惩治罪犯,还要令其悔过向善。“监狱也不是人们认为的惩罚和痛苦的象征。对他们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应依法检察,予以保障。这也是司法公正的彰显。”
另外,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而奔走,也是基于监所安全稳定的考量,更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他们进了围墙,但和外界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亲人、爱人、朋友等。如果他们因遭遇了执法不公而质疑司法的公正性,并产生了偏见和误解,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一点,检察官孙胜军体会很深。曾经有过一个案例,关押在提篮桥监狱的犯人高小川于2000年入狱,服刑期间曾多次向监狱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刑期折抵的问题,始终未得回复。2009年他仍不放弃,向驻监检察室申诉——他曾在盐城市被公安机关刑拘前,在派出所留置室监视居住,失去人身自由40天。当刑期将至,他希望有关部门能折抵刑期。情绪激动的他甚至扬言,若不解决问题就学袭警的杨佳,其家庭成员也表示此事若不解决,将在世博期间来沪上访。
知悉此事后,孙胜军立即着手调查,并和监狱民警一同前往高小川最初羁押地盐城市取证,最终拿到了确凿的证据。之后,二分院驻监检察室联合监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函促使其再审。法院再审改判的结果令高小川及其家人热泪盈眶。
出狱这天,所有家人等在监狱门口迎接高小川的回归,亲人的脸上挂满了泪水。“赶上了,终于赶上了!”此起彼伏的庆贺声响起。于他,这一日的确意义非凡,因为正是农历大年三十,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团聚日,驻监检察官的努力让高小川赶上了回家过年。
自2008年始,二分院驻监检察室与提篮桥监狱、上海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合作,成立提篮桥“服刑人员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三方机构向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多方面法律咨询服务,并开展法制宣传、聆听其诉求,以化解社会矛盾,这成为全市监狱系统首家旨在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确保执法公正,推进社会和谐的法律服务中心。
向大墙外延伸的维权触角感动了很多犯人,对他们而言,这里有着一份公正、一丝温度,鼓励着他们从头再来、虔心向善。
新刑诉法实施后,对检察机关保障人权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也将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将监管执法纳入规范化建设的进程。监所检察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却值得求索。人们更愿意相信,如果对服刑犯都能做到公正不二,更何况对普通百姓呢?
(文中服刑人员均为化名)
度过层层关卡,记者终于踏上了“年迈”的石阶,古今错位的感觉令人暂时忘却了这座百年监狱释出的沉郁气息,缓缓来到了此行的目的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提篮桥监狱检察室(以下简称“二分院驻监检察室”)。
如今,各级人民检察院均设有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二分院驻监检察室便是二分院派驻提篮桥监狱的执法监督部门。
失去自由以后
因犯下的罪错,他们付出了自由的代价,每天只能看到被大墙锁住的那片蓝天,后悔是他们的心声,但除此以外,他们还能有什么?过去,这个问题只在囚犯心底沉吟;但如今,情况已不同。
2月27日,本市某区婚姻登记中心,一场特殊的婚姻在此上演。
“笑一下,对,就是这样。”咔嚓一声,摄影师按下了快门,眼前的男子被瞬间定格。起身后,他重新穿上了蓝灰色棉布囚衣,脸上洋溢着喜庆。
男子叫吴新,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9月30日起在提篮桥监狱服刑。今天并不是他出狱的日子,但他却完成了一件人生大事:登记结婚。
入狱前,家住上海的吴新和湖北籍女友生了一个女儿,转眼女儿到了入学年龄,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女儿也无法申报户口。入监后,吴新通过信件和亲情会见等方式与家人及女友商量,希望能在狱内申领结婚证,便向所在监区提出了申请。
吴新在监期间服刑表现良好,并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以及监狱组织的文化知识学习,监区领导便将此诉求报至二分院驻监检察室。
出于对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考虑,检察官与吴新进行了多次谈话,并展开了细致的调查,除了要了解吴新的服刑情况、婚姻状况等,还要从婚姻法上寻找可行与否的依据,当明确囚犯也享有婚姻权后,再从规章制度上对犯人出监进行审查,并在登记当日,全程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
一切完成后,才有了拍摄结婚照的那一幕。
“我们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法律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一方面,对监狱民警执法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维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分院驻监检察室主任张诚良说道。
