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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传统文化下,谁来“管闲事”,是环境公益诉讼可能得到突破的关键。
这是一起奇特的案件:贵阳一家造纸厂的老板从没想过,因为自己企业偷排污水,远在北京、看上去和排污并无利害关系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会将自己告上法庭。近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造纸厂立即停止排污。我国第一起进入审判程序并且环保组织诉求得到法院支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此诞生,从而引来了各界热议。
十年前,引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称为中国环境保护“最后的希望”;而大约在两年前,从云南省多家法院挂牌成立环保法庭之时起,媒体和公众就对“走在全国前列”的云南环境公益诉讼寄予了巨大的期待。两年后的现实是:无米下锅。
公益诉讼的“闲事”谁来管
公益诉讼,对于很多人都是个陌生的词语,普遍接受的定义是,为整体的环境利益、整个社会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就是公益诉讼。尽管由于国家立法层面的欠缺,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法学界还有争议,但公益诉讼的概念早已被几个著名案件所激活,如一位法学博士诉“全国牙防组认证”欺诈案、中国政法大学一位研究生诉北京铁路局用餐不开发票案等。然而在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却姗姗来迟。
当初诞生的时候,环保法庭就被视为“新生事物”,得到特殊的“厚爱”。但是,环保法庭“雷声大雨点小”,成立之后就没了下文。中国可以尝试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不多,目前只有贵州、云南和江苏三个省设有环保法庭。无锡中院环保法庭是最早明确允许环保社团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庭。而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昆明中院的环保法庭成立后到2010年4月两年的时间里,共受理涉及环境保护案件20件,其中无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云南省大多数环保法庭都在审理非环保的案子,甚至基层法院的7个环保法庭至今都没有审理过公益诉讼案件。
这是一个公益精神有待启蒙的年代。“公益诉讼,不是为特定一些人的利益,而是为整体的环境利益、社会利益而提起诉讼。”举个例子,江苏石梁河水库库区,曾受到上游企业排放污水的污染,库区进行网箱养鱼的97户农民,因为水污染受到重大经济损失。这97户农民申请法律援助以后,向污染企业提起诉讼,最后获得了总计500多万元的赔偿。污染还造成了库区野生鱼群的大量死亡,总计大约600多万元的损失,但法庭没有判定企业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农民对自己利益的伸张,属于一般民事诉讼的范围,而野生鱼死亡要求的赔偿,就是公益诉讼的范畴。
“有具体的受害人的,就不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正遭遇着尴尬的境地:很少有人知道什么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案例一片空白,公众因为不能得到“直接”利益而对公益诉讼漠不关心。正因为环境公益诉讼没有具体的受害者,所以,公益诉讼可以通俗地理解为“管闲事”。在一个“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传统文化下,谁来“管闲事”,是环境公益诉讼可能得到突破的关键。
此前,在无锡、云南等地,法院也曾受理了两三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几乎都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原告多为地方环保局等国家机关,二是均以调解而结案,没有进入审判程序。如果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都是环保局等国家机关,那么一个顺理成章的疑问是:按照法律之授权,这些机关本来具备足够的行政力量对环保违法行为进行制约,为什么还要提起公益诉讼?显然,环保局等国家机关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环境公益诉讼捍卫的是公共利益,诉讼的过程就是张扬公义的过程,如果没有控辩双方的交锋而以调解结案,则意味着这种公共利益似乎也可以“商量”和“打折”,这与公益诉讼欲达成的目标也有一定距离。
