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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因涉及补缴(办)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案件13起,其中涉及用人单位与职工就社会保险责任“私了”的有5起,约占社会保险类争议案件的30.8%.案例:王某于2006年4月与市内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月工资2100元.双方约定,其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工资的形式发给王某.