这就是监所检察的职能,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监督职责,新中国成立之初各级检察署便开始行使。而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2004年写入我国宪法,监狱在押人员的权利意识也日渐增强,囚犯所拥有的权利还远不止前文所述的婚姻权,诸如财产权、选举权、学习权等诸多权利也属囚犯的合法权益,应纳入保护范畴。这也给监所检察的工作带来了很多挑战。
张主任告诉记者,“服刑人员现在也天天看报纸、看电视,知道国内外大事,也懂得争取自身权益。曾经有一个囚犯提出想实现生育权,这也是我们碰到的新问题。”
据了解,该名服刑人员被判死缓,刚入狱不久。40多岁的他和妻子还没有孩子,想到自己出狱后已无法生养,便提出了人工授精的想法,这个大胆想法能否付诸实施?检察官们陷入了沉思。毕竟法律对此无禁止性规定,但如果允许,又会碰到哪些法律或社会问题?比如,夫妻双方是否都有这个需求?妻子和他能否一起向监狱提出申请?夫妻双方的父母是否支持,并愿意协同抚养孩子?还有孩子出生后可能涉及的社会问题……这一切都需要检察官谨慎而全面地思考、探讨。最终,该服刑人员因妻子不同意而打消了此想法。
“我们要尽力保障罪犯的人权,但前提是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是驻监检察室全体干警奉行不二的金科玉律。因此,当发现有囚犯利用监狱管理上的不完善而过分强调自己的权益,甚至提出过分的要求时,检察室也会及时予以引导,纠正其错误的观念,“这是维护法律的权威,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张主任坚定地说。
被司法公正点亮
“……千言万语不能表达我的感激之心,我对驻监检察室的监督性和公正性发自内心地钦佩,这也让我对我们国家建设完善的法制社会有了全新的认知,对法律更加敬畏,对政府坚定维护我们服刑人员自身合法权益表示由衷的感谢。我将努力改造,摒弃旧我,迎向今后新的人生。”
这是一封洋洋洒洒的感谢信,由提篮桥监狱服刑人员林辉所写。2011年他因盗窃罪被公安抓捕,随身物品和住处、车上所有物品一并被扣押,其中一部分是赃物,另一部分是他的个人物品。他曾多次询问公安、法院,关于个人物品的归还问题,但没有答复。转眼到了2012年,他向二分院驻监检察室反映情况,当时他对这部分物品能否有个处理说明,尤其是能否发还并未抱有太大希望。
出乎意料的是,仇小东检察官约见了他,并进行了细致详尽的询问,随后启动了司法监督程序。经过仇检察官多方奔走,今年1月15日,区公安分局同意发还林辉的物品,之后交由其家属领回全部财物约十多万元。
像这样彰显司法公正的例子还有很多。正因此,二分院驻监检察室收到了一封封浸透感谢的书信和一面面分量极重的锦旗。有犯人曾说,“我们是一群犯了错,被社会鄙弃的人,但这世上还有人为了我们的权利奔走,我们还有什么脸面不重新做人?”
然而,社会上也不乏质疑之声——罪犯就是来监狱赎罪的,干吗还要维护他们的权利?在张主任看来,这种观念也应该转变过来,犯了罪该受惩罚,但刑法的终极目的不仅仅为了惩治罪犯,还要令其悔过向善。“监狱也不是人们认为的惩罚和痛苦的象征。对他们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应依法检察,予以保障。这也是司法公正的彰显。”
另外,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而奔走,也是基于监所安全稳定的考量,更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他们进了围墙,但和外界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亲人、爱人、朋友等。如果他们因遭遇了执法不公而质疑司法的公正性,并产生了偏见和误解,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一点,检察官孙胜军体会很深。曾经有过一个案例,关押在提篮桥监狱的犯人高小川于2000年入狱,服刑期间曾多次向监狱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刑期折抵的问题,始终未得回复。2009年他仍不放弃,向驻监检察室申诉——他曾在盐城市被公安机关刑拘前,在派出所留置室监视居住,失去人身自由40天。当刑期将至,他希望有关部门能折抵刑期。情绪激动的他甚至扬言,若不解决问题就学袭警的杨佳,其家庭成员也表示此事若不解决,将在世博期间来沪上访。
知悉此事后,孙胜军立即着手调查,并和监狱民警一同前往高小川最初羁押地盐城市取证,最终拿到了确凿的证据。之后,二分院驻监检察室联合监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函促使其再审。法院再审改判的结果令高小川及其家人热泪盈眶。
出狱这天,所有家人等在监狱门口迎接高小川的回归,亲人的脸上挂满了泪水。“赶上了,终于赶上了!”此起彼伏的庆贺声响起。于他,这一日的确意义非凡,因为正是农历大年三十,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团聚日,驻监检察官的努力让高小川赶上了回家过年。
自2008年始,二分院驻监检察室与提篮桥监狱、上海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合作,成立提篮桥“服刑人员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三方机构向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多方面法律咨询服务,并开展法制宣传、聆听其诉求,以化解社会矛盾,这成为全市监狱系统首家旨在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确保执法公正,推进社会和谐的法律服务中心。
向大墙外延伸的维权触角感动了很多犯人,对他们而言,这里有着一份公正、一丝温度,鼓励着他们从头再来、虔心向善。
新刑诉法实施后,对检察机关保障人权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也将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将监管执法纳入规范化建设的进程。监所检察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却值得求索。人们更愿意相信,如果对服刑犯都能做到公正不二,更何况对普通百姓呢?
(文中服刑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