从以上两点来看,贵阳这起公益诉讼胜诉的意义非同凡响。由民间环保组织出面起诉,这种利害的不相关性正好彰显了“公益”的价值,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并最终胜诉,对整个环境公益诉讼事业来说,都是一次难能可贵的司法实践。但是,民间环保组织有多大的力量,值得考量。
“全国目前共有环保相关的民间社团近3000家,但是,2000家左右是大学的学生环保社团,这些社团属于团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剩下的社团里,大量社团拥有官方背景。它们之外的是民间草根组织,但大多数草根组织都没有获得民政部的注册,也就是说,它们是不合法的民间组织,当然没有资格成为诉讼原告。国内合法的民间草根环保社团,顶多几十家。”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秘书长杨鹏盘点了国内环保社会组织的情况。杨鹏说,还有一个更加“中国特色”的情况是,就算是合法的草根的社会组织,它们也非常脆弱,所以,它们轻易不敢涉人可能挑战政府利益、企业利益的事件,以免招来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满。
青空财团打开一扇窗
《纽约时报》曾把日本称为“土建国家”,60年代的日本,因工业发展引发的公害事件相继发生:两次大面积水俣病的爆发,累计患者超过2万人;由极其罕见的镉中毒而引发的疼痛病患者就达到了129人;四日市的大型联合企业污染则导致1,000人的患者出现;大阪市1960年有160天被烟雾所笼罩。其中,污染最严重的西淀川地区多数时间里空气中的S02含量都达到了1-3ppm,大大高于了标准线。
当时的大阪市西淀川区由于工厂排放出来的黑烟和汽车尾气,受到了十分严重的污染。“为了子孙后代,希望能还我们清澈的蓝天和布满展翅飞翔蜻蜓的街道。”怀着这一美好的心愿,森协医生于1978年同大阪市西淀川区的受害患者们一起组建了一个申诉团队,将西淀川区周边的污染企业和作为道路管理者的政府告上了法庭。“森协医生对日本最高法庭所提出的诉状,是日本历史上第一次追究工厂废气以及汽车尾气造成的复合大气污染责任方的诉讼。”由于其经久不衰的轰动效应和首开先河的创举,日本法律学家甚至在近30年后还把这个案子编人了大学法律学院的教科书内。
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直到20年后的1996年才终于解决。1995年,经过4次诉讼,高等法院判决政府需签署“公害对策实施协议”,西淀川公害审判才终以和解收场。原告不仅从被告企业那里获得了39亿9千万日元和解金,而且污染企业还被责令要担负对公害地区的安全和健康社会的重建的责任。
西淀川公害案的亮点还在于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环保再利用。经过法院裁决,被告企业支付的和解金中的15亿日元用于环境的恢复建设,而另一部分则作为基本财产。以和解金为基础,森协创办了公害地区再生中心——青空财团。在与公害地区的受害者们妥善调节之后,赔偿金由青空财团这个以环境再生为目的的非盈利组织派用,不另分配给个人,而用于环境再生经费。
这样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此后,在公害审判中胜诉的川崎、水岛、尼崎、名古屋等公害患者也同样拿出赔偿金用于环境的再生事业。“在恢复自然方面,为了净化琵琶湖,滋贺县开始了把围湖所造之地回归内湖的计划。并且滋贺县环境生活协同组合限制米的生产,在休耕的农地上栽种油菜,收获后榨得的色拉油给学校食堂食用,废油用在汽车和发动农用机械上,他们正在建立这种完全循环的方式。这种油菜模式从滋贺县开始,正在向全国推广。”森协为日本民众从90年代开始的环保意识的崛起感到莫大的安慰,“从身边开始保护地球环境的运动,终于在日本开始了。
环境公益诉讼在中国能走多远?2010年紫金矿业发生特大污染事故并受到地方环保部门处罚后,重庆绿联曾向环保部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建议书,认为地方环保部门认定损害数额过少、处罚过轻且未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要求环保部撤销这一决定重新查处,并建议环保部代表国家提起索赔诉讼。遗憾的是,2010年年末,环保部以地方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与重庆这绿联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安徽绿满江淮环境咨询中心、芜湖生态中心联合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24家环保组织此前便曾联名致信世界纸业500强晨鸣,希望其对从2004年至今的21次通告或处罚做出解释,并付出治污实际行动,然而却迟迟未得到回复。针对晨鸣纸业的系列公益维权活动刚刚开始。
