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存在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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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颁布《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至今,农户联保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已分别走过了13年和12年的时间,在十多年的时间里,两种贷款产品的作用功不可没,农户融资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农户融资难依然是不争的事实,目前依然存在阻碍农户小额贷款作用发挥的因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工作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笔者本次研究内容所涉及的时间点为2012年,样本为JL、JS、HN、SCH四个省,每个省随机选取两个县,每个县随机抽取3个村,每个村选取30个农户,采用随机抽样调查方式,样本点总计720个,其中有效问卷共计682户。
  调研数据分析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仍是农户融资的主要渠道
  当被问及农户最愿意选择的借款渠道时,除了选择向亲朋或关系户无息借款之外,选择“向信用社借款”的在四个被调查省份都占据了第二位的选择意向,特别是在能够向“亲朋或关系户有息借款”条件下,可见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和农户心目中所占的主导地位。如果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款较为容易,那么考虑到向亲朋借款的隐形成本,农户往往还是会选择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款(见表1)。
  其他借款渠道所占比例很小,究其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向国有商业银行借款,受制于商业性金融服务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抵押担保品、额度规模难以弥补高运营成本),农户很难向其借款;邮政储蓄银行,其开展的小额存单质押业务尚不普及,而且要求存单质押,无论是农户自身还是他人的存折,只是起到了临时性的资金周转作用,难以得到长久的保证,而且获取他人的存折还要花费隐形的成本(如存单的找寻及送礼);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属于社区型金融机构,这些新型试点金融机构仅是在某些社区范围内开办(具有社区内的信息优势),业务刚刚发展,而且规模及资金实力普遍较小,难以满足范围外农户及需求额度较大农户的资金需求。
  利率、获贷难易程度仍是阻碍农户贷款的主要因素
  在被问及“2011年期间从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或其他银行是否得到过贷款”时,有35.8%的农户回答得到过贷款,64.2%的农户没有得到过。当被问及没有得到贷款的原因时,有88.6%的农户的回答竟是“没有申请过”,至于没有申请过的原因,各省的情况有所差别。
  从图1可以看到,尽管各省情况有所差别,但是最主要的原因都是认为“利息及其他成本太高(如请客送礼等),不想借”,占第二位的原因是“担心即使申请也贷不到”。那么农信社小额贷款的利率究竟是多少呢?
  表2是2012年农户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率,从中可以看出农户借款的平均年利率在8%~9.49%之间,基本上是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40%~60%左右(2012年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为6%)。较高年利率要求借款户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的盈利能力比率要在10%以上。如果农户单纯从事种植业生产且规模较小的话,这一利率看起来较高,但同其他从事养殖、运输、个体工商行业的回报率相比,特别是同民间有息借贷相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收取的利率并不高。
  雖然在小额信用贷款和小组联保贷款的作用下,农户获得贷款相对容易了一些,但是仍有一些非正常的因素在农户的观念当中起作用。表3是依据农户所认为的获得贷款的重要性次序经过加权计算后得到的贷款决定因素,除了农户的家庭还款能力、个人信用等一些重要因素之外,一些有违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初衷的,有抵押担保、在信用社有可靠的关系、必须是乡村干部或工薪人士等因素仍占据相当比例。
  如果表3中的(3)、(4)、(5)、(6)、(7)这些因素所占比重较高,说明在当地农户的观念当中,获得贷款是相对不太容易的,这也与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的初衷是相悖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小组联保贷款本是为了弱化抵押担保的作用和简化农户的贷款手续、降低农户贷款成本而专门推出来的。如果农户仍然认为上述因素关系到是否得到贷款,至少说明小额信用贷款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相关工作尚不到位
  衡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工作到位与否的重要指标,首先是要让农户特别是有效农户知道有这样一种产品,并明确信用无抵押、三户或五户联保、按时足额归还有激励等产品要点,其次才是严把准入关、贷后管理等因素。从调研的实际情况来看,实际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在被问及农户是否知道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的小额信用贷款时,调研4省有66.3%的农户回答知道,33.7%的农户不知道。各省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如图2所示,JL、SCH两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明显要好于其他两省,HN比率最高,不知道者比重甚至高达48.4%。金融服务产品设计得再好,如果无法让客户了解,也是无用的。而小额信用贷款的实施已有十余年时间,如果还有这么多的农户还不知道小额信贷,显然是无法令人满意的。
  在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申请过贷款但没有得到的农户中,得不到贷款的原因如表4所示。
  在以上诸多原因当中,原因(1)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的经营理念相悖,因为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而将其拒之门外,那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始终无法了解到这部分农户的基本信息,自然信贷博弈的局面也就难以形成,其结果必将仍是农户借贷难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放款难局面的再次重演。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品要靠有效的产品和其他风险防范技术来弥补,而不能因噎废食。
  原因(2)属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问题,这也是造成农户借款难的直接因素。值得高度重视的是某些省份这一因素所占的比例还偏高,甚至是占第一位的主要因素(如HN)。如果农户为了得到贷款而需要花费不必要的寻租成本,那么其借到款项之后考虑到贷款较难获得,自然其违约的概率较高。
  原因(4)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小额贷款发放过程当中所必须坚持的,这不仅是要体现信用激励机制的作用,而且对于农户信用观念的培养和当地信用文化的创造都是必须的。   小组联保贷款的作用极为有限
  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农户联保贷款这种金融产品将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之间置于特定的还款博弈机制之中:农户通过自我选择机制建立起来的贷款团体必定是同质性团体,通过农户之间的相互博弈能够有效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而降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审核与监督成本,有效降低金融风险。
