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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日,安倍内阁不顾民意反对和国际社会的警告,以解释宪法的方式执意通过了以“解禁集体自卫权”为主要内容的决议案,企图为改变日本的“专守防卫”政策谋求所谓的法理基础和依据。然而,此决议案是否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安倍推动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是否因此具备正当性与合法性?答案是“不”。
此前,安倍的智囊团曾提出两种针对解禁集体自卫权问题的办法:一种是修改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日本“集体自卫权”行使权;另一种是修改日本内阁宪法解释(下简“解释修宪方式”),使“集体自卫权”的行使权成为现行宪法的应有含义。
前者需日本国会众参两院三分之二议席以上议员同意后交付全体国民投票,票数过半才能通过修宪方案,此间法律程序复杂、时间跨度大、协调难度高、政治影响波及面广。
相比而言,解释修宪方式只需执政党联盟内部统一意见之后,由内阁以决议形式存在的宪法解释案提交国会讨论。这种方式协调难度小、政治影响面窄、政策流程灵活、内阁掌控力度强,相对容易通过和实施。
鉴于此,安倍在第二次执政之初高调宣扬了直接修宪政策后,便将精力集中在解释修宪政策上,最终推动了7月1日决议案的出台。但仔细探究,这一手法在法理上存在诸多缺陷,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仍然师出无名。
解禁决议案违反法理
解禁决议案,事实上是对宪法第九条的歪曲和扩大解释,违背了立宪主义的基本原理,是对和平主义基本原则的严重破坏。
以往日本内阁的宪法解释,承认宪法对自身“行使集体自卫权”的限制。而且在立宪主义原则下,内阁解释宪法的权限和范围极为有限,不能任意作出超出宪法本来含义的解释。
但在此次解禁决议案中,内阁给自己松了绑,自我授予集体自卫权,这明显超越了日本内阁宪法解释的应有权限,破坏了日本的立宪主义原则和体制。这样的宪法解释难有资格为解禁集体自卫权正名。再者,解禁决议案并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安倍将来修改安保法律、推行激进安保政策的法理依据。
安倍企图推动国会将此解释上升到宪法性法律的高度,与《日本国宪法》并列,再以此为依据修改日本《自卫队法》、《周边事态法》等安保相关法律,从而将其右倾、激进的安保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化,但这样的逻辑站不住脚。
原因在于,以往日本内阁的宪法解释都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更何况此次解禁决议案中的宪法解释。根据《日本国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是日本拥有最高宪法解释权的机构,因此只有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日本内阁甚至日本国会的宪法解释实质上都属于无法理基础、无法律效力的临时性解释而已。无论在日本宪法学界还是实务界,日本内阁的宪法解释从来就没有被作为宪法性法律文件对待。
“专守防卫”安保政策被颠覆
在安倍第二次执政的政治大环境下,解禁决议案的违法性很可能会被右派政治家们无视,并以此为开端,推动其在国会通过,继而修改安保相关法律,为实际行使集体自卫权提供所谓的“法律”支撑和手段。因此,解禁决议案对日本安保政策的影响仍然不容小觑。
日本安保政策向来遵循“专守防卫”和不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日本自卫队的权限范围仅限于日本领土,即使在领土之外,也仅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国际紧急救援行动并且禁止携带武器,完全与动武分隔开来。
事实上,自卫队在日本领土的权限范围也非常有限。按照以往日美安保条约的规定,自卫队更多扮演提供后方区域后勤保障(不包括提供武器)的角色。比如在“离岛”防卫上,按照日本现有法律,在离岛被小规模武装集团占领的情形下,自卫队是没有应对权的,这些权力被交给日本警察系统。
如今,上述“专守防卫”安保政策被解禁决议案完全颠覆。根据解禁决议案的原则,一旦与日本有密切联系的国家在日本领土之外遭到敌国攻击,自卫队便有行使海外动武权的可能,这无疑给了安倍一把打开战争“潘多拉魔盒”的“钥匙”。
接下来,安倍可能会千方百计推动自卫队走出国门,为行使海外动武权制造条件。在初期,安倍很可能会先借助日美同盟落实集体自卫权的行使,一方面掩人耳目,造成日本的防卫仍然全部依靠美国的假象;另一方面日本可堂而皇之地使自卫队走上前台,实现“军事大国化”的目标。
自2013年10月日美达成修改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的共识后,日美军队间一直在摸索和实践新的合作模式,这种模式赋予自卫队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权限,从根本上来看就是为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后的安保活动作各方面准备。