这是一起奇特的案件:贵阳一家造纸厂的老板从没想过,因为自己企业偷排污水,远在北京、看上去和排污并无利害关系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会将自己告上法庭。近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造纸厂立即停止排污。我国第一起进入审判程序并且环保组织诉求得到法院支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此诞生,从而引来了各界热议。
十年前,引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称为中国环境保护“最后的希望”;而大约在两年前,从云南省多家法院挂牌成立环保法庭之时起,媒体和公众就对“走在全国前列”的云南环境公益诉讼寄予了巨大的期待。两年后的现实是:无米下锅。
公益诉讼的“闲事”谁来管
公益诉讼,对于很多人都是个陌生的词语,普遍接受的定义是,为整体的环境利益、整个社会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就是公益诉讼。尽管由于国家立法层面的欠缺,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法学界还有争议,但公益诉讼的概念早已被几个著名案件所激活,如一位法学博士诉“全国牙防组认证”欺诈案、中国政法大学一位研究生诉北京铁路局用餐不开发票案等。然而在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却姗姗来迟。
当初诞生的时候,环保法庭就被视为“新生事物”,得到特殊的“厚爱”。但是,环保法庭“雷声大雨点小”,成立之后就没了下文。中国可以尝试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不多,目前只有贵州、云南和江苏三个省设有环保法庭。无锡中院环保法庭是最早明确允许环保社团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庭。而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昆明中院的环保法庭成立后到2010年4月两年的时间里,共受理涉及环境保护案件20件,其中无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云南省大多数环保法庭都在审理非环保的案子,甚至基层法院的7个环保法庭至今都没有审理过公益诉讼案件。
这是一个公益精神有待启蒙的年代。“公益诉讼,不是为特定一些人的利益,而是为整体的环境利益、社会利益而提起诉讼。”举个例子,江苏石梁河水库库区,曾受到上游企业排放污水的污染,库区进行网箱养鱼的97户农民,因为水污染受到重大经济损失。这97户农民申请法律援助以后,向污染企业提起诉讼,最后获得了总计500多万元的赔偿。污染还造成了库区野生鱼群的大量死亡,总计大约600多万元的损失,但法庭没有判定企业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农民对自己利益的伸张,属于一般民事诉讼的范围,而野生鱼死亡要求的赔偿,就是公益诉讼的范畴。
“有具体的受害人的,就不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正遭遇着尴尬的境地:很少有人知道什么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案例一片空白,公众因为不能得到“直接”利益而对公益诉讼漠不关心。正因为环境公益诉讼没有具体的受害者,所以,公益诉讼可以通俗地理解为“管闲事”。在一个“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传统文化下,谁来“管闲事”,是环境公益诉讼可能得到突破的关键。
此前,在无锡、云南等地,法院也曾受理了两三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几乎都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原告多为地方环保局等国家机关,二是均以调解而结案,没有进入审判程序。如果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都是环保局等国家机关,那么一个顺理成章的疑问是:按照法律之授权,这些机关本来具备足够的行政力量对环保违法行为进行制约,为什么还要提起公益诉讼?显然,环保局等国家机关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环境公益诉讼捍卫的是公共利益,诉讼的过程就是张扬公义的过程,如果没有控辩双方的交锋而以调解结案,则意味着这种公共利益似乎也可以“商量”和“打折”,这与公益诉讼欲达成的目标也有一定距离。