  但在我国的实践中,此种制度的执行结果与理论效果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反差。如图3所示,四省之间差别较大,小组联保贷款作为主要保证方式所占比率最高的是JL,高达74.39%,比率最低的是SCH。无论哪一省,亲戚朋友、乡村干部的担保仍起主要作用。
  至于小组联保贷款难以实施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种:
  一是农户之间必须能够结成联保小组。而农户要想通过联保方式获得贷款,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要能够找到其他农户形成联保小组。由于信任程度不够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地区农户之间联保小组的形成并不容易。43.7%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愿意参加联保小组贷款,其原因大部分是缺乏对于借款农户之间的基本信任——“担心联保小组的人不讲信用连累自己”(见表5)。
  这一方面可归结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另一方面则反映了“社会资本”的缺失,即使是彼此较为熟悉的农户也缺乏相互之间的认同感。正是由于借款农户在有贷款需求时难以组成有效的贷款小组,因此使得联保小组贷款难以得到有效运作。
  其次,从经济利益出发加以考虑。如果联保小组内的其他担保农户并不急于融资的话,那么每个农户面对的风险收益组合就是:自身相对确定的期望收益,整个联保体各成员不确定的风险。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也是联保贷款难以得到发展甚至难以为继的重要原因。
  在这其中,还有隐藏在其背后更为关键的因素,农户之间缺乏“网络”联系要素。这里所说的网络,主要是从社会资本角度考虑,是指维持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关系的纽带,包括各种社会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考察江浙一带各种标会、摇会、轮会,如果办得较好的话,与其成员之间密切的亲属、血缘关系是分不开的。另外,如果农户之间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比如有密切的经济来往抑或是从事同一行业的专业户,那么不仅相互之间更为了解而且也容易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这对小组联保贷款的形成与发展都是有利的。
  调研结论
  通过对前面四省调研数据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利用小额信用贷款和小组联保贷款等金融服务产品,在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方面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当前农村金融市场上所支农主力军作用日益突出。
  其次,利率、贷款获得难易程度等因素左右了农户小额贷款的发展,在目前第一产业整体回报率不是很高的前提下,利率高低已经成为影响小额信贷的重要因素,如果在农户申贷过程中还掺杂一些其他因素,甚至花费一些不必要的成本,则势必与国家政策的初衷相违背。
  再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工作仍有大的改进空间,相关产品宣传到位与否、农户获得贷款的难易程度、动态激励机制能否发挥作用等因素,直接关系到农户贷款甚至是农村金融能否获得健康持续的发展。
  最后,对于当前农户联保贷款开展不力的问题,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并不是主要因素,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实施农户联保贷款的前提条件——信任、声誉等因素自身就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在此種情况下开展农户联保贷款不理想也是必然的结果。
  相关政策建议
  针对调研地区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更好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笔者认为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现有工作:
  一是在满足还本付息条件下给予农户贷款适度利息补贴。综合考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放贷成本、风险等因素,为获得财务和机构可持续发展,对农户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的上浮无可厚非,但考虑到“三农”对于我国的特殊意义,特别是已经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时代,可否考虑国家对于农户贷款利息给予适度的补贴,当然,前提条件是农户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给予适度利息补贴也是对农户的激励与支持。
  二是加强宣传,使农户对“贷款可得性”、“获得更大额度的贷款”等信用激励机制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在目前借贷双方的博弈过程中,由于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于农户小额贷款宣传解释工作的不到位、信用激励机制所能发挥作用认识的不到位、贷款操作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干扰加之借款农户对于贷款可得性认识的缺陷,使得小额信用贷款、信用激励难以真正发挥其有效作用,因此本应是多次博弈的局面便成了一次性博弈,对于理性的借款者来说,违约成为其最佳选择。对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使农民要相信只要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是能够容易的再次获得贷款的,在这其中要坚决杜绝贷款发放过程当中的人为操作因素,以使农户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之间能够建立起多次的博弈关系,以发挥社会资本在保障还款方面的作用。
  三是增强联保小组内成员间的利益相关性,强化“网络”因素。无论何时,离开社会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的联保小组,必然是一种非常松散的组织关系。如何增加联保农户之间以及农户与信用社之间的博弈次数,如何强化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的利益相关关系,成为了目前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从目前来看,以经济合作社、专业产业化组织等方式将农户联结起来,使其“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且由于农户之间经济利益交往的增多,必然会使相互之间的信息更为对称,信任程度也会得到不同程度的增强。通过经济利益关系强化其之间的网络关系,建立起外部经济内在化的机制,对于促进联保贷款融资方式的发展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四是加强信用村镇建设,打造良好信用环境。信任作为一种社会资本,是需要不断投入和维护的。在小额信贷的运作过程中,如果博弈的各方都能始终坚持互惠互利、诚实守信,那么处在这一互动过程中的各方的合作才是长期稳定的。为此,“信用村镇工程”建设就显得尤为必要。通过“信用村镇工程”建设,不仅使农户个人的信用观念得到了增强,而且在农户群体之间形成了信用比较,较之以前农户对于“信誉程度”等非物质性收益的重视程度得到增强。不仅如此,农户为了获得更高的信誉程度以寻求更多的心里满足程度,对于周边群体的关注程度得到增强,自然相互之间的联系也就更多,这为强化农户之间的信任及网络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使得农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得到新的强化。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地信用村镇的小额贷款的还款比率明显高于周边地区或其它地区,便是对于“信用村镇工程”建设的最好肯定。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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