扩展日美同盟中日本自卫队的权限,并非是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的终点,反倒是日本走上“军事大国化”,实现“正常国家”的起点。未来,日本自卫队可能突破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的界限,从有限行使集体自卫权发展到全面行使集体自卫权,从海外动武发展到谋求参战权甚至是发动战争的权利,这将是未来威胁亚洲甚至世界和平的更大因素。
此前,安倍的智囊团曾提出两种针对解禁集体自卫权问题的办法:一种是修改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日本“集体自卫权”行使权;另一种是修改日本内阁宪法解释(下简“解释修宪方式”),使“集体自卫权”的行使权成为现行宪法的应有含义。
前者需日本国会众参两院三分之二议席以上议员同意后交付全体国民投票,票数过半才能通过修宪方案,此间法律程序复杂、时间跨度大、协调难度高、政治影响波及面广。
相比而言,解释修宪方式只需执政党联盟内部统一意见之后,由内阁以决议形式存在的宪法解释案提交国会讨论。这种方式协调难度小、政治影响面窄、政策流程灵活、内阁掌控力度强,相对容易通过和实施。
鉴于此,安倍在第二次执政之初高调宣扬了直接修宪政策后,便将精力集中在解释修宪政策上,最终推动了7月1日决议案的出台。但仔细探究,这一手法在法理上存在诸多缺陷,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仍然师出无名。
解禁决议案违反法理
解禁决议案,事实上是对宪法第九条的歪曲和扩大解释,违背了立宪主义的基本原理,是对和平主义基本原则的严重破坏。
以往日本内阁的宪法解释,承认宪法对自身“行使集体自卫权”的限制。而且在立宪主义原则下,内阁解释宪法的权限和范围极为有限,不能任意作出超出宪法本来含义的解释。
但在此次解禁决议案中,内阁给自己松了绑,自我授予集体自卫权,这明显超越了日本内阁宪法解释的应有权限,破坏了日本的立宪主义原则和体制。这样的宪法解释难有资格为解禁集体自卫权正名。再者,解禁决议案并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安倍将来修改安保法律、推行激进安保政策的法理依据。
安倍企图推动国会将此解释上升到宪法性法律的高度,与《日本国宪法》并列,再以此为依据修改日本《自卫队法》、《周边事态法》等安保相关法律,从而将其右倾、激进的安保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化,但这样的逻辑站不住脚。
原因在于,以往日本内阁的宪法解释都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更何况此次解禁决议案中的宪法解释。根据《日本国宪法》第81条规定,最高法院是日本拥有最高宪法解释权的机构,因此只有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日本内阁甚至日本国会的宪法解释实质上都属于无法理基础、无法律效力的临时性解释而已。无论在日本宪法学界还是实务界,日本内阁的宪法解释从来就没有被作为宪法性法律文件对待。
“专守防卫”安保政策被颠覆
在安倍第二次执政的政治大环境下,解禁决议案的违法性很可能会被右派政治家们无视,并以此为开端,推动其在国会通过,继而修改安保相关法律,为实际行使集体自卫权提供所谓的“法律”支撑和手段。因此,解禁决议案对日本安保政策的影响仍然不容小觑。
日本安保政策向来遵循“专守防卫”和不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日本自卫队的权限范围仅限于日本领土,即使在领土之外,也仅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国际紧急救援行动并且禁止携带武器,完全与动武分隔开来。
事实上,自卫队在日本领土的权限范围也非常有限。按照以往日美安保条约的规定,自卫队更多扮演提供后方区域后勤保障(不包括提供武器)的角色。比如在“离岛”防卫上,按照日本现有法律,在离岛被小规模武装集团占领的情形下,自卫队是没有应对权的,这些权力被交给日本警察系统。
如今,上述“专守防卫”安保政策被解禁决议案完全颠覆。根据解禁决议案的原则,一旦与日本有密切联系的国家在日本领土之外遭到敌国攻击,自卫队便有行使海外动武权的可能,这无疑给了安倍一把打开战争“潘多拉魔盒”的“钥匙”。
接下来,安倍可能会千方百计推动自卫队走出国门,为行使海外动武权制造条件。在初期,安倍很可能会先借助日美同盟落实集体自卫权的行使,一方面掩人耳目,造成日本的防卫仍然全部依靠美国的假象;另一方面日本可堂而皇之地使自卫队走上前台,实现“军事大国化”的目标。
自2013年10月日美达成修改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的共识后,日美军队间一直在摸索和实践新的合作模式,这种模式赋予自卫队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权限,从根本上来看就是为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后的安保活动作各方面准备。
扩展日美同盟中日本自卫队的权限,并非是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的终点,反倒是日本走上“军事大国化”,实现“正常国家”的起点。未来,日本自卫队可能突破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的界限,从有限行使集体自卫权发展到全面行使集体自卫权,从海外动武发展到谋求参战权甚至是发动战争的权利,这将是未来威胁亚洲甚至世界和平的更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