从以上两点来看,贵阳这起公益诉讼胜诉的意义非同凡响。由民间环保组织出面起诉,这种利害的不相关性正好彰显了“公益”的价值,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并最终胜诉,对整个环境公益诉讼事业来说,都是一次难能可贵的司法实践。但是,民间环保组织有多大的力量,值得考量。
“全国目前共有环保相关的民间社团近3000家,但是,2000家左右是大学的学生环保社团,这些社团属于团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剩下的社团里,大量社团拥有官方背景。它们之外的是民间草根组织,但大多数草根组织都没有获得民政部的注册,也就是说,它们是不合法的民间组织,当然没有资格成为诉讼原告。国内合法的民间草根环保社团,顶多几十家。”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秘书长杨鹏盘点了国内环保社会组织的情况。杨鹏说,还有一个更加“中国特色”的情况是,就算是合法的草根的社会组织,它们也非常脆弱,所以,它们轻易不敢涉人可能挑战政府利益、企业利益的事件,以免招来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满。
青空财团打开一扇窗
《纽约时报》曾把日本称为“土建国家”,60年代的日本,因工业发展引发的公害事件相继发生:两次大面积水俣病的爆发,累计患者超过2万人;由极其罕见的镉中毒而引发的疼痛病患者就达到了129人;四日市的大型联合企业污染则导致1,000人的患者出现;大阪市1960年有160天被烟雾所笼罩。其中,污染最严重的西淀川地区多数时间里空气中的S02含量都达到了1-3ppm,大大高于了标准线。
当时的大阪市西淀川区由于工厂排放出来的黑烟和汽车尾气,受到了十分严重的污染。“为了子孙后代,希望能还我们清澈的蓝天和布满展翅飞翔蜻蜓的街道。”怀着这一美好的心愿,森协医生于1978年同大阪市西淀川区的受害患者们一起组建了一个申诉团队,将西淀川区周边的污染企业和作为道路管理者的政府告上了法庭。“森协医生对日本最高法庭所提出的诉状,是日本历史上第一次追究工厂废气以及汽车尾气造成的复合大气污染责任方的诉讼。”由于其经久不衰的轰动效应和首开先河的创举,日本法律学家甚至在近30年后还把这个案子编人了大学法律学院的教科书内。
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直到20年后的1996年才终于解决。1995年,经过4次诉讼,高等法院判决政府需签署“公害对策实施协议”,西淀川公害审判才终以和解收场。原告不仅从被告企业那里获得了39亿9千万日元和解金,而且污染企业还被责令要担负对公害地区的安全和健康社会的重建的责任。
西淀川公害案的亮点还在于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环保再利用。经过法院裁决,被告企业支付的和解金中的15亿日元用于环境的恢复建设,而另一部分则作为基本财产。以和解金为基础,森协创办了公害地区再生中心——青空财团。在与公害地区的受害者们妥善调节之后,赔偿金由青空财团这个以环境再生为目的的非盈利组织派用,不另分配给个人,而用于环境再生经费。
这样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此后,在公害审判中胜诉的川崎、水岛、尼崎、名古屋等公害患者也同样拿出赔偿金用于环境的再生事业。“在恢复自然方面,为了净化琵琶湖,滋贺县开始了把围湖所造之地回归内湖的计划。并且滋贺县环境生活协同组合限制米的生产,在休耕的农地上栽种油菜,收获后榨得的色拉油给学校食堂食用,废油用在汽车和发动农用机械上,他们正在建立这种完全循环的方式。这种油菜模式从滋贺县开始,正在向全国推广。”森协为日本民众从90年代开始的环保意识的崛起感到莫大的安慰,“从身边开始保护地球环境的运动,终于在日本开始了。
环境公益诉讼在中国能走多远?2010年紫金矿业发生特大污染事故并受到地方环保部门处罚后,重庆绿联曾向环保部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建议书,认为地方环保部门认定损害数额过少、处罚过轻且未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要求环保部撤销这一决定重新查处,并建议环保部代表国家提起索赔诉讼。遗憾的是,2010年年末,环保部以地方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与重庆这绿联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安徽绿满江淮环境咨询中心、芜湖生态中心联合自然之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等24家环保组织此前便曾联名致信世界纸业500强晨鸣,希望其对从2004年至今的21次通告或处罚做出解释,并付出治污实际行动,然而却迟迟未得到回复。针对晨鸣纸业的系列公益维权活动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